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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能是法治的叛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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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流興發噏瘋,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不甘寂寞,在報章撰文,話「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凌駕在法律之上」。但李國能又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全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李國能的法治是將常委會定格在法律之上。

《基本法》第一章(第一至第十一條)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總則,明確香港的憲制基礎和權力來源及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原有普通法予以保留,法律約束力就是規定香港特區繼續使用普通法。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實行的法律,依照普通法規則,解釋權理應屬於香港法院,但《基本法》是憲法的一部分,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因此第一百五十八條(1)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解釋權屬於常委會是相對性的表述,屬於常委會不屬於香港法院,條文不是解釋法律的權力,並非賦予常委會全面解釋權,而是作為授權的法理依據。《基本法》第二十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權力。」第一百五十八條(2)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法院享有自治範圍內條款的自行解釋,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自治權派生,經由常委會授權,只是制訂法律的技術性操作。《基本法》有關「自行」的規定,都是屬於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經過「自行解釋」的授權,常委會已無權解釋該等條款。

《基本法》第二章(第十二至第二十三條)是確立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規定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第十七條明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第十七條同時規定,常委會如認為該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宣告該法律失效。

違憲審查是指對憲法有權作出具約束力解釋的特定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式和方式,對法律和法規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處理的制度。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否抵觸《基本法》的規定,第十七條明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審查指定範圍,法律約束力就是限定常委會的解釋權,確立解釋權劃分

普通法規則,只司法解釋具約束力,立法機關對法律的解釋並無約束力。因此,《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條款的解釋,必須由香港法院引用對案件作出判決,常委會的解釋才能夠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產生約束力。

首席法官馬道立九月二十五日在終審法院新大樓啟用典禮上致辭,指出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及衡平法予以保留,是《基本法》中另一重複出現的主旨。條文中對普通法的提述非常重要,在香港多年來一直行之有效,將來亦會繼續如是。

馬道立致辭用相當含蓄的語意,話俾在坐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和行政長官梁振英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等人知,香港一直實行普通法,《基本法》規定將會繼續如是。馬道立對普通法的論述,已隱含對《基本法》解釋權問題表態,唔知李國能收唔收到。

《基本法》第十七和第一百五十八條已經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無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李國能在《劉港榕案》和《莊豐源案》的判詞確認,《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賦予人大全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不限於由本港法院提呈的條例,並根據內地法律制度來解釋,及對香港有約束力。2013年11月13日,已經退休的李國能以《法治的重要性》發表演講,別有用心地再次確認《基本法》賦予常委會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仲話理論上人大可「日日釋法」。李國能對解釋權的論述,是斷送香港的自治權。

同是九月二十五日,李國能在《明報》發表文章,再一次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享有全面的解釋權,而它所作出的解釋對香港的法院具約束力,仲話「這一點是終審法院所認同的」。李國能堅持錯誤同馬道立打對台,內情一定唔簡單;再一次發表「釋法論說」,配合「山寨中央」新攻勢並向終審法院施壓之心則是路人皆見。李國能是法治的叛徒,是將「一國兩制」推落火坑的千古罪人之一,冇資格講法律。

*公民教育和通識教育參考資料之三*

以下是首席法官馬道立九月二十五日在昃臣道八號舉行的終審法院新大樓啟用典禮上發表的致辭(節錄)

我謹代表司法機構,熱烈歡迎各位蒞臨終審法院新大樓啟用典禮。首先,這是香港社會的盛事。稍後我將會再談及有關香港社會的事宜。

無論是長期觀察香港歷史,還是只留意香港近期時事的人,都會發現一個共通點--香港永遠在面對各種挑戰。在面對這些挑戰時,香港一直視法治為穩定社會的關鍵元素。這點已反映在《基本法》之中。

《基本法》實施中央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基本法》的其中一個要旨,是維持並延續多年來促成香港成功的各種制度。當中,法治明顯是一個重要的制度。對於香港來說,其實同樣地對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來說,構成法治的最重要元素包括﹕第一,對各項權利及基本自由給予應有的認同,這不單指自己的權利和自由,也指別人的權利和自由(即對本人權利的尊重、對他人權利的尊重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有獨立的司法機構,以實現這些權利及基本自由。這些主旨均貫穿於整套《基本法》中。《基本法》第二條對「獨立的司法權」的提述,指的是司法獨立,在另外兩項條文中也有出現。「司法權」一詞是指法院不偏不倚地依法 就糾紛作出裁決的責任。對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及衡平法予以保留,是《基本法》中另一重複出現的主旨。條文中對普通法的提述非常重要。普通法覑重公 平、公義及依據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在香港多年來一直行之有效,將來亦會繼續如是。法院的決定有時未必迎合所有人 — 無論是個別人士、政治團體及其他團體,甚或是政府 — 但法院的角色並不是要作出受歡迎的決定。法院的職能是依據法律及其精神就糾紛作出裁決,而法官則是根據司法誓言,「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 精神」,履行其職責。此外,法院及法官皆會公開進行聆訊,極為僅有的情況除外。司法公開是香港法律制度中的一大特點。

我早前提到有關復修這座宏偉大樓的事,但着眼點並不是要回首過去。本大樓標誌覑香港的未來。我經常與香港的年輕人接觸。他們反覆談及的,是希望香港繼續繁榮,並比以往發展得更為遠大。他們均認同,在香港一直運作良好的各個範疇,以及各種行之有效的制度,均有需要延續下去。香港畢竟是他們的家。法治令社會穩定,這正是一個安定而繁榮的社會的基石。本大樓是香港法治的象徵,而法治在我們的社會中,仍然一如以往地穩固。至於我們,各法院及法官在履行日常職責之時,定必將此牢記 於心。

最後,在此盛典上,我必須向所有曾付出心力,讓終審法院得以遷回前法院大樓的人士,致以最由衷的謝意。我早前已經提及建築署的努力,另外不可不提的是司法機構的員工。他們孜孜不倦地努力工作,奉獻不少私人時間,我亦謹此向他們衷心致謝。

我謹再次歡迎各位嘉賓蒞臨出席典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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