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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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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恩國大律師批評包致金大法官錯解言論自由,認為國家利益與個人權利,《基本法》都有法律條文保障雙方的利益。馬恩國指第27條維護言論自由,但第1條說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更指第12條規定香港特區是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管轄,強調一個公平的法官應在兩個權益當中取得平衡,指責包致金心中只有人權,「一國」似乎蕩然無存。

《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二條的「直轄」,一直被國內「法律磚家」解釋為領導與被領導的規定,是中央「實質任命權」同「政改決定權」的法理依據。特區政府以及龐大的奴才階級(包括「民主派」)亦一直奉若神明,馬恩國大律師更將「直轄」解說為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管轄。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在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說明,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條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是規定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及其同中央的關係的基礎。……香港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轄的地方行政區域,同時又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因此,在基本法中既要規定體現國家統一和主權的內容,又要照顧到香港的特殊情況,賦予特別行政區高度的自治權。

《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大授權香港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但不是完全自治,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由誰管理?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就是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因此,第十三及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

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不直接管理地方事務。國家設立特別行政區,規定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的法理依據,也就是規定特區的外交事務和防務由國家管理。因此,《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管理香港的外交事務和防務,屬於國家行為,特別行政區法院無管轄權。

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由全國人大統一行使。《基本法》第二條是全國人大行使國家權力授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的自治權不是與國家權力機關分權。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成為特別行政區,中央人民政府從未享有香港的行政管理權,《基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特區政府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行政事務,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中央人民政府亦無權力基礎直接管轄特別行政區。

面係人哋畀架係自己丟,馬恩國大律師最好勤力啲做功課,學好基本法練好基本功再挑戰包致金大法官。

※公民教育和通識教育參考資料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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