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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擘大眼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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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批評有人為求入立法會「擘大眼講大話」,因此政府要依法處理。林鄭出任政務司長,曾經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但任職四年多來的所作所為,林鄭名符其實是食碗面反碗底,踐踏基本法棄守「一國兩制」背叛香港。回歸十九年來,三任行政長官以及大部分主要官員,都不是真誠擁護基本法不是真心效忠香港,一直都是奉行「非法也是法」,林鄭月娥係自己「擘大眼講大話」。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十二條規定:「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基本法》明文規定,只有相關公職人員必須擁護基本法,擁護就是贊成並全力支持,而市民只需遵守法律。中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制定和修改,只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全世界任何國家的憲法同法律,都不可能得到全體國民贊成,因此只能規定主要公職人員必須擁護憲法,人民只需遵守法律。

立法會參選人未當選是市民,法例不能夠要求市民簽署聲明承諾「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法理上,市民亦無從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條例》第40條b(i)關於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是簽署當選後的承諾,聲明是規範當選人而不是約束參選人。

選舉主任應該都是大學生,不可能不明白第40條b(i)的聲明,都是未來的行為規則,是規範參選人當選後的行為。參選人當選後已經是議員,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是管理選舉事務,有無權力管轄議員行為,選舉主任冇可能唔熟書。參選人必須簽署第40條b(i)的聲明,但不需選舉主任信納,「監粗嚟」否決持「港獨」政見人士參選資格,選舉主任不是依法履行職責,而是執行「非法也是法」。誠實?政府依法處理?有口話人冇口話自己,林鄭月娥「擘大眼講大話」。

選舉主任要徵詢法律意見,法例訂明應向提名顧問委員會尋求。選舉主任不按規章辦事,唯命是從向律政司尋求意見,選舉主任的決定其實就是律政司的決定。指「唯獨選舉主任有法定權力決定參選人提名資格」,林鄭月娥係卸責搵選舉主任「孭飛」。

選舉主任執行「非法也是法」,是自己選擇做妓女,市民不可能送貞節牌坊。寄恐嚇信的惡作劇是有些過份,但警方以有犯罪意圖取用電腦罪拘捕網絡戲言帖文者,明顯是濫用公權力製造白色恐怖,政治欺凌市民。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是管理選舉事務,選舉主任職責是覆核資料確認參選資格,並無權力評審資格。表揚選舉主任及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為選舉把關,林鄭月娥佢老母簡直是狗娘養的。

《明報》林鄭月娥「擘大眼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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