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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港區國安法》再發聲明,指人大常委會制訂港區國安法,會引起對本港憲制體系造成衝擊的疑慮,「有關疑慮至今尚未釋除」。公會就此提出11項要求,包括設立「日落條款」,應該在本港自行就《基本法》23條立法後終止。
律政司長鄭若驊在6月14日星期日加班回應,鄭若驊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因此建議設立日落條款實在是多此一舉。「疑慮尚未釋除」而要求設定「日落條款」,香港大律師公會之聲明,客觀效果就是遞交投名狀。
《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訂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第三款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什麼是全國性法律?列入附件三的法律,什麼情況應由政府刊憲實施?什麼法律應該立法實施?回歸23年來香港人從未討論,從未成立「基本法關注組」。而香港三權則一直都是奉行「非法也是法」,已經有N咁多港人因抵觸大陸版《國旗法》被判刑。
97回歸前,香港基本法草委法律人許崇德教授發表文章,闡釋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的規定。許崇德教授表示:「全國性法律,總的來說不在香港特區實施。但有些法律經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之後,需要全國統一遵守的,則有必要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比如說《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特區同國內其它地區均須一體遵守,任何地方都不得另定一個日子作為國慶日。」
《基本法》第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基本法》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共有六條,都是全國實施的一國規定,第一條是《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紅地五星旗為國旗,是一國的規定。一個國家實行兩種制度,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香港如何規範國歌和國旗的使用,是屬於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都訂明由香港自行立法實施。
目前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入附件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及《國旗法》,都是規範大陸一制帶有刑罰的全國性法律。常委會的作為,絕對是赤裸裸地踐踏憲法和基本法顛覆一國兩制。
律政司長鄭若驊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因此建議設立日落條款實在是多此一舉。鄭若驊以及全體主要官員的作為,顯出林鄭班子盡是男妓女娼。
六四事件31周年,立法會三讀通過《國歌條例草案》。「抗爭派」實在應該司法覆核,指控條例違憲,更違背香港保持原有的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的承諾。雖然香港早已是三權淪陷蛇鼠一窩,但司法覆核的過程,能夠向全世界展示香港人據理抗爭的意志。司法覆核據理抗爭作為九月立法會選舉政綱,值得認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