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的痕迹清晰顯示,以「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和平統一港澳台,只是鄧小平同葉劍英等幾個老人的主張。源於嗜權如命的本質,共產黨人普遍不認同「一國兩制」,不接受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不甘心中央權力不能全面管治特區。香港回歸前的幾年,鄧小平已經年老心力衰竭不問國事,1997年2月香港回歸前鄧小平離世,已經預告「一國兩制」的實踐必定失敗。
鄧小平無力過問國事,共產黨人回歸前已積極部署顛覆「一國兩制」,奪取《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1996年3月24日,香港特區籌備委員會違反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會議的決定,決議成立特區臨時立法會,走出顛覆「一國兩制」實現中央全面管治權的第一步。「一國兩制」97前已經被顛覆變形走樣,回歸後20年來的實踐,都是依循實現中央全面管治權的方向發展。
97前香港未回歸未成為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能夠在香港實施,香港選民無權選舉第一任行政長官同第一屆特區立法會。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決議,第二條規定:「在1996年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根據本決定規定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
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的決議,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根據本決定規定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決定》的第三條,授權籌委會「根據本決定」負責籌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決定》的第六條規定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由60人組成,並對組成作出具體規定,授權籌委會「根據本決定」制定特區立法會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授權籌委會確認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能否過渡成為第一屆立法會議員。
《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基本法規定。」「在特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因此第七屆全國人大將第三次會議的「決定」列入《基本法》附件一同附件二,成為《基本法》的組成部分。《全國人大決定》第二條訂明:「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根據本決定規定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
1996年3月24日,籌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決議,根據1990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第二條關於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的規定,籌備委員會決定:「一、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臨時立法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產生之後組成並開始工作。」
《全國人大決定》 授權籌委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區的有關事宜,根據本決定規定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決定》第六條已經對第一屆特立法會的組成作出具體規定。籌委會「根據《全國人大決定》」竟然是設立臨時立法會,籌委會只根據「籌備成立香港特區的有關事宜」的規定,不依從《全國人大決定》對第一屆立法會組成的具體規定,違反人大決定踐踏《基本法》顛覆「一國兩制」是赤裸裸明目張膽。
《全國人大決定》的第二條,規定籌委會在1996年內,根據本決定規定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籌委會不但違反人大的決定設立臨立會,更在1997年5月23日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超越全國人大決定的授權。香港人一直質疑「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但從未有人質疑第一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合法性,香港人從未認真對待《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決定》第六條訂明:「原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其議員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為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乘坐「直通車」到特區成為第一屆立法會議員,是不同性質政權的過渡,議員效忠對象改變,因此全國人大規定,「直通車」議員須擁護香港基本法和願意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擁護和效忠」只是原立法局議員過渡成為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政治要求,《全國人大決定》並無規定「擁護和效忠」是候選人的法定要求。《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訂明,候選人當選為議員,在就職時始需宣誓「擁護和效忠」。籌委會制定的臨時立法會產生辦法和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都規定候選人必須擁護基本法、願意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違反人大決定違反《基本法》。
籌委會的「規定」,今日已成篩選候選人的政治工具。臨立會照辦煮碗籌委會「關於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成為《入境條例》,對香港傷害極大,籌委會設立臨立會,目的之一,就是「制定必需的法律」實現中央全面管治權。
《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基本法規定。」《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的決議,並無列入《基本法》,不是適用於香港的法律。
搜索臨立會資料,大律師吳靄儀的文章指稱:「在馬維錕案中,上訴庭裁決臨時立法會雖然不符基本法規定,但基於人大接納,所以依然合法,因為特區法庭不能質疑人大的決定。」上訴庭以籌備委員會成立臨時立法會為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所確認, 裁定臨時立法會為合法組織,上訴庭就是引用不適用於香港的法律審判案件,違反 《基本法》自毀「一國兩制」。吳靄儀點樣做大律師?香港人從來不認真對待《基本法》,「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又點會唔死?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的決定
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的決議
籌委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區臨時立法會的決定
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
籌委會關於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
※香港低端法官名冊※(暫定)
已知與《基本法》案例或解說有關的低端法官:李國能、陳兆愷、黎守律、馬天敏、烈顯倫、沈澄、梅師賢、夏正民、馬道立、李義、霍兆剛、張舉能、楊振權、林文瀚、潘兆初、區慶祥、姚勳智、周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