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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與消失的檔案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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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條例》司法覆核,10月30日開審31日審結。《條例》的法律爭議,包括香港享有的司法管轄權,《全國大人常委會關於「一地兩檢」的決定》對香港約束力等等,主審法官周家明聆聽陳詞後押後判決。

代表政府的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時指稱,案件終會在終院處理,人大常委會便有權釋法,原訟庭法官無理由在現階段忽略常委會決定。法官周家明一定暗地裡讚佩余若海見解精闢,一言驚醒夢中人,不愧為資深大律師。周家明法官可能會在判案書定明《國歌法》應如何立法,香港法院也有釋法權,有權裁定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否達反《基本法》,立法會制定《國歌法》無理由忽略法官的意見。

官司雙方似乎都準備打到終審,都預言常委會可能會釋法。迫令香港司法確認《中國憲法》全面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這場一地兩檢官司的主旋律。人大釋法是李國能惹的禍,主審法官周家明是李國能的信徒,香港人從來不願對焦抗爭,「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今次可能會輸到一無所有。

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國務院提請,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條款和第二十四條(三)款作出解釋

1999年12月,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自動獻身」,在《劉港榕案》判詞第57段指稱:「常務委員會顯然有權作出該項解釋。此項權力來自《中國憲法》第67(4)條,並載於《基本法》本身第158(1)條。由第158(1)條賦予的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權力,是賦予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

常委會的解釋權來自《中國憲法》並載於《基本法》第158(1)條,也就是說常委會於《憲法》的權力能夠「自動轉賬」到《基本法》,這根本不能夠成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規定。判詞的表述是司法犯罪,李國能的真正身分可能永遠是個迷。

中秋節已過昨天已經立冬,係到咗要同司法秋後算帳的時候了。 全國人大會常委會是否有權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地兩檢」作出決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是否賦予常委會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有必要請基本法起草委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出嚟解說清楚。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1989年2月15日對常委會解釋權的解說 ※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1、關於基本法解釋權,基本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該條還對解釋權的行使作了相應的規定。根據我國憲法規定,解釋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之一。因此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是無可置疑的。但另一方面,基本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七條又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條款自行解釋”。考慮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特殊情況,作為實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其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也是必須的。

2、同基本法的解釋權相聯繫,基本法(草案)第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任何法律,如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發回,被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這一規定是同前面說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相適應的

《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第十七條第三款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審查的規定。法律審查就是違憲審查,違憲審查是指享有憲法具約束力解釋權的法定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式和方式,對法律和法規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處理的制度。憲法的解釋權限也就是違憲審查權限。

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常委會對特區法律的審查,限定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姬鵬飛主任指出,第十七條規定常委會對香港特區法律的審查權,同第一百五十八條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相適應的。審查權與解釋權是相適應的,姬鵬飛主任的解說正確,第十七條就是限定常委會的解釋權。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訂明:「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不是修改權力,不等於賦予人大全面而不受限制的修改權,基本法的修改,還必須依從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第三及第四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第三款已經限定常委會的解釋權,已清楚說明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大會常委會」不是賦予常委會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及第四項賦予常委會的權力,是「解釋憲法」同「解釋法律」。「解釋權屬於常委會」,條文所表達的意涵,已經清晰標示不是一項解釋法律的規定,而是制度申明。

常委會的《基本法》解釋權,就是「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亦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常委會有條毛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

歷史的痕迹清晰顯示,確認「解釋權屬於常委會」等於賦予常委會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李國能的錯誤主要不是認知偏差,而是配合「阿爺」顛覆一國兩制,《吳嘉玲案》的判詞已是清晰可見,李國能十惡不赦是個連狗都不如的低端法官。

1993年,常委會喬曉陽在北京回答大律師梁家傑關於《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常委會」的問題。喬曉陽表明,基本法是人大通過的,常委會必然擁有解釋權,但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實際操作時,香港終審法院有把關角色。「終審法院有把關角色」,常委會是非常清楚,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解釋權屬於常委會」,不等於賦予常委會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於1989年2月15日及1990年3月28日,先後兩次在全國人大會議對基本法草案作出說明,而1989年的說明對解釋權有詳盡解說,比1990年的解說更具參考價值。可惜姬鵬飛於1989年的解說,2016年12月之前在中國人大網一直是份消失的檔案,直到今時今日,姬鵬飛1989年的解說在香港政府《基本法》網頁仍是消失的檔案。

姬鵬飛1989年的解說在「六四事件」之前,有關對草案說明的文件,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李柱銘、譚惠珠、譚耀宗以及所有香港委員都應該有。歷史的痕迹清晰顯示,1997年香港回歸成為特別行政區以來,有關常委會《基本法》解釋權的爭論,香港傳媒界同法律界(司法界、律師界、法學界),一直都是詐傻扮懵存心誤道市民同欺騙市民。

大律師余若海《一地兩檢條例》司法覆核陳詞
姬鵬飛主任1989年2月15日對常委會解釋權的解說
終審法院《劉港榕案》判案書全文

※溫馨提示※
香港低端法官名冊(暫定)
已知顛覆《基本法》或濫權枉法或審判不公的低端法官:李國能、陳兆愷、黎守律、馬天敏、烈顯倫、沈澄、梅師賢、胡國興、夏正民、馬道立、李義、霍兆剛、張舉能、楊振權、林文瀚、潘兆初、區慶祥、姚勳智、周家明、沈小民、彭寶琴、張天雁、朱仲強、王詩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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