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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攝於港大法學院
國際特赦香港分會 世界人權宣言70週年講座
楔子
最近香港眾志等團體,在聯合國大會的意見遭抹殺。究竟申訴的機會從何而來?
適逢世界人權宣言 70 週年,陳文敏教授曾應國際特赦之邀,解釋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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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年前的 1948 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
但陳文敏點出宣言只是決議,沒有法律約束力。經過六年討論至 1954 年,方創制出兩大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拖沓源於東西冷戰,兩大陣營的意識形態之爭。公約延至 1976 年才正式生效,多數亞洲國家都沒簽署。
《公民公約》奉行「第一代人權」,要求國家保護個人權利不受侵犯(消極自由);《經濟公約》奉行「第二代人權」,要求國家協助人民實現平等(積極自由)。
前者要求締約國立即落實;後者允許締約國逐步實施,因需動用更多資源。至於「第三代人權」則講究集體人權,包括環境保護乃至民族自決。
一些專制國家謂三組人權有分輕重緩急,陳文敏不以為然,認為不宜分割。比如集會自由看似僅屬「第一代人權」,但必須有政府協助,方能充分實踐。「發展經濟同拉異見人士,兩者有咩關係?好多時都係藉口。」
說到「第三代人權」,陳坦承今年多達四分一學生,以民族自決為論文題目,「我話梗係寫得,大學唔寫得邊度寫得。」
陳解釋民族自決最初是回應殖民主義。二戰後各殖民地陸續獲得機會獨立,那些殖民地往往與宗主國分屬兩地,分屬不同族群,比較容易劃分。
爾後的民族自決,演變至國內不同族群追求獨立。但歷史上幾無國家自願讓族群分離,孳生無數衝突。唯有當地人民足堪成為民族,並且遭殘暴鎮壓,甚至人道災難,比如巴勒斯坦,國際才會為人權干預。
因此魁北克尋求獨立多年,爭持到最高法院。法院裁定唯有當政府違反承諾,嚴重侵犯族群的權利,方能証成自決訴求。否則對外自決就要轉化為對內自決,通過民主解決。
陳說香港曾有兩次機會自決,但都失諸交臂。第一次是 1971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香港被剔出殖民地名單;第二次機會是 1985 年,中英聯合聲明尚未正式生效,英方曾作評估(Assessment)諮詢市民,逾八成港人接受。因為當年談判保密,港人無法參與,一直恐慌,結果卻比想像好;而且英方表明不再談判,港人只可揀接受與否。
陳說港人不至於求助無門。所有國際公約的締約國,都要定期向聯合國提交報告。
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都提到,兩大公約仍在香港適用,其人權法亦援引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撇除了國籍權和自決權)。儘管中國非締約國,97 年後仍須履行公約要求,每隔四年左右為香港繳交報告。
首先香港的憲制事務科負責諮詢,但只披露目錄,不公開內容,港人只可據目錄表達意見。當憲制事務科擬定報告,便交予中國外交部轉赴聯合國,其時報告內容才會公開。陳文敏對此做法頗為不滿。
聯合國必然有一兩委員處理一份報告,提出眾多問題詢問港府,港府須派員往日內瓦答覆。委員不會只聽政府一面之辭,還會詢問香港各民間組織,再作結論。
陳說聯合國很清楚香港情況,例如上期報告便談及警方拍攝遊行人士是否恰當;下期報告便無可避免牽涉到佔中和傘運。各大團體都可跟進這些報告,接觸委員,力求將意見反映於報告中,迫使政府答覆。
陳說別以為這些報告沒用,比如國際銀行會參考這些報告,決定評級和貸款。國際關係彼此扣連,中國和港府都極為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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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時段,記者問到 DQ,陳強調以政見剝奪參選權,顯然違反人權。他不同意高院原訟庭謂 DQ 可由選舉主任操刀。「誓章只係行政角色,唔會畀公務員有政治判斷嘅權力。」
陳解釋要區分兩者:當選人行使公職,宣誓是合理義務;惟參選是公民共享的權利,包括候選人和選民,兩者不應混淆。陳對終審庭的開明寄予厚望,相信周庭得直的勝算甚高。
陳強調只要不用武力推翻政府,任何和平的討論和宣傳,包括自決和港獨,都受基本法保護。
回顧居港權爭論,昔年立法原意,本來是想吸引歐美加移民回流,沒料到內地出生的子女成為大多數。法律難以因時制宜,故時人屢倡變法,以期應對時局。
「話要改基本法條文,唔會違反基本法。要求改 24 條(居留權)唔違反基本法,要求改第一條點解會違反基本法?講吓啫。我睇唔到講香港獨立點解會違反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