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做埋政府嗰份,凡人講不出口的,Ronny 都一馬當先! 我昨日回覆選舉主任時說:「選舉主任問香港獨立是否自決前途的「選項」,背後的想法是我不單自己不可主張港獨,也要反對甚至禁止其他人有此主張,否則就是不擁護《基本法》。我認為這個想法並不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沒想到湯先生「照單全收」,報導引述湯說,「所謂擁護《基本法》,包括『積極的維護和推廣』的意思,不只限於『消極地接受《基本法》的存在,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就算。』......任何人聲稱自己擁護第一條,每當見其他人倡議任何一種獨立方法包括自決,理應積極介入,甚至嘗試說服他們港獨是不可行云云」。
由區慶祥法官在「陳浩天選舉呈請案」(第142段)提出,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發揚光大的「擁護」邏輯,其實在過去兩件事件中已經表露無遺。第一件是FCC演講事件,當全世界都認為,FCC舉辦陳浩天討論會屬於受保障的言論自由,但北京則指摘馬凱和FCC是「港獨幫兇」;第二件是NOW電視台討論取締民族黨事件,當全世界都認為討論事件冇問題,但工聯會吳秋北就說不單節目展示民族黨的LOGO不當,所有主持都要先表態反港獨才可參與討論(之後陳凱欣也示範中共新聞DNA,說採訪陳浩天就等於宣揚港獨)。
中共的手法一向是,先定政治目標(反港獨),再度身訂造「人人表態」的規矩(唔阻止人「講獨」就是不擁護《基本法》)。不知是因為蠢還是野蠻慣了,每次總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製造很多前後矛盾的荒唐情況。
例如講「積極的維護和推廣」《基本法》,為何只限中共心愛的第一條?不是全部?王秋北在逼人表態反對港獨時,不是違反了「維護和推廣」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的義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