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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和姚松炎,2017年7月被高院法官區慶祥裁定宣誓無效撤銷議員資格。梁國雄提出上訴,上訴庭11月28日開庭審理上訴申請,29日完成審理押後裁決。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辭時指稱:「人大常委會沒有權力透過釋法就《基本法》條文作出補充(supplementation),只能釐清(clarification)條文,李柱銘的解說正確。《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訂明「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法律上已規定常委會無權通過釋法補充條文。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則指稱,法庭只會依據法律作出裁決,對李柱銘的個人意見沒有興趣。對著前輩的前輩,林文瀚法官顯露不屑同自大,資深大律師被無知小輩奚落,梁國雄DQ案上訴凍過水。
林文瀚法官依據什麼法律作出裁決?梁頌恆和游蕙禎DQ案上訴被駁回,上訢庭判案書第9段已經表明立場:「《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基本法》並無賦予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去處理《釋法》乃是實質上企圖修改《基本法》故並無約束力的論點,無論如何,上訴人並無提供任何證據基礎以支持該論點。」
梁游DQ案上訴審理時,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稱:「今次人大釋法非單純解釋法律,而是修改法律,故上訴庭不應受限制。」上訴庭首席法官張舉能批評釋法實質是「修法」的說法囂張無禮,並反問潘熙,有何根據批評釋法是修改法例?有何理據法庭不受釋法約束?
法律解釋超出條文所表達的意涵,就是對條文作出補充解釋,也就是立法解釋,呢啲規則只是法學知識的ABC。有關立法解釋的定義,互聯網大把資料,李柱銘大律師點解唔做足功課教訓林文瀚法官?梁游DQ案上訴的審理和判決,暴露出張舉能和林文瀚等人又冇料又好撚寸,是連狗都不如的低端法官。
立法解釋是指由制定該法律的機關對法律規範所作的解釋。立法解釋的作用:法律含義明確化、具體化;完善、補充法律漏洞。完善及補充法律漏洞,立法解釋屬立法範疇,大陸法體系,立法解釋權只能夠由制定該法律的機關行使。
《中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大職權第三項規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六十七條常委會職權第三項訂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修改權亦屬立法權的一種,全國人大將法律修改權授予其常委會,就是授權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對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立法解釋。
《基本法》的立法權及修改權都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無授予常委會。常委會只是由憲法授權解釋,常委會無權對《中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進行立法解釋,只能夠闡釋法律條文的含義。
李柱銘陳辭時又提到:「即使人大常委會有權力補充條文,有關補充亦不應有追溯力。」既然認定人大常委會沒有權力透過釋法對條文作出補充,為何又要假設?人必先自侮而後人侮之是也。李柱銘應該話俾上訴庭知,補充條文是立法解釋是修改條文是新的法律,不應具追溯力,即使法庭擁抱釋法,也不能夠應用在梁國雄宣誓案。
李柱銘又表示,若有議員意圖拒絕宣誓,的確應被褫奪議員資格;但若只是宣誓無效,則應依循立法會過往做法,由主席或秘書給予有關議員再次宣誓的機會。
「過往做法」,立法會是將就職宣誓當作內部事務,同法例規定不相符。《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由立法會秘書或主席及或任何代主席行事的議員監誓。」主席和秘書及其他法定監誓人的職權,都是由《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授權,而不是由立法會條例授權,就職宣誓不是立法會內部事務。
所有立法會議員DQ案,都以就職宣誓屬立法會內部事務抗辯,為誰人作嫁衣裳?梁游DQ案上訴判案書第3段已經判定,就職宣誓不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李柱銘舊事重提,是否只想對牛彈琴?睇嚟長毛梁國雄都好似唔想打贏官司,「案情複雜」。
李柱銘強調,若他就釋法的上訴理據獲裁定得直,政府沒有任何理由DQ梁國雄,並須將梁國雄送返議會。作為代表律師,依據法律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是應有之義,李柱銘主打《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的約束力,但未有將最有力的理據陳述,揼波鐘之色彩十分濃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