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話,《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對聲明的規定其實與立法會條例沒有分別,事實正是如此。《立法會條例》和《鄉郊代表選舉條例》一樣的規定,亦正好說明梁振英和林鄭月娥及特區政府DQ參選人資格,一直都是以法治之名施行暴政之實。
選舉主任袁嘉諾以朱凱廸「隱晦地確認支持獨立是港人的一個選項」,不接納他作出符合《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要求的聲明,宣告其參選提名無效。朱凱廸的聲明點樣不符合條例要求,睇真啲原來是袁嘉諾奉行「非法也是法」而濫權枉法。
《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訂明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除非提名某人為鄉郊地區的選舉的候選人的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該人不得獲有效提名。」
《鄉選條例》第24條是「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 須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同保證效忠」,否則提名無效。「擁護同效忠」不是成為候選人的資格,候選人簽署聲明已符合《鄉選條例》的挸定。《條例》並無授予選舉主任審查權,亦無規定聲明須得到其信納,選舉主任的袁嘉諾DQ朱凱廸參選資格,絕對是濫權枉法。
《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2條訂明「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共有五項規定,並無規定獲提名為候選人必須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權力必須由法律規定,選舉主任的職權,只能審核第22條的五項規定。
袁嘉諾係大學生,冇可能唔識睇條例,「如何落實立法會相關條例就須如何落實《鄉郊代表選舉條例》」,應該是老闆林鄭的指令。非法DQ朱凱廸參選資格,又一次證明港英留低的公務員是一支超級奴才隊伍。
林鄭話,《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對聲明的規定其實與立法會條例沒有分別,原來林鄭月娥最叻係捉蟲。《立法會條例》第37條訂明「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又係有五項規定,同樣無規定獲提名為候選人必須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
《立法會條例》 第40條 是「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 第40(1)(b)(i)條訂明須簽署示明「會擁護同保證效忠」的聲明,候選人簽署聲明已符合《條例》的挸定。權力必須由法律規定,《立法會條例》無任何一條授權審核是否真心誠意「擁護同效忠」,所有DQ參選資格的案例,特區政府都是以法治之名施行暴政之實。
林鄭月娥最叻係捉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