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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條例》司法覆核,2018年10月30日於高等法院原訟庭開審,31日審結。《條例》的法律爭議,包括香港享有的司法管轄權,《全國大人常委會關於「一地兩檢」的決定》對香港約束力等等。
12月13日,主審法官周家明頒布裁決,判一地兩檢司法覆核敗訴,裁定《一地兩檢條例》符合《基本法》。周家明法官裁定《一地兩檢條例》合憲有幾項重點理據,案件判決清晰標示香港法治已死。
法官周家明的理據,只是接納「內地法律磚家」北大法學院教授王磊的意見。周家明只是鸚鵡學舌,視王磊的意見為憲法解釋,直接引用《中國憲法》審判案件,嚴重違反《基本法》第八十四條的審判原則。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第42段指稱,本港法院作裁決時,不應無視憲法,或視之為無關重要,《基本法》內的多個概念,例如全國人大,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國旗、國徽等,只能參考中國憲法才能正確理解。
但周家明又在判詞第53(5)段表明:「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香港特區,包括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因為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意願,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實施,及人大常委會是授權成立香港特區及其政府機關的主權機構的一部分。」周家明法官只知鸚鵡學舌亂噏廿四。
《中國憲法》第二條訂明,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第三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産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中國憲法》第五十七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七條共有兩項規定,是用句號分隔。第一項規定確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第二項規定確立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與其常委會是兩個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不是機關名稱,而是全國人大的法律地位。國家只能夠有一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與其常委會是兩個機關,常委會就不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的「它」,是指全國人大。
全國人大與其常委會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機關,《憲法》第六十五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六十九條規定,常委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委會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法律上已經確立兩者是彼此獨立的兩個機關,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下級機關。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為之國家權力機關,常委會並不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常委會只是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的常務工作機構。《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十一項訂明,常委會的一切權力,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憲法或法律授權。常委會不是全國人大的一部分,常委會並無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法律地位。
《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基本法規定。」《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訂明,「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人大常委會是授權成立香港特區及其政府機關的主權機構的一部分?周家明法官根本未有參考中國憲法理解國家的政治體制,只是鸚鵡學舌接受北京大學法學院王磊教授的「磚家證據」。
周家明法官將常委會等同全國人大的一部分,判決理由已是犯錯,裁定《一地兩檢條例》符合《基本法》,絕對是政治判決。周家明法官的判詞,除了人云亦云就是鸚鵡學舌,暴露出司法能力超級低班,是個連狗都不如的低端法官。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不是機關名稱,將常委會定性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係常委會李飛等人為神化自己是「一言九鼎」而偷換概念。歷史的痕迹清晰顯示,回歸21年來,法律界同傳媒界,一直將常委會等同全國人大等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香港傷害極大極深,關鍵人物就是李國能。
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對《吳嘉玲案》作出判決。時任首席法官的李國能在其判決書第63段指稱:「根據《中國憲法》(第57及58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常務委員會,二者行使國家立法權,故此其行為乃屬主權國行使主權的行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常務委員會,」李國能在判詞的表述,第五十七條是用逗號分隔。李國能的判詞,是確立常設機關等同是全國人大的一部分,將常委會等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行為屬主權國行使主權的行為。
李國能的表述,是赤裸裸的顛覆性論述。判決書第63段同時確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而制定特區的《基本法》,《基本法》既是全國性法律,又是特區的憲法。李國能的判詞,是為「第一次釋法」做好輿論準備。《吳嘉玲案》判決書顛覆「一國兩制」的影響極深遠。
立法解釋的定義,是指由創制法律的機關對其所創制的法律所作的解釋,立法解釋可以完善和補充法律漏洞,立法解釋屬立法範疇。
《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常委會只是由憲法授權解釋,無權對《基本法》進行立法解釋。李國能的愛將,曾任港大法學院院長的陳文敏教授指稱,常委會釋法基本上是立法的性質,陳文敏就是將常委會等同全國人大等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周家明狗官在判詞第53(1)段引用「法律磚家」王磊的證據,指稱根據《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其權力延伸至《憲法》第三十一條。該條訂明香港特區實施「一國兩制」的原則,因此,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某一事項是否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
《憲法》第三十一條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法律依據。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下級機關,常委會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委會有權監督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工作?點樣監督?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需經常委會批准?周家明狗官只知鸚鵡學舌,濫權枉法之程度似乎比狗官區慶祥更瘋狂。
《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賦予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的權力, 監督憲法的實施,其主要職能之一就是法律法規的違憲審查,第六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常委會於《憲法》第六十七條的監督權,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範,常委會的監督權,不包含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不包含監督「一國兩制」在港實行的情況的權力。
《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第二項訂明是「監督憲法的實施」;第十一項規定可以「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常委會的工作受其上級機關全國人大監督,北大法學院教授王磊名符其實係「法律磚家」。
「一國兩制」,《中國憲法》的規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由《基本法》具體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適用在香港特區是由《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常委會的違憲審查權,限定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第十七條亦明確規定常委會無權修改或撤銷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只能夠將法律發回宣告該法律立即失效。
1989年2月15日,基本法草委主任委員姬鵬飛對常委會的審查權和解釋權作出解說。姬鵬飛主任指出,《基本法》第十七條關於常委會審查法律規定,是同第一百五十八條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相適應的。
狗官周家明在判詞第51)段指稱:「《基本法》是一份「具生命力的文件」,基本法為香港整體最大利益而設,應符合社會經濟和政治的最新現實情况,從而有所成長和發展,以及因應持續的需要和情况作解釋和應用。」
中國是奉行人民主權的單一制國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的一切權力。中央和地方的權力,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憲法授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幾多權,香港就有多少權。權力必須由法律規定,《基本法》沒有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不能夠做。
周家明狗官指稱,若認為《基本法》對「一地兩檢」安排有禁制效力,是忽視《基本法》是一份「具生命力的文件(living instrument)」。 認為《基本法》並無規定特區政府不可設立內地口岸區實行內地法律,狗官周家明判決《一地兩檢條例》符合《基本法》,又一次證明香港司法之邪惡超乎想像。
周家明大律師出身,2014年7月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梁振英任命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香港啲本地法官全部由大律師轉任,香港人民法院只選擇合作的大律師轉任法官,香港司法之邪惡超乎想像,本地法官普遍都是天然毒。
周家明裁定《一地兩檢條例》司法覆核敗訴
高等法院原訟庭《一地兩檢條例》司法覆核判決書全文
終審法院《吳嘉玲案》判案書全文
伸延閱讀:一地兩檢與消失的檔案(之一)、(之二)、(之三)
※溫馨提示※
香港低端法官名冊(暫定)
已知顛覆《基本法》或濫權枉法或審判不公的低端法官:李國能、包致金、陳兆愷、黎守律、馬天敏、烈顯倫、沈澄、梅師賢、胡國興、夏正民、馬道立、李義、霍兆剛、張舉能、楊振權、林文瀚、潘兆初、區慶祥、姚勳智、周家明、沈小民、彭寶琴、張天雁、朱仲強、王詩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