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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發表聲明,回應指港澳辦和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以此證明兩辦並無觸犯條文,干預香港內部事務。
然而,翻查資料,2007年政制事務局在遞交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編號CB(2)898/06-07(02)的文件中明確指出,中聯辦屬於基本法第22條下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理由之一是港府早在2000年1月21日刊憲,列出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的機構。
此外,2000年,中聯辦的前身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當時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問到「該機構曾否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精神,就更改名稱一事徵求特區政府的同意」,時任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麥清雄當時回應指「中央人民政府曾就決定聯絡辦名稱一事徵詢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而特區政府對此事並無不同意見」,足以顯示中聯辦權力是受《基本法》第22條所限制。否則,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時,中央人民政府並無需要就決定聯絡辦名稱一事徵詢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以體現《基本法》第22條的條文內容。
因此,任何重申「兩辦」不受《基本法》第22條限制或引用其他《基本法》條文解釋「兩辦」在港角色的說法並無事實根據。相反,「兩辦」聲言可在香港行使監督權,包括過問和監督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事務,顯然是有意延伸不合法的權力,以圖干預屬香港範圍的自治權,絕對是對《基本法》以至一國兩制的錯誤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