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2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周五(4月17日)中聯辦發文稱,港澳辦和中聯辦不屬於「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
周六(18日)傍晚6時52分,特區政府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深夜11時36分發稿修訂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設立的3個機構之一」;周日(19日)零時27分,港府再發稿指明中聯辦「不是《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回應﹕
1.《基本法》第22條清楚訂明適用於中央政府「各部門」,但中聯辦為合理化本身有權干預香港內部事務,肆意扭曲《基本法》,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將自己放在法律之上,破壞法治,視《基本法》和常識如無物。
2.林鄭政府在6小時內3個版本「自我修正」,最終完全跪低,盲目附和中聯辦指鹿為馬的立場。林鄭月娥既不遵守《基本法》,亦放下作為香港特首的治港意志與尊嚴,實在是恥辱,出賣了750萬香港人。
3.香港特區政府以往一直公開承認《基本法》第22條適用於中聯辦,證據如下﹕2007年1月政制事務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提到在《基本法》第22條下,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了三個機構,其一是中聯辦。2000年1月21日政府刊憲,列出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中聯辦在名單之中。2018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立法會發言,指「我們亦相信中聯辦會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對於林鄭政府今天附和中聯辦扭曲基本法,民主派議員感到憤怒,並強烈譴責。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
涂謹申 梁耀忠 李國麟 毛孟靜 胡志偉
莫乃光 陳志全 梁繼昌 郭家麒 郭榮鏗
張超雄 黃碧雲 葉建源 楊岳橋 尹兆堅
朱凱廸 林卓廷 邵家臻 陳淑莊 許智峯
鄺俊宇 譚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