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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公務員宣誓提出建議,所有新入職公務員在本月1日或之後入職,都須簽署文件確認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區。
《基本法》第九十九條訂明:「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基本法》第六節的規定,除第一百零四條列明的公職人員,一般公務人員並無強制需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一般公務人員與政府只是僱傭關係,《基本法》第九十九條訂明公務人員只需工作對特區政府負責,並不是效忠政府。政府指稱,公務員從來都有責任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7月1日或以後入職公務員須簽署擁護基本法, 政府的建議,明顯與基本法的規定不一致。
《港區國安法》第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基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基本法》不是本地法律,是國家憲法的組成部分,是香港的最高法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而憲法並無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以《港區國安法》的規定為依據。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只規定列明的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一般公務人員只需工作對特區政府負責,不需示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港區國安法》第六條的規定,明顯抵觸《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公務員事務局指稱,《港區國安法》第6條的條文,與公務員宣誓的建議相符。特區政府的立場,就是宣告《基本法》已是失效的歷史文件。有奴性冇人性是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就職誓言?港英留下的公務員隊伍,回歸23年來的作為,不但是英國人的恥辱,亦是香港人的恥辱,更是中國人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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