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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水煮蛙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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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1日,林鄭司長與學聯代表會面時說過:「基本法是不能修改的。」
但從回歸以來,人大多次釋法,每條神聖的、主宰700萬市民生活的法律條文如何演繹,完全掌握在人大常委手上。其中附件一第七條乃行政長官產生方法的基石,更是歷盡多次演繹:

1990年

「二零零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1) 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2) 行政長官同意,3) 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這程序被外界視為三部曲(圖中左邊程序)。

2004年

「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行政長官應向人大提出報告,由人大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確定』」

2004年釋法否決了所有人提出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權力,只有政府才能啟動政改,而三部曲亦被硬改成五部曲

2014年8月31日,人大對於2017年特首產生方法作出三個「決定」
「提委會按照選委會組成」
「候選人要得到過半數提委會支持」
「行政長官候選人只可是兩至三人」

這個包含三個限制的人大「決定」與2004年釋法時所說的人大「確定」有很大差異。

「基本法是不能修改的。」

梁麗幗同學在同一場合上說:「法例是用來保障人民,而非限制人民。」究竟社會的反對聲音是應該用更強硬的法例去規管,或是用軟性包容,求同存異,在對立中找出中間點?法例是死物,是白紙黑字硬繃繃的條文,人大一次又一次釋法,不斷用法律包裝及解決政治爭拗及分歧,但恐怕紙不能包著火。若政府仍然視政改為零和遊戲,未能於兩極意見中取一平衡,這鍋加熱了十七年的溫水終會被推至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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