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耀洸:《從專業操守看學校挺遊行》
(亦刊於香港經濟日報2010年7月7日,題為《強迫參與政治活動 違教育精神》)
上月中,有報道指有學校涉嫌要求教師參與6月19日之「撐政改遊行」,有關學校斷言否認,又有學校被指涉嫌強迫學生參加該遊行,傳媒報導後,學校取消有關活動。
上月初,筆者友人到屯門一所中學應徵當通識科老師,小組討論的問題是對政改的「立場」,關鍵是一位稱職的通識科老師,與他對政改的立場無關,而是與他的分析能力有關,倘話題敏感(如涉政治、宗教、同性戀等議題),應著重分析角度而不應問應徵者立場。
我的那位朋友恰巧同時應徵中文大學某學系的行政主任(EO)職位,筆試的問題是對中大永久放置民主女神像的看法。這個在中大極其敏感的話題,竟要求應徵者表明心迹,不難令人聯想出題的動機,是否與政治審查有關。
從目前的案例而言,資助中學和受教資會資助的大學,均受《香港人權法案》所規範,人權法第一條禁止基於政見或其他主張而受歧視。《基本法》第27條和《人權法》第17段同時保障的示威自由,理應包含不示威的自由。若學校涉嫌強迫師生參與遊行,還可能侵犯《人權法》第15條的思想和信念自由。
上文提到中學撐政改遊行的例子,香港教育學院教學人員協會和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論壇特地為此發表聲明,援引《香港教育專業守則》第2.6.8段定明專業教育工作者「應把尊重人權的教育視為要務」。此外,第1.1.5 (8) 段指出,守則制訂的其中一個目標是「促進社會民主」,學校、教師的使命是培養學生民主精神。然而,師生涉嫌被強迫參加遊行的事件被報道後,有學校雖然表示沒有「強迫」意圖,但師生要向報章投訴,已足以人憂慮校方能否提供一個自由及民主的環境予師生,更遑論培養學生的民主精神。
《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亦訂明學校行政人員應讓同事討論校政並提出建議。據報道,有教師投訴校長以教師專業發展為由,要求教師參加「撐政改遊行」,否則須向校長解釋,並引述校長說:「下年唔教嘅唔使去」。假如事件屬實,則難免有強迫教師參加活動之嫌,將參與遊行與留校任教相提並論,會令教師憂慮缺席活動會影響事業前途。專業發展理應按照教師意願及共同商議而決定,任何在脅迫或不自願之下出席任何活動,均難言符合專業發展的原則。
在一個價值多元化的社會裡,公民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乃培育政治上的「自主人」;在探討各種具爭議性的課題時,教育工作者理應提供更多的機會,讓學生在感覺安全、不受威脅及不被秋後算賬的學習環境,進行坦誠開放和理性批判的討論。假如學校強迫師生參與政治活動,不但嚴重影響教師在教學專業上的獨立自主,更將學生置於一個欠批判思考的學習環境,偏離了教育應有的方向。
經此教訓後,學校不應走另一極端,凡涉政治的行動均禁師生參與,就以撐政改為例,假如學生從事專題研習,出席有關活動,觀察及訪問遊行人士,以了解他們的訴求,這是值得鼓勵的,重要的是,學生應事先搜集資料,做好準備,有目的、有計劃地從事有教育意義的考察和探究,而不是變相撐場的反智侵權活動。
作者:莊耀洸律師 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教育政策論壇
香港經濟日報2010年7月7日,莊耀洸:《強迫參與政治活動 違教育精神》 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