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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屬特區自治範圍 呼籲中央遵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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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蘋果日報

教育政策屬特區自治範圍 呼籲中央遵守《基本法》
回應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就青年問題與教育制度之言論

新聞稿
葉建源議員(立法會教育界代表)
2015 年 1 月 8 日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今日出席座談會時,表示特區成立以來,有相當一部分青年的國家公民意識存在很大缺失,更以「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形容情況,認為教育局要隨時接受中央政府及香港社會的監督,並要求教育局須要「正確指導」辦學團體。

本人絕不認同陳佐洱的說法,認為其說法不尊重《基本法》對高度自治的規定,並把政治矛盾刻意轉化為青年和教育問題,漠視香港實際情況。

現時香港政治矛盾嚴重,緣於政制爭議及不民主體制,只有落實真普選才可解決問題。中央政府及官員應正視問題,而非把政治矛盾簡化為青年問題,更不應把教師和教育制度視為罪魁禍首。對於陳佐洱以「毒豆」形容青少年,本人無法接受這說法,認為是對本港青年極不尊重。

陳佐洱的說法不但無視香港現況,更扭曲了《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第136條,特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可見,教育政策屬於特區自治層面的事務,理應讓港人自行處理。中央政府必須遵守《基本法》,不應插手。

本人重申,本港教師一直恪守教育專業,青年關心政治和公共事務,實屬公民意識提升之表現,而非陳佐洱所言之「亂象」。中央和特區政府要解決社會矛盾,應多了解青年的意見,並回應市民長久以來對政制改革之訴求,不應把教育視為控制青年的政治工具。


一國兩制與香港的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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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出席澳門回歸15周年慶典,在歡迎晚宴上「唱紅打黑」,大讚澳門經濟及社會發展取得巨大成就,生機勃勃安定祥和。習近平指澳門的成訧,離不開「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全面正確貫徹落實,潛台詞暗批香港的紛亂源於基本法未能正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實踐失敗。

習近平主席在澳門特區第四屆政府就職典禮上亦發表講話,闡述「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強調「一國」和「兩制」不能偏廢,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就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是《基本法》落實中國對香港回歸後的方針政策。一國是香港回歸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兩制是香港繼續實行資本主義,與國內的社會主義同在實踐一國;高度自治是香港享有自行處理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港人治港就是落實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的雙普選。

2015年1月4日,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民表示,一國兩制實踐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香港回歸以來,中央政府始終堅定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基本法》規定回歸10年後可雙普選實現港人治港,劉振民的表述次序倒覆,反映對「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實踐認知模糊,事情說明現階段習近平主席未能做到統一思想,處於控制力不足的狀態。

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是制定《基本法》的原則。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如何達至有機結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對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有詳細解釋。

關於《基本法》的解釋權,姬鵬飛主任表示,根據憲法規定,解釋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為了照顧香港的特殊情況,草案在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同時,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可自行解釋。這樣規定既保證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又有利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其自治權。

中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是憲法修改的規格,法律和其他議案只需過半數通過。」姬鵬飛對(草案)的說明,表示準備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草案),草委會對(草案)以及附件和有關文件逐條逐件地進行表決,都是採用「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的規格;《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的修改,亦規定須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姬鵬飛的說明和附件一及二的規定,都已清晰標示《基本法》是憲法的一部分,不是基本法律。

中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中國的法律,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只有同一法律體系的特別法容許存在相衝突的內容。認為《香港基本法》全國都需要遵守,就等於基本法是全國實行的全國性法律,這根本就是一個笑話,《基本法》與憲法的制度及政策相抵觸,全國實行,全國的下位法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同《基本法》相抵觸。《基本法》是憲法只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特別法,不是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第八條是落實《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二節,規定香港繼續實行普通法。《基本法》是香港實行的法律,按照普通法規則,解釋權理應屬於香港法院。但《基本法》是憲法的一部分,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1)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是「一國兩制」堅持「一國」的原則,條文不是解釋法律的權力,不是賦予常委會全面而不受限的解釋權。

《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委員會是相對性的表述,屬於委員會不屬於香港法院;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同一性質的規定,屬於全國人大不屬於香港立法會。由於香港享有自行處理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因此第一百五十八條(2)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解釋權規定屬於委員會,自治範圍內的條款授權香港法院自行解釋,就是姬鵬飛主任所說:「這樣規定既保證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又有利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其自治權。」姬鵬飛的解說以及香港享終審權的規定,都清楚說明經過自行解釋的授權,條款自行解釋已經成為自治權的一部分,常委會已無權解釋該等條款。

香港繼續實行普通法,因此《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條款只能在審理案件時解釋,而行政機關也只能執行司法機關對法律的解釋;常委會有權解釋的條款,亦規定只能在該等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終局判決,並在得到香港終審法院知會的情況下,常委會才可以對相關條款作出解釋。這樣規定,既維護中央權力又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保證香港的普通法和終審權得到實現。

1999年6月,特區政府直接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釋法」,違反普通法違反《基本法》;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屬於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作出解釋,侵犯香港的自治權,違反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劉振民副部長認為一國兩制實踐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中央政府始終堅定落實「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劉振民是認知模糊還是和習近平主席唱對台戲?

姬鵬飛主任表示,《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條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是規定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及其同中央的關係的基礎。因此,在基本法中既要規定體現國家統一和主權的內容,又要照顧到香港的特殊情況,賦予特別行政區高度的自治權。

《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就是依照選舉結果任命行政長官,依照行政長官的提名任命主要官員,是香港自治權的組成部分,中央的任命權,就是體現國家主權。任命權的依據是中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十七項,明文規定國務院須依照法律規定任免主要官員,中央無權拒絕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

由曾蔭權出任特首開始,傳媒就已經報導,提名主要官員須先得到「中央同意」,行政長官梁振英亦親口講過,中央曾經拒絕任命主要官員。《基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香港享有自行處理的行政管理權」,自行處理行政管理權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單憑第十六條的規定,已經清楚說明中央的任命權不是什麼「實質任命」,政府官員喺度做乜?大律師公會又喺度做乜?香港啲傳媒水平真係咁低?

提名主要官員須先得到中央同意,是顛覆「一國兩制」踐踏高度自治的嚴重罪行,劉振民表示中央政府始終堅定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純屬鬼話連篇亂噏廿四。

關於選舉行政長官的辦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共有兩段並且都用句號,清晰標示存在兩項規定: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的第一段,是選舉模式的規定,由小圈子間接選舉最終達至全體選民直接選舉。第二段是明確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具體辦法包括選舉模式及選舉規則,選舉規則包含提名規則和投票規則的具體辦法,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由間接選舉最終達至普選都必須依從的制度性規定。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是附件一第一及第二任產生辦法的規定,循序漸進的「序」是不斷擴大選舉委員會,增加選民參與擴大行政長官的代表性。最終達至普選,就是全港選民都成為是選舉委員,因此不需選舉委員會,改為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普選是全體選民參與選舉,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第四十五條規定必須能夠代表全體選民。

第四十五條第一段是可自行修改達至普選的規定,第二段關於提名規則和投票規則的具體辦法,是香港無權修改的制度性規定。「按民主程序提名」就是附件一第四條的規定,由於提名委員會的規模和如何產生,全國人大已通過《基本法》第二十條授權香港自行決定,因此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規格可變,但八分一提名門檻和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的規定無權修改。候選人的數目由提名委員會的規模決定,單純作為提名功能,委員會宜小不宜大。

附件一規定提名票不設上限,目的就是鼓勵競爭,一名候選人能夠全取提名票,候選人的代表性就是代表全港市民。現時普選辦法第二階段諮詢,完全背離《基本法》的規定,違反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踐踏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的權力。諮詢並意圖引導市民同意通過本地立法,將中央17年來的違憲亂政合法化,政改三人組林鄭月娥和袁國強及譚志源都不是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支持「8.31決定」框架的方案,亦是違背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就職誓言。

中國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五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職權」;第六十七條第二十一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常委會行使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得到全國人大授權,《基本法》的立法權和修改權都屬全國人大,未得到授權,常委會無權批准修改《基本法》,無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選舉制度,2004年的「釋法」和「決定」,常委會是無法無天。「8.31決定」絕對違法違憲,有關人士死心塌地執行只會自取其辱。

2007年兩會之前,日本傳媒曾經報導,溫家寶不想做總理希望入主常委會做委員長,最近又傳出李克強會「落台」轉做委員長,李克強曾經修讀法律,如傳言屬實,中央是對症下藥。今年三月兩會如果好夢成真,落實《基本法》的真普選還有機會,如習近平仍未能扎穏馬步,真普選就只能後會有期等到來生再相遇了。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

1990年3月28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

各位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經過四年零八個月的工作,業已完成起草基本法的任務。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包括三個附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草案),連同為全國人大代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等文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現在,我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委托就這部法律文件作如下說明。

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任命了起草委員。1985年7月1日,起草委員會正式成立並開始工作。在制定了工作規劃,確定了基本法結構之後,起草委員會設立了五個由內地和香港委員共同組成的專題小組,即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專題小組,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專題小組,政治體制專題小組,經濟專題小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和宗教專題小組,負責具體起草工作。在各專題小組完成條文的初稿之後,成立了總體工作小組,從總體上對條文進行調整和修改。1988年4月,起草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用五個月的時間在香港和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關部門廣泛徵求了意見,並在這個基礎上對草案徵求意見稿作了一百多處修改。1989年1月,起草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準備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草案)以及附件和有關文件逐條逐件地進行了表決,除草案第十九條外,所有條文、附件和有關文件均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多數贊成獲得通過。同年2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公佈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關文件,在香港和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各部門,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有關專家,人民解放軍各總部中廣泛徵求意見。經過八個月的徵詢期,起草委員會各專題小組在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見後,共提出了專題小組的修改提案二十四個,其中包括對第十九條的修正案。在今年2月舉行的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上,對這些提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逐案進行了表決,均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贊成獲得通過,並以此取代了原條文。至此,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關文件的起草工作全部完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的徵集、評選工作,由起草委員五人以及內地和香港的專家六人共同組成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評選委員會負責。在評委會對7147件應徵稿進行初選和複選後,起草委員會對入選的圖案進行了審議、評選,由於未能選出上報全國人大審議的圖案,又由評委會在應徵圖案的基礎上,集體修改出三套區旗、區徽圖案,經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從中選出了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區旗區徽圖案(草案),同時通過了基本法(草案)中關於區旗、區徽的第十條第二、三款。

四年多來,起草委員會先後舉行全體會議九次,主任委員會議二十五次,主任委員擴大會議兩次,總體工作小組會議三次,專題小組會議七十三次,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也先後召開會議五次。

回顧四年多來的工作,應該說這部法律文件的起草是很民主,很開放的。在起草過程中,委員們和衷共濟,群策群力,每項條文的起草都是在經過了調查研究和充分討論後完成的,做到了既服從大多數人的意見,又尊重少數人的意見。每當召開各種會議,隨時向採訪會議的記者吹風,會後及時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通報情況。基本法起草工作是在全國,特別是在香港廣大同胞和各方面人士的密切關注和廣泛參與下完成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香港各界人士組成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對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一直給予了積極有效的協助,他們在香港收集了大量有關基本法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起草委員會作了反映。諮詢委員會的工作得到了起草委員會們的好評。

各位代表,提請本次大會審議的基本法(草案),包括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五章經濟,第六章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第七章對外事務,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第九章附則,共有條文一百六十條。還有三個附件,即: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一、關於起草基本法的指導方針“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我國政府為實現祖國統一提出的基本國策。按照這一基本國策,我國政府制定了對香港的一系列方針、政策,主要是國家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設立特別行政區,直豁於中央人民政府,除國防、外交由中央負責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和自由港的地位;並照顧英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我國政府將上述方針政策載入了英國政府共同簽署的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並宣佈國家對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五十年不變,以基本法加以規定。“一國兩制”的構想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對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是實現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同時保持香港的穩定繁榮的根本保證,是符合我國人民,特別是香港同胞的根本利益的。

我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的根本制度,但為了實現祖國的統一,在我國的個別地區可以實行另外一種社會制度,即資本主義制度。現在提交的基本法(草案)就是以憲法為依據,以“一國兩制”為指導方針,把國家對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用基本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

二、關於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是基本法的主要內容之一,不僅在第二章,而且在第一、第七、第八章以及其他各章中均有涉及。

草案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條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是草案規定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及其同中央的關係的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轄的地方行政區域,同時又是一個實行與內地不同的制度和政策、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因此,在基本法中既要規定體現國家統一和主權的內容,又要照顧到香港的特殊情況,賦予特別行政區高度的自治權。

草案所規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的職權或負責管理的事務,都是體現國家主權所必不可少的。如特別行政區的國防和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少數有關國防、外交和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要在特別行政區公佈或成立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特別行政區發生其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除此以外,草案還規定,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對於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維護香港的長期穩定和繁榮也是非常必要的。

草案所規定的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此外,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還可以自行處理一些有關的對外事務。應該說,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自治權是十分廣泛的。

在行政管理權方面,草案在規定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的行政事務的同時,還具體規定了特別行政區在諸如財政經濟、工商貿易、交通運輸、土地和自然資源的開發和管理、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社會治安、出入境管制等各個方面的自治權。如規定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財政收入不上繳中央,中央不在特別行政區徵稅;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港幣為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其發行權屬於特別行政區政府。又如,規定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同香港有關的外交談判;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定和履行有關協議。

在立法權方面,草案規定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即生效,這些法律雖然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備案並不影響生效。同時草案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在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時,才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法律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立即失效。這樣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既符合憲法的規定又充份考慮了香港實行高度自治的需要。

根據憲法規定,解釋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為了照顧香港的特殊情況,草案在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同時,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可自行解釋。這樣規定既保證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又有利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其自治權。草案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只是在特別行政區法院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終局判決時,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這樣規定可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的理解有所依循,不致由於不準確的理解而作出錯誤的判決。

草案規定特別行政區法院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而享有終審權,這無疑是一種很特殊的例外,考慮到香港實行與內地不同的社會制度和法律體系,這樣規定是必需的。香港現行的司法制度和原則一向對有關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草案保留了這一原則,而且規定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到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此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這就妥善解決了有關國家行為的司法管轄問題,也保證了特別行政區法院正常行使其職能。

此外,為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就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對附件三所列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的增減以及基本法的解釋或修改等問題作出決定時,能充分反映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起草委員們建議,在基本法實施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設立一個工作機構,這個機構由內地和香港人士共同組成,就上述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為此起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三、關於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草案第三章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其他人享有的廣泛權利和自由,包括政治、人身、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各個方面。草案關於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的規定,有以下兩個基本特點。

(一)草案對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賦予了多層次的保障。針對香港居民組成的特點,不僅規定了香港居民所一般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也規定了其中的永久性居民和中國公民的權利,還專門規定了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此外,在明文規定香港居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同時,還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在香港適用的情況,草案規定這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草案除仁設專章規定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外,還有其他有關章節中作了一些規定。通過這幾個層次的規定,廣泛和全面地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二)草案所規定的香港居民的權利、自由和義務,是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從香港的實際情況出發的,如保護私有財產權、遷徙和出入境的自由、自願生育的權利和對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具體規定等等。草案還明確規定,有關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均以基本法為依據。

四、關於政治體制

第四章政治體制主要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以及司法機關的組成、職權和相互關係,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和立法會成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及公務人員的資格、職權及有關政策,還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等等。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要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要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為目的。為此,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根據這一原則,本章以及附件一、附件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有以下一些主要規定:

(一)關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係。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配合;為了保持香港的穩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長官應有實權,但同時也要受到制約。草案規定,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法案並公佈法律,簽署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如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草案又規定,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向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制定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有關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需經立法會批准;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必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同時又規定,如立法會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被行政長官發回的法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除非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如被解散後重選的立法會仍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有爭議的原法案或繼續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行政長官必須辭職;如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立法會通過一定程序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上述這些規定體現了行政和立法之間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關係。

(二)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草案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要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到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的目標。據此,附件一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了具體規定,在1997年至2007年的十年內由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此後如要改變選舉辦法,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由附件規定比較靈活,方便在必要時作出修改。

(三)關於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程序。草案規定,立法會由選舉產生,其產生辦法要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到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據此,附件二對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了具體規定,第一、二屆立法會由功能團體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和分區直接選舉等三種方式產生的議員組成。在特別行政區成立的頭十年內,逐屆增加分區直選的議員席位,減少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席位,到第三屆立法會,功能團體選舉和分區直選的議員各佔一半。這樣規定符合循序漸進地發展選舉制度的原則。附件二還規定,立法會對政府提出的法案和議員個人提出的法案、議案採取不同的表決程序。政府提出的法案獲出席會議的議員過半數票即為通過;議員個人提出的法案、議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分別獲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的議員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這樣規定,有利於兼顧各階層的利益,同時又不至於使政府的法案陷入無休止的爭論,有利於政府施政的高效率。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改進,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和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年規定,也是考慮到這樣比較靈活,方便必要時作出修改。

(四)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主席、政府主要官員、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以及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的資格。草案的有關條文規定,擔任上述職務的人必須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這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需要,也是體現由香港當地人管理香港的原則的需要,只有這樣才能使擔任上述職務的人切實對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香港居民負起責任。也正是基於這一考慮,有關條文還規定,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照顧到香港的具體情況,允許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可以當選為立法會議員,但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20%。

(五)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體現國家主權、有利平穩過渡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成立須由全國人大設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主持。考慮到籌備工作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成立之前進行,而基本法要到1997年7月1日才開始實施,起草委員會建議,全國人大對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出專門決定,此項決定與基本法同時公佈。起草委員會為此起草了有關決定的代擬稿。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由香港人組成的推選委員會負責產生,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如符合全國人大關於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中的規定,其議員擁護基本法,願意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符合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籌委會確認後可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這樣安排,是為了保證香港在整個過渡時期的穩定以及政權的平穩銜接。

此外,還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和立法會成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五、關於經濟和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

第五章主要從財政、金融、貿易、工商業、土地契約、航運、民用航空等八個方面,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制度和政策作了規定,這些規定對於保障香港的資本主義經濟機制的正常運行,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和自由港地位很有必要。如在金融貨幣方面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保障一切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確定港幣為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可自由兌換,其發行權在特別行政區政府等等。又如在對外貿易方面規定,一切外來投資受法律保護;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取得的各類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用。同時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要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參照現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制。此外對主要行業、土地契約、航運、民用航空等各方面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

第六章就保持或發展香港現行的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涉及香港居民在社會生活多方面的利益,對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是重要的。

第五、六兩章的政策性條款較多,考慮到我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已承諾把我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和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寫入基本法,加之香港各界人士要求在基本法裏反映和保護其各自利益的願望比較迫切,因此儘管在起草過程中曾對條文的繁簡有不同意見,但最終還是把政策性條款保留下來。

最後,我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草案)作一點說明。區旗是一面中間配有五顆星的動態紫荊花圖案的紅旗。紅旗代表祖國,紫荊花代表香港,寓意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在祖國的懷抱中興旺發達。花蕊上的五顆星象徵著香港同胞心中熱愛祖國,紅、白兩色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精神。區徽呈圓形,其外圈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英文“香港”字樣,其中間的五顆星動態紫荊花圖案的構思及其象徵意義與區旗相同,也是以紅、白兩色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

各位代表,以上是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有關文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草案)的說明,請大會審議。

草船借箭,反攻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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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傘運動於去年爆發之後,中共、梁振英政府以及一眾建制派人士,都將青年人積極參與抗爭運動的現象,歸咎於青年工作和教育政策推動不足,導致青年人不認識《基本法》和不了解中國內地的國情。

明眼人都知道是怎麼回事吧?他們口中所說的「青年工作」和「教育」只是洗腦式的愛國(黨)教育,目的是要偏頗地將中共的德政放大,掩蓋一切中共的暴行,從而建立「中國人」的身份認同,撲滅青年人內心的民主之火,甚至讓他們漸漸認同黨的路線。

而作為雨傘運動後的第一份施政報告,當然不乏穩維的元素。近日有消息指,1月14日發表的施政報告將會建議向每間與內地姊妹學校結盟的中、小學提供每年約12萬元撥款,而「薪火相傳」內地遊學團資助計劃亦會加碼。

在現時的政治環境之下,突然加強內地交流計劃,政治動機實在十分明顯,就是要洗腦維穩。香港年輕人在互聯網上能夠輕易接觸對中共不利的資訊,而內地交流團就可以發揮「反宣傳」的作用。參觀「示範單位」,認識中國內地美好的一面,嘗試挽回香港年輕人的心。其實就好像日本漫畫《二十世紀少年》中的「朋友樂園」,洗腦活動要從小做起,還要定期去做,認識偏頗的國情,防止香港有小朋友變成下一個黃之鋒或其支持者,預防勝於治療。

政府用銀彈策略來增加香港年輕人接受「洗腦」的機會,但正所謂:「有危便有機」,香港年輕人或許能夠借此機會「反攻大陸」。早前,一些年紀輕輕的學民思潮義工和積極參與雨傘運動的中學生,都不能夠成功「過關」前往中國內地,反映出中共擔心這班「搞事份子」會將民主種子帶回內地。但如果中共打算對香港學生加強內地交流計劃,就不得不打開一條缺口。

這些參加內地交流團的香港學生相信是非常安全,因為內地交流團的目的是要讓香港學生對內地留下美好的印象。相信中共當局總不能夠逐一政治審查參與的香港學生,亦不會極度嚴格地搜查他們的行李,而負責接待的內地政府人士都不敢胡亂對付團內某些「搞事」的學生,否則就會損害行程的目的。

全民皆兵,一些支持民主運動的香港學生,就可以把握機會在中港兩地學生進行交流的時候,將中共的暴政、香港的現況、民主理念等訊息告訴內地學生,又可以悄悄地將一些宣傳單張或USB手指帶到內地,作反洗腦用途。甚至可以在參觀的時候,集體舉起黃傘,大叫「我要真普選」,體驗一下有中國特色的言論自由。如果接待人員處理不善的話,就會鬧出天大的笑話,與交流團的目的背道而辭。

如果上述的「大計」能夠得以落實,久而久之,民主的種子便會在內地萌芽,抗爭之火便會蔓延到全國,這是中共最害怕的事情,亦對香港的民主運動有利無害。另一方面,如果當局察覺到有一定數量的學生在內地宣揚民主訊息,抑或是「搞事」鬧出笑話,達不到原先的洗腦目的,或許當局會考慮提早終止那些內地交流計劃,對港人來說亦有利無害。

吳秋北倡引入大陸《國安法》 張達明: 違反《基本法》 戴耀廷:《廿三條》重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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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圖片自蘋果日報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建議透過修改《基本法》附件三,暗渡陳倉引入《國家安全法》在本港實施,無需等待政府啟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目前修改附件三只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政府,政府意見對人大常委無約束力;人大常委要硬上弓向香港施加全國性法律,幾乎可以隨意而為。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直斥以附件三形式引入《國家安全法》,明顯違反《基本法》由政府自行立二十三條的條文,嚴重損害法治。佔中發起人及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就指有人提出引入更嚴厲的《國安法》,是希望香港人會接受相對「溫和」的23條,實際上是重新為立23條鋪路。

香港一直未能就23條立法。最近有不少建制派人士輪流指出,從佔中事件可見香港有國安危機,需要立法處理。最新「出招」是工聯會吳秋北指,計劃與部份港區人大聯手提出,將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國家安全法》引入香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中。吳秋北指該法律可執行至本港自行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法律學者張達明向《獨立媒體》直斥,以附件三形式引入《國安法》,明顯違反《基本法》:「市民無權無勢就被迫遵守,政府有權有勢就自行破壞法例。」

《基本法》第18條,規定在附件三中列明的中國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之後,適用於香港。換言之一旦內地的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該法律在「當地公布」後便可立即適用。

人大常委可任意修改附件三 引入新法只需「徵詢」港府

目前修改附件三幾乎無平衡基制。《基本法》第十八條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亦即是說,人大會常委只需「徵詢」香港的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政府,但後兩者對人大常委的決定並無約束力,如果人大常委要堅決向香港施加全國性法律,亦是隨意可行。

法律學者指違《基本法》

張達明直指吳秋北提議有違基本法,「《基本法》清楚列明第二十三條由特區自行立法,如果直接引入的話,屬於違法。」張達明指政府亦是引用同一道理,指公民提名違法。當時政府指,根據第四十五條,「提名委員會是《基本法》之下唯一提名機構」,因此公民提名屬「違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已清楚寫明,應由政府自行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

戴耀廷回應時表示,有人提出引入《國安法》,某程度上是為了重提23條立法。提出更嚴厲的《國安法》,會令港人對相對溫和的23條接受程度較高。他又指引入國家安全法並不符合基本法,他指基本法23條已清楚列明特區政府自行立法。

港府曾承諾 倘改動附件三會諮詢立會

在1999年,政府曾作出有關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三承諾。時任立法會議員的李柱銘在立法會上提出質詢,當時政府表示1998年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規管的範圍在香港水域以外,對香港沒有實質影響。當局並承諾「如有任何擬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對香港有實質影響,我們會把有關事宜提交立法會有關事務委員會討論。」

引入附件三亦不等立即實施,《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當地公布」即表示立即適用,而「立法實施」則表示需要在本地立法實施。2005年加入附件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新聞公報/蘋果日報報導),則拖延至今仍未進行本地立法實施。

梁振英在今早召開行政會議前表示,未有計劃引入《國家安全法》。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在下午回應記者提問時認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只是時間問題,他又強調,現時國家開始強大,所以國家安全同樣非常重要,而中央亦有權將內地法律引入香港,董認為應該要在適當時候立法,但確實時間「講唔到」。

港人制度傲慢,還是「深圳學者」你舔共舔上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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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截圖)

張定淮,不要以為你是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是深圳學者,就可以大放厥詞,指鹿為馬。

這名號稱「深圳學者」的人物,前日到城市大學出席「認識基本法」的座談會。一聽「認識基本法」,就心知不妙。果然,他和其他內地官員一樣,發表驚人偉論。他指港人在「一國兩制」下,有盲目的「制度傲慢」思想,不信任中央,不肯定中央希望可在香港實行民主政制,認為港人應該放棄這種異端思想。

哈,又是這種論調。你投訴港人不信任中共,請你告訴我中共有多可信。中共現時給予的袋住先,根本不是民主選舉。提委會由1200人親共為主的特權階級組成,全港只有3.07%人有權提名,門檻之高可以說是高得不合理。然後在他們篩選過的人選做選擇。這樣叫民主?難怪北韓叫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了。你們提供如此的方案,叫我信任你?豈不是當我們白痴?

再說所謂袋住先方案不是指2017有所謂普選,而是2017後有所謂普選。至於有多後,我們不清楚。政改問與答指出,從「2017」年開始,香港「可」實行「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並在普選行政長官後可普選全體立法會議員。何時落實?他們根本沒有講。我們「袋住先」,即是隨時「係咁先」,換來一拖再拖。你人大決定已欺騙過我一次,要我怎麼相信你?

港人不接受中共方案,不是制度傲慢,是你們不可信,是我們知道你想行假民主真獨裁。再者,現時沒有比真正民主更安全的政制,去限制政府權力,避免其為非作歹。根據馬克思的歷史發展理論,在資本主義下行民主制是必然趨勢,而獨裁及集權不合時宜。共產黨員,你們讀馬克思,所為何事?

反正這個身兼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香港文匯管理學院客座教授的所謂親共學者可能不支持共產主義,而是支持帝制。

你說在英國,無論是工黨還是保守黨,也不會攻擊英女王,「都是女皇陛下忠實的反對派」,笑言香港社會有人叫中共「阿爺」,「嘴巴稱阿爺,實際上一點都不真摯」。哈!英女皇的身份是女皇,是英國人的精神領袖,中共只是政黨而已,你當中共是皇帝嗎?難道在野黨要稱呼自己為「執政黨忠實的反對派」,再親吻執政黨黨魁的手?哈!奴才!你的奴性也太重了。

你說民主就要發展政黨政治,現在政黨越來越多,不行民主,更待何時?有民主制度,政黨因為社會需要,自然會發展。看看各國歷史,在假民主真獨裁下要求有大多人參與政黨才可有民主制度,民主制度豈不是不可能存在?

「學者」,請你不要掛著學者的名銜欺世盜名,你說這些狗屁不通的話,縱有高學歷,和「美美...美國哈佛大學 英國劍劍劍……劍橋大學,雙碩士學位」有什麼分別?

中共式三權合作進佔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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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向傳媒爆料,有一位中央官員要求他「管好立法會」,應對泛民的議會不合作運動,對拉布「應剪則剪」。曾鈺成回應這位中央官員說:「對唔住,唔能夠應剪則剪,只能按議事規則處理。」

我不知道這個會面這段對話何時發生?那位中央官員的級數為何?曾鈺成的回應又是否真的如他說的那樣坦率直接?曾鈺成描述的情況,真的可以用「駭人聽聞」來形容,中央官員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已到了巨細無遺,無孔不入的地步。

記者問曾鈺成,北京是否有機會介入立法會的運作,曾鈺成說:《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自行制訂議事規則,不認為目前到了中央要修改《基本法》的地步。

曾鈺成的說法,顯然是過份樂觀了。中央親自上陣也好,透過中聯辦官員指手劃腳也好,操控立法會選舉、委員會小組人事協調、建制議員的投票取向、討論程序、剪布時機和策略,每個環節,都見到北京西環的身影幢幢。即使我相信曾鈺成主席真的有坦率而直接地拒絕那位中央官員「管好立法會」「應剪則剪」的無理要求,但其他委員會和小組呢?大家對財委會前主席吳亮星在新界東北撥款一役的醜陋表現還記憶猶新吧,多少建制派議員,不惜盡毀個人形象和政治誠信,也要把中央交付的任務超額完成。《基本法》根本不需修改一個字,中央對立法會運作,每分鐘都在介入之中。

2008年,時任國家副主席的習近平訪港,提出要香港「管治團隊更積極合作」「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要求「三權合作」,已成對香港的既定方針政策。去年的《一國兩制白皮書》,更赤裸裸把法官稱為「治港者」,對治港者的政治要求,與行政機關問責官員一樣,就是「愛國」。到今天,要立法會主席「管好立法會」「應剪則剪」。這一連串的大小動作,與中共對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理解,一脈相承。

人大名義上是全國最高權力機關,但黨才有最後決定權。法院尤其不堪,重大案件判決,黨拍了板,有罪無罪,刑期多少,只是照本宣科,行禮如儀。無論是行政、立法還是司法,在一黨專政下,所有權力定於一專,一切依黨的指示進行。

梁振英對「三權合作」的中央精神心領神會,並積極推行。政府一再粗暴抽起立法會財委會原定的議程,甚至連討論中的漁業基金都要突然煞停,全部讓路給梁振英的至愛「創新及科技局」,不惜情人節加開會議,誓要在死線前通過撥款。

對這種無理要求,建制派立法會議員不但沒有抗拒,反而刻意逢迎,主動獻身,「受害」的漁民代表民建聯立法會議員何俊賢,不但沒有指摘政府的橫蠻粗暴,反而把矛頭指向泛民,指他們拉布,才令政府不得已這樣做,本末倒置,黑白混淆到這種地步,恐怕只有這種水平的議員才說得出來。

梁振英沒有把「三權分立」放在眼內,反而把立法會當成政府的工具,甚至是他個人的奴僕。要給朕的創新科技的新玩意撥款,統統要讓路,遇人殺人,遇佛殺佛,誰搞破壞,認住誰;誰乖乖合作,有獎賞。

不知哪一天,中央官員會跟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馬道立說:「管好你的法院,管治團隊要衷誠合作,做個真正的愛國者……」若如此,馬大法官會如何回應?

原文刊在蘋果日報

《基本法》是惡法、對香港和臺灣未來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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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臺獨,臺灣和澎湖從歷史上來說,從甲午戰爭後被割讓給日本,然後二戰後日本戰敗。我們理應是戰勝國的領地,也就是美國(作者註:臺灣從有關國際條約中主權未定),因為依照國際戰爭法來說,我們其實不能算是一個國家。如果要以法來說的話是這樣。不過現實面上,臺灣有自己的領土、海域、政治、經濟。我們是個有主權的地方。只是太多因素被綁著,就我認為,最根本的就是經濟政策。臺灣近年以資本主義為主,中資又多,商人只認錢不認國家,官商勾結,政府只提治標不治本的事,一直要開放,卻完全不鞏固我們自有的產業,比方說農產業,中美食米協定後我們稻米外銷價低自銷不足。這也是為什麼我去農學市集工作。

很多事我覺得要從根本去看,臺灣政府官員大多不願意付政治責任,又或者只為名為利,之前服務貿易協定會吵也有關,中國很明顯的在想用經濟綁住我們,間接以經促統。可是臺灣政府就這樣雙手奉上,我們不能接受啊,這不是自不自由貿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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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是我和一個臺灣朋友談臺獨時他的感言。我以香港的現況代入上文的臺灣和中間的專有名詞。

香港從歷史上來說,從中共成為政權前、鴉片戰爭後被租借予英國,然後到1997年中共收歸香港,所以依基本法來說,我們只是中國的一個直轄市。如果以法來說的話是這樣。不過現實面上,香港有自己的領土、海域、政制、法制、教育、經濟、文化。我們是個有自治權的地方。只是太多因素被綁著,就我認為,最明顯的是中港融合。香港一直以資本主義為主,中資又多,商人只認錢不認公義,官商勾結,政府只提治標不治本的事,一直要中港通,卻完全不鞏固我們本土的資源,比方說學位,教改之後內地生直線上升本地生學位不足。

但很多事我覺得要從根本去看,香港政府官員根本只有對中共的政治責任,或者只為名為利,所有政治爭議會吵都有關,中國現在很明顯的想在所有方面綁住我們,直接收回香港。香港的權貴、市井之徒就這樣雙手奉上,我們不能接受,這不只是經濟的問題。

中共對香港各方面已然全面滲透和操控。推行CEPA、中港通、在港融資不斷吸納香港資金、不斷輸入新移民和自由行、教育制度接軌、推國民教育、強推東北高鐵跑道,以至媒體、官員用人唯親、律師、大學等各個行業都染紅或權貴傾向親中,等等。我們一直無去反抗此等政策,皆源於回歸後,自治權的根源已由中共掌握。自治的根基是人民、憲法和軍事。

憲法是一切制度的根源,是一個地方最大權力的來源,凌駕司法、立法和行政三權。基本法是香港的憲法,由中央認可,條文的修改或解釋權皆掌握在人大常委會手中,中共就持著這底線保障著對香港的操縱。在這個「由中央賜予香港權力」的概念下,由一個極權、不為人民授權的政權去授予的所有措拖、政制或「民主」,都不會是真民主。基本法無法根據香港人的角度而修改甚至解釋[註1],以致功能組別長存、行政主導令行政機關和特首的權力淩駕立法權[註2],制度上的不公保障了建制和親中權貴能一直依中共意願行走,和引致官商勾結、官員犯錯或貪污卻無需問責屢屢發生,還有政改方案在人大的股掌之中。即便有普選,但仍要由中央任命,而香港人沒有罷免和彈劾權,最後決定權還是在中央手上[註3]。

香港還剩下的司法獨立亦由基本法「保障」,可預想往後司法協助政府行政的日子不遠。連廉政公署都安插譚惠珠、調查專員都貪污的時候,和政權合法制衡和監控的途徑已然走到盡頭,或者說從與中共尊定基本法開始就無路可走。而要撼動基本法對中港權力的主屬關係,唯有毓民提出的的全民制憲、重新立約,從憲法制定一套能互相制衡的法律。但這種提議連民主黨都不會投贊成票,更妄想一路通過人大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多數和特首同意後,才交由香港人大代表團向人大提出[註1]。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從來未從根砥出現過,所以白皮書只是道出中共的後著。

此刻一切合法途徑在中共的圖窮匕現下化為烏有,公民抗命自然被催生。但佔領運動失勢,原因在於無領頭羊令組織能力弱、進退失據,文宣戰又被左派媒體壟斷,前線衝擊又無法或未嘗試過擊退警察,更重要的是香港的大多數對政治和民主認識甚低,只求安穩和經濟利益而傾向冷漠和親中。公民抗命此刻顯然撼動不了政權分毫。

但公民抗命令一代人覺醒,燃起革命火頭,以及揭示往後抗共的危險和可能性。第一是揭開中共的不可信和殘暴,在中共此等極權體制下會滋生慈母論、放生七警、暴力藍絲等黑白顛倒之事,令城管、公安等鎮壓光景逼在眉睫。第二是論述開始步入深層,我們意識到社會所有事皆源於制度和意識形態,我們由對抗個別轉而把矛頭指向中共,認清他根本沒認受性[註4]。第三是自治和獨立的傾向,當出現這些傾向,各種行動和組織將會在角落開始生長,如自發的光復運動和燃燒彈行動。公民抗命的下一步,不會是歸順中共,不會是民主回歸,或許會在立法會拉布中經歷一段時間的談判和角力,但長遠下去只有獨立(獨善其身只在香港有民主)或推翻中共(讓民主散落中國)才有真正的普選、民主和自由。

香港獨立的可能遠比臺灣低。臺灣獨立,短時間內或會被經濟制裁,但臺灣是對抗中共的重要據點,所以必然會有歐美和日本等世界各地的支援。而且臺灣本身亦有一切立國的條件。他們被收歸的進度比我們慢十年(或更短五年),未被全面滲透,年輕人在後臺獨陳水扁、親中馬英九和太陽花學運後,反抗和獨立意識更強,服貿還有阻止的可能,地理上和中國隔著一個海峽,有主權和一個國家所具備的經濟根基,有民主的選舉和較均衡的制度,民進黨和柯P贏了。這都是香港現在所失去的籌碼。最潛在卻最大的威脅是軍事,但臺灣亦有軍隊。臺獨有引起中臺戰爭的危險,也難以想像在這個世代會開戰,開戰的代價亦太大,甚至會蔓延至其他國家。

以中共現在的規模,他不可能放棄基本法釋法和修改權,更不可能放棄政權。所以,如果不想當中共溫馴的綿羊、追求直正的民主、自由,或只是不受威脅,都只有走到反抗的橋上,而橋的另一邊終會是武裝革命。這需要十年、甚至數十年的時間醞釀,我們此刻仍未裝備或有心理準備流血,也從來沒有武裝力量,但在面對不同的打壓和鎮壓會把我們訓練起來。很難以想像,但歷史上革命皆由一個念頭開始。在狂凶極惡的中共底下,這是香港和臺灣在歷史推使下必然的路。

延伸閱讀:
[香港教學1] 罪惡根源 - 基本法》__高登特首

《〈基本法〉:超錯的美好想像》__斯坦尼

註1:
《基本法》第八章,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註2:
《基本法》第四章,第七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第四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註3:
《基本法》第四章,第七十三條(九)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註4:
有關不承認中共政權《佔中之後,我們是中國人還是香港人?》_ 玖零叁

憲法之上還有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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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發表工作報告,表示常委會對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和依法推進香港政制發展負有憲制責任,依據香港基本法和常委會有關決定和解釋,通過「8‧31決議」,就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若干核心要素和相關問題作出決定,充分發揮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作用。

憲制權力是憲制責任的法理基礎和規範基礎,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七條都明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政制事務,第五十七條亦明確規定常委會不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基本法》第十八條更規定常委會無權決議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香港政改未輪到張德江發言,什麼憲制責任什麼憲制基礎?張德江的說話就是憲法和《基本法》?張德江自己冇料又唔認衰仲聲大夾惡,是可忍孰不可忍。

《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中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全國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基本法》第十八條明文規定,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必須由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而在特定條件下,中央人民政府才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

一國兩制,香港享有立法權的高度自治權,《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常委會無權修改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不能直接成為香港法律,法律意義就是確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常委會的任何決議都不能直接成為香港有效法律,亦無權決議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屬於中央和香港的憲政關係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3)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的條款,規定只能在該等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終局判決,並在得到香港終審法院知會的情況下,常委會才可以對相關條款作出解釋,常委會如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常委會的解釋為準。由於常委會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對條款解釋的決議不能直接成為香港有效法律,因此只能規定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

常委會的解釋,必須經香港法院引用對案件作出判決,才能夠成為香港法律對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產生約束力。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第一百五十八條對《基本法》解釋的規定,完全是以普通法規則制訂。

《基本法》是中國憲法的特別法,解釋權力是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2004年,常委會引用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解釋「全國性法律」的權力主動「釋法」,釋法程序和解釋權力都屬非法權力,絕對是自話自說的無效解釋,對香港行政、立法、司法都無約束力,只對阿水具約束力。行政長官董建華和曾蔭權及梁振英奉行「非法也是法」,執行「釋法」僭建的「五步曲」向常委會提交報告,已經構成違憲施政的事實。

香港享有立法權,《基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同意」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程序,行政長官同意已經成為有效法案。附件一同附件二訂明「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的修改程式,已規定屬於香港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全國人大已通過《基本法》第二十條授權。

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基本法)規定。」只有全國人大有權決定香港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已通過《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附件一規定。如何產生提名委員會,屬香港自治權範圍內事務;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規則,全國人大也已通過附件一第四及第五條規定。

8‧31決定」不但侵犯香港的自治權踐踏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更違反一國的選舉原則,百分百違憲亂政,中央應嚴肅處理。中央對所犯的錯誤不完全徹底撥亂反正,必定繼續被地富反壞右「食住上」搞亂香港混水摸魚,香港只會不斷沉淪紛亂無休,中國共產黨亦不可能得到世人信任。

《基本法》是《中國憲法》的特別法,是授權與限權同在的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授權對中央限權,中央的權力寫在憲法,香港的權力由《基本法》規定。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基本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憲法的效力和中央的權力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性由《基本法》具體規定,以不抵觸特區實行的制度及其享有的自治權為適用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於憲法的立法權和解釋權都受《基本法》限制,中央依法治港,憲法之上還有《基本法》是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是前國家主席胡錦濤在任最後的叮嚀。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是胡錦濤的「親密戰友」,絕對不會認同一國大於兩制,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出,貫徹「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方針要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李克強擺明車馬係交叉張德江,根本不存在其他解讀空間。


實名舉報港共反習反黨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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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人大閉幕記者會上,多次重提「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強調是基本國策,不會改變,因為中央要「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而「一國兩制」已寫進憲法和《基本法》,憲法和《基本法》構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政基礎,《基本法》也規定了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李克強更強調「一國兩制是國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願,是不能輕易改變」,因此香港「有人擔心中央政府會不會收緊對香港的政策,這個是不必要的」。

儘管習近平上台以來,大權獨攬,所謂「習李體制」早已名存實亡,不提久矣,與過去的「胡溫體制」和「江李體制」,不可同日而語,所謂「克強經濟學」亦於無聲無息間逐漸為「近平經濟學」取代;但身為國家行政機關地位最高、權力最大的領導人,以及團派由於沒有軍權和紅二代背景明顯已臣服於習近平麾下,甘願按照習近平的意旨辦事,全權推行國家政策的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的說話不僅算數,也是一個指令。

可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身為行政會議成員、份屬香港行政機關骨幹,又是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更肯定是由港澳工委領導的共產黨員,鄭耀棠竟然可以公開篡改領導人的指令,任意詮釋,在接受商台訪問時,胡謅什麼李克強在中外記者會上沒有就政改表態,最終沒有提到香港普選的問題,所以斷定中央並非一定要政改通過,在普選上作出原則讓步,更「絕對不會出現」。

是誰給了土共小小頭目鄭耀棠天大的膽子,可以當李克強冇到,扮演「權威」角色,說三道四,在政改進入最後關鍵時刻,擺出最強硬姿態,目的旨在阻止和摧毀一切可能出現的談判,令政改觸礁,原地踏步?

如果大家不是善忘的話,在兩會前夕,同樣小丑跳樑的工聯會走卒吳秋北,也曾經煞有介事地提出準備在人大動議,要求把《國安法》引入香港,結果未開會已要自摑嘴巴,唾面自乾,而《國安法》在人大會議亦改為《間諜法》,只在草擬和討論階段,何時正式立法仍未有定案。這些土共政治小丑一而再、再而三說狠話,破壞談判,企圖激化社會矛盾,製造撕裂,正好說明香港的確長期存在一股陽奉陰違的反對以習近平為首的中央的政治力量。追源溯始,當然由他們夥同中聯辦及以令計劃、李源潮為首的團派支持地下黨員梁振英「政變」奪權上台開始。背後最強大的後台,就是江派集團和「新四人幫」的政治力量。

李克強就中央對港政策的說法,明顯與江派張德江片面強調「全面準確地貫徹」由他把持的人大常委會8.31決定的所謂「硬任務」,大相逕庭;後者的政治目的就是要封殺香港按照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實現民主的任何可能性。倘若香港政改失敗,引起社會動盪,成為國際關注焦點,習近平便必須承擔政治責任,其「一帶一路」的國際戰略和國家經濟發展鴻圖,亦肯定會遭遇挫敗,有利目下正被清算和追殺的江系貪腐集團伺機反撲,重奪江山。

明乎此,大家便會充分明白香港的政改和政治鬥爭,從來都是中共黨內權力鬥爭的外延。由此觀之,可以斷定,長期在香港劃地為王、毫無建樹、早已腐化的土共力量,絕大部分都是江系和「新四人幫」反黨反習集團的黨羽和餘孽,是必須徹底殲滅的反動力量。以習李為首的中央,如果真的「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一國兩制」真的是「國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願」,又真的一如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記者會上明確聲明,一定會繼續以政策維持香港的獨特地位,「繼續發揮香港在國家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獨特作用」,就必須先要清除黨內包括香港土共的腐朽和反動力量。由政治局常委、中紀委主任王岐山領導進行的反貪反腐敗鬥爭,以及人大會議確立的「四個全面堅持」中「治黨從嚴」原則,都要在香港徹底貫徹,全面執行。

為了香港和國家的長遠利益,我現在實名舉報鄭耀棠、吳秋北等都是潛伏在黨內的反黨反習分子,與內地貪腐力量和「新四人幫」關係千絲萬縷,要求王岐山公開徹查,落實「治黨從嚴」政策。

原文刊在信報

矛盾的發生(香港巨變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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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香港會在過去兩、三年裏頭突然冒出一套前所未聞的身份政治議題,而且逐漸茁壯,甚至打亂了整個建立在民主化議題上的老局面呢?這套東西背後的本土基礎,早有不少人談過,暫且不輟,我們現在不妨換個角度,把它放在大陸和香港的互動關係上頭,稍稍疏理一下它近年以來的走向和影響。

自從雨傘運動爆發之後,大陸一些平常不太留意香港政局的普通人也開始關心這座城市的情況了,其中對政治格外不敏感的一群最常提出的問題是:「香港到底怎麼了?為什麼你們想分裂?為什麼要搞顏色革命」?最初遇到年輕朋友這類問題,我是很錯愕的,因為在我的認識裏頭,大部份參加雨傘運動的人似乎都沒有要獨立的意思,更不會想到要藉此發動大規模的顏色革命。就連反對這場運動的本地傳統左派大佬如吳康民與曾鈺成,也都曾公開表示這類講法言過其實。但在我的接觸範圍內,有這種想法的大陸百姓數不在少。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若從民主化這個香港政治的老議題來看,雨傘運動可說是三十年來港人爭取民主的能量大爆發。而所謂的香港民主化,在全國範圍而言,也就只不過是香港人想要普選自己的特首與議會罷了。一個地方的市民想選擇自己的市長就是要分裂嗎?那麼去年台灣的「五都選舉」豈不就是要把早有統獨問題的台灣再分裂出五個政治實體?如果一般大陸人對香港民主運動的理解真的和我一樣,那問題就簡單得多了,對於香港普選問題,他們就算不是樂觀其成,至少也不會那麼反感,反正我們只不過是要全民投票選市長罷了。更何況這是兩制,全中國人民都曉得兩制之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不同的,香港人依照基本法享有最終實現雙普選的機制。

然而,經過媒體審查、網絡防火牆的訊息屏障、部份現像的扭曲與放大,以及香港身份政治的崛起,整件事情就有了不一樣的結局。

仔細回想過去幾年的兩地矛盾,我們可以發現不少不合常理,或者至少是不合往時常規的情況。例如兩年前在媒體上吵得很嚴重的陸客小孩在旺角街頭便溺的那件事,要是放在過去,內地官媒通常會試着擺出一副以和為貴的態度,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強調「血濃於水」,要大家各讓一步。但當時以《環球時報》為代表的媒體卻一連發出好幾篇評論,與網絡上來勢洶洶的發言(是不是五毛水軍所為,我還不敢確定),共同推動出一股針對港人「傲慢心態」的輿論反擊。假如不是刻意為之,相關部門至少也沒有全力遏止(可能是一時疏忽,也可能是放任自流。)於是一件小事就成了兩地民眾互相指罵,互相仇恨的導火索了。自此之後,這種兩地民間撕裂,漸行漸遠的局面便大致定型,再也回不了頭。

與此同時,高舉身份政治的本地知識份子和政治組織則不斷地發掘類似案例,其中固有不少真事,但也不乏以訛傳訛的謠言,並且把它們全部上升成族群本質分別的證據,強化「中國人和香港人是兩種人」的印象。除此之外,更別忘了自由行對香港社會造成的壓力、雙非子女就學、大陸孕婦產子、本地傳統商舖結業、大陸研究生比例、中聯辦勢力的膨脹,以及香港政府的諸種失誤,這一切也全都可以納進「中港矛盾」的範疇,全都能用身份政治的語言去解釋(恰好這些現象和問題又是老一套民主化議題解釋不了的)。於是身份認同就正式成為站得住腳的香港政局新議程了。

巧的是這些出自身份政治的仇恨言論,大陸人幾乎全都看得到,它們順利無礙地滲過了防火牆,進入一般民眾的視野。有些標榜本土立場的網站,甚至一度不受干擾,比左傾的《獨立媒體》還要容易拜訪。聽見這些聲音又看見了針對內地遊客的行動屢屢爆發,大陸百姓自然會很不舒服。而他們對這種情況的認知,當然就是「香港人都很討厭大陸人」,再加上「香港人不是中國人」,「支那狗滾出去」這類言詞的佐證,他們最容易推出的結論便是「香港人已經不認同自己是中國人了」。

香港人要普選自己的地方行政長官與議會,這本來不是問題;但香港人要是同時還不認同自己是中國人,否認自己和國家的關係,那加起來當然就只能形成香港人想要分裂祖國,想要脫離中國的感知。正是這種感知,促成了許多大陸人對雨傘運動的負面印象。正是身份認同與民主化新老兩套政治議程的合流,扭轉了兩地的關係,以及香港政局的走向。

對於中央政府內部比較保守的力量而言,此等意外局面的出現,其實不是一點好處也沒有的。因為香港民主化的問題確實已經到了不可再拖的地步,而「港獨」則恰好給出了解套的關鍵。從前若想壓制港人普選訴求,靠的只能是「條件不成熟」、「循序漸進」等拖延戰術。現在要否定一個染上了「港獨」色彩的真普選,那就叫做師出有名,它既合民族大義,關涉到國家主權等神聖不可侵的原則;又符應了大陸民心的需要。同時它還是個對付內地自由派的好工具,任何同情和希冀香港普選甚至民主政治的內地知識份子與媒體都不得不在「大是大非」的主權問題面前閉嘴。否則就像我們已經看到的許多案例一樣,遭到種種不測厄運。接下來,在香港重推《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與國民教育,更是勢所必至,不在話下。

我不以為眼下情況是什麼高層陰謀部署的結果,儘管因為兩地撕裂的壞處要遠遠大於任何短暫的「好處」。但從形勢推論,我只能說身份政治的抬頭就會演變出這等局面,而且後頭還有更多的麻煩。

原文刊在蘋果日報

政改生機:豈容政府抹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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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公眾諮詢 facebook 專頁

自人大8‧31決定以來,政府就政改立場寸步不讓,除了「依法」二字,至今未回應港人的民主訴求。它的立場是:既然手執8‧31決定,奉若聖旨,那就毋須爭取共識。政府為了叫香港人袋住先,不惜將世界各地民主制度的共通點(如公平公開無不合理參選限制)置若罔聞,訛稱世上無「國際標準」,甚至顛倒黑白,直稱只有人大認同的普選才是真普選。然而任何政改方案,都必須符合《基本法》,斷不是當權者說了算。政府就着基本法一直只強調普選不能繞過提名委員會,及公民提名違憲。但基本法有兩個重點,政府和北京卻一直避而不談:

基本法兩個重點

第一,基本法39條明確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而《公約》25條對何謂民主選舉有清晰規定:民主選舉中,公民直接參與政事和選擇代表的權利不可受無理限制(25a),而選舉必須為真正競爭(25b)。反對意見認為港英簽署《公約》時曾表示對執行《公約》25條(b)有所保留,因此政改不必考慮《公約》當中有關建立有真正競爭的選舉的規定。但一如大律師公會於2014年4月28日指出:「基於英國與中國當年並無(也不可能)意圖將其對《公約》25b的『保留』應用於特首選舉之上,《公約》所有條款包括25b俱應全面適用於特首選舉之上」(註),意即港英政府雖然無責任因着《公約》啓動民主改革,但自回歸以後所建立的特首普選制度必須符合《公約》25條規定,否則落實基本法39條就無從說起。因此,政改方案要符合基本法,就必須同時符合《公約》要求。

第二,人大8.31決定的內容基本法全無提及,其憲制地位究竟為何?若與基本法明文牴觸,又為何要側重8.31決定,而讓其凌駕基本法條文?若人大可以作出與基本法明文牴觸的決定,基本法豈不形同虛設?政府給香港市民的糖衣陷阱就是:既然政改方案必須符合8.31決定,那就不必考慮《公約》——哪怕基本法39條明確規定《公約》適用於香港。

基於以上兩點,我們認為:

即使政府堅持8.31決定不可改動,並以之為先,它仍有憲制責任找出一個同時符合8.31決定及基本法39條的方案。就算難以完全符合《公約》,政改方案仍須盡量貼近《公約》,否則就算勉強通過,它依然違憲,他日很可能面對司法覆核挑戰。

政府讓人大決定凌駕於基本法條文之上, 只會嚴重動搖一國兩制的憲制基礎。若無合理解釋,我們不必認定,8.31決定和《公約》必須二擇其一,為了8.31決定放棄基本法39條。

避免憲制危機 政府天職

避免這種憲制危機,可說是政府天職,可惜它至今只偏重8.31決定,並藉社會二元對立之勢,索性放棄尋找同時符合《公約》的方案,只一味要求港人袋住先,這在理在法都說不過去。

若政府一意孤行,除憲制風險外,社會定必更撕裂,令香港變得更難管治。港大李詠怡教授日前鴻文〈政改通過或否決 民主道路同崎嶇〉論及香港政治前景一片暗淡。因為即使通過方案,一個由不公平,無真正競爭的選舉制度產生的政府,始終難獲市民支持。筆者非常認同李教授的觀點,因為唯有一個公平的制度,才能讓社會上不同聲音、利益、群組,通過政治制度如實反映,公平商議,而不需在體制外抗爭。

一個違反《公約》的方案極可能只顧及某些政治勢力的利益,而使其他訴求被滅聲,繼而令社會問題持續惡化。但否決政改也不能解決問題。值得留意的是,李教授雖然認為通過與否,民主路都是荊棘滿途,但她仍主張否決8.31決定下的政改方案:「總的來說,『8.31決議』下香港政制的發展邏輯和軌迹,極有可能只是令香港走上選舉威權制的道路,其特色就是執政集團會不斷在選舉中獲勝和長期執政,而反對黨則會被打壓和邊緣化。那香港人就要問,為何要支持這樣的一個方案呢?……以否決方案表達不滿,維護主體的尊嚴,和避免往後只有更大的退讓,就變成理性的選擇。」這想法不但深受激進民主派支持,就連溫和派中也有不少人認為既然通過的只是假普選,那堅守原則,為他日留下民主化的可能,也是理所當然吧。

不過,政改失敗的代價將會非常高昂。建制方面,中央很可能會視這為所有談判的終結,繼而展開全面打壓,而另一邊廂,民主運動勢必轉趨激進,甚至變得暴力,於是衝突全面白熱化。若進入長期抗爭,所有港人都會付出慘重代價。當然,如果放棄原則,接受一個不民主方案,情况也一樣壞,因此若政府堅持推出不合國際標準的方案,長期衝突,恐怕無從避免。

然而,若我們能找出一個既符合8.31決定,又符合《公約》的方案呢?那追求民主的香港市民,又是否必須堅持玉石俱焚呢?或謂上年的6‧22公投已表明市民意願,為公民提名方案授權。但必須注意,當日公投並無讓「溫和方案」與「公民提名方案」對決, 致使無法確認市民是否真的拒絕溫和方案。公投授權泛民否決的,只是不符合國際標準的方案。換言之,如果有一個同時符合國際標準和8‧31決定的方案,即使不含公民提名,泛民都未獲明確授權將之否決。因此探索一個既符合8‧31決定,又符合《公約》的方案,就是政府應有之義,當務之急。

當然,前提是香港能設計出這種方案。這實在非常困難,不過,我與幾位學者經過仔細探索,認為這方案並非全然不可能。下篇我將會提出具體方案。

(二之一)

註:見Consultation Document on Methods for Selecting the Chief Executive in 2017 and for Forming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n 2016, Submission of the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Appendix

政改生機(二):831下最接近民主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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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會就政改問題已呈兩極化。在二元對立思維下,香港政府似乎已放棄推出合符國際標準的政改方案,甚至直言國際標準並不存在。然而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而《公約》第二十五條對何謂民主選舉有清晰的原則性規定。因此即使香港政府拒絕重啓政改五步曲,並堅持任何方案必須符合831 決定,香港政府仍有憲制責任提出同時符合《公約》的方案,否則即可面對司法覆核的挑戰。法理上,政府其實並無理由以831決定凌駕於基本法三十九條之上,但就算政府以831決定為先,它的方案仍應該盡量貼近《公約》。

根據《公約》二十五條,民主選舉中,公民直接參與政事和選擇代表的權利不可受無理限制,而任何沒有真正競爭的選舉都不符合《公約》。正如大律師公會指出,由於831決定所下三閘不公平地讓提委會這一小部分人獨享主宰誰能參選的權力,而提委會又非民主選出,這無疑是無理地限制公民直接參政的權利,同時也無理地限制了公民選出屬意代表的權利。 因此在831決定下,要完全符合《公約》實在非常困難。但是,只要有適當的制度設計,我們認為仍有可能在遵從831決定同時,又達至《公約》中另一重要原則:「真正競爭」。關鍵在於可否避免由一小撮人操控提名過程,從而讓持不同政見的人出選。為此,我們參考了所有溫和派曾經提出過的方案,然後揉合出以下方案:

第一步:大幅擴大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

1. 根據第一階段諮詢報告第3.26段,約60%市民贊成大幅擴大提委會的選民基礎。於此有兩個可行方案:

2. (1) 政府在八三一框架下可以做的包括在「四大界別」內增加新的界別分組,調整各界別分組的議席分佈,以及大幅擴大提委會的選民基礎至回歸前「新九組」的情況。

或者

3. (2) 微調湯家驊議員曾提出的方案建議:

第一界別
➢金融服務界、保險界、旅遊界之現有選民改為過去一年所有該界別的從業人士;

第二界別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中醫界、工程界、及資訊科技界之有權表決會員改為所有會員,並取消所有團體選民;

第三界別
➢社會福利界取消所有團體選民;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取消所有現今分組委員,改為過去一年所有界別內之從業人士;

第四界別
➢取消所有區議員代表,改為所有民選區議員成為提委會當然委員。

調整各界別分組的議席分佈,從而令提委會維持由1200人組成。

第二步:入閘前進行「公民推薦」程序

1. 每一名合資格選民只能夠推薦一名合資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如推薦多於一名候選人,則屬刑事罪行;
2. 所有推薦都應交由選舉管理委員會核實;
3. 每一位合資格香港永久性居民獲得的「公民推薦」數目不設上限;
4. 「公民推薦」僅供提名委員會參考,對其無法律約束力。

第三步:入閘 ── 「提名委員會委員推薦」

「入閘」將分為兩個階段;
1. 第一階段:任何合資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獲得100名提名委員會委員推薦即可「入閘」;
2. 應設定每名候選人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推薦上限為100或150。 這代表著有八至十二人能夠「入閘」。
3. 第二階段: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均有一張提名票(即不實行全票制)。 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將一人一票提名已「入閘」的八至十二名候選人。 獲得最多提名票的三名候選人將組成一張「候選人名單」;

第四步:出閘 ── 「提名委員會提名」

1. 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將就該「候選人名單」進行表決。 若該「候選人名單」獲得提名委員會以過半數通過,該「候選人名單」上的三人將正式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2. 若該「候選人名單」被提名委員會被否決,則由上述第二步重新開始選舉程序。

第五步:全民投票 ── 「白票守尾門」

1. 三位行政長官候選人接受香港全體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舉;
2. 於選票上,除三位候選人外,應有第四個選項:不支持以上任何一人當選。若選民選擇此選項,則計作白票(選多於一名候選人、空白票以及其他違反選票規定的選票計作廢票)。 若要成功當選,行政長官得票數必須大於白票數。 否則,該次選舉結果將會作廢,並由上述第二步重新開始選舉程序;
3. 然而,為免行政長官選舉流產而做成憲制危機,選舉結果只能作廢一次。 換言之,若某次選舉結果因白票過多作廢而重新開始選舉程序,該次重選結果將不能再次因白票過多而作廢。

「公民推薦」及「白票守尾門」的作用,已詳見於多位學者討論,於此不贅。現方案的最大特點在於其「入閘機制」能有效防止一小撮人操控整個提名過程。

首先,透過擴大提委會的選民基礎,不同政見人士有更大機會爭取提委會議席。

第二,透過提委會成員一人一票選出最高票的三個候選人以組成名單,基本上可以讓不同政見的侯選人入閘。因為1200個提委會成員中,侯選人只要得到301個提名,就必定可以入閘(因為如下的899位成員無法同時推出三個高於301票的侯選人),並與其他參選人由提委會過半數決定是能否出閘。

最後,即使持相反政見的提委會成員過半數,在綑綁投票下,他們仍然無法阻止相反政見的人士出閘。

如果能大幅度擴大提委會選民基礎,不同政見的陣營要取得301個提名絕非不可能。只要不同政見的候選人能一同參選,該選舉就可以稱得上有真正競爭的選舉。雖然這仍未能完全符合《公約》的要求,但已是831決定下,最接近符合《公約》的方案。

當然,「最接近」並不等同「符合」,幸而政府一直強調任何「袋住先」方案俱不是「終極方案」,以後仍有必要改進,以期完全符合《公約》的要求。基於上述理由,方案有兩點條件:

一、此方案是一個完整方案,上述五步,缺一不可,否則「真正競爭」無從說起;
二、政府必須提出路線圖及時間表,講明『繼續優化』的實質內容。.

香港政府以至中央政府一直強調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根本,831決定卻突然加插了基本法條文所無的限制,不少人士對其決定的憲制地位不無疑慮,而政改過程更已對一國兩制做成莫大信心危機。政府要挽回社會信心,就應該克盡憲制責任,切實按照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所採納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計政改方案。千萬不可以831決定為託辭,借社會二元對立之勢,抹殺政改貼近《公約》的可能性。否則,政府不單讓整個政改承受不必要的憲制法律風險,更令社會對立愈趨嚴重。

而另一方面,這方案雖然未能100分做到《公約》的要求,但由於它可以確保選舉出現真正的競爭,所以它也絕對不是零分;而且在831決定的框架下,這方案應該與《公約》最為接近。雖然未竟全功,未能達至完全平等的選舉制度,但如能引入真正競爭,則仍可為香港社會帶來更多空間以繼續追尋真普選。所有民主派人士(包括筆者在內)都堅信「寧可原地踏步,都不可行差踏錯」,但這方案所踏出的一步雖不完美,雖然很痛,但斷不會是「行差踏錯」,事關這方案確保了真正的競爭,而且不可能被輕易取締。可惜在現今非我即敵的氣氛中,不論中央泛民大概都不敢提出這種中間方案,以免示弱之餘又無所得。然而,若這方案有可能開出一線生機,讓香港避免陷於長期對抗內耗,則希望各方力量及香港社會可以暫且一停,細思箇中利弊,再作定奪。為此,筆者已將這方案於諮詢期內,呈交政府,亦希望社會各界,能展開討論。

基本法正走入暮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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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報 》在「紀念香港基本法頒佈25周年座談會」在京舉行的6天後,在4月3日刊登了其發言摘編,簡要如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 張榮順

基本法的總目標是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 周波

近年來,香港在政制發展、政權機構運作、社會發展以及與內地交往等方面出現了一些爭議和矛盾。

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副主任 黃蘭發

如果普選方案被否決,香港民主發展的步伐將停滯,香港社會發展將受影響。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 陳佐洱

今年兩會期間,李克強總理、張德江委員長都強調了全面依法治港。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振民

同樣,反對也要嚴格依據基本法、在基本法的軌道上去反對,表達不同的意見,否則就是非法的反對。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所長 饒戈平

有人試圖割裂或混淆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無非是想為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提供口實。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會長、立法會議員 梁美芬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司法機構均是獲中央“授權”行使各項權力,顯示中央一直享有全面管治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譚惠珠

80後、90後的年輕人------的一些要求是違背基本法、違反“一國兩制”方針的。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榮休講座教授 劉兆佳

完善中央對主要官員的實質性任命和免除職務的制度化安排。

基本法15周年

在《基本法與香港回歸十五周年特刊》中,它寫道,「回歸十五周年來,中央和特區政府致力落實基本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在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一節裡,它寫道,『「一國兩制」的原則包含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以及「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三個相關原則。』

後語

基本法15周年與25周年有一強烈對比。在25周年裡,張榮順高舉總目標,表示,三個原則已經不是相關。周波所提的近來的事,表示成就已不是有目共睹。

黃蘭發警告,否決政改後,基本法將走入暮年。陳佐洱預告未來的苛政以法律形式出現。王振民口中的「反對也要嚴格依據基本法」是公然侵犯言論自由。饒戈平直指港獨。梁美芬挑戰司法獨立。譚惠珠要搞國民教育。劉兆佳要削弱特首的權力。

佛洛伊德相信個體有不同發展階段。基本法也有不同發展階段,早期為江澤民的河水不犯井水,約等於基本法的幼年期,其特徵是無知;15周年的三個原則相關約等於基本法的青年期,其特徵是相信理性;25周年的現在約等於基本法的成年期,其特徵是世途險惡。上述數人的說話是告訴我們,基本法很快會走向暮年,否決政改會加速其了結。

689,你在說勿忘初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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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你在說勿忘《基本法》初衷嗎?

昨天,689出席《基本法》頒佈25周年研討會,說外界只要願意,即可明白立法初衷,不應對基本法鑽文字空子,更說「用今日的說話講,係毋忘初衷」,「忽然初衷唔係初衷,25年前頒佈嘅基本法就係初衷」。

對呀,《基本法》裡面並無831決定,更明言要一國兩制。毋忘初衷呀,為什麼忘記初衷的,是你?

我記得,明明《基本法》裡面寫明「行政長官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民主程序提名,即公民可平等地行使提名權,及被提名權。而普選,即普及和平等的選舉,讓香港公民擁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根據《基本法》的初衷,在非議會制及內閣制下,公民提名和普選理應不可缺少。

可是,中共的人大不斷改變初衷-先將普選特首由三個步驟,即所謂「三部曲」,變成「政改五部曲」,然後作出了831決定。831決定,包括:2017年有權提名特首候選人的,只有提名委員會,而人數、組成和委員的產生辦法,依舊按照現行由1200人,四大界別組成的選舉委員會產生辦法;特首參選人須取得過半數提委會委員提名,才能出閘選特首;而提名委員會,只能選出2至3個候選人。

按照提名委員會產生辦法,特別是由委員會的組成看,則顯得各公民於的提名權比重不一。由四大界別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每個界別於委員會內有300人。商界、權貴及專業人士坐擁三界別,比所謂一般市民有更大影響力,變相可選的及可有機會被選的提名委員會席位,比所謂一般市民更多(基本上一般市民可參與的,只有選出自動進入提委會的立法會議員)。那些「功能界別人士」,不只比例上「人數少,議席多」,使不同公民的權力不均,本身更如同手執多一票。

在香港實行提名委員會,由於提委本身存在受中共暗中操縱及左右的危險,與公民直接提名相比,其民主的純淨程度,實在欠缺保障。而如此的提委會,亦有違公民可平等地行使提名權、被提名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民主原則。831決定只容許這個欠缺民意捆綁的提委會,選出2-3名特首候選人,就明顯背棄了「行政長官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初衷。普選,不只是一人一票選特首,是常識吧?

689與中共,如果你主張勿忘初衷,何不撤回831決定各和「政改五部曲」,重返當初「行政長官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原則?忽然初衷的不是初衷呀!25年前頒佈的基本法就是初衷呀!不是嗎?

或者,是我太天真了。可能當日立法背後的理念,是以一本看似美好的《基本法》,給香港人假希望,穩住我們,使我們不要出走或反抗。實際上,中共能夠於香港政治裡有近乎絕對的操控權,才是中共及親共人士的初衷。因此,當商界及權貴普遍親共,聽聽話話的時候,根據831決定行假普選,的確合乎初衷-中共的初衷。

《基本法》,臍帶連繫8964的歷史怪胎——回梁振英的莫忘初衷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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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忘記了,或根本不知道,《基本法》最後諮詢及其製定,所交疊的時間,正是六四之後的一個月,即八九年的七月份。那時候,香港人心力交瘁,而大家終於知道,《基本法》再好,也不能擋坦克。關於《基本法》,香港人的初衷是甚麼?當然跟梁振英說的徹底相反。因為,這部所謂小憲法,在其製定的最終階段,已無可挽回地貼上了八九六四的黑色印記。事實上,香港人,從來沒有允許。

這篇關於《基本法》的歷史批判文章,原載於筆者的著作《草木皆兵》,現放在這裡供大家閱讀,至少還我城的政治史和初衷一個公道。


《基本法》,臍帶連繫8964的歷史怪胎

原文

1989年6月,天安門的槍聲把香港人震撼得筋疲力竭,接著在七月,因六四而中斷了的《基本法》最後階段諮詢又匆匆重新啟動,延長數個月,而當日負責基本法諮詢的正是今天特首梁振英。

很多人都不再提了,香港這本所謂小憲法,其實是屠城之後,香港人對政局徹底幻滅的情況下趕製而成的。因而,從歷史角度看,90年代初通過的《基本法》,並沒甚麼認受性可言。現在回想,歷史既是無情又荒誕,1989年7月份,心力交瘁的香港人便要面對《基本法》最後諮詢。若誠實回望這段過去,我們幾可斷言,《基本法》所銘刻的憲政秩序其實是生長在浮沙之上的。

六四後,《基本法》還剩下甚麼?

屠城之後,香港的信心危機加劇,不少人要求延遲原訂於90年正式頒布的安排,以至質疑《基本法》的存在意義(註1),甚或要求英國政府以香港的安全和自由作優先考慮,向香港人保證,不該在八年後強行將香港送到劊子手的手裡(註2)。

但如你所料,類似的質疑和要求均不得要領。叫我印象深刻的倒是梁振英,在當時黑色而又悲痛的社會氣氛下,他如常地效忠於一個失盡人心的政權,替主子重新啟動《基本法》諮詢,力促社會重返「正軌」,而那不過是屠殺後的一個多月而矣。

梁振英不甘後人,認為《基本法》頒布「宜早不宜遲」,他這樣寫道:

如果我們同時考慮內地的局勢,尤其是內地目前的局勢,及內地未來幾年可能出現的新情況,大家就會同意,基本法的頒布實在宜早不宜遲,基本法更是可有不可無。大家不妨想一下,如果中國政府突然宣佈,基本法的頒布日期無限押後,或者乾脆取消基本法的制定,香港社會會有怎樣反應?」(引自梁振英《六﹒四事件後的基本法諮詢工作》,1989年8月14日明報)

也就是說,如果香港人不快些做好《基本法》,將來情況可能更壞。無疑,這是一種「靠嚇」的心理戰術。但這不能全怪梁振英,因當時的某些精英賢達(黃宏發、周梁淑怡和程介南等),也鼓勵市民做好《基本法》,所謂以理性務實的態度,草擬好這份中港關係的最終契約保證。更有怪論認為,香港既然是尊重法治的社會,所以不能放棄《基本法》。

然而,這也不是説,香港可以搞獨立或甚麼的,但六四震撼力所割破的現實,是明擺著一道血紅的歷史缺口。真的很難想像,屠城才剛剛發生,而對中國政府自改革開放以來重拾的半點幻想也徹底蒸發掉了,但社會上層的一眾巫師們,卻很快又再唸起理性務實的咒語,導引我們重返正軌,繼續參與那一場明知是徒然的假諮詢遊戲。(註3)

六四後的《基本法》諮詢,社會氛圍有兩個重點,一方面,香港社會已有共識,必須全面加快民主步伐,但同時間,人們不禁有個更根本的疑問:怎麼能跟一個殺人政權訂立政治契約呢?《基本法》能擋坦克嗎?《基本法》還有甚麼意義?

事實是,民眾對《基本法》諮詢反應冷淡。根據當時一項民意調查顯示,八成半受訪者並無打算於10月底諮詢完結之前,向諮詢委員會提交任何意見。(註4)

但如你所料,在一片惶恐不安之下,頒布既沒有延期,諮詢還是重新啟動。

從共識中力挽狂瀾?

這段期間,香港並沒有生長出一股能夠將局面推倒重來的政治意志和現實力量。當時,主流政壇的政治賢達,又再力圖影響諮詢結果,他們積極在不同陣營間謀求較為民主化的「政制共識」。

這次,人們以共識之名,算是向中方施壓,或表面上跟社會瀰漫的無力感拔河。

當時,有兩個方案較能反映出這種努力。

一是由殖民地政治精英(例如李鵬飛、鄧蓮如)提出的「兩局共識方案」,該方案當時已經提出「2003年」普選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民主視野,並且受到不少支持(註5);又或是,民主派及工商界人士一同協調出、相對保守的「四四二方案」:首屆立法會的普選議席佔「四成」,第二屆是「六成」 (天可憐見,在2013年的今時今日,立法會的直選比例,也不超過五成)。

值得一提是,以上兩個方案有兩點突破:首先是不同陣營的跨黨派連合,像是上述民主派、工商界和兩局議員,原本是「大纜都扯唔埋」,但他們因為六四而放下分歧(註6);其次是,兩個方案均是保守陣營有份參與並主張(如工商界和兩局議員) ,他們的取態都比之前走得更前。這折射出八九之後的社會心情,社會上下均要求「加快民主步伐」。

可是,這一切都無功而還,哪怕是如此溫和的共識方案。最終出爐的所謂小憲法,跟以上的要求都有一段距離 (註7)。

脫離香港的《基本法》

諷刺是,以上受到輿論關注的「共識方案」,大抵只是社會精英和賢達間的「共識」,它們到底有多大程度反映全體市民意願,恐怕頗成疑問。有調查顯示,很多巿民並不了解這些政制方案的內容 (註8)。

再者,在這次最後諮詢完結的前兩天,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所收到的意見,僅佔去年的百分之五,只三千多份 (第一次公眾諮詢期有70000多份)。無可否認,這是個失敗的諮詢,正如一位評論者説道,六四後港人心死,基本法諮詢已「無可無不可」。在此,看看諮詢委員會秘書長梁振英的回答,實在值得玩味。

不改厚臉皮本色的梁振英,對諮詢反應表示滿意,然後分別說了三個冷淡的理由,一是這次基本法草稿寫得好,人民便無需表達意見;二,受六四影響;三,今次沒有團體發起「一人一信運動」。

第一個是語言偽術,第二個是客觀理由,但第三個則折射出更大的荒誕。梁振英所説的「一人一信運動」,就是在1988年第一次公眾諮詢期間,民主派收集的六萬多份意見­書(都是要求97年全面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則不少於半數直選產生)。也就是說,六四後的《基本法》脫離香港的程度,不單止市民反應冷淡,而且連群眾運動式的一人一信運動也缺席,只餘下民主精英間的協商和角力,縱穿然最終也不得要領
六四後,政治精英和團體走上協調和共識之路,而「九七普選」和全民投票(註9)等原初立場,都不再是重點。

歷史怪胎

六四後,中方以快刀亂麻的方式再次啟動《基本法》諮詢,梁振英就語帶恐嚇地解釋過:

「如果香港人放棄《基本法》諮詢,在沒有香港人參與的情況下,會給中國當權者一個藉囗,在《基本法》中加入一些不符合港人意願的條文」,云云。

然而當時早已有評論予以揭穿,在一篇題為《不懲元兇——港人不參與基本法制訂》,作者盧斯蒙建議將梁振英的話倒過來説也無不可:「在有香港人參與的情況下,會給中國當權者一個藉囗,強説製訂出來的《基本法》已符合港人意願,而實際上卻不符合香港人要求民主的意識。」(14-06-1989)

這難道不是預言?!但至少當時的人仍然清色。

《基本法》定案後,一份民意調查顯示,百份之五十五市民不滿《基本法》,滿意的只佔百份之二十四(註11)。因而,憤怒立即爆發:罷課、焚燒《基本法》、港人信心降破六四低點(23-02-90 《明報》)、狠批《基本法》的港方起草成員乃「橡皮圖章」,餘不一一。

可以說,若將《基本法》置回它的歷史脈絡,那麼你就會知道,90年代通過的那一部小憲法,其實是臍帶連繫8964的又一歷史怪胎。

(註1)例如,鄭宇碩在一次訪問談到:「過往一向少人質疑的中英聯合聲明,如今已有人提出重寫的論調:而基本法的價值也受到懷疑。」(20-08-1989,明報)
(註2)引自吳靄儀的《必須重新考慮聯合聲明》,1989年6月13日
(註3) 去年《基本法》草案第一次公眾諮詢之後,人們信心盡失,因為中方漠視,民主派所提交的六萬多份意見­書,都是要求97年全面普選行政長官,立法機關則不少於半數直選產生,而自己弄出一個保守的雙查方案,惹來假諮詢的聲討。
(註4) 僅有百分之一表示已向諮委會提交意見。同一調查表示,有八成受訪者支持利用民意調查,選出最為港人接受的政制方案。此一民意調查受明報贊助及委托香港市場研究社進行, 隨機抽樣選出五百四十一名市民做電話問卷調查。(29-09-1989,明報)
(註5)當時,不少區議會的投票議決結果、社區和學院的小型投票結果和民主派人仕,都表態支持《兩局共識方案》。甚或,連堅持9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大律師公會也稱「兩局共識方案」「可取」。
(註6) 保守派的取態比之前走得更前,同一時間,為了形成共識,一些民主派願意折衷(如李柱銘和司徒華也表示過),不再純粹堅持「九七年立即普選行政長官」的單一立場,而考慮支持「兩局共識方案 」或「四四二方案」(18-09-89,明報)
(註7)現今的基本法,首屆立法會只有33%直選,第二屆才40%。
(註8)註4中的調查也指出,對於坊間各政制方案,大部分受訪者表示不明白;而對於九七年立法機關議席的直選比例,逾半受訪者認為該佔五成或以上。
(註9) 六四之前,協調和共識之類的修辭,一直是中方的語言偽術,以之邉緣化時常「企硬」的民主派,要求民主派協調出不同陣營都接納的方案。但民主派一直以全民投票回應協調的指控,協調不了就公決,就以公投方式一同到市民中去確定真正的共識。然而,六四後的協調路線,似乎是背離原初了。

(註10) 1990年2月,基本法起草工作正式結束,明報社評引述了一項民調:「但同時,在政制模式是否能反映大多數民意這個問題上,認為『不能反映』佔百份之五十五,相對於認為可『反映』的佔百份之二十四」,相差成一倍。(1990年2月25日明報)


梁振英的真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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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草案有關行政長官選舉方案,究竟有沒有公民提名的建議?本來並不是甚麼難解的歷史懸案。相信不少當年跑過《基本法》新聞的記者,都會收藏了那本1988年4月出版,淡黃色封面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大家不妨從床底拿出來,翻開附件一特首選舉的部份,總共羅列了草委們提出的五個方案,其中方案三:600人組成的選舉團投票產生特首,候選人就「由50名香港永久居民提名」。50名香港永久居民提名,不經任何政治篩選和審查,不需經過甚麼入閘和出閘的繁複程序,就可以正式成為候選人,這不就是不折不扣的公民提名嗎?美中不足的是,這個方案相當保守,不是一人一票普選,特首仍由小圈子選舉產生。

我不知道梁振英是一時搞錯了,還是不學無術的幕僚根本沒有查清事實,也可能是因為政治正確的需要故意歪曲歷史。梁振英出席《基本法》研討會時,正式發言,斬釘截鐵說當年沒有任何公民提名的建議:「五個方案當中,兩個是普選行政長官的方案,但兩個普選方案都沒有公民提名,更沒有方案要求公民提名,沒有人說沒有公民提名的普選,就不是真普選,更沒有人提出甚麼國際標準。」

梁振英可能以為,謊言不停重複,就可變成事實。可惜,《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這本歷史文獻還未完全被燒光,當年為起草《基本法》嘔心瀝血的草委,仍然健在,仍然頭腦清醒,仍然良心未泯,李柱銘以歷史證人的身份直指梁振英揑造事實。好鬥成性的梁特首不但不肯認錯,翌日更發表聲明重申立場,再一次指摘有人「憑字面猜度,鑽文字空子」。

特首辦的聲明,在4月5日下午3時50分刊登在政府新聞署的網頁上。「我昨日(四月四日)在《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研討會致辭時指出:在《基本法》草擬期間,一九八八年的《徵求意見稿》臚列了五個行政長官產生方案,在兩個普選行政長官方案中,都沒有公民提名。其他三個非普選方案也沒有公民提名。」

在同一天,隔了不到四小時,特首辦又再發表聲明,內容幾乎一模一樣,但「其他三個非普選方案也沒有公民提名」這一句,靜悄悄被刪掉了。3時50分的聲明,在政府新聞署的網頁,也被活生生的人間蒸發。

「其他三個非普選方案也沒有公民提名」在早前的聲明中突然失蹤,顯然是因為梁振英發現,先前所說的「《基本法》草案沒有方案要求公民提名」說得太盡,根本與事實不符,因而作出更改。錯了,就大大方方認錯,說聲「對不起,我們搞錯了!」不就可以了嗎?為何要如此鬼鬼祟祟把網頁上的聲明偷龍轉鳳,還透過消息人士說:修正聲明是為了「澄清意思」。精通語言偽術永不認錯的梁振英,顯然是心中有鬼。

Who controls the past controls the future. Who controls the present controls the past.(誰控制過去就控制未來,誰控制現在就控制過去),這是奧威爾《一九八四》的名句。今天的香港政府新聞署,演活了小說中真理部的角色,企圖消減歷史,控制過去現在和將來。在資訊如此發達的今天,騙得一時,能騙一世嗎?

原文刊在蘋果日報

否決政改是依法治港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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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改六月將會進行表決,各路人馬都紛紛要求聯署否改政改的泛民轉軚支持政改。前立法會議員黃成智更指有意聯署要求泛民支持政改,是繼狄志遠後第二個民主黨黨員表態支持政改。現今,所謂溫和泛民其實已與建制無異,因為都是同樣地要求港人食毒蘋果。

《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段:「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正如基本法所述,政改須要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亦即聯署否決政改的泛民有足夠的否決權去否決政府現正推行的假普選。

是誰口口聲聲說要依法推進香港民主?是誰說要依法處理反水貨客示威?是誰說要依法拘捕佔領人士?是誰說警察是依法使用武力?七警依法拘捕了嗎?為何「溫和泛民」要騎劫聯署反對政改的泛民呢?一個議會,有正有反,平常得很啊;平日泛民提出的議案,例如動議平反六四,不都就因為建制派投下反對投票而不能通過議案嗎?為何泛民依法行使投票權就指責他們漠視民意?還有很多很多的香港人都是反對831框架的,為何這些市民意見不能在反對票中體現出來?

泛民都在依法玩這個政改的遊戲啊!你不服這個遊戲規則,就提請人大釋法嘛,又不是第一次,一次生兩次熟,唔爭在啦;再進一步又可以修改基本法呀,梁振英都說一國一制是常態,快點修改基本法做一國一制,所有土地收歸國有,無論你是屯地波、漁護署高官、侯氏族人還是新界原居民,一律都要面對一國一制,公平啊對不?

廿三條已經存在,但工聯會的吳秋北卻說要引入國安法;拿著澳洲護照的民建聯大律師馬恩國說了句「you are not even a fxxking Chinese」不夠爆,還要求設立「反港獨法」,又是視廿三條為無物;饒戈干都說勿動輒拿基本法說事。總之作為小憲法的基本法的無人尊重,甚麼依法施政甚麼按基本法辦事,通通都是廢話。早早了結香港,再在堔圳,上海弄個一國一制的新香港出來,將麻煩事弄在一起,不就簡單得多了嗎?

那些食政治老本的所謂溫和泛民,拿著泛民的餘暉卻想撈政治本錢,這樣騎牆的立場,就算連建制都嗤之以鼻,倒不如快快名正言順加入建制,隨便撈個政協做做,享受一下清福不就好嗎?喔,忘記了,有田少被免去政協一事,做政協還不如做騎牆泛民來得好呢。

《反港獨法》初稿,盡是惡法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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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港獨法》初稿,根本就是惡法。

民建聯的馬恩國,近日不斷推動特區政府立《反港獨法》,昨天在大陸《環球時報》的專訪中披露他擬定的《反港獨法》初稿。這份初稿,充斥著不合理的地方。

初稿中,「促使完全自治罪」指明否認、反對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的,最低判監5年,最高監禁20年。

這分明是打壓香港人言論自由。首先,《基本法》賦予香港擁有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權,根本中國不是全面管治香港(有人說管治即管轄,但管治和管轄理應是兩個概念),反對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只是反對一件不乎合《基本法》的事,有何不妥?同時,《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列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言論自由,即是有權於任何政治立場作出支持和反對的表態。一個人對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表達否認、反對的態度,是他表達自己政治立場的自由,有何不妥?為什麼連表達政治立場都有罪?這不是違背《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嗎?

本身罪名已經夠不合理,刑罰方面,還要最低判監5年?郭炳江犯了《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才判監5年。竟然有人認為表達否認、反對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政治立場,嚴重程度和郭炳江《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相等?這根本不合理。你看這不是由視《基本法》如無物之人寫下的極權惡法,還是什麼?

另外,所謂「本土意識擾亂秩序行為」指明於為宣揚本土意識召開的公衆集會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就最少要判監3個月,最高可監禁3年。

其實,已經有條叫《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的「萬能Key」法例,早已寫明對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曼最高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為什麼涉及「本土意識」,就要大大加重刑罰?是因為「本土意識」本身有問題?「本土意識」,即主張政府從地區居民利益及本土文化作本位而作規劃。這些意識個個地方都有,連廣州、上海、北京都有。而且,一個地方政府,不是應該要維護當地居民利益為優先嗎?難道主張此種意識,本質上是一種十分嚴重的罪惡?

馬恩國指香港人於遊行中辱罵內地人也算犯下「本土意識擾亂秩序行為」。如果市民於遊行中,遇上大陸人辱罵在先,一時沉不住氣還口,豈不是就最少要判監3個月,最高要監禁3年?而該大陸人呢,最高只是監禁12個月?大陸人豈不是變相有優待?法律豈不是偏向大陸人,而不是人人平等?

還有,「經濟援助違法行為」指任何人意圖直接或間接給「港獨」組織經濟援助,或從該組織收受經濟援助,最低判監2年,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那麼,如果有外地旅客於「港獨」組織募捐時,好心捐錢,就隨時被判終身監禁了。但是,我們是否先要攪清楚何謂「港獨」組織?主張維護香港人利益為優先,其實不等於主張香港獨立。更何況,一個地方的獨立與否,是一種命運自決政治選擇。若然香港是民主社會,有人主張香港獨立的話,何不攪場公投?要害怕得立下惡法打壓異見?

一個法治社會,立法理應講求以法達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實踐公民權公義。可是《反港獨法》初稿,既踐踏《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列明人民擁有的言論自由,又打擊人民政治表態及扭發表政治立場的權利,刑罰更是不合理地過重。你說,《反港獨法》初稿,如何實踐公民權公義,如何以法達義?

再說,香港現在有這麼多反水貨客的聲音,是因為政府一直無視一簽多行帶來的民生問題,無視市民對此的投訴。香港現在本土意識抬頭,是因為689上台後卻不斷出賣港人,唯大陸是從,本土利益岌岌可危。我想說,從來支持本土利益都不是一個政治立場,因為一個本地政府維持本土利益是天經地義的事。可是現在今代本地人及文化有淪為弱勢的危機,這一代人不得不出來捍衛。

現在,有人強烈地指出這些問題,舔共的馬恩國等人,不去想想如何解決問題,竟然打算解決提出問題的人?還是你們有意迫到我們不得不反抗,再借機立《反港獨法》、廿三條等惡法,加速香港「大陸化」步伐?

篡改了港人初衷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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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說在《基本法》起草時建議的5方案中,並沒有人提議「公民提名」,因而事後才作出這個主張,乃不符初衷云云。此話一出,已遭李柱銘等人反駁所謂「沒有提議」,本文不重複。

可真正的問題是,基本法何曾反映香港人的初衷呢?1990年基本法通過的版本,根本就拒斥了那時港人的普遍民主訴求,那末初衷從何說起?A貨初衷也算是初衷?

讓我提提大家,當年很多人提議過1997年全面普選行政長官(1988年下半年民主派收集並提交了 60,000多份建議書),但中央視為耳邊風;緊接六四後,則有社會廣泛支持的「兩局共識方案」(即由殖民精英李鵬飛、鄧蓮如提出「2003年」普選立法會和不遲於2003年普選行政長官的訴求),同樣不得要領,餘不一一。

在這樣的背景下,你就明白,所謂初衷的提法有多不誠實。換句話,假若以1990年港人的目光來衡量,基本法其實就是出賣了港人利益,它非但沒有反映初衷,而且更是將之篡改。

六四後,港人哀莫大於心死,很多人不願理會這份起草中的政治契約,畢竟大家心裏知道,基本法再好也無法擋坦克。所以,最後諮詢(1989年7月至10月)反應極之冷淡,無人聞問,這都是抹殺不了的過去。

值得一提是,當時是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梁振英,如何在那段屠城不久的慘痛時刻,依然以其語言偽術,唆使人們積極參與諮詢。翻查資料,他曾如此說道:如果香港人放棄基本法諮詢,在沒有香港人參與的情况下,會給中國當權者一個藉囗,在基本法中加入一些不符合港人意願的條文,云云。

多麼似曾相識,這不就是「袋住先」的原型麼?也就是說,接受現狀,否則更壞。從那些年的基本法,到今天的政改,他的這套威嚇修辭從沒轉變,而曾經既要你袋住先,之後卻視之為你的初衷,並以之相脅,這種無恥,就是基本法的歷史。

文章刊於今天明報

製造「港獨」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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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時節,牛鬼蛇神趁機紛紛上路。難得肆虐多時的流感飄移稍有減弱迹象,假期最後一天首次沒有嚴重個案和死亡紀錄,但享受假期的愉快心情,卻被籠罩着香江的基本法症候群徹底破壞。一群以香港為敵的權貴和政棍,上至689,下至粗口大律師和家道中落二世祖,以至「四人幫」時代緊跟中央的國粹佬,無不藉着所謂《基本法》頒佈二十五年的紀念活動,大放厥詞,既歪曲歷史,說《基本法》草擬期間未提過公民提名和國際標準,所以按照人大八三一決定框架制訂的政改方案,也是貨真價實的普選,又批評港人只懂權利,卻不識義務,所以應該加強教育,在學校推廣《基本法》。

一個法治社會從不須要求每個公民學習法律,因為三權分立和輿論監督,已可確保擁有公權的人士不得濫權,法治自然體現在日常生活中。《基本法》是確保所謂「一國兩制」、「港人治港」落實的小憲法,法律的根源雖來自《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卻清清楚楚說明在香港特區,除外交和國防外,高度自治,按照國家在《中英聯合聲明》闡明的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早前,工聯會理事長吳秋北奢言在人大提案將國安法引入香港,未開會已被勒令收回,唾面自乾,因為根本依法無據,完全違反習近平主張的「依法治國」和「依法施政」。如今東施效顰,假借不見經傳的所謂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名義,在法律界全無地位的馬恩國向京官提出《反港獨法》,變相為二十三條斬件立法,識者無不失笑,但兩大黨報卻煞有介事大事報道,明顯是要製造聲勢,為中共和土共內部的強硬派張目。

過去一周以來,《大公報》連番以頭條新聞大幅報道所謂港獨活動,知名人物如城邦派「國師」陳雲固然榜上有名,連寂寂無聞的小卒也被點名批判,看在不諳港情的中南海老頭子眼裏,當然怒斥大逆不道,無權亦要在黨內發聲,制裁香港的反中亂港分子。然而明眼人一看便知是個局,那就是以梁振英為首的一小撮反習反黨分子,眼看強硬路線日落西山,自己走上末路,心有不甘,不惜蓄銳反戈一擊,企圖扭轉乾坤。

如果大家不是善忘的話,應該記得雨傘運動結束後,習近平在亞太經貿會議期間與奧巴馬召開中美高峯會議後,公開表明佔中只是「大規模的社會違法事件」,而非土共和中聯辦一直大力吹噓的「外國勢力」策動的顏色革命,梁振英即改弦易轍,在施政報告特意點名批判港大學苑鼓吹命運自決和推銷港獨,兩大黨報便祭起反「港獨」的大旗,捕風捉影,不斷地在所謂「港獨」的議題上大造文章。目的不言而喻,就是要繼所謂「外部勢力」後再製造一個假想敵的政治稻草人,為強硬路線的政治立場鳴鑼開道。

歸根結柢,「港獨」的根源就是來自689,與他裏應內合、互相呼應的人孰神孰鬼,顯而易見。梁振英根本就是香港的周處,要解開香港當前政局的死結,別無他法,惟有周處除三害,不把689送上斷頭台,香港定必永無寧日。

原文刊在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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