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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維繫我們的,比那分裂我們的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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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17年前夕,香港正面對回歸以來最嚴峻的危機和挑戰。

6月10日,北京中央政府經國務院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強調在「一國兩制」下,「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6月20日,在國家級的黑客暴力襲擊下,「佔領中環」開始為期十天的民間全民投票,首日投票人數超過40萬,三天後逾70萬,最終有效選票近80萬。6月27日,約1800名法律界人士與法律學生在33℃高溫下,參與回歸後第三次法律界黑衣靜默遊行,抗議白皮書破壞「一國兩制」,遊行人數創新高,較2005年人大釋法遊行多出約一倍。

6月19日,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發放「港人最新信任及信心指標」調查結果,在6月6日至12日隨機抽樣調查中,有41%港人表示不信任中央政府,信任中央政府的為34%,「各項港人信任和信心指標大致保持平穩,只有港人對中央政府的信任淨值明顯下跌至負8個百分比。」[1] 另一個在6月24日發放的「特首及政府民望數字」民研調查顯示,特區政府「處理與中央政府關係及改善民生的滿意淨值明顯轉差」,「巿民不滿特區政府處理與中央政府關係的比率,現時為38%,是1997年以來的最差」。[2]

自1992年來的跨年代追蹤民研調查顯示,港人對中央政府的信任度在97回歸後曾經穩步上升,在2007年10月更達最高峰59%。[3] 回歸初期,由於中央政府信守「一國兩制」的承諾,儘管經歷各種逆境,港人仍然相信中央政府會落實«基本法»所賦予的「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在2001年8月至2005年2月,以及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期間,港人對中央政府的信任度甚至高於對特區政府的信任度,最高差距於2003年12月達18個百分點,那一年香港正飽受沙士、經濟低迷和«基本法»第23條爭拗的衝擊。[4]

但這一切似乎都已成為過去。«信報»創辦人林行止在6月26日的專欄中感嘆地指出,「香港呈現了老中青都感到北京的『管』、港府的『治』俱不得其法,憂慮長此下去,必會把香港弄垮。」[5]

同一天的«明報»社論更為悲觀,開門見山在第一段指出,「香港問題歷經30多年,近期社會氛圍之詭異極為罕見,因為包括官方和民間都認定本港將發生衝擊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亂局會演變至怎樣的程度,根本無法預測;但是,明知道香港安危面對嚴峻挑戰,卻沒有任何一方、任何人挺身而出,嘗試扭轉情勢,而是等待觀看硬碰後的結果。」[6]

誠然,在一切都政治化的今天,社會很容易被分化、撕裂,甚至對立。在標籤效應和傳媒渲染下,狹窄的政治觀似乎只有兩極化的選擇:要麼支持,要不然反對。政治的角力很容易變成寸土必爭的零和遊戲,但最終卻可能演成兩敗俱傷的雙輸局面。

33位基督教會的牧師和信徒於6月13日聯署發表了一份《關懷香港牧函》。[7] 他們不僅來自不同宗派背景,更代表了很闊的、從左到右的政治光譜,當中「有支持佔中的,有反對佔中的,有同情佔中的,有質疑佔中的,也有對佔中持中立意見的。」聯署的最重要意義不在於他們對政改方案已經有什麼共識,而在於儘管他們的「政治立場有顯著差異、甚至矛盾」,他們卻願意「聚在一起,透過聆聽、對話,甚至坦誠諍言,建立互信,在共同價值的基礎上,承認分歧卻彼此尊重,恩慈相待,保持合一。」換句話說,他們不能夠容許他們之間所持的截然不同的政改立場把他們(以及教會)撕裂和對立起來。聯署代表著一個信仰宣言:「那維繫我們的,比那分裂我們的更大」(That which unites us is greater than that which divides us)。

香港今天正面對回歸以來最嚴峻的危機和挑戰,然而,撕裂和對立並非是必然的。關鍵或許在於,儘管政治立場有顯著的差異、甚至矛盾,香港人是否仍然可以有維繫和團結整個社會的力量,並且大家願意把焦點和能量置放在其上?在政治紛爭之外,香港社會是否還有更重要的核心價值和原則?如果我們不容許我們之間所持的截然不同的政改立場把我們(以至於整個社會)撕裂和對立起來,我們必須問:這維繫和團結我們社會的重要資源是什麼?

註釋:
[1] 〈港大民研發放最新信任及信心指標的調查結果〉,2014年6月19日新聞公報。
[2] 〈港大民研今日發放特首及政府民望數字〉。
[3] 〈市民對北京中央政府的信任程度—按次計算(19/6/2014)〉。
[4] 〈市民對香港特區政府、北京中央政府及台灣政府的信任程度—按次計算 (19/6/2014)〉。
[5] 林行止:〈木馬藏龍匿虎?疑心搗港不寧!〉,«信報»,2014年6月26日。
[6] 〈山雨欲來風滿樓 治亂走向臨界點〉,«明報»社論,2014年6月26日。
[7] 《關懷香港牧函》。


政制要與國際人權標準掛鉤 白皮書要掏空香港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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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書》一出,即引來社會各界強烈抗議。(圖:蘋果日報)

政制要與國際人權標準掛鉤 白皮書要掏空香港制度保障

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聲明,呼籲中央與香港特區政府,回應市民在佔中投票中清晰而強烈的要求,按照人權公約訂明的國際標準的落實真普選。人權監察亦批評特首梁振英無視《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納入的國際 人權標準,配合中央的《白皮書》剝奪香港市民僅有的民主、法治、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權。

人權監察指出,中港當局本應就有道德和法律上的責任,履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 包括按照「普及、平等、無所歧視、不受無理限制、有真正自由選舉」等原則,充分保障所有人的提名、參選、平等 出任公職和投票的機會和權利,設計政改方案,落實真普選。讓市民在投票時能有真正的選擇,在真正選舉中自由而充分地表達其意志,投票給自己選擇的候選人,以建 立一個民意政府。針對香港的政改 而言,就是不要篩選,就是要終結特權政治。

人權監察注意到特首梁振英早前聲稱,指《基本法》講及普選的內容沒有「國際標準」這四個字。人權監察質疑 他無視《中英聯合聲明》訂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即使《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也如是訂明。

在中英談判之時,香 港市民早已不相信「中國特色」或「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的、任由中共定義的所謂 「公民權利」,中英雙方因此在《中英聯合聲明》中,訂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令香港的人權準則和保障,與反映普世價值的國際人權標準掛鉤接軌。這項「掛鉤」 的承諾也納入了《基本法》第三十九條。

特首梁振英嘗試將《基本法》與國際標準脫鉤,不過是配合《香港一國兩制白皮書》,否定「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承諾,以便剝奪香港市民僅有的民主、法治、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權,掏空香港的制度保障,方便他們專權管治。

面對此否定香港基本制度和保障的重要關頭,香港市民更要 依靠自己,為自己和為下一代,捍衛香港即普世的基本價值,維護我們的自治、民主、法治、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權。

註:圖為編輯所加

民不畏牢,奈何以牢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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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香港社會的撕裂,最令人憂心的,不是當中個別的激烈行動,而是越來越多的溫和人士和專業人士表達對政府的強烈不滿與不信任。社會的嚴重撕裂,我們能夠把責任都推給組織遊行或參與靜坐的市民嗎?說實話,我個人並不反對新界東北發展。香港不是東方之珠嗎?過去幾十年香港社會不是一直在發展中嗎?為什麼市民今天會對東北發展大聲說「不!」呢?為什麼市民不再相信他們原來才是東北發展的受惠者呢?

回歸僅17年,社會已經出現管治危機,政府有什麼責任呢?顯然,沒有認受性的政府是無法解決今日香港的管治危機,無力解決管治危機的政府必須謙虛地把權力回歸給人民。

為什麼要發警告信予「毅行爭普選秘書處」負責人呢?為什麼要以冰冷的法律去對付一群和平示威和靜坐的組織者和留守者呢?[1] 何必把一群非暴力的善良市民和學生逼向牆角呢?

管治不是控制,我們必須「對那些抱持不同信念的人保持尊重與仁愛,避免激化矛盾,導致更深的撕裂。」[2]

面對80萬的投票選民和逾50萬的遊行市民,如果大家聽到政府的唯一回應,就是「沒有法律效力」,如果大家看到政府的即刻行動,就是大事檢控,請告訴我,這政府的政治智慧是什麼?這政府所依恃的是什麼?

要檢控七一遊行的組織者及遊行後留守遮打道的行動者?恐怕自願加入被檢控行列的人數會越來越多。可以只檢控組織者及留守者而不檢控前來自首的參與者和支持者嗎?還有,這種罪名坐得了幾天牢?就算坐了,以現在的香港民情,恐怕把監牢都坐爆了,也關不住一半人。

再說,就算把這些人都告上法庭了,又怎樣?難道香港從此就太平了?或者只是激發更多人上街及公民抗命!

必須注意的是,法治是一把兩刃的刀,可以堅決捍衛港人在《基本法》下應有的權力和自由,也可以淪為政治工具,單靠警權治港。

民不畏牢,奈何以牢懼之?人民與政府對抗,政府與人民對著幹,這絕非社稷之福。

我不喜歡對抗。我不是遊行常客,更不是「得閒遊行當行街」一族。過去25年來,上街遊行只得4次,沒有一次可以從起點走到終點,嚴格來說,只是屬於「不被計算上數的」遊行人士。我對政治的興趣不大,而且厭惡電視所看到的今日議會的對抗文化。作為一個小市民,我希望看到的是,政府有聆聽民意的誠意,有和異見人士對話的勇氣,以及有化解管治危機的智慧和能力。

耶穌說:「你們中間誰有兒子求餅,反給他石頭呢?求魚,反給他蛇呢?」[3] 作為一個家長,導演張堅庭展現了更高的政治智慧:「我希望梁特首由此(反叛女兒)而明白現在社會撕裂,年輕人的不滿,如果把香港縮小成梁特首的家庭單位,他家裏的問題,不正正就是香港現在面對的問題嗎?⋯⋯對香港時局,他應該以父親的卑微心態和社會溝通,如果他對養育成長的女兒尚且如此寬待,那麼對授權予他的香港社會,他更應以慈父的心好好溝通,以寬容態度對付異見,向中央爭取﹕讓他和香港人多點空間,好好處理家事。」[4]

香港的父母官在哪裡呢?

註釋:

[1] “You Salute The Rank, Not The Man” [短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bUsY0fdjs8。
[2] 《關懷香港牧函》 ,http://iquest.hk/?p=7954。
[3] 《馬太福音》7: 9。
[4] 張堅庭:〈特首女兒的難題〉,«明報»,2014年 7月 2日。

林鄭月娥華爾街撰文 籲政改「袋住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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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今日在美國《華爾街日報》撰文,最重要一點是第五點,林鄭月娥表示2017普選特首不是最終方案,2017年後可以再作修改,暗籲泛民主派議員「袋住先」。

不過林鄭月娥在文中提到的「再作修改」,乃指『例如改進提委會的廣泛代表性或改善提名特首參選人的「民主程序」。』這表示香港的普選仍只會在提名委員會的框架之內,不會有提委會提名以外的方案,即否決公民提名、政黨提名。

林鄭月娥在文章中提到,普選特首的字眼在1990年起草基本法後才首次出現。又指在回歸後的幾屆行政長官會立法會選舉都更趨民主,指中央有誠意落實基本法承諾,但中央對香港的政制發展有法上的權力及義務。

林鄭月娥強調,香港的政制涉及到國家對香港的主權行使,以及對「一國兩制」框架的全面落實,香港應嚴格依照基本法進行政制發展,而提名委員會不能被削弱,或者被其他提名形式繞過。

文章最後呼籲議員要拿出政治勇氣支持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令香港踏出民主進程的一步。若政改最後被推倒,特首將會繼續由1,200人組成的選委會選出,香港人將會大感失望。林鄭月娥認為在這考慮下,抉擇是清晰可見的。

〈林鄭月娥:香港選舉改革規則——中央沒有辜負對港人承諾〉翻譯全文

今個月,香港在政制改革程序踏出第一步。行政長官首梁振英於7月15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提交報告,提及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產生辦法有需要作出修訂,以達至普選。我帶領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為此進行了為期五個月的公眾諮詢。

全國人大常委將在未來的一至兩個月通知行政長官能否修改基本法,以達至2017年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我們期望人大「開綠燈」,亦計劃在此基礎上就更具體的建議進行另一階段的公眾諮詢,以期在立法起草到在立法會表決都能夠達至共識。

我對於未來展望有幾項意見:

首先,1984年所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並沒有列明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行政長官,僅指特首可透過當地選舉或諮詢所產生。普選特首是在1990年起草《基本法》時才首次發表,以達至最終一人一票選出特首的目標。值得一提,1990年港英政府統治期間,立法會並無任何直選議席。

相反,自香港於1997年回歸中國起,幾乎每屆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都更趨民主化。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肯定了2017年特首可以用一人一票方式選出,其後的立法會選舉亦可以一人一票選出。這顯見出中央堅守在基本法中作出的承諾,亦有誠意讓香港落實更大程度的民主。

第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而成立。《基本法》第12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就制定香港政制及政制發展進程保有憲法上的權力及義務。

設計包括全民普選在內的香港政制時,涉及到國家對香港的主權行使,以及對「一國兩制」框架的全面落實。據規定,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修訂必須於立法會取得三份二的大比數通過、獲得特首的同意以及人大常委的批准,這顯示了一人一票選特首並不單是香港自行決定的內部事務,而是在國家與地方事務之間的關係上息息相關。

第三,香港應嚴謹地遵循基本法處理政制發展的事務。此亦為香港的核心價值。《基本法》第45條指出,「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香港及內地的法律專家亦肯定了提委會在提名方面有實質的權力,不能以其他提名形式削弱﹑繞過或淡化。按《基本法》第45條的框架下,剛結束的公眾諮詢已收集了各界對提委會的規模﹑組成﹑成立辦法及特首提名程序等的意見。

第四,任何對選舉辦法的修訂需要獲得立法會三分二的大多數支持才能通過。現時沒有任何單一政黨可於立法會的70席中取得47票。有見及此,跨黨派的支持是必要的,而跨黨派的協商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若然政府未來的政改方案未能得到立法會的足夠票數,香港民主發展將停滯不前,如同2005年時香港錯失對07/08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修改的機會。這結果不單令香港人大感失望,亦對政府運作產生不良影響。我們期望立法會議員能夠顯露出政治勇氣及發揮務實精神,讓五百萬合資格選民在2017年有機會一人一票選出特首,為香港帶來改變,否則將繼續由1,200選委會成員票選特首,只會原地踏步。

第五,在對未來的展望方面,不少人懷疑2017年的選舉安排將訂為最終方案,因此採取「孤注一擲」及「絕不妥協」的對策。為配合《基本法》列明的循序漸進的原則,及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未來香港將有可能就選舉安排作進一步修改,例如改進提委會的廣泛代表性或改善提名特首參選人的「民主程序」。

處於香港歷史的關鍵時刻,保持冷靜清醒﹑務實及委協的精神對香港是最為有利的。否則我們不能夠在普選上踏出有利民主進程的關鍵一步。我全心全意致力於與立法會及社會共同制訂一個合法、可行和清晰易明的2017特首選舉方案,爭取社會以及立法會的支持。

編輯:歐陽聯發、黃俊邦

北京能有何「石破天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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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京港關係危矣!「兩制」實質亡矣!〉作者程翔

程翔先生於9月1日《明報》發表〈京港關係危矣!「兩制」實質亡矣!〉一文,當中提到「據一位知情人士說,北京當局已經為政改方案不獲通過作好足夠的準備,屆時將會有『石破天驚』的安排」,如此說法屬實,究竟這個「石破天驚」的安排最有可能是甚麼﹖這將是本文探討的課題。

解散立法會重選,風險極大

關於北京在政改問題上會有何「石破天驚」的安排,執業律師陳舊人近日在〈公安充港警與解散立法會的可能〉一文中,推斷特首運用《基本法》第50條下的權力解散立法會。本人對此說法甚有保留,並且認為可能性不大。因為縱觀歷屆立法會地區直選結果,泛民的總得票率一直維持在六成左右,即是傳說中的「六四比例」,而特首如因政改方案被否決而解散立法會,勢必激起泛民支持者湧躍投票﹐選情也會因此事必被傳媒廣泛報導而變得高漲,吸不少中間選民參與投票。

在一般情況下,選情越高漲游離票越多,對泛民越有利,建制派長年累月經營的鐵票策略也會失效。除非北京真的掌握到足以令選情完全逆轉的黑材料,否則此計實非上策。問題是中共既然有此殺著,為何不索性讓2017年落實真的特首普選,然後再在此事出招打擊泛民呢﹖為何又需要北京當這個醜人,透過人大決定「落閘」扼殺真普選﹖故,猜測北京掌握泛民黑材料所以有信心解散立法會,既無實據,邏輯上也似乎說不通。

況且,即使北京掌握泛民大量黑材料,也未必能保證令選情完全逆轉,畢竟輿論民情如潮水般波動,而且不少平日關心時政的選民也必知道,泛民在政治現實上必須保住它在議會內的關鍵少數地位,否則政府將來只會更加肆無忌憚。即使所謂的黑材料足以令幾名泛民議員喪失參選資格,甚至被捕入獄,泛民的第二梯隊也可補上參選,然後再次使用哀兵策略,鼓勵泛民支持者「含淚投票」,最終保住議會的1/3以上席位。

另外﹐運用《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還有一個風險,便是如果此計失敗,政改方案再被否決,特首便必須辭職。根據《基本法》第52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如此說來,此計失效的話,將會令香港陷入史無前例的憲政危機,絕對是兵行險著,選戰也無必勝把握,北京絕不會出此下策也。

絕招是修改《基本法》?

是故,若要推測北京將有何「石破天驚」的安排,我們必須從《基本法》中看它可用甚麼「超技術」,當中最「屈機」的方法是運用第159條啟動修法程序,直接修改〈附件一〉乃至第45條,最終令2017年的特首選舉必須用北京預定的假普選方法產生﹗

大家只需細讀《基本法》第159條第二款,便可知原因在哪: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除了香港特區外,人大常委和國務院都擁有《基本法》修改提案權。換言之,人大常委或國務院其實可以完全繞過說好的政改五步曲,甚至不用等立法會通不通過政改方案,在2015年的全國人大會議內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夾硬將2017年的特首產生辦法寫入〈附件一〉之內﹗也可等政改方案來年被立法會否決後,在2016年的全國人大會議內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令特區政府有推行假普選的所謂「法理基礎」。

我們只需再加上人大常委在之前8‧31頒佈的決定,便知人大是必然不可能認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違反《基本法》。是故,人大也不會宣稱自己的修法違反《基本法》第159條第四款,必然是「依法落實特首普選」,從安全系數的角度來看,這才是真正的「零風險」﹗

其實利用修法「屈機」,此一說法並不新鮮。早在今年三、四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劉迺強便曾撰文,聲稱「立法會不通過,並不等於中央不可能乾脆就頒布一套普選辦法出來」(連結),親建制學者陳文鴻也曾在《東方日報》撰文,表示「人大有權修改、解釋《基本法》,不需香港特區立法會覆審或認可。人大立法後特區立法會便要接受、執行。香港便可不理少數議員的反對,在一七年落實中央政府承諾的普選」可見這法不單風險更低,亦具有操作性,才會有人提出來。至於這究竟是有人獻計,還是北京想借人吹風試水溫,這便不得而知了。

結語

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在2011年說過:「《基本法》一旦修改形同打開潘朵拉盒子,難以收拾」,個人一直非常贊同他的說法,也一直反對香港時常有人提議修改《基本法》,原因是大家似乎忘記了,啟動修法程序的權力從不只限在香港,北京也有此權力﹗根據條文的寫法,他想修、怎樣修、何時修,我們完全管不了他﹗現在我們只能期盼北京自律,否則《基本法》原有的認受性,勢必蕩然無存,情況便真的如王主任所言,打開了潘朵拉盒子,局面將難以收拾。

憲制基礎和法律規定不可作為侵犯人權的藉口(人權監察新聞稿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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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基礎和法律規定不可作為侵犯人權的藉口
人權監察新聞稿2014年10月9日

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聲明,認為今次香港特區政府,以「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和法律規定」作為與學聯會談的議題,是這種「以法治人」策略的延續。人權監察質疑港府正重施故技,利用中央控制《中國憲法》、《基本法》和人大常委的決定和解釋,以及否定或曲解人權公約,以否定按人權公約中的國際標準落實香港市民的普選權利,帶學聯「遊花園」,並藉此否定示威群眾和市民的民主訴求。人權監察要求當局提出方案滿足市民普選與和平表達權利等要求

人權監察要提醒港府和公眾:國際人權體系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各國不得以本國憲法和其他本土法律作理由,作為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的辯護,更不可用「國法」為藉口,侵犯個人的基本權利

早在1959年關於法治的《德里宣言》中,就早已指出,法治必須建築在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法律之上。訂立惡法,要人民遵守,並非維護法治,只不過是「以法治人」。

人權監察要求,中港當局按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要求,在解釋《基本法》時,要選取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下的責任解釋,以顧全有關普選的國際義務。[1]如果《中國憲法》、《基本法》和所謂人大常委的決議,一定與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下的普選義務不相容,就只是說明《中國憲法》、《基本法》和所謂人大常委決議屬侵犯人權,必須修改。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就清楚說明,國際法的原則是,一項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不得援用其國內法的規定來為其不履行條約義務進行辯解」。

人權監察批評,一直以來,香港特區和中央兩政府都視法律為政治工具,「以法治人」,不惜違背國際人權標準的憲法和其他法律文本,對付大陸人民和香港市民,限制甚至剝奪其基本權利,在政府違反國際法之時,卻又以「守法」來對付反對惡法的大陸人民和香港市民。解鈴還須繫鈴人,中央政府在漠視港人權利和國際準則,向真普選落閘在先,特區政府以不當武力對付示威人士在後,現在是政府提出方案滿足市民普選和和平表達權利的時候了。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清楚表明:「雖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二條第2款允許締約國根據其國內憲法程式實現《公約》規定的權利,但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的]原則適用於防止締約國引用其憲法或者其他國內法的規定來為其未能履行或者實施條約義務進行辯解。」(第31號《一般性意見》[2])

儘管《公約》不強迫實行任何特定選舉制度,但締約國實行的任何選舉制度必須與第二十五條所保護的權利相符,並必須保證和落實選民意志之自由表達。必須執行一人一票的原則,在每一國家選舉制度的框架內,投票人所投下的票應一律平等。劃分選區和分配選票的辦法不應該歪曲投票人的分配或歧視任何群體,不應該無理排除或限制公民自由選擇其代表的權利。(第25號《一般性意見》[3])

該委員會又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二條第2款亦規定,「締約國必須採取必要步驟在其國內制度中實行《公約》所承認的權利。因此,除非這些權利已經獲得其國內法或者慣例的保護,否則締約國必須在批准《公約》時對其國內法律以及慣例作出必要的修訂,以確保同《公約》保持一致。第二條規定,如果國內法同《公約》發生衝突,必須修訂國內法律或者慣例,以便達到《公約》實質性保障措施所規定的標準。」

人權監察亦懇請特區政府,勿再以落實國際標準就要剝奪外籍人士選舉權,以及香港只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讓不同政見人士有機會當選就危及所謂國家安全」等謬論,反對普選。[4]人權公約只訂明最低人權保障,並不要求、而且反對以公約的最低保障作理由,去削除已有或更好的人權保障;民主國家的地方政府都不必與中央政府政見相同,多民族和移民國家也不會籂選地方政府的候選或當選人,這些國家的民主選舉都不致危及國家安全。

註釋:
[1] 委員會第一〇七屆會議通過的關於中國香港第三次定期報告的 結論性意見(2013年3月11日至28日)
[2] 第31號一般性意見:《公約》締約國的一般法律義務的性質
[3] 第25號一般性意見:第二十五條(參與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權利
[4] 第25號《一般性意見》:第二十五條(參與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權利)

戳破林鄭「語言藝術」的完美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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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原本順著文路會續寫「雨傘運動」的評論,但因10月21日政府與學聯就政改對話,筆者亦先加插這篇文章。

「雨傘運動」的發展,已經由運動變成「對奕」;對奕不是在說肢體碰撞那種低層次的對立,而是在進行較「文明」及「不顯眼」的「宣傳戰」及「輿論戰」。

對戰的目的,就是尋求支持,畢竟在香港,沉默的大多數才是最關鍵的決定性因素;這個戰線,筆者將會在下一篇發表。

本文只是就政府及學聯對話的內容而作一點評論。那就讓我們回到理論基礎。先放下「佔中」或「警方」或「法治」等因素。

劉夢熊先生10月17日在明報署名文章[註1],其實已經概括了一個很重要而學聯不斷堅持的因由;為何「人大」會突然收緊「基本法」的標準;硬加了「三度閘」?

由四大界別組成1,200的提名委員會
每名候選人必須得到提名委員會「過半數」的支持
只可以有2 - 3名候選人

普遍香港人不是法律或憲法專家,不可能聽得明白「人大」的權力以及「基本法」的規定權限;所以當林鄭月娥不斷地重複「人大定下的框架」只能跟從,港人亦會認為是「順理成章」。

學聯及讀者,不斷在報章中評論「人大」的標準是「僭建」,但卻無法提出任何一個讓人明白的例子;筆者大膽地找來一個較接近的例子來闡述。

人在追求法制的健康,政制的健康,同時亦追求生理的健康。食品,藥物等等的安全,沒有黃藍之分,大家都極為重視。

對於食物及藥物安全,我們必須有一個準則去作為安全的標準,那就是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成立的目的,透過科學的研究,為聯合國成員就有關人類健康制定不同的安全措施及數據。

這種不偏不倚的獨立客觀標準,且讓筆者定為「國際標準」。

食品安全,相信大家都會聯想起「地溝油」及「含鉛量」。筆者選用一個「外國例子」來作為例子。

一提起食物含鉛,大家都會特別敏感,最近都有一個牌子的餐具被指「含鉛量超標」[註2]。 香港目前已經處於一個「你講乜我信乜」的「缺乏獨立思考」年代,這種「離地港豬」的性格就是林鄭月娥的「目標客戶群」。

首先,天然食物本身都會有不同的含鉛量;包括市民經常食用的海蝦,沙律醬,果仁,牛肉等等。《FDA’s publication Total Diet Study Statistics on Element Results(December 11, 2007)》[註3];其至連平日呼吸的空氣都會吸入少量的鉛浮粒子。根據美國疾病控制中心所發表的《Inorganic Lead Exposure, Metabolism and Intoxication》[註4],人類平均每天從空氣及食物中吸收大約300-400 mcg。

基於人體可以依靠生陳代謝來排出鉛份,所以世衛制定了「人體安全鉛份攝取量」[註5],每日可以進食243mcg

有了這個「標準」,食物及藥物的生產商都會以此進行測試以符合要求;但為何仍會有不同的貨品會被指控為「含鉛量超標」?

筆者在美國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的一份報告,Survey Data on Lead in Women’s and Children’s Vitamins [註6],當中測試了在美國市面中出售的324隻維他命補充品,而FDA的標準為75mcg,比起世衛的標準收緊超過3倍。

這種「收緊的標準」就如人大的落閘,有利於國家隨時將「特定的牌子或產品」訂為「超標」,有利於國內的商品貿易保護。

吃進口的食物和藥品,訂得緊一點不是對食品安全更有保障嗎?問題就是這種收緊方式可說是「隨心所欲,全無標準」;只是利用自己的權威來對國外的挑戰者提高門檻。

2007年,Mattel旗下品牌費雪(Fisher-Price)突然因為玩具塗料的含鉛量超標而全球回收,(突然的超標,正是因為新條例的通過 [註7]而「突然」收緊含鉛量的標準)。這種隨執政者隨意搬龍門讓你們帶來生意及生命的損失,[註8]還不夠深刻?

林鄭月娥說的框架,是誰定的框架?等於常說的超標,是誰定的標?尤其是,這個標準已經訂得超越正常人的理解時,要求回到原來的準則又是否過份?

李元霸

參考文件 :
1. 2014年10月17日明報新聞網觀點
2. 2011年12月24日蘋果日報
3. U.S. Food and Drug Admistration : Total Diet Study Elements Results Summary Stastics Market Baskets 2006 through 2011
4. Inorganic Lead Exposure, CRC Press 1994 , By Nicolo Castellino, Nicola Sannolo, Pietro Castellino
5. IFCS Forum V- Side Event on Heavy Metals, 23 September 2006
6. U.S. Food and Drug Admistration : Survey Data on Lead in Women's and Children's Vitamins
7. Bloomberg 30 September 2010
8. 2007年8月14日蘋果日報

溫水煮蛙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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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1日,林鄭司長與學聯代表會面時說過:「基本法是不能修改的。」
但從回歸以來,人大多次釋法,每條神聖的、主宰700萬市民生活的法律條文如何演繹,完全掌握在人大常委手上。其中附件一第七條乃行政長官產生方法的基石,更是歷盡多次演繹:

1990年

「二零零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1) 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2) 行政長官同意,3) 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這程序被外界視為三部曲(圖中左邊程序)。

2004年

「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行政長官應向人大提出報告,由人大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確定』」

2004年釋法否決了所有人提出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權力,只有政府才能啟動政改,而三部曲亦被硬改成五部曲

2014年8月31日,人大對於2017年特首產生方法作出三個「決定」
「提委會按照選委會組成」
「候選人要得到過半數提委會支持」
「行政長官候選人只可是兩至三人」

這個包含三個限制的人大「決定」與2004年釋法時所說的人大「確定」有很大差異。

「基本法是不能修改的。」

梁麗幗同學在同一場合上說:「法例是用來保障人民,而非限制人民。」究竟社會的反對聲音是應該用更強硬的法例去規管,或是用軟性包容,求同存異,在對立中找出中間點?法例是死物,是白紙黑字硬繃繃的條文,人大一次又一次釋法,不斷用法律包裝及解決政治爭拗及分歧,但恐怕紙不能包著火。若政府仍然視政改為零和遊戲,未能於兩極意見中取一平衡,這鍋加熱了十七年的溫水終會被推至沸點。


圖言 Facebook 專頁


談《中英聯合聲明》「失效」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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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剛過去的星期二(12月2日),英國國會下議院就中國政府拒絕向外交事務委員會委員發出簽證赴港一事進行緊急辯論,委員會主席奧塔韋(Richard Ottaway)表示,曾收到來自中國的官員指,《中英聯合聲明》已在1997年失效,故此英國無權就「聯合聲明」在香港施行的情況進行調查。

這事帶出了兩個訊息,一是究竟兩個締約國簽訂的條約,能否由其中一國單方面宣稱失效?二是《中英聯合聲明》失效的話,是不是意味著清末時三條關於香港問題的條約──即《南京條約》(1842)、《北京條約》(1860)、《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1898)──將同時恢復效力呢?

政府及建制派常說,香港應以中史科取代通識科,認為學生了解中國歷史很重要,那麼,我們就翻開歷史,看看怎樣理解「《中英聯合聲明》失效」這個訊息。

19世紀中葉,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因為工業革命的發生,急需尋求海外市場來傾銷大量生產的商品,以換取更多的資本作生意的擴張。相比於西方如歐美,遠在東方的亞洲,是亟待開發的處女地,尤以當時中國為甚。從前,我們的中史教科書都說,自清於1644年立國,即採取「閉關自守」政策,因此中外交往不多。其實這是大可商榷的,史景遷(Jonathan Spence)指出:「從1600年以後,中國作為一個國家的命運,就和其他國家交織在一起了,不得不和其他國家一道去搜尋稀有資源,交換貨物,擴大知識。」事實上,去到晚清時期,中國的人口已達四億,這是一個非常龐大的潛在市場,對於急於尋找市場的西方國家來說,自是非常希望能在中國營商了。而且,假如清廷是「閉關自守」,便難以解釋為何葡萄牙自16世紀一直管治澳門,直至2000年。

其實在19世紀以前,中國並非沒有和外國做生意,只是因為中國地大物博,物產豐饒,絕大部分物品都可以自給自足,不假外求。加上中國手工業興旺,反而是外國渴求中國產品,導致長時間都是中國享有貿易順差。西方國家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都以擁有中國製產品為身份象徵,尤以貴族為甚。這個情況終在西方工業革命後被打破。

由於清廷的天朝心態,對外國來華貿易視之為「恩賜」,初期外國人來華貿易顯然都接受清廷的這種態度。但是後來清廷因為未能趕上世界的潮流,對外國來華貿易諸多限制,商人遂轉而要求其所屬政府向清廷施壓,包括使用軍事力量來打開對華貿易的大門。當軍事力量一出,外國便發現了清廷的軍力不堪,於是便對用軍力威嚇的忌諱減低了,這就揭開了中國近代史的序幕。

1839年清廷與英國政府就貿易問題交戰,導火線是鴉片問題,故此中國歷史稱之為「鴉片戰爭」。戰爭歷時3年,至1842年清廷戰敗,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結束戰事。《南京條約》的簽訂,是中國近代史上的標誌,中國的國門被打開,其中將香港島「永久」割讓給英國,也標誌著香港正式「開埠」。

《南京條約》的中文版本,是這樣描述割讓香港島的:

……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英文版的描述則是:

……the Island of Hongkong, to be possessed in perpetuity by Her Britannic Majesty, Her Heirs and Successors, and to be governed by such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shall see fit to direct.

從文本看來,香港島是永久讓英國掌管的。即使中史書上常以「不平等條約」來說明《南京條約》以至之後清廷與列強簽訂的各項條約,以說明條約的不合理,我們不應予以承認。但是我們同時卻要了解,所謂「不平等」是站在中國的角度來看的,環顧中外歷史,這樣的條約不知凡幾。戰敗國要對戰勝國俯首,這不是西方的權利,中國歷朝也有對周邊國家用兵,戰勝了便要他人俯首稱臣,朝鮮、日本、安南等國在相當長的時間,都成了中國的朝貢國;西藏、新疆、內蒙等地曾經不是「中國」一部分,是在戰敗後被強行納入版圖,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對這些周邊國家來說,也應該是「不平等」的。

因此,雙方簽訂條約,本質上是雙方都必須遵守,除非締約雙方議訂修改或取消。

然而,1984年由中英兩個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即《中英聯合聲明》)全文都沒有提及涉及割讓及租借香港的三條條約。《中英聯合聲明》的開首是這樣說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聲明的內容只提及中國「恢復」行使主權,英國「交還」香港給中國,並未提到涉及割讓及租借香港的三條條約如何處置。當然,中共一早已表示不承認所謂「不平等條約」,但英國則一直認為條約有效,相信因此兩國在香港問題上是刻意迴避提及三約的。

聯合聲明的句式,其實大部分條款都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中文版)及「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eclare」(英文版)開首的,這意味著這份文件對締約國雙方都有同等的約束力,雙方都需要共同遵守。此外,聯合聲明並沒有為有效期作明確的規定,中國政府卻有此聲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見「聯合聲明」三‧(十二))

因此,合乎邏輯的理解,是整份聯合聲明,有效期至少應有五十年。在這個「五十年」之內,中英雙方都有不論是政治、道德、以至實質上,在香港事務上都有共同的責任,以體現兩國遵行聯合聲明的要求。

假如中國的官員真的認為聯合聲明失效,並以此作為拒絕英國國會調查聯合聲明落實情況的理由,即是單方面撕毀國與國之間的協議,理論上即是將香港問題推回至1984年12月19日之前,《南京條約》、《北京條約》、《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既從未明言廢止,即持續有效,直至有另行的商討為止。如果聯合聲明失效,當可理解為英國與中國從沒有就香港問題進行談判,英國當可立即領回香港的管治權。

還有一點很重要,清廷與英國簽訂的條約,是由國民政府繼承的,中華民國政府退守到台灣,事實上並未亡國,只是被中共逼到台灣而已。如果我們真的尊重歷史,就不能否認,民國建立了103年,到今天依然存在,只是北京不願承認、也不想大家承認而已。如果真的要談香港「回歸」,對象也該是國民政府,而不是中共。

當然,這不可能是政治現實。歷史也沒有如果,但我們卻可跳出管治者欲灌輸給我們的歷史角度,大膽思考,太史公也說,觀照歷史是要「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

我們從小學歷史,甚少要我們質疑,因為歷史都被認為是「事實」,政府與部分政客也是如此認為,所以提出要「必修」中史。但我們要閱讀歷史,就要建立自己的史觀,揭破當權者的謬誤,才是學歷史的應有態度。從這次有中國官員聲稱聯合聲明失效為引,回看歷史,揭穿荒謬,這樣的歷史課又如何?

《南京條約》圖片來源:http://m.ftchinese.com/index.php/ft/interactive/2021?i=1。

作者網誌:http://hwhui.net
作者專頁:http://www.facebook.com/huihwrite

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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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下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代表團原準備月底到訪香港,了解《中英聯合聲明》執行情況,但中方指調查干涉中國內部事務,拒絕簽發入境證。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更表示,香港早已經在1997年回歸了中國,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事務純屬中國內政,中國領土不需要外國議員來調查。

外交事務委員會主席奧塔韋表示,中國駐英大使館公使倪堅向他表示,《中英聯合聲明》有效期至香港九七回歸,現時已失效。中央一直自吹自擂,強調香港回歸後成功落實一國兩制,現時拒絕英方調查,明顯是作賊心虛;認為《中英聯合聲明》早已失效,更必定嚴重損害中國國家形象。

《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第十二項規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第三條第一至第十一項)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聯合聲明》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上述(第一條至第六條)各項聲明和本聯合聲明的附件均將付諸實施。 」

香港回歸後,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是《中英聯合聲明》的協議,中國以《基本法》規定,五十年內不變。《基本法》是《中英聯合聲明》的法律表現形式,《聯合聲明》協議關於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是九七回歸後付諸實施,中國官員認為《聯合聲明》有效期至香港九七回歸,絕對是錯誤。

香港於1997年回歸中國,香港事務當然是中國內政,但在《基本法》有效期內,香港事務的運作受《中英聯合聲明》規範,簽署國英國了解和調查《聯合聲明》的執行情況,純屬天經地義。奧塔韋受訪時表明,委員會的訪問與「佔中」抗議活動無關,早在佔中之前,委員會已經啟動調查。拒絕英方調查,並認為英方對香港事務並無監督權,絕對屬於偷換概念的野蠻。

其實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並不是現時才受到威脅,早在1999年第一次「釋法」,中央已經違反《基本法》踐踏一國兩制。違反《基本法》就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現時才開始了解和調查《聯合聲明》的執行情況,反映英國撤離後從未關注香港的政治狀況,根本不存在「道義責任」。

《基本法》第八條是落實《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二節,規定香港繼續實行普通法,因此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條款只能在審理案件時作出解釋,而行政機關也只能執行司法機關對法律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2)明確規定,自治範圍內的條款授權香港法院自行解釋,經過授權,條款自行解釋已經成為自治權的一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無權解釋該等條款。第一百五十八條(3)亦明確規定,常委會有權解釋的條款,只能在該等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終局判決,並在得到香港終審法院知會的情況下,常委會才可以對相關條款作出解釋,而解釋必須經過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才能夠對特區政府產生約束力。

1999年6月,特區政府直接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釋法」,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屬於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作出解釋,侵犯香港的自治權,違反普通法違反《基本法》違反中國憲法。英國是老牌普通法國家,對中方的違規無動於衷,反映英國人「心不在焉」。回歸後香港人於政治層面一直被北京搓圓撳扁,常委會「8.31決定」是最新罪證,英國保持不尋常的沉默,事情並非如末代港督彭定康指英國不光彩咁簡單,而是說明中英兩國都是不尊重和不遵守國際協議的國家。

《基本法》是中國憲法的一部分,回歸17年來中央違憲亂政一次又一次,一國兩制被踐踏自治權被嚴重削弱。而英國和西方社會竟然渾然不知,事實說明西方社會根本無興趣理會中國的政治和憲法實施,只從「人權」的表面現象作淺層攻擊,和平演變中國之說純屬偽命題。

即使英國下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代表團能夠到訪香港,也不可能得悉《中英聯合聲明》的執行情況。昏睡百年港人未瞓醒,唔知點講;公務員跪地喂豬乸,只能夠講東講西;「民主派」對中央違憲違法一直都是擁抱邪惡謀求利益,絕對只會選擇性「酒後吐真言」;法律界一切向錢看,一定帶代表團遊花園;傳媒界更差,必定車天車地掩飾自己的無知無德。代表團惟一能夠到得悉的事實,可能就是司法受到衝擊的真象。

英國如真正要掌握《中英聯合聲明》的執行情況,必須投放資源研究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今年6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是中央違反《基本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犯罪紀錄,用心研讀亦必定真相大白。

李柱銘:中央有意無意忽視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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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城市論壇今日討論中英聯合聲明是否失效的熱話。前基本法草委李柱銘指,英方議員引述該中方人員是「有名有姓」,中方並沒有否認。不少中方人員也在不同場合繞過《中英聯合聲明》,如今年年中中央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指,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變相否定聯合聲明中的50年不變、高度自治,「你俾人有錯覺(認為聯合聲明失效)都唔怪得人,你白紙黑字係度(《白皮書》)」。李柱銘強調《中英聯合聲明》在聯合國登記,是有效的國際條約。

劉銳紹:失效之說是英方權術

時事評論員劉銳紹則認為,「聯合聲明失效」只是英方議員引述中國外交人員所得的感覺,他認為是英方的權術,為中國製造壓力。劉銳紹指出中國在處理中英關係時「財大氣粗」,不准許英國官員入境亦不合適,「授人以柄」。劉銳紹認為,英國處理中英問題上一直是利益為先。不過他續指中方處理今次事件上非常之差,「如果係美國代表團,中國一定不敢拒絕(入境)。」。他指英國國會不少議員也認為聯合聲明實行得不錯,立法會也一直有邀請其他國家的議員來港。

周梁淑怡:英方不應再「指指點點」

自由黨周梁淑怡認為,因為佔領行動仍在進行中,社會分裂,如英國國會議員來港,「你估佔領人士會唔會嗌D?」主持謝志峰追問,如果聯合聲明有效,為何拒絕英國官員來港?周梁淑怡指條文沒容許英國官員來港實地調查,主權移交後英國「不應該再指指點點」。

張國鈞:中英聯合聲明有的,基本法都有

民建聯張國鈞指,《中英聯合聲明》有的東西《基本法》都有,「有多無少」,「一直都做緊」,「大家唔需要太擔心」。主持謝志峰追問,假如聯合聲明有效,那麼英方如何參與其中。民建聯張國鈞舉例指,如兩個交戰國簽訂和平協議,也不能夠進入別國,調查對方是否準備交戰。張國鈞認為有關聯合聲明的問題應由英國駐中國大使處理,謝志峰追問「咁你係咪接受英國駐中國大使就香港政改發表一個聲明,你係咪接受?」張國鈞又表示「自己無咁講過」。

李柱銘澄清坊間誤解,英國政府須向國會提供香港情況提交報告,英國國會議員來港只是調查政府提交的報告是否屬實,並非調查香港政府。

香港人,「再啟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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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兼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於12月14日表示,港人要進行一國兩制的「再啟蒙」,並要把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講清楚,弄明白」。很好,就讓我們來把《基本法》「講清楚,弄明白」。

香港特區政府網頁(http://www.2017.gov.hk/tc/liberal/faq.html),對「政制發展五步曲」的描述如下:

「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程序(亦稱「政制發展五步曲」)為:

1. 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兩個選舉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2.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3. 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議案, 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4. 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及
5. 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通過或備案。」

齊來「再啟蒙」吧!

讓我們分析一下第二部曲:「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修改」。請留意,這是一條「是非題」(Yes or No question),答案只存在「是」或「否」。

然而,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下稱「8.31決定」),卻竟然具體說明特首選舉的產生辦法,亦即市民大眾和傳媒報導的「落三閘」。顯而易見,人大8.31決定,屬於「如何修改」(How),而非「是否修改」(Yes or No),並已超出第二部曲的範疇,「落三閘」的法律基礎存在疑問。

「是否修改」不等於「如何修改」

當我們進行了《基本法》「再啟蒙」,明白到「是否修改」不等於「如何修改」,人大8.31決定已超越「政改五部曲」第二部曲的法律範疇,政改方案的討論便能夠豁然開朗。人大8.31決定「充分肯定」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需要修改」,至於「如何修改」,港人可繼續根據「政改五部曲」賦予的法律保障開放討論。

張榮順副主任身為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兼基本法委員會的要員,理應對《基本法》和2004年人大釋法而生的「政改五部曲」非常熟悉,而且習近平主席强調「依法治國」,想必是張副主任看不過眼香港特區政府的愚昧,硬要政改方案被8.31決定框死,特意來為港人「再啟蒙」,警醒港府要「講清楚,弄明白」8.31決定的「落三閘」並非第二部曲的範疇,政改方案不應受限制。

否則,港人若是「再啟蒙」,高官定必「再培訓」了。

僱員再培訓局
查詢熱線 182182

杏林覺醒
https://www.facebook.com/enlightenedhealers

參考資料:

香港特區政府網頁 
http://www.2017.gov.hk/tc/liberal/faq.html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http://www.2017.gov.hk/filemanager/template/tc/doc/20140831b.pdf

僱員再培訓局
http://www.erb.org

明報
http://news.mingpao.com/pns/%E5%BC%B5%E6%A6%AE%E9%A0%86%E4%BF%83%E4%B8%80%E5%9C%8B%E5%85%A9%E5%88%B6%E3%80%8C%E5%86%8D%E5%95%9F%E8%92%99%E3%80%8D-%E6%B8%AF%E6%BE%B3%E7%A0%94%E7%A9%B6%E6%9C%83%E5%B9%B4%E6%9C%83%20%E6%9C%89%E4%BA%BA%E9%87%8D%E6%8F%9023%E6%A2%9D/web_tc/article/20141215/s00002/1418580126236

本港回歸至今政治形勢系列之(五)──「單程證」制度與「雙非」問題的歷史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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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蘋果日報

香港雖然早於1842年成為英國殖民地,但此後華人進出香港仍然不受限制,對低下階層而言,香港與內地城市的生活環境並不存在重大區別,也就沒有什麼移民、偷渡、佔用福利、文化差異等問題。直到臨近中共建政,港英政府基於防範「共產國家」的考慮才有了初步的邊境管制措施,不過兩地之間直到1980年才有正式的移民政策,內地及港英當局為限制人口湧港於是建立了俗稱「單程證」的制度。嚴格的出入境管制加上兩地發展水平差距擴大強化了本港各階層的地域觀念,或多或少受到「大香港」意識的影響。

因為需要給予定居香港的中外人士一種法定資格以便過渡九七,「居留權」概念於1987年正式載入本港的《入境條例》,內地當局亦在《基本法》當中設計了相應的條款,既肯定具華人血統者為「中國公民」又豁免他們遵守某些憲法義務,同時外藉人士的居留資格不被剝奪,而且與華藉港人享有同樣的公民權利,由此體現「一國兩制,港人治港」。不過九七前後兩套法律對「居留權」的定義不盡一致,回歸依始隨即引發了連串司法事件。

民間對於內地移民問題一直存在不同態度,少數市民至今仍然給予爭取居留權人士支持及援助,但更多人把兩宗司法事件解讀為「司法亂港」,也有人以「窮親戚」比喻一種既不情願又無法拒絕的境況,而「中共殖民」就是近年興起的說法。各種傾向構成了兩個極端,籠統而言,積極施以援手者堅定地信仰「普世價值」,而「殖民」論者則具有不同程度的排外意識。毫無疑問,移民政策必然對社會發展產生影響,探討兩者的互動及解決方案之前,我們首先重溫一系列有關「居留權」官司的背境,以釐清「雙非」問題的來龍去脈及權責問題,並對各種傾向作初步的回答。

「單程證」制度的歷史背境

「單程證」起初沒有統一的審批準則,總之內地當局擁有全權,簽發配額限定為每日75個,獲批准者憑「前往港澳通行證」通過羅湖口岸進入香港,港方不會過問持證人基於什麼原因獲准定居香港。這種配額機制一直沿用至今,歷年來已為香港輸入過百萬人口,成為本港最主要的移民政策。由於「單程證」配額有限而申請者眾,實行十多年來積壓了大量分隔家庭的申請個案,到1995年配額提高到每日150個,而且建立一套分類及計分機制以決定各類別的批核次序。

分隔家庭各有不同背景但大致上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已成家的成年人在「抵壘政策」取消以前隻身偷渡來港造成的,第二類則屬於因內地「改革開放」而普及的兩地婚姻,這些家庭可能育有多於一名子女。然而機制最初規定只有一名14歲以下子女獲准偕同港人配偶一同來港,於是前一種家庭的「港人子女」就會即時「超齡」,後一種家庭的子女也有可能在等候審批期間喪失資格。此外,非婚生子女也沒有被納入機制之內,估計制度設計的出發點是表現對第二類分隔家庭的優先照顧,因為這部份家庭佔多數而且是由合法行為造成的,也可能考慮到體現「一孩政策」的原則。

曾經有社會工作者批評「單程證」制度未有以整個家庭作為審批單位,而且存在腐敗與任意性,人為製造社會問題,其實有關情況反映出「單程證」制度只為建立一種適應資本主義發展需要的社會秩序。由於人口趨勢被穩定下來,港英政府因而有條件進行合理而全面的社會規劃;對內地政府來說,保持香港穩定的金融及市場環境不單是「改革開放」的實際需要,也可以樹立為市場經濟的榜樣。

一些關於香港「居留權」或者「永久性居民」定義的法律資料

本來涉及「超齡」及非婚生子女的家庭只有向內地當局爭取放寬限制一途,不過法律隨着在1997年7月1日「轉軌」為該等家庭構成了在港「維權」的可能。關於香港「居留權」或者「永久性居民」的定義載於《基本法》第24條,由於該條文的重要性,我們將其中第二段涉及「中國公民」的前三項規定照錄如下:

(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 第(一)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以上內容基本上複寫在《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當中,不過有關規定比《基本法》較為嚴格,以下是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所示1997年7月1日生效的舊有版本: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而在其出生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b)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 (a)或(b)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對比《基本法》第24條與《入境條例》附表1的條文,可以發現第(一)與(a)項以及第(三)與(c)項之間存在歧義。而追溯到1997年6月30日即英治時代的最後版本,這個「附表1」關於具「華人血統」者只有簡單的一句話:「純粹為華人血統或帶有華人血統並曾在任何時間至少連續7年通常居於香港的人」。

「居留權」爭議的法理邏輯

《基本法》第24條第(三)項認定的中國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先天享有香港居留權,然而港人的內地子女來港定居仍然受到「單程證」制度的束縛,這種限制的法理依據載於《基本法》第22條第4段:「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可見第24條的說法很大程度建基於在法律形式上體現「港人」子女當然權利的政治需要,事實上內地當局卻以行政手段妨礙港人內地子女行使香港居留權,一些實際問題亦由此衍生。由於「超齡」及非婚生的港人子女可以申請「雙程證」訪港,於是一部份人運用這種途徑在回歸前夕來港,回歸後隨即向入境處聲稱擁有居留權並要求予以承認,港府拒絕並着令他們返回內地循現有機制申請。

不過《入境條例》第2A條卻規定居留權持有人享有「入境權」且不得被遞解或遣送離境,因此臨時立法會於7月10日進行了緊急立法,一口氣三讀通過了《入境條例》第2AA條,規定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必需持有貼上「居留權證明書」的有效旅行證件才能確立並行使香港居留權,而且追溯到1997年7月1日生效。特區政府的舉動意在修補法例漏洞,不承認港人內地子女未經批准或核實而自動成為香港居民,而且為遣返留港爭取居留權人士建立法理依據。

由於有關家庭有被強行遣返之虞且未獲兩地政府給予任何承諾,他們並不認為內地當局將放寬限制,假如順應港府要求就有可能要無了期等待,導致雙方因此對簿公堂。平情而論,《基本法》第22與24條本身確實構成一個悖論,港人的內地子女既在事實上屬於內地居民,亦在法理上被認定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於是法律條文就有兩種解讀方法,這個矛盾只能透過《基本法》授權的權威機關去解決。

終審法院的裁決與人大「釋法」的實際效果

1999年終審法院就一系列個案作出了裁決,重點在於認為《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國其他地區的人」並不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以子女是否婚生作為準則是違憲的;不論在其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以及本人成年與否均不影響其永久居民資格的確立;另外,雖然有關「居留權證明書」的規定並不違憲,但不得規定必需貼於「單程證」上且不得被無理拖延。

即是說,法院客觀上為港人的「超齡」內地子女建立一條繞過「單程證」的途徑並惠及非婚生子女,而且假如這批人士已生兒育女的話,他們將隨着父母立即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當時政府統計處以某種方法進行了一次抽樣調查,估計十年內約有167萬人合符資格來港定居。儘管有關調查方法及數據受到質疑,港府仍然以調查結果為根據作出評估,指167萬新移民將對社會造成猛烈衝擊,並提請全國人大進行「釋法」,不過非婚生子女並不在需要解釋的範圍內,因為兩地法律並不歧視非婚生子女。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重點則在於重申《基本法》第22條的規定,即是內地居民來港定居必需由內地當局審批;另外港人的內地子女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必須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項或第2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才能根據第3項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實際上「釋法」否定了終審法院對條文的解讀,收窄了因《基本法》生效而直接獲得香港居留權的範圍,也意味「單程證」的配額機制不作改變,港府估計符合資格人士縮減到約為20萬。

譴責「釋法」是一場鬧劇

因為人大不屬於「三權分立」當中的司法機關,當年不少人譴責政府的處理手法,大肆撻伐「釋法」破壞司法獨立,不過奇怪的是,譴責者當中以實際行動協助爭取居留權人士只屬少數。與其認為反對「釋法」純粹基於法律見解,不如認為是經濟生活、政治生態的反映。相信大家都能夠感受到經濟條件如何主導着兩性關係,試想為什麼80年代陸港兩地婚姻普遍起來,而基本上都是本港男性與內地女性的組合呢?分隔家庭在內地團聚亦非不可能,何以絕大多數皆傾向來港團聚呢?

法治精神的「衛道士」們怎會不了解法院裁決一旦落實執行會帶來什麼後果,假如世上真的存在一個以「普世價值」為原則,容許任何人自由定居享受社會福利的「烏托邦」,不消多久就會支撐不住,就算167萬有所誇大也不代表數以十萬計的人口一下子湧入不會對現有秩序造成衝擊。只不過事件為「泛民」提供了一個向北京作政治報復的契機,這就是大部份「民主人士」除了口頭批判之外就沒有以不妥協的行動維護信仰的原因,更遑論挺身而出捍衛「窮親戚」們的法定權利。

由於九七前北京當局不滿「末代港督」彭定康單方面推出政改方案,憤而否定回歸前最後一届立法會直接過渡,排除「泛民」議員另組非直選產生的臨時立法會,「泛民」在港府應付爭取居留權人士的時候反而樂得置身事外。港府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不得不拒絕「窮親戚」,那就不妨從旁指手劃腳「維護法治」以博得支持者的掌聲,爭取居留權人士不過充當了「泛民」議員的工具,整件事從頭到尾都是一場鬧劇。

居留權爭議是歷史問題

其後「單程證」制度有關港人子女的規定逐漸放寬,包括以提出申請時之年齡為準,港人配偶可偕同所有18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來港,以至將剩餘配額開放予父母其中一方尚在的「超齡子女」。全部演變過程表明居留權爭議是一個歷史問題,隨着時日流逝問題大致上已被消化,大部份當事人已如常生活。

現時仍然留港爭取居留權者基本上都是屬於前述第一類家庭的子女,他們年邁的父母現已不在人世,因而不符合目前「單程證」的申請資格。由於事過境遷,這部份人士已不為「民主人士」所重視,縱使他們希望以父輩隻身偷渡來港迫於無奈、本港某的政治力量曾經對他們加以利用、兩地政府進行分化等理由引起市民同情恐怕也是無濟於事,因為人們一般不會熱心於與己無關的事情。

雖然不能完全諉過「泛民」在居留權爭議事件中藉機「抽水」,但他們把法官的判斷奉為「金科玉律」,將「法治精神」詮釋為既有法律條文不得變更,加上虛偽地利用人道精神借題發揮,為社會營造了一種病態氣氛。當年如果有人對法官意見表示異議就會被「民主人士」當作法盲、反人道主義者看待,這種環境與「雙非」問題的衍生及惡化存在不可分割的關係。

「莊豐源案」引發另一風波

「雙非」問題源起2001年終審的「莊豐源案」,1997年9月一對內地夫婦持雙程證來港探親其間誕下事主莊豐源,並交由其港人祖父照顧。根據當時的《入境條例》莊豐源並不享有居留權並屬非法逗留,入境處因而於1999年發信指其將被遣返,莊豐源祖父不滿並申請法援代表事主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入境條例》違憲,這宗官司的爭議點在於《基本法》24條第(一)項與《入境條例》附表1第(a)項的歧義。

在普通法原則下《基本法》是本港的制憲文件,法院於是裁定莊豐源勝訴,肯定了所有中國公民在香港所生子女均可根據《基本法》第24條享有香港居留權,不管其父母是否香港居民甚至是否合法逗留。港府不服並上訴,不過終審法院仍然維持原判。終審判詞指,入境處的數據顯示自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間,類似個案只有1991宗,包括母親是非法入境、持雙程證訪港而父親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認為港府敗訴不會令香港承擔任何重大風險。

這一次除了所謂「立法原意」之外,《基本法》條文並未提供更有力的理據,港府只表示失望並尊重判決而未有再次尋求推翻法院裁決。然而就算英國這個最老牌的「法治」國家,它的《國藉法》亦曾幾度修訂以收窄殖民地居民獲得「居英權」的可能,可是尊貴的大法官、大律師們卻未有向社會作出類似的建議。

港人一再錯失糾正「雙非」問題的機會

事實說明「過往表現並不反映將來」,尤其是內地開放「個人遊」政策後,「雙非」孕婦來港產子漸成風氣。本地孕婦開始投訴醫院婦產科服務質素下降,醫護人員則抱怨工作量大增且表示內地產婦通常不做產前檢查造成醫療風險,而內地產婦拖欠醫療費用的情況亦越來越嚴重,問題始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港府於是在2007年初「推出新的醫療服務安排和入境配套措施,目的是確保香港孕婦得到妥善和優先的婦產服務,並將來港產子的外來孕婦的數目限制在香港醫療體系所能承受的範圍之內」。具體辦法是設立非本地孕婦預先收費的機制,收費包括公營醫院一次產前檢查及分娩時三天兩夜的住院費用,私營醫院亦可按此辦法收症,同時醫院管理局及私營醫院會向已預約登記及繳費者發出預約確認書,入境處將拒絕懷孕超過28週而不能出示預約確認書的內地孕婦入境。

以上措施採取了「實用主義」的辦法,既敷衍了社會各界的訴求又創造了短期的財政收入,同時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行為變相被承認為合法,而受到最大打擊的卻是本港男士的內地妻子。當時曾蔭權已接掌本港第一把交椅,為了確立措施的合理性,他表示「雙非」嬰兒有助減輕人口老化趨勢有利香港經濟發展,這種盡說漂亮話不踩政治地雷的辦法把尸位素餐的官僚心態發揮得淋漓盡致卻獲得港人「放生」,於是一個本來很容易解決的小問題持續發酵為陸港矛盾的其中一部份。

「雙非」問題成為引爆陸港矛盾的導火線

措施實施初期「雙非」個案的確有所下降不過很快又再陷於失控,因為內地富裕階層根本不會計較那筆醫療費用,而且內地「超生」的罰款也不輕;另一方面雖然公營醫院床位有限且本地孕婦優先,但是「雙非」孕婦對私營醫院來說卻是多多益善的「客戶」,它們提供優厚待遇向公營醫院的婦產科醫護人員「撬牆腳」,於是公營醫院「能承受的範圍」在新措施之下更加有限,服務質素繼續下降。

再者,有心「走數」的內地孕婦臨盆闖關的情況越來越嚴重,在人道主義原則下入境處不能阻止其入境就醫,這些個案醫療風險更高且必需由急症室處理,事實證明曾蔭權的應對方法犯了嚴誤的原則性錯誤。隨着「雙非」兒童的成長影響已擴展到教育領域,「雙非」學童佔用了北區小學學位,本港學生反而荒謬地被迫跨區就學。

到2011年底港人終於忍無可忍,約1300人遊行反對內地孕婦來香港產子並主張終審法院自我修正「莊豐源案」,2012年2月有人集資以「香港人,忍夠了!」為標題在某日報上刊登全版廣告,並「強烈要求政府修訂基本法24條!阻止大陸雙非孕婦無限量入侵香港!」這種乾脆利落的辦法是「民主黨」議員較「早」前在立法會當中提出的,卻又遲來了足足十年。港府最終禁止醫院接收「雙非」孕婦預約,如有臨盤衝關者則作出刑事檢控,而法官大人也不再「心慈手軟」,「雙非」的增長趨勢總算被煞住了,不過一批已成事實的「雙非」兒童難免仍會造成影響。

港人自身要為「雙非」問題負上一定責任

假如要就「雙非」問題追究責任的話,我們認為禍首非政客們莫屬,他們多年來把港人引導到走火入魔的地步,以致一再錯失防止「雙非」問題產生或惡化的時機。不過港人本身也應該承擔一部份責任,大家作為社會的一份子應該對社會問題具備獨立的分析能力,而不是對精英階層的定論照單全收。

如今「普世價值」的魔咒已漸漸失效,不過人們表達不滿的同時卻沒有自我檢討,後來更有人乾脆把「雙非」連同各種移民政策與大量內地旅客來港消費視為中共向香港「殖民」,破壞香港經濟自主迫使港人依附內地的手段。可是大部份港人本身都是來自內地的移民或者是內地移民的後代,莫非香港以往的繁榮也得歸功於「中共殖民」? 

恐怕「殖民」論者永遠無法自圓其說,他們唯有採用官僚、政客的慣用手法顛倒是非曲直,把「內在責任」一概推給「外部勢力」,然後以「反官僚、抗殖民」的「衛道士」姿態佔據道德高地。不過自欺欺人無助於解決任何問題,而且盲目排外的傾向令人不安,勢必引起不必要的社會矛盾,「殖民」論者指責內地當局鼓吹「民族狂熱」的同時又有否反省過自己也在反面配合呢?

小結

在回顧以上事態的過程中,我們也初步評價了居留權爭議當中的不同傾向,最後在此再作一點補充。首先,我們不同意「普世價值」並不是代表我們認為同情弱者是種過錯,只不過援助要得法,要朝着消除社會的資本主義傾向努力,否則必然會顧此失彼。假如各地發展水平差距持續擴大,落後地區居民就難以克服生活困難,繼而尋找移居福利社會的機會,引起本外地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倒頭來為解決社會問題帶來更大的困難。事實上單個人的「人權」是由全體社會成員賦予的,「天賦人權」不過子虛烏有。

另一方面,我們認為「殖民」論能夠在青年人當中廣泛傳播其實並非偶然。大家應該記得「個人遊」政策推出之初受到香港社會的廣泛歡迎,當時港人對中央政府的評價是歷來最高的,就算「雙非」問題開始受到關注的時候,曾蔭權的民望仍然處於高水平。這是因為中央政府的政策挽救了香港經濟,各階層普遍都感受到刺激經濟措施帶來的好處,而受益最大的自然是房地產持有者及連鎖經營的企業。

可是現今的新生代非單未能享受內地政策帶來的任何經濟利益,反而成為了高租金、高通脹的承受者,他們不甘作為待宰羔羊。就算是富裕家庭的子女亦感到生活空間備受壓縮,他們失去了父輩的榮譽感,也不願意承認香港經濟完全依賴內地政策的事實。起初各種不滿情緒綜合表現為「年代」之爭。不過年青人有自己的想法,他們從個別內地人的道德、文化落後以及好佔便宜的現象出發,以偏蓋全地對社會問題進行解讀,最終作出撇開內地「劣民」,復興香港的文明對抗內地統治階層壞心惡意的結論。

我們並不否定內地旅客確實帶來一些不良影響,不過他們本質上只是內地資金的載體,勞動大眾的處境普遍惡化說到底是資本主義的經濟規律造成的。下一次我們將以另一個角度重新審視各種人口政策的經濟內涵,並與新加坡的情況作出對比,以說明港人試圖撇開內地勞動大眾獨善其身的想法不現實。

民間國民教育研討會
2014年12月15日

淺談香港人權發展—《中英聯合聲明》三十周年(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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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淺談香港人權發展—《中英聯合聲明》三十周年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冬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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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保障來源


一八四二年,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南京條約》第三條訂明香港法律制度跟從英國實行普通法。一八四四年,立法局通過英國法律適用於所有人士。[1]

一九七六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正式生效,英國批准兩份公約,也一併批准適用於香港,香港從此與國際人權接軌。

一九八四年,中國和英國簽訂《中英聯合聲明》,訂明一九九七年主權移交後中國管治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並在《基本法》的規定之下實施,五十年不變;[2]香港將成為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聯合聲明》亦列明兩份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

一九八九年,中國政府以軍隊暴力鎮壓八九民運,香港頓時人心惶惶,並向英國提出四點要求,包括民主政改、居英權、人權法及成立人權委員會。除了成立人權委員會外,英國答允其他要求,以安撫人心,光榮撤退。於是,一九九一年,英國政府修訂《英皇制誥》及立法局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法》),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大部分條文納入香港法律,法院才較常行使違憲審查,[3]提供更大保障。

一九九七年香港主權移交,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文件,第三章賦予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第三十九條規定兩份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

此外,至今有七條核心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香港政府有責任落實公約訂明的人權保障,並須定期向聯合國提交報告及接受其審議。

就本地法例而言,除了《人權法》,還有四條歧視條例: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刑事罪行(酷刑)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申訴專員條例》、《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及《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等。

由此可見,國際人權公約、《基本法》及本地人權法例,均是香港人權保障的根本。[4]

法治保障

《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訂明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並繼續使用普通法,令香港法治繼續與普通法接軌,法理迅速發展。[5]

由於行政及立法機關並非全由普選產生,香港法庭肩負保障人權的重任更為重大。市民可透過司法覆核,制衡行政機關違反人權的行為。[6]

香港法院保障人權部分案件

權利:表達自由
案件:2005年梁國雄未經批准遊行案[7]
內容:終審法院裁定《公安條例》部分條文違憲,不符法律需明確的要求,並指出政府有積極責任協助進行和平集會及應用相稱性測試原則

權利:平等權利
案件:2007年律政司司長訴丘旭龍案[8]
內容:終審法院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18F(1)條禁止男同性戀者非私下肛交屬性傾向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權利:投票權
案件:2008年囚犯爭取投票權案[9]
內容:高等法院認為投票權是重要政治權利,裁定《立法會條例》劃一剝奪在囚人士投票權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權利:結婚權
案件:2013年W小姐爭取結婚權案[10]
內容:終審法院裁定《婚姻訴訟條例》及《婚姻條例》將性別準則僅限於生理因素,剝奪變性人士以新性別與異性結婚的權利,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法院並指保障基本權利並不取決於社會共識[11]

不過,香港司法制度的最大漏洞之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有最終解釋《基本法》的權力。由於中港兩地法律概念迥異,中國黨大於法,按政治需要解釋法律,[12]人大釋法無可避免地削弱香港司法獨立,損害一國兩制。目前已有四次人大釋法,當中只有第四次是依照《基本法》規定,由終審法院向人大提請釋法。

人權保障機構

至於人權保障機構,香港設有平等機會委員會、申訴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與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然而,各人權機構職權狹窄,未能廣泛保障人權,譬如平機會只限執行現行四條歧視條例,其他歧視無權介入。雖然聯合國及香港民間社會多次要求香港政府按照《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巴黎原則》)成立法定、有效和最高層次而獨立的人權委員會,香港政府以「現行制度行之有效」為由拒絕有關建議。[13]

結語

雖然《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保證香港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然而自二○○三年逾五十萬人上街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後,中國政府對香港的介入愈來愈明顯,高度自治亦受損。今年中國國務院公布《「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更提出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收窄香港高度自治範圍,令人擔憂《聯合聲明》及《基本法》訂明的人權保障可隨時遭中央推翻,淪為一紙空文。

註釋
[1] 陳文敏。〈法律制度〉。《香港法概論》。陳弘毅、陳文敏、李雪菁、陸文慧編。香港:三聯書店。頁9。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1984年12月19日。
[3] 戴耀廷。香港法治的發展路向。《香港的憲政之路》。香港中華書局。2010年9月。頁94至95。
[4] 莊耀洸、徐嘉穎。〈人權〉。趙文宗、洪雪蓮、莊耀洸編。《社會福利與法律應用:溝通與充權》。香港:紅投資有限公司:圓桌文化。
[5] Yash Ghai. “Autonomy and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The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 Hong Kong's Court of Final Appeal: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in China's Hong Kong. Edited by Simon N.M Young and Yash Ghai.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2/2013.
[6] 梁少玲。〈司法覆核〉。趙文宗、洪雪蓮、莊耀洸編。《社會福利與法律應用:溝通與充權》。香港:紅投資有限公司:圓桌文化。
[7] Leung Kwok Hung and others v. HKSAR. FACC 1/2005. 8/7/2005.
[8] Secretary of Justice v Yau Yuk Lung and Another. FACC 12/2006.17/7/2007.
[9] Chan Kin Sum Simo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another. HCAL79/2008. 8/12/2008.
[10] W and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s. FACV 4/2012. 13/5/2013.
[11] 有關《人權法》案例,可參考〈立法會六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附件:自香港特別行政局成立以來被法庭裁定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法定條文、政策及措施〉。2011年5月18日。
[12] 同註[5]。頁54-59。
[13] 莊耀洸、郭曉忠。〈香港人權發展之現況及其隱憂〉。《思與言人文與社會科學期刊》。第50卷第4期。2012年12月。

專訪:李柱銘談香港人權發展(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冬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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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李柱銘談香港人權發展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冬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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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答:李柱銘(資深大律師、前立法會議員、前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

攝影師:戴毅龍

問:你認為《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有否為香港人權提供足夠保障?
答:

三十年前九月二十六日午後,我在接受電視訪問前,時任政府新聞處的張敏儀讓我先看《聯合聲明》。當時看完很開心,因為《聯合聲明》採納了我大部分建議,譬如香港繼續使用普通法、終審法院設於香港及邀請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外國法官來港擔任終審法院法官。

當時律政司提醒我著眼於國際人權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若公約適用,締約國有責任宣傳公約,然而直至《聯合聲明》頒布後,我們才知道公約適用,可見英國並未履行責任,在香港宣傳公約。

《聯合聲明》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繼續有效,《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亦訂明上述兩份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第三章訂明香港居民的權利。誠然,《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有為香港人權提供足夠保障,但更重要是中英雙方必須有誠意落實。中國憲法也寫得很好,但只是一紙空文。

《聯合聲明》寫得很好,一國兩制可成功,但很困難。要成功落實一國兩制,首先需要民主。其次是中央不干預香港內政

問:在全球法治指數中,香港排名十六 ,遠高於中國七十六。中國與香港法制、法治概念及法院角色迥異,譬如中國三權合作,黨大於法。主權移交十七年,香港終審法院如何應對中港差異,秉持司法獨立及普通法?
答:

香港主權移交後繼續使用普通法,是我與新華社副社長李儲文討論。他先來我的律師樓,看見我有許多例書,大部分是英國案例,香港較少,我告訴他在香港法官都是參考先例判案,大部分時候參考英國先例。他便跟我說因為香港與中國法制不同,香港應該繼續使用普通法。此外,我與新華社副社長李菊生在飯局討論,終審法院應設於香港而不是北京及邀請外國法官出任終審法院法官。這些建議均獲採納,寫於《聯合聲明》及《基本法》。

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曾說,法官並無主人,只按法律原則和良知解釋法例和判案。但在中國,法官只可跟從黨的指示,並諮詢書記判案,這並不符合普通法。

問:人大常委會掌握《基本法》最終解釋權。你認為這樣會影響香港法院的判決嗎?
答:
起草《基本法》時,我反對人大常委會掌握《基本法》最終解釋權,但不果。在普通法體系,只有法官才有權按法理原則解釋法律,而不是由立法者解釋。立法原意是看法案文字,而不是立法者。

問:二○一一年,在剛果案中,中國政府施壓,公開要求香港跟從中國採取絕對豁免權,而不是根據普通法—國家商業行為不獲外交豁免。後來終審法院首次主動向人大常委提出釋法。你認為此舉對香港法治有何影響?
答:
在剛果案中,兩名異議法官理據很強,毫不留情指出香港應跟普通法採用限制性豁免。另外三名法官採用外交絕對豁免權,也有道理。

剛果案是第四次人大釋法,也是唯一一次依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由終審法院向人大提請釋法。第一次人大釋法,是由時任律政司梁愛詩向人大提請釋法,推翻終審法院居港權案的判決。第二次人大釋法,是人大自行釋法,將政改三部曲改為五部曲。[1]第三次釋法,也是人大忽然就補選特首任期自行解釋《基本法》。第一次至第三次人大釋法也是不合乎《基本法》。

在剛果案,終審法院主動向人大提請釋法,好處是建立先例,由法院訂明關鍵問題,並詳列理據,讓人大回答。但我始終覺得,解釋法律應由法庭負責,而不是人大。

問:中國國務院今年公布《「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但白皮書完全不提《聯合聲明》,強調《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及於香港具憲制地位,中國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法官是治港者及必須愛國。你對此有何評論?
答:
我認為中國用白皮書單方面重寫《聯合聲明》,表明上寫這些年落實一國兩制,但實際上加了許多東西,譬如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與《聯合聲明》高度自治相違。其實早在《聯合聲明》,中英雙方已訂明一九九七年主權移交後中國管治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在此條件下才有主權移交,而中央一早已同意,並已授權,就不應再改及收回權力。

香港實行三權分立,法官不是如白皮書所言是治港者,法庭只會處理法律問題,判案只看法律原則。譬如今年九月二十八日警方向和平集會示威人士發射八十七枚僱淚彈來清場,下令清場的是政府,而不是法庭。

法官無須愛國,只須守法和不叛國。白皮書提到包括法官在內的治港者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並不符合普通法中法官只負責判案及依據法律原則。若然如此,在二○○一年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案件中,法庭就只能基於發展利益而判政府勝訴,而不是像當年法庭指環評報告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而判政府敗訴。

因此,我認為白皮書並不是法律思維,不能接受。

問:如果中國破壞《聯合聲明》,可如何追究?
答:一九九一年馬卓安在香港被問及若中國違反《聯合聲明》,說會用盡一切方法來回應,馬卓安又說若有需要會找其他國家支持。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英國指如果中國破壞《聯合聲明》,會交予聯合國處理,英國不會遺棄香港。但今日中國破壞《聯合聲明》,英國只是袖手旁觀,甚麼也沒有做。

問:你預計香港法治狀況在未來數年會是怎樣?
答:香港法治在未來數年會很危險,就如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退休感言所說,香港法治將面對「前所未有的狂風暴雨」,我認為暴風雨已到,白皮書就是一例。若香港沒有法治,就會與其地中國城市無異。人權保障有賴法治精神,而沒有民主,也保護不了人權法治。我認為香港可否維持法治,視乎有否真正的民主選舉。

誠然,捍衛法治,不僅為香港,也是為中國。你知道為甚麼「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嗎?一九八七年起草《基本法》時,鄧小平曾說過,如果五十年時間並不足夠,可再加五十年。一九八二年正值中國改革開放,引入外國投資,鄧小平看到香港成功實施資本主義,有法治有人權,也想中國走這條路,但又怕中國會拉低香港,成為另一個上海,所以制訂香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讓中國用五十年時間趕上香港。這個政策很有遠見,也是為國家好,讓香港成為中國的榜樣。

問:我們可以做甚麼捍衛人權法治?
答:我們可在自己崗位發聲,分內盡一點力,譬如向身邊的人講解人權法治,解釋社會行動並無不良動機。我們亦可在選舉投票,盡公民責任。此外,即使會失敗,我們也應憑良心上街捍衛人權。

註釋
[1] 二○○四年四月六日,人大常委會釋法,將政改改為五部曲,即增加:一、特首就是否需要修改特首和立法會選舉辦法,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二、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然後才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訂明的三部曲,即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特首同意,並報人大常委會批准。


譚志源50年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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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港澳辦原常務副主任陳佐洱在香港出席研討會時表示,「一國」和「兩制」不能平起平坐,香港憲制基礎,是由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組成。12月14日,陳佐洱在深圳出席全國港澳研究會年會,重申一國大於兩制,強調依法治港的「大法」就是中國憲法及《基本法》。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亦表示,要對香港人進行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再啟蒙」。

一國大於兩制的核心,就是中央除依據《基本法》規定外,還可直接行使中國憲法的權力管治香港,《基本法》是《中英聯合聲明》的法律表現形式,可直接行使憲法權力,等於《中英聯合聲明》已經失效,中國官員的表述「絕對正確」。

全國人大委常會香港「代言人」之一,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早已發出《中英聯合聲明》失效的「溫馨提示」,英國人收唔到只能怪自己心不在焉。1999年12月3日,李國能於《劉港榕案》判詞中申明,根據《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常委會有權在案件訴訟以外的情況下頒布關於《基本法》個別條文的解釋,常委會的解釋權不受香港終審法院是否提請釋法的限制,對特區法院具有約束力。

《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基本法)規定。」一直實行普通法是香港的具體情況,因此《基本法》第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落實《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二節的規定,香港繼續實行普通法,條款只能在審理案件時解釋

常委會有權直接行使憲法權力解釋《基本法》條文,清楚說明《中英聯合聲明》九七回歸後已完成歷史任務。英國人收唔到,中英談判之時又冇問清楚一國兩制的「真正含意」,咿家駐英大使館公使倪堅對英國講清講楚,《中英聯合聲明》有效期至香港九七回歸,現時已失效,英國人應該欣賞倪堅公使之「光明落磊」。

依法治港是依據《中國憲法》和《基本法》,法理的敘述正確,但基礎必須如前國家主席胡錦濤所言,《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有人已經講過N咁多次,《基本法》是《中國憲法》的特別法,是授權與限權同在的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授權對中央限權。中央的權力寫在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由《基本法》規定,實踐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中央於憲法的權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範圍,由《基本法》第二章具體規定。中央直接行使憲法權力管治香港事務,就等於《憲法》第三十一條失效。除2011年香港終審法院提請釋法外,全國人大委常會所有的「釋法」和「決定」都是違法違憲

12月16日,行政長官梁振英回應陳佐洱及張榮順的言論,表示「一國兩制」作為一個方針,《基本法》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共有160條,規範中央與特區的關係、香港的政治體制、居民的權利義務等,希望大家能透過全面認識《基本法》,一起落實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與高度自治。梁振英擺明車馬不認同「一國大於制」,並勸戒張榮順好好學習《基本法》,對外部勢力的干預還能夠頂得兩嘴,政府中人目前就只有梁振英一人而已。

12月17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譚志源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問,表示《聯合聲明》主要目標包括確定中國1997年7月1日恢復在香港行使主權,聲明內主要部分已在歷史進程中得到落實及完成任務,並引述外交部的說法,英方在香港回歸後,已沒有主權、沒有治權、沒有監督權。

譚志源又表示,「50年不變」是寫於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有關條文是中國政府的聲明,並非兩國的聯合聲明。文件名稱為《中英聯合聲明》,標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中國的聲明不是聯合聲明,譚志源喺立法會講笑話

《聯合聲明》第七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上述(第一條至第六條)各項聲明和本聯合聲明的附件均將付諸實施。」雙方同意就是協議,《聲明》內所有協議條文都是中英共同聲明,協議關於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是九七回歸後生效付諸實施,50年不變,有效期至2047,英方沒有監督權?

跪地喂豬乸,唔使折腰都已經攞硬五斗米,譚志源為何還需「挺身而出」?投桃報李?梁振英講過,中央曾經拒絕任命主要官員,譚志源「挺身而出」露出馬腳,令人聯想到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林瑞麟點解要着草,值得社會思考。

成立「全國港澳研究會」,目的就是「另立中央」製造輿論,意圖合理化合法化顛覆「一國兩制」的罪行。陳佐洱屬「新四人幫」成員,是顛覆「一國兩制」的罪魁禍首之一,中央仲唔殺陳佐洱,只會繼續傷害香港傷害國家。12月1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出席澳門回歸15周年慶典,接見特首梁振英時提到香港政制發展,以遵循「一國兩制」方針替代以往「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說法,相信「新四人幫」冇運行。

再啟蒙運動:「市民不受任意逮捕」?已經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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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六月發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強調中央擁有香港「全面管治權」,又指港人只有高度自治權,但沒有全面自治權。哈!中共政權覺得沒有需要再欺騙我們了。這是無可厚非的,因為中共當時已摸清港人底牌,加上保皇黨發展成熟,民主派分裂加劇,香港人有什麼好欺騙?

可是,事情沒有這麼單純。你認為中共會就此收手嗎?不,它貪婪的魔爪正偷偷的伸延著。它剝奪我們的自治權還不夠,似乎還要徹底地控制香港,徹底地消滅所有反對聲音,實行恐怖統治。

本月香港政府無聲無色地修改《基本法》官方簡介,把《基本法》第28條「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文字全段刪去。

在簡介刪去數十字,看似小事一樁,實則非同小可。由於《基本法》全文長得很,所以政府過去一直會製作一份兩頁紙濃縮簡介,公開讓市民參考。可是,政府在這份公開的文件裡,刪去「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代表了什麼?不會是字數過長所以刪走這麼幼稚,政府文件的字眼一向十分仔細,特別是憲法及其簡介,其增減往往有所暗示。

所以,我相信政府於《基本法》簡介刪除這個限制警權、保障人權的文字,表示政府不希望人民認清自己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的權利,更有可能暗示政府開始默許統治機器行使本來不授權的行為了。

容許我敏感一點,這或許代表香港在對待異見人士的方式上,快將和中國接軌。

如果政府默許統治機器可行使本來不授權的行為,香港市民的自由和人權便受莫大威脅。我們害怕自己隨時可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就和大陸的政治監禁無分別。我們更害怕香港只容許支持政權的聲音,任何反對的都沒有好下場。

看著這兩個多月街上的情況,警察不依指引及條例執法,「柒警」及警察亂打路過市民、亂打頭,違規違法仍未有受制裁,你就知道,如果將來被無故拘捕、監禁,不是一件新奇事。可能有人埋怨是佔中導致政府修改《基本法》官方簡介,減少對警察權力的限制,可是,人權是與生俱來的,公民抗命及抗爭並不是沒收人權,實行恐怖統治的籍口(題外話,政府違反基本法「行政長官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原則在先,而我們用盡溫和方式爭取不果,在最後關頭公民抗命,上街抗爭,實在迫不得已。)。而中共政權想同化香港已不是新聞,將中共式政治打壓移植香港,方便他們管治,相信是他們夢寐以求的事。

未來,香港恐怕人權越來越受侵犯,統治手段越來越恐怖,反對聲音越來越少。唯一值得高興的,就可能是多了一兩個在獄中的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將『重訂中港關係』提上政治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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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普選,是中港關係角力的主題;但廿多年前的制度設計,沒有周全地保障香港自治權力,就為今時今日北京摧殘香港的局面埋下伏筆。有既定目標的政治莊家,能憑藉其政治實力塑造制度,而制度運作也影響或導引其後不同政治參與者的行動,再進而影響公共事務上經濟和社會利益的分配;除非力量對比改變,比如某方掌握重要資源、獲大批民眾支持,否則制度的保守性難以被大幅改變。

可以說,由於當日基本法的草擬過程受北京強力影響,在目前的框架下,就算爭取真正普選明明有理有據,也要受制於北京終極的『搬龍門』、『終極釋法』等手段身上。在『打橫嚟講』的情況下,這個制度的桎梏無法靠制度本身來修改突破。

不可再只談普選 還需重訂中港關係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原本應該是北京對香港人的莊嚴允諾,但現在北京政府把持着最高和最終的解釋權力,自可自說自話,要『一國先於兩制』亦可、『井水不可犯河水、只許河水灌井水』亦可;就和國產次貨一樣,高度自治並不是正常人意思那種『高度』,而是官場文化所揣摩的意思 -『比下有餘』就算是高水平,『七分成色』可以四捨五入假扮1999千足純金;『港人治港』也沒說治權歸於市民,而是交由某位具香港身份的部下管治香港。

確立真正對大陸受尊重而平等的政治地位,才可保障落實民主政治,而確立民主政制,方能打破『權貴港人治港』,與及經濟社會發展被統治集團壟斷破壞的問題。『民主政制』、『公平社會』、『命運自主』乃是層層相扣的目標,沒有明碼實價的自治權力作第一道防線,則政治和經濟只會被持續滲透干預,同時受制於不民主政制和不對等權力關係。

故此,講及政制改革,不能再單談爭取普選,無論如何是要將重塑中港關係、爭取兩地平等地位的目標,放上香港的政治日程。

對症下藥 主導政治議程

前中策組頭目、建制學者劉兆佳直指,質疑人大釋法損害法治者,乃是挑戰中央權威。明明白白道出《基本法》本質 – 濫用若干預留北京的最終權力,無視香港民情意願。這是『法治』名目包裝下,以霸權強姦民意、踐踏道理的表現。

民國初年,宋教仁如何以內閣制的臨時約法作為防堵袁世凱第一道防線,顯示赤手空拳地以外還要結合文字功夫。共產黨當然深明槍干子以外體制佈局重要:在內戰前草擬民國憲法力主內閣分權和地方自治,盡可能把國民黨政府的權力分下去,作為開戰以外的後備車軚;反過頭來,自然也懂得在當權者的角度,埋下集權掌控局面的伏線。

改變體制,不外乎三個途徑,第一是體制內修正、第二是體制外政治博奕迫使改變、第三是非常手段推倒重來。針對第一種做法,既然北京可以掌握可以壓倒自治的權力,事關香港在大陸金融國策的角色,自然就死命抓權掌控,要香港的自治和民主永不超生;針對第三種做法,沒有香港人願意用香港的瓷器去打大陸的爛缸,不是一個正常選擇。

在體制外政治博奕是僅有可能的路向,相比單純在體制內修正是最明明白白的一條路,也是明明白白被封死的一條路;非常手段只是本死無大害的做法,用最大努力去拼最小希望;唯獨體制外政治博奕,視乎民眾支持、勢力消長、參與者判斷和意志等可變因素影響。而這也是後雨傘運動後,政治局勢丕變,時間在當權者一邊底下,要把握時機,主動主導政治議程,以攻為守的做法。

NOTA ? NB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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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建議2017年特首選舉的選票上除了三位(或兩位)候選人名字外,加入一項 NOTA (None Of The Above),即「上述所列都不選」。意思是投票人對所有候選人都不予支持, 等同「投白票」, 但好處是會正式點算「白票」數目,亦讓存觀望態度的選民有多一項表態選擇云云。

政制改革爭議到今天,陳弘毅的建議其實是為爭拗打圓場,為中共抬轎的意欲大於為市民爭取真普選,所謂「守尾門」的策略,其實已是完全投降、不再爭取之意!很簡單,打個比方,踢足球時可有足球隊只守龍門而不進攻? 有,是當己方已有入球,勝卷在握,於是在接近完埸時全面防守!兩陣對壘,怎會於作戰熾烈期,己方全無進賬時全面防守,不爭取入球機會?

無論是陳弘毅,或是民主黨的羅致光等人,這一類「溫和」民主派,由始至終都抱著奴才心態,一切由主子定奪,完全沒有鬥志,遑論替市民爭取真普選的意願。作為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陳弘毅,好像完全忘記了基本法二十六條訂定的最重要原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亦不再談基本法三十九條所承諾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任何其他基本法條款,包括四十五條和附件一的修正案,都不能凌駕二十六和三十九條。人大八三一決定更荒唐地附加不存在基本法內的條款,明顯地違反基本法。

現在爭取真普選的吶喊處處可聞,「我要真普選」的直幡、橫幅、旗幟遍佈全港,市民的訴求清晰無比。79天的雨傘運動雖然結束,但佔領後的種種不合作運動如雨後春筍,如火如荼; 整場爭取真普選運動,猶如一場「足球賽」,所有爭取中的市民猶如不甘投降的足球員,正在努力進攻尋求入球機會,怎會於此時期大談防守,不思進取? 十四歲小女孩也懂得不屈不撓的精神,你們現在倡議投降方案,不單是NOTA,其實是NBTL (No Backbone Total Asshole ):一窩沒有腰骨的兔崽子!

香港教育屬自治範疇,中央沒有角色──進步教師同盟回應陳佐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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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8日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先生今天(1月8日)就香港問題發言,指責「本港國家民族意識存很大缺失,教育局和辦學團體存在不少問題,提醒根據《基本法》,教育局局長隨時接受中央政府及香港社會監督。」(註)

我們翻查《基本法》載列於第五十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特區政府行政機關的條文,並無任何一條指出特區政府官員需要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我們對於陳先生身為長期處理香港事務的前任官員,卻肆意曲解《基本法》,感到非常失望及遺憾。

香港教育事務屬於特區自治範疇內的事務,根據《基本法》第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並且在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訂明中央對港事務只限於外交及國防。教育事務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屬特區自行處理的行政事務,中央沒有角色,也不能干預,否則中央即非按《基本法》行事,有違「依法治國」的原則。

因此,教育局局長並毋需要「隨時接受中央政府監督」,反而應該按照《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向立法會負責,以體現香港社會對官員及政府的監督。更重要的是,香港擁有一支優秀的教師團隊,完全有能力處理香港的教育事務,比起要面向中央,教育局更應面向香港教育界,才能為香港培養優秀的下一代。

我們也呼籲教師同工,要繼續緊守教育崗位,抵禦任何外來的干預。

(註):見《信報》即時新聞報導: http://goo.gl/qPM8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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