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弔詭的基本法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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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立法會辯論討論落實及延續一國兩制的議程,警剔眾人必需留意中共更加完備的對港論述。從白皮書到「一國兩制」的話語權,從鄧小平到李飛,建制派為《基本法》下的中央權力界限護航,建構某種法理正當性以鞏固建制陣營及其統戰工作。這些都是重要的憲制問題,關乎一直凍結至今的「香港問題」[1]。

梁美芬作為建制派的法律代表就清晰展述:於中共而言,《基本法》同時擁有中國法及普通法基因,「有啲條文係用普通法解釋唔到」。她列舉了第158條的解釋權,又例如建制派常說的授權法而非分權法。以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為首的憲法理論學者,又建立了一套以國家主權為先的憲法論述,指中共作為單一制國家架構擁有對基本法的「創制權」。配上國家機器及就香港問題而設的中央協調機制,建制派之後廿多年的運作機制基本上已經準備好。

反觀泛民議員明顯未有答案。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條文沒問題,但執行及演釋有問題的說法,我是十分理解他們的憂慮。基本法在保障市民權利方面是個指標,可是細閱近年司法覆核案的裁決,以及中共對條文的看法,法庭對於中港法制矛盾明顯感受到壓力。99年吳嘉玲案的鏗鏘一句「特區法院確實有此司法管轄權,而且有責任在發現(與《基本法》)有抵觸時,宣布此等(人大常委的立法行為)行為無效」,在十多年後的今天(尤其以剛判決的郭卓堅案為例)確不復見。[2]

就此,我不得不翻閱有關《基本法》的詳細分析及反思。《基本法》部份條文過於粗疏,缺乏清晰條文,灰色地帶實在難以有效保障市民。有鑑於人大釋法帶來的惡果 [3],法律界本有共識認為應修改條文(當時居港權案的第24條)以對沖人大常委行使釋法的權力;因爭取無效,說法變成要求「萬權集於一身的政治機構自我約束權力」。但問題並不限於第158條。司徒華及李柱銘在《對基本法的基本看法》一書批評,基本法第二條高度自治條文的寫法與中英聯合聱明的寫法並不相同,使高度自治的範圍與「原意」大大收窄。

那麼,既然條文有改善的空間,而香港又沒有確實防止人大作違憲決定的機制,我們必須問應如何是好?泛民對《基本法》的論述又會是怎樣?雖然可循第159條修改《基本法》,但大家都深明要過港區人大、立法會、行政長官的關卡可謂難過登天。可是,若中共及建制派繼續重覆論述,藉此沒收高度自治權,我們又應採取怎樣的立場?議會又跟公民社會組織及群眾運動如何合作爭取?

先大膽設想,大家對香港的想像是高度自治、自主政府。維持高呼一國兩制,幾乎是跟現狀沒有差別,令人更感無力。 若參考全民制憲學會的自決制憲方案,以爭取自治政府,實質訴求不變,至少提出組織群眾奮起反抗,又可否帶來生機?有論者指主權治權分家的想法沒有效用,失敗的原因又為何?是沒全民參與所致,還是意味著我們要一併挑戰中共主權?若不,答案又會是什麼?

[1]呂大樂語。

[2] 吳嘉玲案判辭中寫道:「一直引起爭議的問題是,特區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以及倘若發現其抵觸《基本法》 時,特區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宣布此等行為無效。依我等之見,特區法院確實有此司法管轄權,而且有責任在發現有抵觸時,宣布此等行為無效。關於這點,我等應藉此機會毫不含糊地予以闡明。」

[3] 參考Danny Gittings 2013, Introduction to the Hong Kong Basic Law


十八年後 - 實踐失敗的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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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於香港《明報》,感謝授權轉載,原標題為〈一國兩制 18年實踐失敗〉。

無可否認,持續3任行政長官不孚人望的施政,加上18年來香港整體社會持續的信心低潮,已經宣告了一國兩制實踐失敗。儘管街道上「熱烈慶祝回歸祖國」的推銷鋪天蓋地,就如《基本法》頒布周年紀念和每年臨近「10.1」的宣傳一樣,但官方有官方硬銷,卻無法引起香港人心中共鳴。

18年來的敗劣治績:政改方案成為了假貨的代名詞、經濟轉型自立的目標變作依附大陸、大陸和香港兩個社群之間失去信任,更甚是這個城市在利益壟斷下,愈來愈多人對自己的生活沒有希望。粉飾太平,頌揚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有效落實,無非是自我幻想,迴避整個制度的結構問題;這不單單是換個特首就能夠處理的局面。

聯合聲明簽署後,中國決定收回香港成為既定事實,北京的所作所為無可避免影響香港發展。放諸於當日歷史情况,一窮二白的中國大陸,視香港為走向現代化的楷模;對改革開放不久的中國而言,香港是資金、人員、技術的來源。而北京為安撫香港民心,對九七後香港社會的共識是延續殖民地「行之有效」的模式。

一國兩制只是保守停滯的安排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北京政府只看到香港「工具性」的作用。當香港是成功模式,既能為中國大陸所學習,也能維持香港的繁榮安定,自然毋須作出改變。無疑,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目標非但不是創新——其他單一制國家都賦予個別地區自治的例子——更加是一個保守的安排,「50年不變」的意義是換一面旗子,馬照跑舞照跳。北京沒有正視香港社會持續進步的走勢,結果在實用觀點底下,英國此前如何管治香港,在過渡期和九七後也會延續下去。

英治時期殖民官員,與華人精英共治香港的狀態,包括在上層的行政局和立法局層面共享權力與利益,乃至吸納進其下的各種諮詢架構之中,使管治建制成為一個利益與共的板塊。同時,面對着國共兩黨在香港的活動、國會議員對殖民地部的施壓,殖民地當局(特別是六七暴動後)需要謹慎處事,回應社會內部普羅百姓的需要,以良政維持管治。七八十年代經濟和社會高速發展,也為香港的制度運作賦予正當性,使香港人觀感良好,消弭社會的內部問題。

社會進步 制度封閉 越走越遠

我們把時鐘撥回30年後的今天,過渡期成為了遙遠的回憶,離九七也經歷18個年頭。今時今日香港人不會像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人們,視香港為過客之地,僅求兩餐;1970年代打後的經濟高速增長,也由於社會發展成熟完備不可能重演。社會條件與討論一國兩制、基本法的年代已經不同,但北京的思維心態依舊沒有進步。我們看到今時今日的政制——一個小圈子制度產生的特首、一個半民主半功能組別的議會、假諮詢的諮詢組織,其實都是過去的延續。

北京「工具性」思維底下的盲點,強調香港只是經濟城市。但隨着市民意識進步,香港無可避免已是一個政治城市,將現今的香港社會框進殖民地制度只是徒勞無功,我們不會接受公共事務不在大眾政治下討論,像港視發牌或國民教育爭議般,單憑梁振英關門決定了事;即使梁振英今時今日聲稱「集中經濟民生」,迴避政制,我們都明白經濟民生,最終建基於民主政制,達至資源分配的公平正義、思想表達上自由開放、以及整體方向的自主。

北京的自大是一國兩制失敗元兇

無意在此為殖民統治塗脂抹粉,但相較於英治時期,港府一方把持對政策形成的壟斷,同時又面對北京、倫敦、台北的壓力以及冷戰格局,步步為營地以社經穩定贏取民心。今時今日所見,就是北京在大國崛起下有恃無恐,對港府的操控介入愈來愈深,也涉及北京內部的角力,「某某陣營是某某派系的人」已經成了光天化日下的討論,除了庶務處理,港府根本形同傀儡。難怪香港只會局限成為大經濟融合下的工具,而利益傾斜、經濟壟斷、民生困乏,成為京商勾結大格局下的犧牲品。

在鄧小平年代,北京尚且顧慮國際局勢,爭取國際對聯合聲明的承認,1980年代中國改革開放也沒有排拒制度現代化,直到八九六四為止;但隨着中國國力上升,零八奧運以後全面收緊統治政策,大國崛起的傲慢推使中港關係由高峰滑落;習近平上台後,普世價值、公民權利成為「不要講」的禁忌,不單是香港無法落實真普選,更代表北京視之為普世價值與天朝統治的鬥爭。

封閉的北京與日趨進步的香港社會,無疑愈走愈遠。從去年8.31框架和對雨傘運動的態度,可見北京的強硬態度只會變本加厲,往後發展更只會是要求香港跪低。一個不合時宜的封閉制度、一個無視社會需要的京商合作模式、一個沒有尊重形同主奴的兩地關係,將一國兩制粉飾為「成功」,無疑是荒天下之大謬。

基本法與全民制憲之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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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憲法的延續-基本法

殖民地時期的香港以皇室訓令及英皇制誥為憲法依歸,英國政府以殖民者的身份,擁有治外法權之特權,並掌有香港主權,透過港督統治香港。而在97年回歸後,香港主權移交共產中國,但共產中國並未收回這些以不平等的殖民者與殖民地之關係為前題建立的特權,而是繼承了宗主國英國的特權以及身份。但對外甚至對內,共產中國都隱瞞這一點,要求聯合國剔除香港殖民地身份。然而,香港實質還是一個殖民地,因為共產中國仍然是一個外來政權於香港擁有治外法權,只有殖民地才會有此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97年之後基本法代替舊有的訓令和制誥,但內裡最重要的,還是維持了共產中國在香港繼續擁有英皇的特權,統治香港。換言之不論97前還是97後,香港殖民地的身份沒變,只是共產中國欺上瞞下,將吞併香港這殖民地一事美名為回歸祖國,令國際社會以為香港得到解放,而事實並非如此。

基本法不是一部平等的憲法。基本法之制訂並非循公平、公平、公開,並由香港大多數公民參與的程序制訂的,其合法性與正當性僅是英國與共產中國之間的利益交換,以軍隊來支撐。香港大多數公民無法參與制訂,無權修改基本法,而基本法又賦予共產中國特權。簡而言之,這是一部殖民地才有的不平等憲法,也只有暴政才是靠軍隊(解放軍)恫嚇來支撐其政權及其法律的效用。

英國治下的秩序,港共治下的亂象

在英治時期,前宗主國英國政府雖為帝國主義,在香港有其盤算,但總體來說還是用心經營香港。雖然英國在香港擁有特權,但統治手段未見有血腥鐵腕的兇殘;在二戰結束後,全球解殖運動興起,英國亦有所自省,放下更多民主權力,福利政策,中文法列法定語言等安撫民眾。簡單來說,英國以帝國的姿態統治香港,但手段始終比較文明,對香港的統治不會過份欺壓,濫用統治者的特權,民眾多年來不用勞心政治,安心生活經營。

但當主權移交共產中國後,共產中國以祖國自居,對香港這塊處女地卻虎視眈眈,主權移交卻不平權,反而繼承殖民政府之特權,延續殖民統治香港。基本法名義上是一國兩制的基石,但實際操作,港人治港成空話,中聯辦直接干涉議會選舉等事件,共產中國「解釋」基法本潛建其權力等等,可見基本法只是蒼白的空文,統治者之中國非但未有遵守,甚至隨意擴展權力,欺侮港人。通俗的說:口說依法治港,但他老子就是王法。

目前香港面對的問題,幾乎全是共產中國對香港的侵犯所造成。共產中國雙非人洐生的醫療、教育和法治問題;共產中國的走私犯衍生的交通、經濟和法治問題;共產中國財團利用中國群帶貪污文化洐生的貪污、經濟、法治和壟斷問題;共產中國每日150名新移民的殖民政策衍生的社會問題;而最為嚴重的是共產中國扶植的特區政權不事生產,無視香港民生,以淘空香港財備倒貼共產中國。以上總總問題正是來自基本法這不平等的條文和中共肆意擴展權力造成,民不聊生才會令政治冷感的港人民怨四起。

撥亂反正,屬於香港人的憲法

故此,當香港人追溯以上問題,自然發現其根源就是香港仍然是殖民地的真相,基本法是不平等的憲法。而全民制憲的訴求正是要建立一部平等公平公正,乎合程序正義,,由真正香港公民參與,屬於香港本土的憲法。

要全民制憲獨立自主,則必先推翻殖民統治。而如何達到全民制憲的結果,解殖的手段是什麼,歷史早已有答案。這是眾人不願說,但心裡明白,公開的秘密。

郭榮鏗要求梁振英承諾不連任 梁:不符《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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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無線新聞截圖

(獨媒特約報導)行政長官今早出席立法會答問會,公民黨郭榮鏗要求梁振英「如為香港人福祉」,應承諾2017年不競逐連任,梁振英指郭的提問不符《基本法》,因此是「不存在呢個問題」。

公民黨郭榮鏗指,行政長官與立法會出現的問題,主因在於梁振英本人。他指不少人如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等,辦事能力、政治智慧「都比你高」,指梁振英如為香港人的福祉,梁振英應承諾2017年不再競逐連任。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聞郭的提問,拍台和應,梁振英沒立即回應問題,而是要求主席裁決陳偉業舉起「振英下台」標語牌的行為。工黨李卓人提出規程問題,問主席根據哪條規則,處理梁振英要求主席裁決,曾鈺成回應他有責任處理會議秩序。獨立議員黃毓民亦在席上高聲批評梁振英,遭曾鈺成叫停。

梁振英:「這不是一個人的問題」

螢幕快照 2015-07-09 上午10.13.34

梁振英回應郭的問題指,自己是第三個擔任行政長官的人,他指在董建華任內,一個大的泛民大黨指董建華政權是「頭號敵人」,梁振英指這反映行政與立法機關的問題「這不是一個人的問題」。

建制派群起要求驅逐梁國雄

建制派亦因提問而「坐不住」,馬逢國突起身要求主席裁決,指有人不斷滋擾會議,「聽不到行政長官說話」,黃國健、葉國謙、王國興等亦要求驅逐梁國雄議員離開會議廳。曾鈺成指,相信議員今日的表現令市民失望,他再給予梁國雄警告,要求他不要在座位上高聲說話。梁國雄起身回應,「梁振英病又懶我?」多位建制派議員質疑主席決定,曾鈺成動氣回應指作為主席的他會處理,「唔需要大家提我規程問題」,「在電視機面前仲表現唔夠?」

郭榮鏗在追問時質疑梁振英「係咪係香港住」,再要求回應。梁振英指郭的前設不符合基本法,因此是「不存在」。梁國雄隨即再在席上批評梁振英「大話精」,遭曾鈺成趕離會議廳並暫停會議。

基本法教材內容失實 教協及法政匯思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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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教育局於今年4月出版「活學趣論.基本說法—《基本法》視像教材套2015」 ,以加強《基本法》教育,並將會再全港中學推行教材。惟當局出版即引起爭議。教協連同法政匯思星期日召開記者會以教育及法律專業角度,發表對基本法教材的評核報告書。教協及法政匯思均指教科書內容偏頗、失實、不全面。兩團體將教材評定為「不及格」,更將印有教材內容卡片扔到垃圾筐,示意促請教育局全面收回教科書及重新編寫教材。

通識科教師:教材迴避爭議性問題及偏向官方說話

教協在報告書中指出,教科書內容有迴避爭議、扭曲《基本法》條文及單向灌輸等問題。教協會教育研究部主任、通識科教師張銳輝老師表示,教材中從沒有討論重大且敏感的社會議題,如基本法45條推動政改引起社會重大關注等。他又指出,4次人大釋法其實引起各界熱烈爭議,但從來沒提及這些爭論及行動,誤導學生以為人大釋法沒有問題,窒礙學生獨立思考能力。

張再補充,教材將中央「白皮書」內陳述當作事實,而且沒有標明出處。教科書當中內容更將特區政府劃成在港澳辦的管轄下的行政單位,而基本法從來沒有提及「港澳辦」一詞,實屬失實偏頗。「教材更多次強調中央政府『從來沒有干預』香港行政範圍內的事務。但套用到香港的背景中,中央有否干預香港事務,一說便明。」

教協理事、通識科教師方景樂則指教科書脫離現實,沒有平衡各方觀點。「除了對真普選及選舉特首辦法隻字不提外,在教科書內的影像教材中,譚惠珠解釋基本法1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備案』一詞有『審查』意思。但以英文詮釋基本法中其他條文的『備案』只是『紀錄』的意思。」他質疑教材並沒有正確解讀條文,並且背後有政治動機。

教協:應全面收回教材重新編寫

教協會長馮偉華表示教材失實內容,只諮詢了數名親建制的學者及法律人士,作不客觀的教導,若然套用到中、小學生的教育上,必定對他們的獨立思考及日後表達有嚴重影響。他促請教育局全面收回所有教材,重新編寫,並諮詢不同學者及專業人士意見,直至符合要求。

法政匯思:教材存忽略法律基礎及法治內容

法政匯思召集人文浩正則指教材對法律概念存有錯誤論述,忽略法律基礎基礎及依據,而且完全沒有提及如司法獨立、三權分立等有關法治內容。基本法核心價值如人權、公義更是隻字不提。法政匯思成員傳曉君指,教材中有意淡化《中英聯合聲明》在一國兩制中的效力及歷史的例子。當中教材更指基本法能被全國人大任意修改,是大錯特錯。大律師鄧鈞堤又指基本法本應是「活的法律」,是透過法庭不斷判決案件履行公義及因應社會訴求作改變。「希望教育局在收回及改寫教材時作全面考慮及加入不同論點,以多角度作分析,以培養學生思考能力。」

記者:葉博熙

淺談國家安全與人權(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夏季號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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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立法與國家安全」—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夏季號2015

網上閱讀:請按此

專題:淺談國家安全與人權

圖片來源:柏齊

在國際人權公約中,人權可分為絕對及相對權利。無論何時,政府不能侵犯任何人的絕對權利,譬如免受酷刑的權利,亦不能引起「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階級的歧視」。至於相對權利,譬如言論自由,政府有權施加限制,但必須有合法目的,包括國家安全,並須出於必要,且合乎比例。

國際人權公約保障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包括表達自由和資訊自由,受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所保障。若要限制,則須「經法律規定」,且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所必要者為限。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三十四號《一般性意見》解釋公約保障的言論自由時,特別提到「締約國必須審慎確保與國家安全有關的叛逆法或其他法律,譬如官方機密或煽動法等,其制定及應用必須嚴格遵從公約第十九(三)條要求」。若政府「引用上述法例禁止或扣起有合法公眾利益而無損國家安全的公開資料」或「起訴傳播上述資料的記者、研究員、環保人士、人權捍衛者或其他人士」,均違反公約第十九(三)條。而將上述法例「涵蓋與商界、銀行或科學研究有關的資料」,「一般來說並不恰當」。委員會亦曾裁定「限制發表支持勞工運動,包括召集全國罷工的聲明,不符國家安全的合法目的」。(段三十)

《錫拉庫扎原則》:合法國家安全利益
何謂國家安全?讓我們參考《錫拉庫扎原則》。[1]該原則由國際人權法學專家於一九八四年制訂,旨在解釋公約有關限制及減損條文的原則,並獲國際法及聯合國專家廣泛承認,[2]香港終審法院案例亦有援引,[3]甚具參考價值。

《錫拉庫扎原則》訂明「只有在保護國家存在或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以免於武力或武力威脅時」(原則二十九),並有「足夠保障及有效補救,以防止濫用」(原則三十一),政府才可基於國家安全限制某些權利。

至於政府「為防止對法律與秩序的本地或個別威脅而施加限制」(原則三十)、「限制含混或任意」(原則三十一)或「打壓異見或鎮壓人民」(原則三十二),則不屬維護國家安全。以國家安全為名有系統地侵犯人權,才是「損害真正國家安全,甚至是國際和平及安全」。(原則三十二)

《約翰內斯堡原則》
此外,《約翰內斯堡原則》更具體訂明基於國家安全限制表達自由及資訊自由的原則。它由國際法、國家安全及人權專家於一九九五年制定而成。[4]

合法國家安全利益
《約翰內斯堡原則》指出合法國家安全利益包括「保護國家存在或其領土完整,免受武力或使用武力的威脅」或保障其「回應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能力,無論該武力來自外界,諸如軍事威脅,還是內部,如煽動以暴力推翻政府」。(原則二甲)若政府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限制言論自由,「必須具保護合法國家安全利益的真正意圖及保護效用」。(原則一(二))

合法國家安全利益不是甚麼?
而保護「政府免於尷尬或為其掩飾錯誤、隱瞞公共機構運作相關資料、鞏固某一意識型態、鎮壓工業行動」並不合乎國家安全利益。(原則二乙)

限制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論
若政府要懲罰「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論」,須證明該言論「旨在煽動即時暴力」、「有可能煽動即時暴力」及「言論與暴力或有可能發生的暴力有直接和即時聯繫」。(原則六甲至丙)

和平行使表達自由「不應視為威脅國家安全」,亦不應「受到任何限制和懲罰」。例子包括「倡議以非暴力手段改變政府政策或更換政府」、「批評或侮辱國家或其象徵、政府、政府機構或官員,或外國或其象徵、政府、政府機構或官員」、「基於宗教、良知或信仰,反對或倡議反對徵兵或服兵役、某一軍事衝突或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平息國際紛爭」、「傳播有關涉嫌違反國際人權標準或國際人道法的資料」。(原則七甲)

洩密與公眾利益
若任何人披露機密資料,而「對合法國家安全利益並無造成實際損害或不大可能造成損害」或「公眾知情的利益超越披露資料所造成的損害」,則不應基於國家安全而受罰。(原則十五)

此外,「無論何種方式和合法與否,一旦資料已公開,公眾知情權凌駕任何企圖阻止其繼續發布的理據」。(原則十七)

國家安全與香港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多次關注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的叛逆罪和煽動罪定義廣泛。譬如在二○一三年香港審議結論中,委員會「注意到香港準備按照執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新法處理叛逆和煽動暴亂罪行,但仍關注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內叛逆和煽動暴亂罪行的現有定義措辭廣泛(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條)」,並促請香港政府「修訂關於叛逆和煽動暴亂罪行的法例,令其充分符合公約規定,並確保準備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制定的新立法完全符合公約規定」。(段十四)[5]

註釋
[1] 全名為《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限制及減損條文的錫拉庫扎原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文件:U.N. Doc. E/CN.4/1985/4附件。
[2] Sandra Coliver. Secrecy and Liberty: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Page 18. 1999.
[3] HKSAR v. Ng Kung Siu and another. FACC4/1999. 15 December 1999.
[4] 全名為《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表達自由及獲取資訊的約翰內斯堡原則》。此文中譯參考ARTICLE 19及香港人權監察中譯本。
[5] 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n the third periodic report of Hong Kong, China, adopted by the Committee at its 107th session (11 – 28 March 2013). 29 April 2013. CCPR/C/CHN-HKG/CO/3.

反國教三週年 38民間團體聯署憂洗腦教育暗渡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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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38個民間團體趁今日是反國教3周年,於今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聯署反對國民教育借屍還魂,以不同形式滲透教育界。團體質疑新基本法教材內容來自白皮書,聯署聲明指,即使政府擱置國民教育獨立成科,但偏頗的愛國元素已滲透整個教育系統。團體又指教育局4月出版的《基本法》教材,內容重一國多於兩制,部份內容更與《基本法》不符。

國民教育元素滲透校園

保衛香港自由聯盟召集人韓連山宣讀聯署聲明書,籲社會各界警惕洗腦國民教育暗渡陳倉。他指教育局今年出版的基本法教材內容與基本法精神偏頗、通識科「去政治化」,加上「香港青少年軍」疑滲共產軍訓思想於香港制服團體,還有以金錢鼓勵本地學校與內地學校結為姐妹校等,都令人擔心。

教育局在今年4月出版新一輯《基本法》教材,其中基本法委員會陳慧珠在錄像教材中指香港的自治權比「聯邦制國家如美國加州更大」,令公眾譁然。學民思潮成員劉貳龍批評,當局企圖以拆件方式滲透赤化思想,將中學通識科變相成國民教育。他指學民思潮將會加強文宣,籲大專生一起趁假期到18區擺街站,向大眾解釋教材與白皮書相似之處。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家洛批評教材反映竹香港教育日漸大陸化及中共化,不斷為思想及討論設下禁區。「傘下爸媽」則對近日教育界的政治滲透表示失望,希望家長及各界人士為下一代互相守望,捍衛孩子的獨立思考能力。

教協理事方景樂指教協早於7月初已聯同法政匯思以教育及法律角度發表評定該教材為「失實偏頗」,並要求收回教材,但只獲教育局粗疏回覆。他指教協與法政匯思會繼續指正基本法教材謬誤, 目標希望長遠能夠出版一份持平的基本法教材。

而學民思潮、傘下爸媽、進步教師同盟、國民教育家長關注組等團體將會在8月舉行教育座談會;內容包括普教中,中史科課程改革,以及課外活動與政治的關係。

港大社科學會致張曉明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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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張曉明先生:

昨日,足下提出「香港不搞三權分立」論,妄想特首權力可騎劫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嘗試歪曲香港現況,本會要求足下收回有關荒謬言論。

首先,梁振英雖然僭居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但根據《基本法》中權力分立與相互制衡的原則,行政長官或任何政府機關都絕不可能坐擁絕對或完全的權力,因此行政長官不能凌駕於香港現行的三權分立架構之上。依據《基本法》及各法規賦予的權力,香港的司法、立法及行政機關享有各自的權力。以行政機關(包括行政長官)為例,其權力除受制於具憲法地位的《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外,更受制於具司法覆核權的司法機關和具問責權的立法會。所以,足下䚰稱行政長官基於中央的授權便能避開司法、立法機關和社會大眾的監察,實屬不切實際的幻想。

其次,即使香港未屬主權國家,香港社會亦一直依照《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建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因此三權分立必然是已化作實體的核心政治理念,絕非被足下矮化成的「參考作用」。除了《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第三點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四章第二至四節亦分開闡述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三者各自的權限與職責。雖然主權移交多年來,本港屢受中共魔爪威脅,但三權分立的實體仍一直行之有效,香港享有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實屬無容置疑。

最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乃法治精神的重要原則之一。倘若行政長官能凌駕司法系統,香港社會的法治將淪為依法而治,而法律只會被港共政權濫用成統治人民的工具。

「每個政體或國家都有三種主要的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這三種權力必須分開,保持各自的獨立性,否則的話就會走向集權,使民主自由喪失。」有關三權分立的重要性先哲孟德斯鳩早在二百六十餘年前的《論法的精神》裡已表達得易明淺顯。如今,足下此等中共喉舌妖言惑眾,企圖染指香港政治,妄想改變香港的核心價值。本會要求足下停止一切損害香港高度自治的行為,在香港的任何議題上均「自動收聲」,少說為妙。

香港大學學生會社會科學學會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香港大學學生會法律學會回應張曉明主任九一二有關「三權分立」言論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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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蘋果日報)

昨日,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先生在出席《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研討會時,指「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香港不是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香港大學學生會法律學會(下稱「本會」)認為此等言論缺乏法理基礎,脫離現實,與香港政制及法治的基本理解背道而馳。觀乎回歸至今,三權分立,互相約束制衡,行之有效。其精神亦包含於《基本法》條文之中,不言而喻。

首先,行政長官和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無異,權力一概由《基本法》賦予,同時亦受制於《基本法》,因此「特殊法律地位」、「超然」一說毫無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及其他相關條文已經悉數列出行政長官的職權(如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權止於此,行政長官絕不能於法律框架以外妄為。同時,《基本法》第八十五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其中包括不受行政長官干預。香港實行普通法,法官審判時只會根據法例和案例判案,不能作任何政治考慮,或因案情牽涉行政(包括行政長官)或立法機關而作出有違法理的判決。這也正正彰顯《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行政長官權力亦不能凌駕於立法會。《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同時,《基本法》第七十九條(九)賦予立法會議員職權彈劾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的行政長官,故此行政長官必須向立法會問責及受立法會議員監察。

行政長官須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這雙重責任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這並不代表行政長官除了《基本法》賦予的權力規範以外,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越俎代庖。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年年初於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所說:「基本法訂明香港三權分立及司法獨立。法庭獨立於立法會,獨立於政府。」香港經濟繁榮穩定,一直以來有賴於健全法制,三權分立,各司其職。透過互相制衡,才能杜絕濫權,彰顯法治。

基於以上理由,本會對張曉明主任的觀點無法苟同。而張先生身為中央任命官員,此時發表如此言論,實在難免令人質疑中央行使落實《基本法》以及一國兩制的決心。有鑑於此,本會促請張先生收回言論,以正視聽,亦懇請社會各界繼續關注事件,確保行政、立法和司法互相制衡,捍衛得來不易的法治。

特此聲明

香港大學學生會法律學會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張曉明陷中共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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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廠」首領張曉明出席一個有關基本法的論壇致辭時說,香港無論在回歸前抑或回歸後,都不是實行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行政長官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法律地位。他又說,一早預料了講出這樣的話會被罵,但仍然要講出真相來。我確實要為張首領鼓掌,他用真話把「一國兩制」這個謊言戳破,也算是一場功德。

請講透徹一點,法官是否只管法律?

不過,司法人員是否需要配合特首施政?譬如說,香港出現反對政府政策的抗爭活動,其頻密程度己經跟689的現身掛勾,中國傳統帝皇統御之術不是也有講:治亂世,用重典?!法官們是否應該要為了促進社會河蟹和保存特首的顏面,將法律暫時擱置一旁,將無罪的定為有罪,將輕罪的判為重罪,震懾一眾刁民?這一點,張首領仍然未有講清楚,要香港人醒,不如張首領講得透徹點吧!

好了!司法機關管不了特首,於是特首犯法不可與庶民同罪。要追究689的種種罪行,必須在他下台之後。

地方政權不可搞「三權分立」?

不過張首領解釋香港不搞「三權分立」的原因卻為自己的仕途埋下了地雷,等待時辰到。張說,香港不能實行「三權分立」,原因係香港是地方政權,「三權分立」則建立在擁有「完整主權」的國家。

香港是地方政權,所以不能搞三權分立!這是政治學初哥都知道是「牛糞」!美國行聯邦制,地方政府不也是行「三權分立」嗎?地方法庭不單不會配合政府施政,州長犯法照拉照告照封艇,關「地方政權」鳥事?!

實情是即使沒有民主政制,任何政權要行的話都可以落實「三權分立」,寫入憲法,再立法,就行了。當然,要極權政府落實「三權分立」?真係發夢無咁早!所以,張首領嘮嘮叨叨的說什麼「地方政權」呀什麼「完整主權」呀既是「牛糞」也是「屎刁拔」的。你這樣說不是陷中共於不義嗎?

中共沒擁有「完整主權」?

中國不搞「三權分立」,唔通在張首領眼中,中共治下的中國是一個沒有擁有「完整主權」的國家?!難道你是在說中共竊國嗎?又或說中國要成為一個擁有「完整主權」的國家,就必須實行三權分立?!還是中共有了「完整主權」卻仍然死抱絕對權力而不肯落實「三權分立」呢?!

要知道,中國自古以來,以文字獄獨步於天下,他日張首領一旦失勢,或是其後台失勢,又或是其後台的後台失勢 (這是中國政治特色,叫做「後台骨牌效應」,跟文字獄同樣獨步天下) ,到時這番言論只怕會被人大造文章!故此,我必須在此假裝好心的勸張首領一句:「慎言!」

港督與特首擁有極大權力


其實我當然知道張首領腦殼裡的豆腐想的是什麼!

「香港無論在回歸前抑或回歸後,都不是實行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行政長官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法律地位。」

這一段話說的是昔日港督有很大權力,今天的特首擁有同等大的權力,這個權力最大之處是人事任免,譬如說司法人員,律政司、首席大法官、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都是由特首提名,特首唔滿意也可以經法定程序免職。

港督自限權力,特首用盡權力

昔日港督和今天的特首在其他領域的人事都有很大的任免權,所不同的是昔日港督不會用盡這些權力,而是作自我規限,將「實權」化作禮儀性質,而今天的689把港英時代的禮儀之權用盡。

在司法獨立上,香港是有這個傳統的,即使港督對法官的事業前途有影響力,法官都只會按法律辦事,不會理會港督和高官們的想法。

立法會即使是由行政機關委任議員的時代,被委任的立法會議員也沒有被要求必須聽政府之笛,而是按著本身的意見負起監察行政機構的責任。自從取消委任制,改由直選和功能組別選舉,立法會也已經不完全受行政機構操縱。

故此,在港英時代,香港在實際運作上確實是實行「三權分立」!今天中共用「權力結構」來推翻香港行之有效的制度,是不守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是破壞一國兩制,這是彰彰在目、無容置疑的!

香港人還擁有法治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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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所身處的香港,不知何時再沒有了程序公義,又不知何時已經沒有政治中立,今日就連三權分立,都突然即將離香港人而去。其實回歸18年,香港的價值觀逐漸逝去,那香港人還剩下甚麼,我們到最後還可以擁有自由?

在香港,三權分立其實不是突然由石頭爆出來的東西,又不是香港人單方面所僭建的東西,而是《基本法》所保障的東西,是中國政府同意下的精神,為何今天會有官員說香港沒有三權分立,這又是甚麼尊重法律的表現。官員口中的尊重法律,原來只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那請你們不要開口閉口就要香港人尊重法律,你們所說的法律,香港人不懂如何尊重,因為香港人只懂尊重公平、公正、公義的法律。你們要香港人尊重法治,請你們先要尊重香港的法治,至少都應該明白香港的法治,不是你們口中可以隨時改變的人治法律。

《基本法》的條文,不但說明香港特區政府需向立法會負責,行政長官就是特區政府的首長,以及說明香港的法院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不就是言簡意賅地說明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筆者真的不明白該名官員是否有語言障礙,抑或是讀寫障礙,如此清楚易明的條文,都可以理解錯誤,難怪中國大陸的法治水平如此低落,因為他們不但錯誤理解法律,而且是刻意曲解法律,以達至政治目的。如此破壞法治的行為,又何有顏面要香港人尊重法治,而且是尊重他們口中可任意曲解的法律,而不是公平、公正、公義的法律。

法治精神的四個層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香港的法治能否達至以法達義,即是用法律作實踐公義,起碼就要視乎香港的當權者會否繼續以法弄權,不要再用曲解的法律去達至個人的政治目的,這才可再達至以法達義的層次。回歸18年來,香港原有的精神,及價值觀已經逐漸逝去,如果連三權分立,以及法治精神,都被當權者用作弄權的工具,那香港到時就真的窮盡只剩下人,香港人就會真正成為弄權下的受害者,因為一切香港應有的東西已被弄權弄走了,正如《起初他們》的結局;最後當他們開始對付我的時候,已經沒有人能站出來為我發聲了。最後的受害者,就一定是香港人的我們。

原文刊在蘋果日報

凌駕三權 催眠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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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不是三權分立,而是三權合作」、「各級法官和司法人員都是『治港者』,治港者愛國是『基本的政治要求』」、「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這些說話,七、八年前時任國家副主席習近平講過,去年的《「一國兩制」白皮書》也用白紙黑字,赤裸裸的印了出來。

無論是當年的習近平,還是去年的《白皮書》,至少在表面上,無法改變香港司法體系的獨立運作,反而激起香港人更大的反感。張曉明等權貴還是念念不忘,鍥而不捨,相隔一段時間就發表歪論,目的是為了甚麼?

京官不停念念有詞「三權合作」、「特首超然」,目的是企圖對港人產生催眠作用,聽慣了,久而久之,就會變得非敏感化(desensitize),雖然未必認同,但至少不會有太大反感,即使成為事實,也不會有強烈反彈。葉劉淑儀之類的保皇黨,對媒體解說,張曉明的言論「冇乜新意,唔使擔心」,其實是配合京官劇本,協力將港人推入催眠狀態。

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不只一個京官權貴說過了,當然沒有新意。但張曉明所說的,早已超越習近平和《白皮書》的說法。按張曉明說法,特首的特殊法律地位「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是甚麼意思呢?特首的權力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的三權之上」又應如何理解?

特首凌駕三權,是否可以指使執法部門打擊政敵、維護盟友?從警察濫捕濫控示威者,輕輕放過違法的藍絲,似乎已經看到端倪。

特首凌駕三權,是否可以指揮立法會議員如何投票?建制議員的投票取向,已心甘情願屈從在官員的指揮棒下,連選內會主席,建制議員也說要問問政府如何投票,自己的腦袋棄而不用,全無獨立思維。

特首凌駕三權,剩下來的,是否等同可以指揮法官如何判案?目前還未看到有如此明目張膽的迹象,但假以時日,此情此景,難保不會發生。

將中共思維搬來香港

張曉明有關特首凌駕三權的表述,充份反映共產黨思維。黨委書記,行政立法司法一把抓,公安武警國保特務由共產黨指揮,法院也是由共產黨開的,要抓誰判誰關誰,甚至殺誰,都是黨說了算,法官只是黨的傳聲筒,判決體現黨的意志。張曉明思路,完全是中國共產黨的那一套,說着說着,以為就可以把大陸整套制度搬來香港。

香港政治體制,尤其司法獨立面對空前威脅,身為香港律政司司長的袁國強,理應挺身捍衞。但袁司長非但沒有這樣做,反而輕描淡寫為張曉明辯解:「應該以客觀持平態度看張曉明的講法,不要斷章取義,無限放大。」「特首如土皇帝,這絕對無可能,相信亦不是張曉明的意思。」令人無法原諒的,是袁國強早前接受新華社訪問:「理解《基本法》,最重要是不可從單一角度觀察,既應該從香港角度看,也應該從中央角度看,否則不可在『一國』的框架下維護『兩制』的共存。」等於要香港人接受歪理,更要常態化,造成見怪不怪的麻木效果。

若然港人對衝擊香港核心價值的歪理毫無反應,聽之任之,香港離末日之期不會太遠。

原文刊在蘋果日報

F5激戰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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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手機推出新型號,F5鍵異常渴市。鍵盤上的另一個鍵,其實也早被按爆。那個鍵,名叫Delete。

站在懸崖邊,呼籲香港人跨步向前的團結香港基金,其腳痛主席董建華早於十五年前已表示,「八萬五」沒有再被提及,因此已不存在。Deleted。
以僭建問題攻擊競選對手的梁振英,在上任特首前被揭發非法僭建地庫。證據確鑿、無可推諉的他,繼而爆出經典萬能Key金句:僭建處理了便不存在。Deleted。

根據《基本法》,政改方案若被否決,特首可解散立法會。若重選後方案仍被否決,特首便需辭職。三個月前,政改等唔切發叔,被否決了。說好了的問責呢?不再提及,便不存在了。Deleted。

前年,中華書局擅自把《香港簡史》原文裡有關香港人對中央和梁振英的不滿事件刪走,甚至連原作者也表示震驚。歷史?活生生被 Deleted。

左派組織策動的六七暴動,造成逾五十死、八百多人受傷。期間暴徒在香港橫蠻強暴的史實,在警務署網頁被删走。一哥表示,沒有政治原因,只為了精簡內容。歷史 + 精簡 = Deleted。

上年修訂的《基本法》簡介中,原有第二十八條的「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全段被刪走。按上述例子的邏輯推論,加上近來警方和律政司濫捕濫告的一眾案件,可見香港人的人身自由,很可能也變成了:法律 + 精簡 = Deleted。

上年國務院頒布的《白皮書》,把《基本法》和《中英聯合聲明》賦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權,踐踏成中央擁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香港只有中央的授權,不存在剩餘權力。剩餘權力也好,原有權力也好,國務院說不存在,便從來都沒存在過。高度自治?Deleted。

早前,政府新聞處編制的《香港便覽》中,把有關《基本法》中的「港人治港」(Hong Kong People ruling Hong Kong) 改為“Hong Kong People administering Hong Kong”。這些年來,多少保障香港市民的 Rules已被悄悄 Deleted。甚至香港人原有的Ruling power也被強行Deleted。

被強行 Deleted的,除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核心中的核心價值,還有真(雙)普選、香港電視牌照、老店小店的生存空間、歷史建築、免被赤化的教育、學術自主、主流媒體的編採自主,更重要的是,一個廉潔、透明、公平、公正、公義的三權分立社會制度。

如果有一天,你回到家,發現家人被消失、全屋家電不再存在、連屋契也被Deleted,你會得過且過,事不關己、己不勞心嗎?不會的話,為何面對香港無數被Deleted的寶貴價值、歷史和制度,你卻懶理隱惡揚善、狂按Delete的人?

為了捍衛香港,你能拿出搶購電話者狂按F5鍵的熱誠嗎?為了制止不公,今年十一月廿二日,你願意為區議會帶來F5式的刷新改變嗎?

思言行 - 慎思敢言, 以言赴行
Email: civilrenaissance@gmail.com

特首超然論突顯政制四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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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改方案「大蝦碌」否決後,曾公開聲言不談香港政治的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一個《基本法》頒布25周年的研討會上,突然高調談論特首的地位,認為在「一國兩制」下,行政長官地位「超然」,法律地位特殊,在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之上;因為香港並非主權國家,建立於完整權力形態基礎上的三權分立政治體制,不適用於香港,所以香港回歸前後都不是實行三權分立,後者頂多只具有參考和借鑑的價值而已。

刻意挑起爭議

張曉明明顯有備而來,並非無的放矢,即時引起社會廣泛爭議,尤其是泛民的激烈反彈,完全在他估量之內,也是他刻意造成的,因為他表明「是想以實際行動表明一點態度,在宣傳推介《基本法》的過程中,不必迴避爭議」。

張曉明的說法顯然與絕大多數港人理解目前香港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互相制衡,以及《基本法》限制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權力的第47條、第52條(2)及(3)、第64條、第73條的條文相牴觸。

若推至極端,的確可解讀為特首「凌駕」在三權之上,儼然土皇帝;而以當前梁振英管治之霸道和敗綱壞紀,更有理的令公眾相信,在政改失敗後必須負上政治責任、與689同坐一條船的張曉明,同樣面對提前下台的壓力,為求自保,假公濟私,把梁振英的權力地位推到至高無上,有利幕後操控的中聯辦繼續扮演第二管治中心的角色。

然而,除卻陰謀論,張曉明的說法亦非全然錯誤,因為《基本法》的確沒有條文清楚說明香港實行三權分立,但同樣也沒有條款訂明香港的政制以行政為主導,只有第43條規定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難施行政主導

正是《基本法》只是按照1997年前香港的實際運作情況草擬,以穩定人心為主要政治目的,缺乏應有的歷史前瞻性,因而回歸以後,實踐下來,因着中港兩地的政經變化和矛盾衝突,經歷三個不同政權管治,才有不同的詮釋,因而惹引爭議。

眾所周知,身為「一國兩制」的總設計師,鄧小平的構想其實非常粗疏,以為香港政權的更替,只是更換一個首長和一面旗幟,其餘可以按照原有的方式管治下去,50年不變。

不錯,在港英管治時期,港督的權力來自英廷,受《皇室訓令》與《英皇制誥》制約,除司法獨立外,九十年代以前,立法機關基本上由港督委任的議員控制,所以是名副其實的行政主導。

不過,香港的宗主國是民主國家,殖民地的總督不能獨斷獨行,必須尊重民意,行政機關最高權力機構行政局成員雖由港督委任,卻儼然內閣,任何重大決策,港督必須會同行政局決定,否則便須返英述職,向英國政府滙報;因此,末代港督彭定康甫履新,便立即使計更換行政局成員,全部同聲同氣,才避免出現憲制危機。

如果中共收回香港,完全依足港英以往做法,當然可以繼續毋須言明、實際有效的行政主導;但《基本法》卻承諾香港循序漸進發展民主,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便不可能一成不變地把港英政權的管治模式照搬過來。

回歸之初,不少人包括建制派在內均主張實行部長內閣制和制定政黨法,為未來全面普選必需的政黨政治鋪路,連傳統左派如吳康民之流,也曾憧憬回歸後本港最高權力機構是行政會議,以為只要土共可以大量加入行政會議,便可分享管治實權。

殊不知備受中央高度信任的董建華根本意欲大權獨攬,分別委任自由黨和民建聯黨魁出任行政會議成員,組成所謂執政聯盟,目的只在於立法會箍票,為政府保航護駕而已。其後董陳不和,董建華連任時實行所謂問責制,向其問責的政策官員全部為當然行政會議成員,實際上已改變行政主導的傳統,由他大權獨攬,一個人說了算。

激化社會矛盾

董下曾上後,曾蔭權進一步擴大政治問責制,設立副局長和政治助理,原意是效法新加坡,以政務官為骨幹,成立名副其實的「執政黨」;但政府在立法會始終沒有票,行政機關權力過大,只會激化行政立法兩會矛盾,徒添管治困難。何況曾蔭權的政治承擔不足,沒有全力支持擴大政治問責制,致使副局長和政治助理剛面世即備受公眾質疑,形同虛設,最終淪為政治酬庸。

梁振英由已成第二管治中心的中聯辦和土共聯手抬捧下上台,雖是傀儡,卻剛愎自用、志大才疏、野心更大,行政會議在「一男子因素」蹂躪下,連做諮詢機構也不成,成員只有擦鞋、孭鑊的份兒,結果因着既得利益受損,連地產霸權的建制派以至傳統左派亦倒戈相向,對梁振英的管治極度不滿。

此時此刻,張曉明的一番說話,在公是配合中央政策,與馮巍統戰所謂溫和泛民一硬一軟,相輔相成,旨在為下屆小圈子選舉的特首定性,奪取話語權;在私則可能因宋林被「雙規」開除黨籍,恐受牽連,寧左勿右以自保。

無論如何,特首地位超然於三權分立之上的說法,不但不得民心,只會激化社會矛盾,更突顯目前的政制非驢非馬,《基本法》的條文根本背離政治現實,不大幅修改或重新制訂,香港要在「一國兩制」下實現真正民主,絕不可能。

原文刊在信報

消滅香港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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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大陸作家,叫做余秋雨。余在千禧年時,隨一攝制隊沿陸路從希臘出發,從埃及開始便一路驅車回中國,走過了整個中亞及亞洲,探訪了多個沒落的文明,他的日記最終結集成書,名曰《千年一嘆》。

腳立於荒涼之地,余時常感嘆文明終究逃不過被野蠻消滅的命運。文明,就像在一片平原上凸起的一處小山丘,被四周的野蠻所注視︰野蠻嫉妒文明、想要接管文明,野蠻的手法是暴力,而文明不屑與之同流合污、與之同樣卑鄙。或說,文明早已脫離了暴力和蒙昧,既無法在力量上與野蠻抗衡,又不懂得用堂堂正正以外的方式爭鬥,只能坐以待斃。

諸如雅典城邦文明敗在好戰尚武的斯巴達人手上,又如早熟的兩河文明被農業文明、游牧文明所毀滅。

在歷史上如是,在當下的香港也如是。

本是一片蠻荒之地,一個小漁港,與周邊地區一樣,沒什麼獨特的精神文化可言。然而英國的百年統治,在這片平原上建立起一個小山丘。你說她的精神特質全然是英國的嗎?又不是。殖民地既從宗主國繼承了自由、人權、法治等等,但文化總離不開族群的精神特質,在萬家燈火下承傳的,還是華人的傳統和價值觀。而每個社會,隨著時代推演,又會發展出自己一套獨特的文化。這三點,最少是這三點,使香港成為今日的香港,成為了一處特立的小山丘,她的精神文明,從百年前起便與周邊不同高度。

她曾有完善的法制,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彼此制衡。

『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

執法者的責任,是把法律平等、理性、不偏不倚地執行。我們還活在過往的模式,以為無論是富人或窮人,普通人或權貴,傷人也是同罪,理應被檢控。從前我們耳聞,我們訝異,我們嗤笑「我爸是李剛」的蠻國國情。誰知如今反政府女示威者被控以胸部襲警入獄,讓世界啼笑皆非;反觀暗角七警圍毆市民有証有據,莫說審訊遙遙無期,警隊更以納稅人的金錢去高薪養奸。在執法者的手中,法律好比生出了個人意志,對政府的順命者寬容,對違逆者嚴苛;身為一個普通市民,面對手握公權力而濫用的執法者,不屑直視,只有鄙視。我們,再也笑不出來了。

近日張曉明之說,「特首超然於三權之上。」我不訝異如此說法,因為,中共從來極盡所能毀壞我城原有的體制;我更訝異的,是香港人對此番言論的淡然。原來,這城經已淪落至此,而我們甘於接受。

我們有生之年必然看見,這個小山丘落入周邊地區野蠻之人的手中,他們做的,只想把這個不順眼的凸起處夷平、消滅殆盡;而沒想過要追上來,達至精神上的同一高度。他們嫉妒,他們樂於活在精神勝利法之中,說︰「不是我們,你們早就完蛋了。」他們用盡各種方法,在明在暗,暴力地毀壞一切香港之所以為香港的特質。他們甚至不怕公然作惡,讓施暴者得自由、讓爭取公義者被囚,用髒污的手段去破壞法治,在現有的制度中鑽空子。最恐怖的是這些都由當權者出面做、公開地做,恬不知恥而面目不帶一絲難色。而他們也成功威逼利誘,引一些生於廝長於廝的人成為幫兇。

慣於守法和受制度保護的港人,大部分不知或裝作不知他們一生至今賴以為保障的,已經日漸崩壞,面臨瓦解;小部分敢於抗爭者,面對此等野蠻暴力,也只能文弱的叫幾句口號、帶著愛與和平上街遊行,或如筆者一般寫寫字吐幾句苦水,甚至早已放棄決定不問世事。激進如本土派,也不見得做出過什麼轟轟烈烈的抗爭,與我們的對手相比?跟那時的「土製菠蘿」根本無法同日而語。

在野蠻暴力之前,文明根本無從反抗,也無力反抗。香港文明,終逃不過被野蠻消滅的命運,終將隱沒於歷史的洪流之中,沒有例外。

筆者Fb︰遊走在宇宙邊緣

註一︰筆者敬重的一位博客十分討厭余秋雨,又如一些台灣朋友討厭的龍應台,我還是偏愛他們的文字。筆者的主張是,文字既脫離作者之手,作者已死,文字本身有其生命力,有其盛載著的意思內容,寫得好便是寫得好,無可否認,非關作者是誰。

註二︰三權分立之解說來源維基百科


法院向來確認香港屬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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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莊耀洸、徐嘉穎

日前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語出驚人,指行政長官凌駕三權及香港並非三權分立。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教授和應之餘,並指有法官對《基本法》理解欠準確和全面。《基本法》有多條條文訂明制衡行政長官的權力。立法會制衡行政長官的條文包括第49、52及73條,特別是源自《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的《基本法》第64條,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會負責。司法機關對行政長官的制衡包括《基本法》第35(2)和47條,前者訂明「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香港法院擁特區內部權力分佈的權威解釋

據《基本法》第158(2)條,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審案時自行解釋《基本法》關於特區自治範圍的條款,因此特區內部權力分佈的權威解釋,當然屬特區法院。

終審法院:三權分立是香港奉行普通法主要元素

翻查案例,香港法庭一直確認香港實行三權分立。譬如在2002年吳小彤案(FACV 1/2001),終審法院說明「合理期望」時,明確指出「三權分立是香港奉行的普通法體制的主要元素」(段141),並解釋「三權分立意味行政政策的制定、廢除、重訂或執行都是行政部門負責」,「法庭並不管治人民,但保護人民不會受行政權力濫用的侵犯」(段349)。

三權分立藉基本法延續適用

又如2001年莊豐源案(FACV 26/2000),終審法院解釋「6.3普通法對法律釋義的處理方法」時,訂明根據《基本法》第2條及第80條,香港法院行使獨立司法權。除了受制於「第158(3)條對本院就範圍之外的條款行使管轄權的規限」及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條釋法,「解釋法律便屬法院事務,此乃特區法院獲授予獨立司法權的必然結果」,更指出「這項由三權分立論產生出來的原則乃普通法的基本原則,並藉《基本法》在香港繼續保存下來」。

特首侵奪司法權的案件

在2002年邱廣文案(HCAL 1595/2001),高等法院裁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賦予行政長官裁定少年犯的最低刑期,即所謂「等候特首發落」,實際行使了司法權,違反《基本法》第80條規定由法院行使審判權。由此可見,三權各擁固有權力,倘越俎代庖,會遭法院裁定違憲而無效。

特區侵奪立法權的案件

高等法院在2006年古思堯案(HCAL 107/2005)裁定行政長官頒布的行政命令不構成《基本法》第30條的法律程序而違憲,結果要由立法會半年內立法,規管行政機關因公共安全和查案而檢查通訊。

由此可見,香港法院九七後一直確認香港政制體現三權分立,法庭並肩負解釋法律及監察行政機關的責任。繼人大常委會四次釋法、習近平三權合作論及白皮書指包括「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的治港者「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等職責,中聯辦官員的言論再次凸顯中港對三權分立、司法獨立以至一國兩制的理解迥異,將有礙實行真正的高度自治。

張曉明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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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主任張曉明9月12日在一個《基本法》研討會上發噏瘋,發表題為《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的講話,指香港特區政治體制屬於地方性政治體制,不實行「三權分立」,特首在整個政治體制中處於核心位置,其「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令他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張曉明的言論引發極大爭議,常言真理愈辯愈明,可惜社會的回應及討論並不對焦,「泛民陣營」更習慣性食住上借題發揮製造恐懼。

什麼是三權分立?三權分立就是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機構共同存在,互不從屬且互相制衡的政權組織形式。《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明確規定,行政、立法、司法互不從屬互相制衡,行政主導是指「決定政府政策及提出相關法案」。三權分立是政體,目的是「權力制衡」,如無權力分立就不可能達至權力制衡。張曉明「正確認識香港政治體制的特點」,既認同香港是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又否定特區屬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目的就是顛覆「一國兩制」踐踏「高度自治」的規定,合法化中央十八年的違憲亂政高度干預。

《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二條的規定只是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是規定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及其同中央的關係的基礎。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不等於特區政府從屬於中央人民政府,更不代表香港是從屬於中央的地方政府,香港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自1997年7月1日回歸成為特別行政區,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權享有行政管理權,中央人民政府從未享有香港特區的行政管理權,第十三及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只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第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行政事務。特區政府只負責管理香港的行政事務,經過自行處理的授權,特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上下級關係。

《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備案不影響生效,法律約束力就是香港的法律不需經常委會批准方生效。第十七條亦明確規定,常委會無權修改及撤銷特區的法律,如常委會認為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只能將有關法律發回宣告該法律失效。第十七條的法律意義已清晰標示,特區立法機關與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上下級關係。

《基本法》第一章(第一至第十一條)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總則,明確香港的憲制基礎和權力來源及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第二章(第十二至第二十三條)是確立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規定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第二及第十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是相對與中央關係的表述。第八十五條規定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是確立司法與行政和立法的權力關係。

中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香港是地方行政區域,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就是規定香港的司法權獨立於國內的司法權,不受最高人民法院監督。

《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法院的審判權限於涉及特區法律的案件,享有終審權。第十八條規定,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決定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香港法院並無國內全國性法律的解釋權,無權審理相關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的規定就適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回歸成為國家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實行「一國兩制」,政治體制保留原有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加入「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一國元素,成為實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權組織形式。香港是特別行政區,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與中央政權不存上下級關係,不是一般的地方性政治體制,因此能夠實行通常只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形態基礎上的三權分立。

《基本法》第二章確立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明確規定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張曉明認為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之外存在的中央的權力,香港的政治體制不僅是內部的治理體系,也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張曉明的論述不是對《基本法》一竅不通,而是明知故混淆黑白犯刻意失言,顛覆「一國兩制」踐踏「高度自治」的規定。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中央人民政府並無香港特區的行政管理權,「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就是第四十八條第九項的規定,「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行政事務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就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行政長官不是雙重負責而是分別負責,行政長官的職權是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行政事務,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只是代表性質。行政長官的權力是來自香港的選舉授權,中央人民政府並無香港特區的行政管理權,根本無權可授,任命只是憲制角色,《基本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必須依照選舉結果任命行政長官。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時是特區首長的角色,代表特區同中央起著聯結樞紐作用是事實,例如第二章規定,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需由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取得證明書;香港如需駐軍協助,亦需由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請求。

特首的憲制地位當然高於首席法官和立法會主席,但特首只是代表而不是領導特別行政區,並不是超然萬物之上,其職權由《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長官只是「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首代表特區但並無司法和立法的領導權,不是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首長,張曉明定性行政長官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百分百屬於偷換概念蠱惑人心的論述。

張曉明又指出,「一國兩制」下,中央不直接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不介入特區政府日常的運作。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的主要途徑和抓手,就是行政長官。《基本法》第二章明確規定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明文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只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有關香港的外交事務,由外交部駐香港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負責,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駐軍負責,行政長官不是中央對香港實行管治的途徑

中央並無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的管治權,行政長官只是「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行政事務,絕對不是中央管治香港的抓手。張曉明的表述,是再一次宣示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通過行政長官對香港實行全面管治。張曉明發噏瘋死雞撐飯蓋,名符其實屬於「佢老母亂噏廿四」。

可能真的是文化基因的緣故,中國人的思想普遍不是奴才就是漢奸,令人嘆氣。對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的言論,政府官員熱烈鼓掌,林鄭月娥表示一直認同行政長官需「雙重問責」,更強調要深化公眾教育;袁國強指理解《基本法》,既應該從香港角度來看也應該從中央角度來看;譚志源也不甘示弱,認為張曉明的論述與《基本法》內容一致。行政長官梁振英亦強調,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必須嚴格按《基本法》辦事,要對《基本法》有充分和全面的認識,「堅持一國謹守兩制」。

梁振英最好向首席法官馬道立請教,自己是否充分和全面的認識《基本法》。回歸十八年來,特區政府對反動勢力一直都是唯命是從奉行「非法也是法」,對雙重問責和實質任命權及全面解釋權等非法指令奉為金科玉律,「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未曾真愛已蛻變,如中央不能撥亂反正,特區政府只會同香港一齊沉淪而一無所有

公民教育和通識教育參考資料之二

從劉備取益州看香港市統戰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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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在基本法頒佈二十五週年的論壇上致辭時表示,香港並沒有實行三權分立制度,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法律地位,擁有雙首長身份,雙負責制的責任,處於特區權力運行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起著連結樞紐的作用。

當年中央提出五十年不變之論,向港人作出維持高度自治、保留原有制度的承諾;回歸僅十七年,中聯辦就作出如此明張目膽的舉動,公然撕毀憲法,自行詮釋基本法,視法治如無物。此論固然成功一句惹毛泛民主派,但中央如此公開宣戰,豈不會激起民憤,令統戰大業荊棘載途?

非也,孫子有云:「勝兵先勝而後求戰,敗兵先戰而後求勝。」苟非勝算十足,豈會輕舉妄動?十三億人口的和諧大國使出其看家本領,一盤散沙的今天我主義者毋庸置疑是螳臂擋車。當對方已無聲無息在棋盤上佈起了天羅地網時,你卻為吃去對手寥寥數子而欣喜若狂,拉起橫額大合照,高歌慶祝眼前的創舉,何其悲哀!

事實是,當你仍在盤算如何去打這一場戰爭時,你經已兵敗如山倒而不自知。對,先不要詫異,讓我來跟大家説一個故事:

東漢末年,劉備入蜀,為族弟劉璋助守葭萌關以拒張魯。劉璋因其同為漢室宗親而信任有加,劉備卻是狼子野心,覬覦益州之地,假意守關三年,不但沒有消滅張魯,更在益州經營勢力,動輒要求添置兵馬,索取糧草。

劉備軍倒戈相向之際,軍師龐統獻上滅蜀三策:上策,選派精兵晝夜兼程襲取成都;中策,斬將奪關,攻取涪城,然後攻打成都;下策,撤軍白帝城,退守荊州,日後再行謀取益州。劉備聽罷,認為上策太急,下策太緩,中策實際而可行,於是採用了中策,奪取關隘。兩年後大軍會師,兵臨成都城下,劉璋父子為保軍民開城投降。劉備既擁益、荊,達成隴中三分天下之策,奠定了日後三國鼎足之勢的基礎。

故事到此為止,其實中央對香港,亦有「三策」,其又為何物?依我之見,上中下分別為「行動」、「思想」以及「教育」三路。與劉備滅蜀不同之處,是其上下策不但沒有擱下,更被用作中策的護航,為思想上的統戰修橋舖路,不才僅此稍抒管見,請不吝斧正。

行動,即是公開對泛民作出正面的迎擊,例如派出駐英大使組織遊行撐政府,公開發表言論攻擊泛民。此舉通常在短期內效果不錯,能引起不少輿論,加上現今處於資訊混亂的時代,行動類的戰術相當奏效,惟獨是效果並不持久,必須配以更長遠策略去維持成果,並使往後行動效果更為顯著。

教育,就是從不同渠道向下一代灌輸概念,國教以外,中文、中史、常識、通識,甚至班主任課和畢業典禮都可以為赤化一個世代的大業出一分力。國教科被擱置後不斷被借屍還魂,在教育體制中簡直是無孔不入,現實中實在難以完全防範。不過,收取回報的過程過於緩慢,又未能有效影響青幼以外的世代,如要成功造就統一大業,此策實為不足,須輔以更速效、範圍更廣的戰略方保萬全。

為補緩急二策的闕漏,還須要用到中策,比上策長遠、持久,帶來較少的反激,而比下策更顯其效,社會覆蓋面也更廣。何謂「思想統戰」?控制人民思想一向都是和諧之邦的拿手絕活,藉著統一價值觀念,從根本操控人民,對反對者以民制民,自行調節成為和諧社會。從何入手?就是從你平日遇到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資訊。透過偽善的面書專頁、主流的公共媒體等,在生活中逐漸改造社會所信奉的價值觀,即使在旁觀者眼中是多麼荒唐怪誕,於局中浸淫日廣,必既久而遂安之。

三策並行,不但互補不足,更互相配合:以中策深化上策的影響、用上策掩護下策的推進、藉下策作中策的保險,緊環相扣,進行全面統戰。當你以為他在向你正式宣戰之時,其實你已經無路可退,卻猶自妄想可以與之一決雄雌。

醒來吧!若不改變,繼續K歌抗爭,墨守和理非非,我們所能做的,就只剩下一起在寒夜之中,繼續看雪飄過。

李國能是法治的叛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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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流興發噏瘋,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不甘寂寞,在報章撰文,話「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凌駕在法律之上」。但李國能又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全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李國能的法治是將常委會定格在法律之上。

《基本法》第一章(第一至第十一條)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總則,明確香港的憲制基礎和權力來源及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原有普通法予以保留,法律約束力就是規定香港特區繼續使用普通法。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實行的法律,依照普通法規則,解釋權理應屬於香港法院,但《基本法》是憲法的一部分,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因此第一百五十八條(1)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解釋權屬於常委會是相對性的表述,屬於常委會不屬於香港法院,條文不是解釋法律的權力,並非賦予常委會全面解釋權,而是作為授權的法理依據。《基本法》第二十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權力。」第一百五十八條(2)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法院享有自治範圍內條款的自行解釋,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自治權派生,經由常委會授權,只是制訂法律的技術性操作。《基本法》有關「自行」的規定,都是屬於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經過「自行解釋」的授權,常委會已無權解釋該等條款。

《基本法》第二章(第十二至第二十三條)是確立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規定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第十七條明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第十七條同時規定,常委會如認為該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宣告該法律失效。

違憲審查是指對憲法有權作出具約束力解釋的特定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式和方式,對法律和法規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處理的制度。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否抵觸《基本法》的規定,第十七條明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審查指定範圍,法律約束力就是限定常委會的解釋權,確立解釋權劃分

普通法規則,只司法解釋具約束力,立法機關對法律的解釋並無約束力。因此,《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條款的解釋,必須由香港法院引用對案件作出判決,常委會的解釋才能夠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產生約束力。

首席法官馬道立九月二十五日在終審法院新大樓啟用典禮上致辭,指出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及衡平法予以保留,是《基本法》中另一重複出現的主旨。條文中對普通法的提述非常重要,在香港多年來一直行之有效,將來亦會繼續如是。

馬道立致辭用相當含蓄的語意,話俾在坐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和行政長官梁振英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等人知,香港一直實行普通法,《基本法》規定將會繼續如是。馬道立對普通法的論述,已隱含對《基本法》解釋權問題表態,唔知李國能收唔收到。

《基本法》第十七和第一百五十八條已經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無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李國能在《劉港榕案》和《莊豐源案》的判詞確認,《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賦予人大全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不限於由本港法院提呈的條例,並根據內地法律制度來解釋,及對香港有約束力。2013年11月13日,已經退休的李國能以《法治的重要性》發表演講,別有用心地再次確認《基本法》賦予常委會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仲話理論上人大可「日日釋法」。李國能對解釋權的論述,是斷送香港的自治權。

同是九月二十五日,李國能在《明報》發表文章,再一次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享有全面的解釋權,而它所作出的解釋對香港的法院具約束力,仲話「這一點是終審法院所認同的」。李國能堅持錯誤同馬道立打對台,內情一定唔簡單;再一次發表「釋法論說」,配合「山寨中央」新攻勢並向終審法院施壓之心則是路人皆見。李國能是法治的叛徒,是將「一國兩制」推落火坑的千古罪人之一,冇資格講法律。

*公民教育和通識教育參考資料之三*

以下是首席法官馬道立九月二十五日在昃臣道八號舉行的終審法院新大樓啟用典禮上發表的致辭(節錄)

我謹代表司法機構,熱烈歡迎各位蒞臨終審法院新大樓啟用典禮。首先,這是香港社會的盛事。稍後我將會再談及有關香港社會的事宜。

無論是長期觀察香港歷史,還是只留意香港近期時事的人,都會發現一個共通點--香港永遠在面對各種挑戰。在面對這些挑戰時,香港一直視法治為穩定社會的關鍵元素。這點已反映在《基本法》之中。

《基本法》實施中央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基本法》的其中一個要旨,是維持並延續多年來促成香港成功的各種制度。當中,法治明顯是一個重要的制度。對於香港來說,其實同樣地對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來說,構成法治的最重要元素包括﹕第一,對各項權利及基本自由給予應有的認同,這不單指自己的權利和自由,也指別人的權利和自由(即對本人權利的尊重、對他人權利的尊重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有獨立的司法機構,以實現這些權利及基本自由。這些主旨均貫穿於整套《基本法》中。《基本法》第二條對「獨立的司法權」的提述,指的是司法獨立,在另外兩項條文中也有出現。「司法權」一詞是指法院不偏不倚地依法 就糾紛作出裁決的責任。對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及衡平法予以保留,是《基本法》中另一重複出現的主旨。條文中對普通法的提述非常重要。普通法覑重公 平、公義及依據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在香港多年來一直行之有效,將來亦會繼續如是。法院的決定有時未必迎合所有人 — 無論是個別人士、政治團體及其他團體,甚或是政府 — 但法院的角色並不是要作出受歡迎的決定。法院的職能是依據法律及其精神就糾紛作出裁決,而法官則是根據司法誓言,「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 精神」,履行其職責。此外,法院及法官皆會公開進行聆訊,極為僅有的情況除外。司法公開是香港法律制度中的一大特點。

我早前提到有關復修這座宏偉大樓的事,但着眼點並不是要回首過去。本大樓標誌覑香港的未來。我經常與香港的年輕人接觸。他們反覆談及的,是希望香港繼續繁榮,並比以往發展得更為遠大。他們均認同,在香港一直運作良好的各個範疇,以及各種行之有效的制度,均有需要延續下去。香港畢竟是他們的家。法治令社會穩定,這正是一個安定而繁榮的社會的基石。本大樓是香港法治的象徵,而法治在我們的社會中,仍然一如以往地穩固。至於我們,各法院及法官在履行日常職責之時,定必將此牢記 於心。

最後,在此盛典上,我必須向所有曾付出心力,讓終審法院得以遷回前法院大樓的人士,致以最由衷的謝意。我早前已經提及建築署的努力,另外不可不提的是司法機構的員工。他們孜孜不倦地努力工作,奉獻不少私人時間,我亦謹此向他們衷心致謝。

我謹再次歡迎各位嘉賓蒞臨出席典禮。謝謝。

資料來源

張曉明的西環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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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肯定了「一國兩制」,讓香港能夠在完全不改變的情形下「主權移交」予中國,達致「馬照跑、舞照跳」的「無痛移交」。香港人深信基本法在白紙黑字立憲下,能夠保障香港的固有特色和核心價值不變,維持到司法獨立、三權制衡和法治的地位。香港能夠成為世界推崇的法治城市和國際中心,實有賴這些普世價值得到實踐。而政府在三權互相制衡之下,需要受到立法和司法機關的嚴格監察,遑論行政首長,讓政府不敢有所逾越。可是,張曉明的一番言論,把香港人一直以來所認識的「一國兩制」給活生生的打碎。

張曉明近日在公開場合表示,香港「不搞三權分立」,直言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在「特別行政區的三權之上起着連結的紐作用」。「三權分立,通常建立在主權國上,對香港只有參考價值,不能完全適用。」張曉明此番言論,牽涉到闡釋中國政策,斷不會是個人意見,必定曾請示北京中共政府,獲得批准後,才敢於在香港公開發表演說。換言之,繼習近平在2010年發表的三權合作論後,中共政權再一次表示香港不可能走三權分立的路線,特首具有比三權更高的「法律地位」,三權皆為其管轄。然則,特首是否具有這種特殊的法律地位,讓他能夠「打橫走」,不受任何法律規管?我們一直以來所信奉的法治,是否就此完結?

由中英談判開始,至正式的定立基本法,香港大眾市民本已經無從表態。基本法出爐,宣傳五十年不變,維持現有政制及法律原則,實施所謂的「一國兩制」。香港人見中共政權肯以憲制性文件,白紙黑字承諾香港能夠維持一切不變,才默然接受「回歸中國」的現實,選擇相信過渡97後,能夠「馬照跑、舞照跳」,只是換了話事人。香港人選擇盲目的相信,「一國兩制「能夠保護香港的核心價值和固有文化。「回歸」過後,眼見經濟沒有一沉不起,似乎一切都不變,還能夠經濟暢旺,大量本來逃避中共魔爪的港人回流。香港人漸漸的相信,中共真的兌然承諾,放手讓香港人實行自治。其實,中共的魔爪早已伸入每一個角落,在不同地方操縱着這個城市。可惜,香港人仍懵然不知,繼續過他們的港豬生活。你有你的干預,我有我的忙碌。

在主權移交後,中共政權根本就在積極的對香港干預。由03年的廿三條立法起,中共不斷地在明或在暗用盡一切手段去改變香港,務求使港共政權能夠牢牢扎根香港。廿三條闖關失敗後,中共政權眼見香港人「民心未歸」,更軟硬兼施,把民心民意拉向自己,以鞏固政權。軟的有「母語教學」、「普教中」、「自由行」和「滬港通」;硬的有「國民教育」、「白皮書」、「三權合作論」、「聯合聲明失效論」和最重要的,831人大落下「三閘」。一切一切都是旨在一邊用懷柔手段去把香港人馴服,一邊公開宣示主權去把所有「反動」勢力鎮壓。中共如斯積極的干預香港自治事務,早已令人懷疑究竟是港人治港,還是中聯辦(西環)治港。中聯辦主任經常性就本地事務發表公開偉論,以中央官員身分公然干涉本地事務,「西環治港」?「一國兩制」去了哪?

張曉明的「特首超然論」,更加把「一國兩制」的地位置之不顧。張曉明身為中央官員,竟以官職身分,公開地表示「特首地位在三權之上」,超然於制度,且三權在香港並不是分立。一直以來,香港三權互不從屬,基本法更清楚指明三權互相制衡。雖說香港以行政為主導(卻從未載於基本法中),但三權從來平起平坐,互相監察。張曉明一句,把特首地位捧到三權之上,不就是直指特首就是土皇帝?司法制度隸屬於特首之下,法律還能夠管到特首嗎?司法制度的健全性還能夠得到保持嗎?香港,還有司法獨立可言嗎?再者,香港在基本法的保障下,走的是普通法,一切法律詮釋都是以法官的判決為依歸(即是案例)。但,張曉明此番言論被形容為「一鎚定音」,為政制詮釋清楚,已經走向了大陸法系,把一切的釋法權都集中在政權身上。香港,還走「法治」嗎?

在引起軒然大波後,親建制人士紛紛跳出來為張曉明解畫,圖為事件降溫。他們不斷強調香港法律能夠管得到特首,絕對不是土皇帝,可見問題的嚴重程度,連建制也能感覺到。但是,香港人對此竟然沒有甚麼反應,似乎覺得和自身沒有甚麼的關係,完全看不到問題的嚴重性。中共政權無視一國兩制,僭越司法制度,強行「頒下聖旨」,以政策壓倒司法。建制中人不但不維護制度,還稱讚「一鎚定音」,以圖合理化事情。「法治」和「司法獨立」,何在?香港,真是「西環治港」?

筆者執筆之時,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更火上加油,說香港「沒有依法去殖民化」,反而「搞去中國化」。「一國兩制」的原意,不就是要避免香港「中國化」,保留原有特色?香港,本來就冀望靠着這套憲法,保守香港的核心價值,讓香港能幸免於中共政權的魔爪之中。可是,香港人的愛理不理,讓這片淨土漸漸的落入中共的魔爪中,慢慢步向「西環治港」。溫水煮蛙,而蛙卻樂在其中,到最後死了給人吃掉也不自知。難怪,中共仍可如斯囂張跋扈,高調干預香港事務。由此至終,中共根本沒有打算讓香港實施民主制度,香港人仍然向中共爭取民主,不就是徒勞無功?香港人,是時候要認清中共的真面目,調整爭取民主的手段和方向,不要再盲目的要求撤回831方案。向中共爭民主,早已是「問和尚借梳子」。

「西環治港」下,一國兩制,早已名存實亡,香港人,該要停下來,想一想吧。今年的928,大家該知道叫甚麼口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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