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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mbo】解殖 修憲 建設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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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於《Jumbo》48.2 P.46-47
ISSUU網上版:http://issuu.com/_hkbusueb/docs/jumbo48.2

剛過去的六四晚會上,四大學生會在未有事先預告的情況下,於台上火燒《基本法》,聲言希望把雨傘革命當時的「命運自主」提升到另一個層次──修改《基本法》,亦即所謂「修憲」。這可為一聲春雷,有人激昂地表示這是回到根本的鐵屋裡吶喊,亦有指像陳祖為教授那樣的「拂袖而去」。然而,社會上的回饋卻未見理想,隨著政改表決戲劇性地獲得否決(這得感謝建制的落力演出),我城的民主進程基本上回到起點。

湯家驊所謂「何喜之有」,也正好說明了我城民主運動有如銜尾蛇般不繼循環,在後政改時代,回到殖民以降之根本問題的修憲議程,將無可避免地成為民主運動其中一個重點;同時,它亦會成為兵家必爭之地。在此之先,我們必須更好地裝備自己,我們必須拷問自身:甚麼是修憲?修憲的意義在哪裡?為何我需要修憲?

耿耿於懷──回到八九的歷史重塑

談到修憲,筆者認為必須回到八九年,即《基本法》最後階段諮詢的時候,重塑它的歷史。記得有位朋友說過,現在再談及六四的話,多少也帶點「柒味」,而他所指的,是六四中有一種「民主中國」的無形掛鉤──因六四阻礙了香港獨立的道路,所以便「效益地」成為了一種負面的反民主載體。雖然無從得知這位朋友對於六四的本體,亦即當晚那場驚天泣鬼的反人類殺戮,有著甚麼感情連繫,但這一種說法,認為六四僅僅是一個他者他地的事件,其實是對香港歷史之誤讀。

別忘記八九當年,港人亦如在雨傘革命中無懼催淚彈、送物資等,展現出一反其「市儈」性格的光明形象。當年支持天安門廣場學生運動的呼聲,甚至用得上鋪天蓋地來形容。舉其一例:5月21日,史無前例的一百萬人大遊行,再於馬場進行聲勢浩大的大集會。這樣的一個事例就已經說明,八九年全然不只是屬於中國的歷史,亦同樣屬於我城。八九年於香港而言,絕對是一次大型的公民覺醒,就正如在馬場進行政治集會的象徵意義,是屬於香港人的超越自我。其即使帶有「民主中國」的無形掛鉤,卻無阻其成為香港公民社會的一個里程碑。

然而,更加與修憲有關的,則是《基本法》的最後階段諮詢,馬上在緊接著的7月重新展開,當時負責諮詢的是大家都非常熟悉的梁振英。可想而知,「往事卻似斷箭,還剩下在體內」,港人還可以相信《基本法》嗎?在這樣的一個社會氣氛下,當時有一個民調指出,八成半受訪者並無打算在諮詢完結前提交任何意見,但梁振英依然故我,在《六.四事件後的基本法諮詢工作》如是說:「大家不妨想一下,如中國政府突然宣佈,基本法的頒布日期無限押後,或者乾脆取消基本法的制定,香港社會會有怎樣的反應?」如此「一味靠嚇」,不就是為了替主子盡快完成《基本法》制定,以便聲稱已經通過市民諮詢,得到認可。

這個連結八九六四的最後階段諮詢,以反應冷淡告終。民主派委員在六四後退出了諮詢機制,甚至連針對諮詢的「一人一信」群眾運動都出缺(「一人一信」是1988年民主派在第一階段諮詢所舉辦的運動)。在這種冷淡的社會氛圍下,單方面依從中方意願的《基本法》還是接著頒布了,一本根本沒有港人參與的小憲法主宰著我們的命運,若了解這段歷史,便明白現在的《基本法》根本不是我們的東西。

念念不忘──解殖路上的修憲運動

重塑八九年的歷史,除了旨在說明《基本法》根本不是我們的東西之外,亦為指出重寫香港命運的重要性。由殖民地時期以降,「馬照跑、舞照跳」幾乎成為那段時間的代名詞,當中包含一種資本主義式的「去政治化物質生活」,予人八九年前後的「市儈」形象。而直到九七回歸以至往後的十多年間,香港的政經秩序基本上沒有甚麼改變,呈現一種「凍結」的狀態。這道出了修憲運動的一個目的──重新建構香港的主體性、徹底解殖。

香港政經發展被「凍結」,可根據《基本法》第五條,即「五十年不變」的承諾來理解。回歸以降,香港特區的體制、管治指導思想以及內部問題都帶著80年代的烙印,換言之,這些問題都只是回歸前的伸延。這一切恰好說明並符合《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願景,保留香港賴以成功的資本主義制度至九七後的五十年。而構成這次「凍結」的要因,一部分來自香港社會對於共產黨、以至社會主義的恐懼,以及對殖民時期制度的依戀。結果,那本從來沒有港人參與的《基本法》,成為了阻礙政經秩序改變的「神諭」,不只在限制政治制度上的改革(如特首普選),更加在整體經濟思維上偏向了資本主義(如發展模式、資源分配)。

這次「凍結」,更構成了一種自殖民時期的「大香港」情懷,即所謂「處處建構與中國大陸的歧視性差別來想像自我,而中國大陸又需要學習的『制度』和『生活方式』」,深深刻印在一國兩制之下。然而,在回歸後經歷經濟危機、以至危及自身的制度暴力時,這身份認同卻遭受前所未見的否定。舉例來說,保衛天星、皇后碼頭運動中,參與者呈現出一種不同於「歧視性差別自我」,而是批判自身的形態,否定一直以來行之有效的發展主義。這種批判精神對於我們而言並不陌生,在囍帖街(利東街)、觀塘的重建項目和新界東北發展計劃上亦數次現身。然而,社運人士每次都只能被動地回應政府的「殖民」思維,那種建構自民間的批判性自我認同,無法提升到憲政層次。

因此,修憲運動作為解殖路上的必經處,需透過針對《基本法》的民間辯論,憲政層次的主體性才得以確立。當然,修憲並不是全盤推翻既有條文,但《基本法》中確實存在很多值得批判的位置。諸如第七十五條,「立法會議員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律草案,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同意」;第一百零七條,「香港特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當《基本法》原先就不是由我們所撰寫時,凡此種種,都值得我們認真思考,香港人想要的到底是什麼。2047這個「可遠可近」的大限將至,香港人必須準備好自己的社會藍圖,透過一次的修憲運動,重新確立自己對這個共同生活的城市的想像,重新確立《基本法》所能干預的範圍,藉此解除殖民時期的封印,並建設自己的社會形態。

後記:我愛過的那個時代

修憲運動剛開始,能討論的地方仍有很多,尚待我們理性地分析。但隨著雨傘革命落幕,筆者亦察覺到網絡、甚至現實上的政治討論,針對政敵,充斥著一股熾熱的民粹的氛圍。這股力量不只有目的地煽動群眾,更成一種製造敵人的可怕毒藥。

在日本改篇電影《所羅門的偽證》中,城東三中的學生面對與我們同樣的問題:現存的法律失效,只得靠自己「立法」。作品中,藤野涼子等人盡力游說他人,透過一次理性的呼喚,尋找鑄造民主社會的契機;他們所追求的並不是把犯人殺死,而是從新建立人與人的關係,成為共同體。

這或許也是我對修憲運動的期望。日本第二次安保鬥爭中,交錯的暴力釀成自我增生的仇恨,藉得同路人借鑒。

浸大編委 Facebook Page:www.facebook.com/busueb


越權承擔高鐵超支 港府涉違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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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工程超支日益惡化,表面上政府與港鐵定期向立法會提交報告,但實質上兩者對超支延誤的真相皆含糊其詞。按照港鐵今年八月呈交的進度報告分析,政府承擔的鐵路工程開支總額自今年5月起已經超越立法會所批撥款上限,卻一直未有向立法會申請追加撥款。這種做法不僅違反政府一貫奉行的財政紀律,更有違反基本法之嫌。為何公眾和立法會議員竟然矇在鼓裏?這須從港鐵越來越高明的「數字偽術」仔細分析。

要了解路政署和港鐵的掩眼法,便先要明白處理公共工程開支的兩項基本原則:

「先批後簽」:設想政府各部門一如大企業內的採購部,除非財務總監批出預算款項,採購部不能拿現金買貨,亦不能私自簽訂合同令公司承擔付款責任。放諸政府部門,除非得到立法會批准專項工程預算,部門不能用錢,亦不能簽訂合同,即使預算已批,合同已簽訂,亦須時刻估算政府須承擔的付款責任有否超出預算,一旦超出便須向立法會申請追加撥款,否則須停止工程用款。

這條原則的關鍵是「合同付款責任」有否超出「批准預算」,而非只考慮現金是否用盡,原因在於一旦政府部門明知埋單時會超出預算而作出某些行為(例如增加合同工作量)或不作出某些行為(例如放任合同超支索償),便等於「冇錢又叫人開工」,跡近以政府之名行騙,所以必須由嚴格財務紀律規範。

「專款專用」:政府一貫以專項方式向立法會申請工程撥款,絕不含糊。例如高鐵工程中鐵路工程是以53TR號申請,批款550億元 〈註一〉;非鐵路工程是57TR,批款118億元 〈註二〉。雖然公眾理解高鐵原造價為668億元,但以政府財務管理以言53TR和57TR是兩項獨立撥款,不得混淆。專款專用的重要性顯而易見,否則禮賓府改建超支可以挪用毗鄰舊政府總站翻新的款項而不向立法會申請更改預算,公眾無從監察,財政紀律形同虛設。

先批後簽 專款專用

上述兩項原則政府一直奉行,例如蓮塘口岸工程19GB,原在2012年7月獲立法會批款162億元,分開三份合同招標,但第一份合同招標後大幅超出預算,土木工程拓展署決定取消招標,重組成多份合同,其中三份已開工,但餘下合同招標後仍超出預算,政府不敢簽訂合同,遂於2014年10月向立法會申請增加87億元撥款至總額249億元。〈註三〉

梁班子經常向民主派議員施壓要求加速撥款,就是以一旦拖延會令合同造價上升為理由,說明政府清楚明白「先批後簽」和「專款專用」兩項原則的凌駕性權威,即使工程會因此延誤甚至停工也不敢違背。

明乎此,大家細看高鐵項目鐵路工程過去幾個月的變化,比較港鐵提交截至2015年3月底和6月底的兩份進度報告,便明白形勢急轉直下。

截至今年三月底,鐵路工程批出的合同總值為452億元,累計開支為450億元;三個月後,批出合同總值不變,但累計開支升至468億元,即平均每月多用了6億元。更值得留意的是尚未解決的承建商索償金額,同期間從147億元增至208億元,平均每月增加約20億元,但已解決的累積索償金額停留在25億元(成功索償率為56%),說明港鐵為了不增加開支,乾脆不處理承建商索償,只是臨時發放多8億元中期金額以平息承建商怒火。

可是,港鐵儘管不顧承建商資金周轉困難而壓低開支,不等於政府的「合同付款責任」減少。

政府在鐵路工程53TR項下的付款責任,除了承建商合同款外,還有支付給港鐵管理費32.6億元和政府聘請監察港鐵的顧問費0.95億元。假設這兩項費用毋須增加,53TR項下批出的550億元便剩下516億元用以支付承建商開支。

數字偽術 難掩違規

政府對承建商的付款責任由兩部份組成:已支付金額和預計索償成功的金額。按照成功索償率56%計算,截至今年3月底政府的合同付款責任為506億元,但6月底已達551億元,比可用批款516億元高出35億元。〈註四〉 顯而易見,大約從今年5月起,路政署已進入「冇錢又叫人開工」的狀態。

這項推算唯一可爭議之處,是成功索償率會否跟過去的比率有大幅差異。事實上,路政署若要解釋沒有違規,便須証明預計成功索償率會從56%下跌至39%〈註五〉,還要証明支付給港鐵的管理費不會增加(早前已有消息說港鐵要求政府多付22億元管理費以補償多管兩年工程的開支)。若非如此,上述文件足以證明路政署超越立法會的撥款額度,不但違背財政紀律,更因未有及時向立法會申請增加撥款,涉嫌違背基本法第73條,踐踏了立法會審批公共開支的權責。

由於政府過去一年呈交立法會的文件採用籠統方式解說,沒有把鐵路工程(53TR)和非鐵路工程(57TR)開支分項列出,令人產生兩者可以互相挪用的錯覺,一般人難以明白53TR項已經超支,這正是「數字偽術」的成功之處。

尾大不掉 越做越蝕

高鐵如今尾大不掉,幾乎凡涉獵工程的持份者皆變成受害人。有承建商親口向筆者訴苦,由於工程延誤,很多工序事半功倍,工人開工不足但港鐵為了應付政府壓力,堅持要承建商交人甚至加人,可是港鐵又不肯處理索償,以至越做越蝕。承建商最希望馬上埋單止蝕,但害怕港鐵反咬一口告他們違約,不敢停工卻又無法如期完工。項目撥款已經「乾塘」,政府卻不敢面對現實,港鐵無力理順與承建商的關係,越拖便效率越低,勢有大家「攬住死」之態。各方自顧不暇,根本無人再考慮甚麼善用公帑或公眾利益的大道理。

觀乎運房局和路政署今年7月向立法會解釋:「對於在港鐵公司管理下,高鐵香港段工程嚴重偏離工程立項時原定的完工時間表和委託費用預算,政府深表關注。」政府「會保留一切向港鐵公司追究所保證事項和應負責任的權利。」此時此刻,對於在工地上開工不足浪費勞力的工人,對於每日為資金周轉發愁的分判商,對於面對爛攤子有心無力的工程師,對於眼看公帑白白虛耗的市民大眾,這些空話比廢話更難堪。

停止撥款 面對現實

高鐵項目泥足深陷,關鍵原因有兩個:其一是政府不肯面對「一地兩檢」無法實施的事實,明明高鐵工程是成本高於效益,仍然對大白象死抱不放;其二是港鐵不肯承認管理失誤的責任,所以抱著一面倒傾斜的合同條款而拒絕承擔超支金額,港府莫奈之何,只能一直出口術安撫市民。

今天距離政府涉嫌違法的日子已有4個月,工程開支逐日增加,無論路政署如何砌詞狡辯,恐怕無法抵賴合同付款責任已超出立法會批准額度的事實。由於53TR項尚未得到立法會追加撥款,政府從違法回歸守法的唯一途徑是停止向鐵路工程支付款項,除非港鐵或承建商願意墊支,地盤不得不停工。隨後政府須研究停建或復建工程兩種選項的利弊,然後開誠佈公諮詢市民,同時交立法會審議。

高鐵決策錯誤,在大部份香港人心中 - 除了梁班子和當日支持撥款如今無法下台的建制派議員 - 早已是不爭事實。政府自己估算的長遠經濟效益只得780億元(沒有一地兩檢時還須減半),但造價已飊升至853億元,兼要面對每年營運補貼的風險。從兩年前傳媒揭穿超支延誤的真相至今,官員駕馭項目的能力有多強,市民早已看透。

高鐵項目在特區政府手中,從延誤超支隱瞞不報,持續惡化到違規違法束手無策,足令香港人蒙羞。若果梁振英政府對違法事實置若罔聞,立法會對權責受貶低頭噤聲, 恐怕港人心中的怒火會越燒越旺。

〈註一〉 立法會文件PWSC(2009-10)68
〈註二〉 立法會文件PWSC(2009-10)69
〈註三〉 立法會文件PWSC(2014-2015)33
〈註四〉 參考2015年4月立法會文件 CB(4)954/14-15(07) ,截至2015年3月底的合同付款責任為【已付合同款+尚未解決索償額x索償成功率-已付中期金額】,即 449+146x56%-25=506億元;參考2015年8月立法會文件 CB(4)1412/14-15(02) ,截至2015年6月底的合同付款責任為 468+208x56%-33=551億元。
〈註五〉若要總額維持在516億元,索償成功率須下跌至39% ,即468+208x39%-33=516億元。

原文刊於信報(2015年10月5日)

「超然」= 匪 = 假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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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重新演繹的一國兩制

假普選政改方案遭否決,破壞了中共精心泡制兩年多的一台好戲,然而對雙方來說事情都尚未完結。

特首超然論最初由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於2015年9月12日舉行的基本法硏討會上提出,引述:「“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三權之上起聯結樞紐作用。」並且亦有提到香港並非實行三權分立(註1)。

及後更有一眾愛黨人士出來為此言論保航護駕,花生殻頓時掉滿了一地,幾星期都掃不完。中共到底想說什麼?

「一國大於兩制」,超然特首是由中共這個指導思想引申出來的。由白皮書開始中共已在強調「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其實最早於1999年第一次人大釋法一國兩制精神已遭破壞,及後2004年第二次人大釋法前已有大陸報章評論指香港的權力中心只可由「愛國者」擔任 (註2))。

即中共是香港所有權力的來源並且擁有絕對的話語權,那是對中英聯合聲明的一種蔑視;說白點就是:「現在米已成炊,不要再跟我說什麼口齒不口齒,閂埋門就是幫會裹的事,老大說了算。沒有了英國佬及外國勢力做靠山你以為你算老幾?」或再簡單點:「世界就是有強權無公理的。」

這是剝去修詞偽術的演繹,一直以來那些受過高等教育、衣冠楚楚、言必稱和平理性尊重的中共及港共高官其實就是不斷複述這種講法;沐猴而冠,無恥之尤都不過如此。

北京治港的流通管子

此後的講法其實都是圍繞這個主軸,就是中共擁有絕對的主權及所有的權力。那實際上是透過什麼來體現?就是中共所謂的「有效管治」。

那應該怎樣去理解中共的「有效管治」?看看中國的情況便能夠立刻明白。中國的民智與香港相比當然還有段距離,而且香港還有一國兩制這個「保護罩」(中共既不能無視其存在的事實,惟有不停演繹到滿意為止);就香港的情況可理解為中共未必會每事管,但若中共想管的事情則必須能夠隨心所欲地實現,相信這樣很貼近現今的中共所期望的「一國兩制」。

基本法條文可被強行重新演繹,但要消除香港人的人權意識卻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折衷的方法便是實質徹底掌控香港的管治權,議會實際上已起不到多少的制衡作用(拉布已是無策之策),人大亦掌控了最終釋法權,剩下的關鍵便是特首一職,「愛國」特首便是促成行政主導成為北京主導代名詞的關鍵,也成為北京治港的流通管子。

特首必須「愛國」,所以特首不能經由真普選產生。特首之所以「超然」因為中共「超然」,「超然」其實就是不須經由人民授權的意思。「超然」的政權或人物之所以能夠存在,是因為此政權或人物正在不斷地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這實際上就是賊匪的行為。當執政者宣稱自己是「超然」的時候,如果執政者不是神,那就等於是在說:我是一個賊。連達賴喇嘛是否繼續轉世都須要得到中共批準,說不定真有人把權力當成了信仰。

香港如果選不到一個奴才出來當特首卻選出了一個熱愛人權、民主、自由及尊重法治的人,可以想像香港的行政、立法及司法則未必會面臨今天快要崩潰的地步,其班底亦不會如現任般表現如此「愛國」。

現任特首可是一個能夠面不紅耳不赤跟你說:「我確實是超然的。」的人,可知此人在權力運用上會毫無分寸,司法獨立對其主子而言亦只是一種維持秩序的手段而非根據公平公義的精神作為背後的理念。

人權思想是抵抗關鍵

1200人的提委會能夠確保特首是中共的傀儡,這樣對於中共的有效管治至關緊要。社會方面亦被中共從結構進行全面滲透,香港實在已是久病纏身;雙普選在這十八年竟無寸進,泛(扮)民主派實在難辭其咎。

獨裁政體透過集權來達到「有效管治」,所以集權是獨裁政體的必然傾向,分權有違其生存之道,這可算是常識。所以認為跪下來便會有民主自由從天而降的人不是騙子就是呆子。

主權、愛國、民主、法治等等概念被扭曲成為獨裁政體的華麗外衣,港共跟中共只是一丘之貉,還何來「港人治港」? 香港首長及議員要得到民意授權,經由真普選方法產生,惟有這樣才能實現「港人自港」;保障香港人的既有價值觀及生活模式,建立香港的公民社會,使香港法治得以完全。

註(1) : 張曉明在基本法硏討會上的致辭/全文香港《大公報》 2015/9/13

註(2) :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維基百科》

「特首超然三權」的言辭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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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說自己在政改後會『自動收聲』的張曉明,在一個研討會上發表所謂『特首超然論』,為香港的三權體制留下一己之見,惹來議員、法律界、學生組織等嚴重關切,批評張曉明的言論是否意味着破壞權力制衡,並促請張曉明收回言論。無可否認,明眼人可以看出,這是政改之後,連串試探香港民情輿論的一步。

權力制衡是否得到貫徹,毋疑在政治制度中非常重要;質疑行政長官是否可以不受法律制裁,聽起來也是容易令市民理解和警覺的質問 – 又有誰會容許做官的比平民百姓可以凌駕法律的制裁,可以擁有不相稱的權力呢?而除了制度是否傾斜,以及守不守法之類的問題以外,張曉明這番言論在政治上造成的效果,都是對香港徹頭徹尾的危害。

守法可被『凌駕』?制衡可被『超然』?

誠然,放諸於香港今時今日的時刻,僭建風波可以猶如水過鴨背,收受利益的嫌疑可以草草了事,彷彿只要擘大眼振振有詞,就可以過骨。在這個背景下,縱然廉政與法治既是香港社會發展的基礎,實在憂慮張曉明的言論,是試探市民底線的前奏。

我們也應該關心權力制衡、分立的精神,是否能夠得到貫徹。早於習近平接掌大權之前,就經已提出『三權合作論』,要求香港政府『通情達理,三權互相理解、互相支持』;這無疑是與北京政府領導多次聲稱,中國不搞西方多黨制與三權分立的言論互相呼應;這套『三權合作』的論述,也與大陸官員對澳門制度的指指點點,如出一轍。

當然,這也進一步提醒香港爭取民主的力量,除了爭取民主普選以外,權力制衡的重要。在立法會議員的法案創議權力受削弱、立法會不能以不信任或彈劾使行政長官下台,行政長官卻可解散立法會的情況下,行政 – 立法關係向行政所傾斜,縱然實現雙普選,由於權力傾斜於特首,令民主制度由內耗竭。

反擊官方灌輸的惰性思維

然而,除了質疑守法與否,以及衝擊權力分立的精神,政治語言的運用以及所塑造的概念和印象,才是張曉明言論真正危險之處。『超然』、『凌駕』等等不單單是對權力制衡的直接抽擊,也不單單為嫌疑的僭建和收錢事件開綠燈,而是讓社會習慣和麻木,藉此為權力制衡的相反面 - 權力運用所鋪路。

試想想,我們知道很多市民的資訊接收較多元化,以及對權力制衡概念多少有認知;但同時很多市民依靠單一渠道接收訊息,民間、學者、議員的回應和相反意見未必絕跡於傳媒,但肯定是張曉明以及隨後梁振英說自己的行政長官職位『地位超然』的言論,會受到關注和日播夜播。市民在這個背景下,可以得出甚麼理解?無疑,這是官方論述下潛移默化灌輸市民的腐敗養份。

『三權合作』、『特首超然』的論調正正是為當權者運用權力的正當性鋪路 - 當立法會被挖苦為垃圾會,而建制派又每每藉此附和到『反對派搞事』;而正正當當申請司法覆核,被諷為『搞事』、『訟棍』 - 都是在公共言論空間中,貶損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價值,把制衡描寫成累事:拖累經濟,敗壞民生、阻礙發展;而行政機關彷彿只要手握執政大權,做事就等同『有建設』,不問對錯,不問成本代價;而行政主導、特首超然更加被演繹為強政勵治、無往不利。

這是為往後梁振英政府在經濟民生的爭議施政,開始背書。

其實最近一次政改的『袋住先』方案,就是很清楚的例子,把所有問題約化成『有/無』,有誰不想見好就收?袋得一蚊得一蚊?反擊行政主導,不單是針對梁振英的操守,不單是回應行政機關的角色,更加是改變『有就等於好』惰性思維的工作。

方志恒:重構香港的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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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方志恒(香港教育學院香港研究學院副總監)

政改方案被否決後,香港政治平靜了一段短時間後,一眾京官已經急不及待再起波瀾。

先有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提出「行政長官超然論」、北大學者強世功質疑「一國兩制已成為香港發展的障礙」,繼而是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指責「香港沒有依法實施去殖民化」,這些言論都引起香港各界嘩然。

其實京官任意演繹一國兩制及《基本法》,肆意踐踏香港的自治地位,並非始於今天。由2007年人大委員長吳邦國提出「中央授予特區多少權、特區就有多少權」起,北京已著意建構一套「香港自治權完全來自中央」的論述,從而為全面介入香港事務做好理論準備 ── 去年6月發表的《一國兩制白皮書》,就是整套論述的奠基之作。

誠如孔誥烽教授所分析,這種「香港自治權完全來自中央」的論述,源自北京近年的天朝主義路線,當中「應用了不少納粹法學家斯密特(Carl Schmitt)的法西斯主權概念。這種觀點認爲一國兩制的重點在一國而非兩制,香港的自治乃北京單方面的恩賜。北京對港主權,不限形式上的擁有,還包括對港的絕對控制和香港人的絕對效忠。中共直接操弄香港的各個領域、推行洗腦教育、時刻進行敵我鬥爭,乃是天經地義。」[1]

面對北京的天朝主義論述,香港人不能再停留在抗議北京違反高度自治承諾之類的請願式回應,而必須化被動為主動,重構香港自治權的「歷史法理論述」(Historical-legal discourse),並以此為基礎推進本土民主運動。

香港的自治地位 非單純由北京授予

所謂「香港自治權完全來自中央」的論述,說穿了是北京試圖將香港的自治權,緊緊地套在「國內法」(Domestic law)框架,從而就可取得主導地位,透過全國人大的黨國機器,任意詮釋香港的自治權力範圍。

但如果我們宏觀地閱讀我城歷史,當能明白香港的自治權,並非單純由北京自上而下授予,而是經過了殖民地時代倫敦權力下放、《中英聯合聲明》國際條約確認及最後才由《基本法》正式成文化的三階段演變。

首先,香港的自治權,從根本而言是港英時代的歷史遺產。在大英帝國的體系下,港英政府並非俯首聽命於宗主國的代理人。因為英式殖民地管治文化,講求信任當地官員判斷(To trust the men on the spot)的「在地管治」傳統,故此遠在倫敦的中央政府,一般不會插手殖民地的日常事務[2]。二次大戰後,英國基於地緣政治考慮,逐步展開「非殖化進程」(Decolonisation)、允許各殖民地自治以至獨立[3];香港受「中國因素」影響,未有走向獨立或全面普選,但仍經歷了一個「非正式的權力下放」過程,在1950至1970年代間,逐步建立起包括自行制定財政預算、設定貨幣匯率、制定對外商貿政策、管理外匯儲備、處理對外事務及參與國際組織等全面的自治權力[4]。

故此早在1980年代中英談判展開之前,香港其實已經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自治殖民地 ── 香港與正式的「自治領」(Dominion)的最大分別,就在於尚未建立民主普選的「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所以,當中英兩國最終決定以一國兩制的方式去「維持香港現狀」時,實質上就是透過《中英聯合聲明》這條國際條約,以「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確認當時香港已有的自治權,並且將港英政府的各項自治權力,全面延續至1997年主權移交之後。

到了北京在1990年頒布《基本法》之時,客觀而言就是透過全國人大的「國內法」框架,正式將香港經歷長時間演變而建立的自治權,予以正式的「成文化」(Codified)。

重認自治傳統 我們才能理直氣壯

理解到香港自治權的三個階段演變,當能明白所謂「香港自治權完全來自中央」的論述,實際上就是北京在天朝主義路線下,刻意扭曲歷史事實的政治操作。

因此當下香港人必須建構論述,重認我城的自治傳統。唯有我們如此才能理直氣壯,在「天朝中國」下力爭我城應有的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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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孔誥烽:《革新論》與香港主權論述爭議: https://goo.gl/LSpBkn
[2] 鄺健銘:《港英時代:英國殖民管治術》(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
[3] Ronald Hyam, Understanding the British Empir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
[4] 顧汝德:《官商同謀:香港公義私利的矛盾》(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

延伸閱讀:
革新保港 民主自治 永續自治 —— 香港前途宣言
《香港革新論》網址

《基本法》的解釋與普通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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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傳說,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1999年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達成協議,《基本法》常委會以大陸法解釋,香港法院以普通法解釋。《基本法》的規定就是如此,為何還需協議?如真有其事,李國能已經墮入陷阱;歷史的痕跡清晰顯示,李國能是甘心被俘虜

《基本法》第一章(第一至第十一條)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總則,明確香港的憲制基礎和權力來源以及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原有普通法予以保留,法律約束力就是規定香港繼續使用普通法。

香港原有普通法予以保留,是相對於國家的規定,國家實行大陸法系,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使用普通法系。《基本法》是國家為落實《中英聯合聲明》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制定,包含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和香港享有的自治權,國家實行大陸法香港使用普通法,《基本法》存在大陸法基因和普通法規則,是香港回歸後的「法治新常態」。

國家實行大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立法機關之一,解釋《基本法》當然以大陸法解釋。有部分香港學者認為,《基本法》實施的衝突在於大陸法與普通法的差別,純屬墮入「一國大於兩制」迷魂陣的錯覺。真正的衝突,是在於中央對「一國兩制」始亂終棄,共產黨的某個派系,未回歸前已經誓要奪取香港的自治權,直至現在仍未罷休。

《基本法》作為中國憲法只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特別法,第十一條明文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憲法關於大陸法的規則,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性由《基本法》具體規定。

《基本法》第二章(第十二至第二十三條)是確立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關係,規定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常委會如認為該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第十七條的規定是違憲審查,違憲審查是指享有憲法具約束力解釋權的法定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式和方式,對法律和法規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處理的制度。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否抵觸《基本法》的規定,明文規定只能審查指定範圍,法律約束力就是限定常委會的解釋權,確立解釋權劃分

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八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憲法規定的大陸法制度,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法規;《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由常委會解釋,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常委會備案,是由大陸法基因決定,常委會無權撤銷特區法律,就是由普通法規則決定

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組合,是制定《基本法》的原則也是解讀的法則。「尊重兩制差異」已決定了「兩制大於一國」,當一國原則抵觸到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及其享有的自治權,該「一國原則」就不能夠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維護中央權力與保障特區自治權的操作,是普通法決定大陸法規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性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香港實行普通法及享有立法權,依據普通法規則,《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廢除法律是立法會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撤銷違憲法規是一國原則,該原則抵觸到香港的普通法和立法權,因此第十七條明文規定,常委會無權撤銷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常委會審查法律是一國原則,第十七條的規定並不抵觸普通法制度,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由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

香港實行普通法,《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該法為香港實行的法律,依照普通法規則,解釋權理應屬於香港法院。但《基本法》是憲法的一部分,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因此第一百五十八條(1)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權屬於常委會是堅持一國原則。

解釋權屬於常委會是相對性的表述,屬於常委會不屬於香港法院,條文不是解釋法律的權力,並非賦予常委會全面解釋權,而是作為授權的法理依據。《基本法》第二十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其他權力。」第一百五十八條(2)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法院享有自治範圍內條款的自行解釋權,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自治權派生,經由常委會授權,只是制訂法律的技術性操作,只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解釋,就是由普通法規則決定。《基本法》有關「自行」的規定,都是屬於自治範圍內的事務,「自行解釋」是完全的授權,常委會已無權解釋該等條款。

第一百五十八條(3)規定:「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基本法》關於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第十七條已劃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法院也可解釋,是由特區享有終審權決定,常委會不能夠在終審前對該等條款作出解釋。常委會以大陸法解釋該等條款是一國原則,當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以普通法解釋,是兩制大於一國的操作。該等條款都是以立法目的解讀條文涵義,大陸法和普通法解釋不應該出現歧義。

關於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請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條文的法律約束力就是限定終審法院無權解釋該等條款。此項規定,同時已經確立終審法院對法律的解釋為最終解釋,因此規定終審法院不能解釋該等條款。

終局判決已經是不可上訴,「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的規定似乎啲騎呢。此項規定是確立香港的終審權,該條款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由終審法院裁決,判決是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基本法》起草委員的高度專業立法水平,顯示出保障特區自治權的誠意。

「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常委會的解釋為準」,條文的法律約束力就是該等條款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常委會,《基本法》規定終審法院需要提請常委會釋法,是由解釋權劃分決定。如常委會不作出解釋也是解釋,如認為上訴庭對該條款的解釋準確,常委會就不會另作解釋,香港法院引用該條款時應以上訴庭的解釋為準。

國內實行大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的解釋為最高解釋,對行政及司法都具約束力。「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常委會的解釋為準」,條文的法律約束力,是確立終審法院提請常委會的解釋只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此規定就是兩制的普通法大於一國原則,限制大陸法規則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香港實行普通法,只有司法解釋具約束力。「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常委會的解釋為準」,條文的法律意義,就是規定常委會的解釋,必須由香港法院引用對案件作出判,將解釋轉變為司法解釋才能夠對特別行政區產生約束力。

普通法下級法院須依循上級法院的法律解釋,最高法院的解釋為最終解釋。關於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終局判決不是由終審法院解釋,因此規定「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常委會的解釋為準」,各級法院都必須依循。

首席法官馬道立九月二十五日在終審法院新大樓啟用典禮上致辭,論及有關香港社會的事宜,表示無論是長期觀察香港歷史,還是只留意香港近期時事的人,都會發現一個共通點,香港永遠在面對各種挑戰。在面對這些挑戰時,香港一直視法治為穩定社會的關鍵元素,這點已反映在《基本法》之中。

馬道立的致辭,差不多是全方位回應十八年來《基本法》的實施問題,特別強調普通法的規定非常重要。演辭以相當含蓄的語意,話俾在坐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和行政長官梁振英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等人知,香港一直實行普通法,《基本法》規定將會繼續如是。

十八年的回歸史香港一直面對什麼挑戰?馬道立已經明確指出是《基本法》的實施出問題。解釋權、任命權、行政長官雙重負責及普選決定權等等問題,一直是香港回歸後面對的挑戰,概括而言,就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一直未依照《基本法》的規定運行,可惜香港從未有法學人挺身應戰,十八年來市民都被引領柴娃娃呼啦啦,「我要真普選」就是愚民的吶喊。馬道立大法官對普通法的論述,已隱含對《基本法》解釋權問題表態,雖然只是立場表述,但相對於前首席法官李國能而言已是難能可貴。

李國能在《劉港榕案》和《莊豐源案》的判詞,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及其效力。判詞指明:「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的權力是源自《中國憲法》及《基本法》,常委會作出解釋是一種與香港制度迥異的制度下行使職責,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可以闡明或補充法律。」

李國能又表示:「常委會依據《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所授的權力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權力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並非限於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所指的條款。若常委會對《基本法》某項條款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均須以其解釋為準,常委會作出的解釋在特區是具有約束力的,並且是特區制度的一部分,「一國兩制」原則的《基本法》的效力就是如此。

《基本法》是中國憲法的一部分,解釋權力只有一項,就是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而不是第四項;大陸法的立法解釋,是指立法機關對其制定的法律的解釋,《基本法》的立法權和修改權都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只有解釋權,無權進行立法解釋;《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是「憲法解釋權」解釋《基本法》的應用規則,「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不是解釋法律的權力,《莊豐源案》的判詞謬論連篇

《基本法》第十七條解釋權劃分已規定常委會的解釋權限,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治範圍內條款由香港法院自行解釋;同時規定只有終審法院提請的解釋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常委會的其他解釋純屬自話自說。香港實行普通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亦已明確規定,常委會作出的解釋,必須由香港法院引用對案件作出判決,將解釋轉變為司法解釋,才能夠對特別行政區產生約束力。首席法官李國能咁乜低B令人驚訝,2011年搜索到喬曉陽於2000年4月1日在香港的講話,發現李國能所犯錯誤與《喬曉陽論說》完全一致。

2013年政改爭論其間的11月13日,已經退休的李國能以《法治的重要性》發表演講,再次確認《基本法》賦予常委會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仲話理論上常委會可「日日釋法」。1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訪港三日為普選定調,劈頭就重申2004年的「釋法」有效。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九月十二日出席《基本法》研討會,發表題為《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的講話,表示如果不是1999年終審法院關於吳嘉玲案的判決出了問題,香港社會不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制度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的解釋權有充分的了解。也是九月二十五日,李國能在《明報》發表文章,又再一次重申常委會對《基本法》享有全面的解釋權,而它所作出的解釋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更強調「這一點是終審法院所認同的」。李國能每次重申常委會的解釋權都與「中央攻勢」相連,乜咁啱得咁蹺?

李國能擺明車馬同馬道立打對台,內情一定唔簡單;再一次發表「釋法論說」,配合「山寨中央」新攻勢同時向終審法院施壓之心則是路人皆見,一股濃烈的「漢奸」氣味教人作嘔。回歸十八年來香港陷入是非不分黑白顛倒的紛亂,主因是《基本法》被顛覆「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名存實亡,特區政府奉行「非法也是法」導致威信破產,而李國能一直扮演著不尋常的角色,「釋法論述」對香港的傷害巨大持久。

要重建司法權威及司法尊嚴,首席法官馬道立和終審法院不應再逃避,重申「尊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及所規定的程式行使任何權力」是大方得體的回應。終審法院澄清立場有助市民覺醒,增強中央撥亂反正的推動力,中央如尊重事實撥亂反正,特區政府就能夠依法辦事重建管治威信,令香港重新上路走向光明

※公民教育和通識教育參考資料之四※

※溫馨提示※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喬曉陽、李飛及張榮順等人有關《基本法》的謬論,從來不是認知偏差而是「法為政治所用」,對普選的論說是顛覆性解釋,不是「一國兩制」立法目的。而國內法學人王振民、饒戈平、韓大元、強世功以及香港的陳弘毅教授等人對《基本法》的解說,大部分都是賣身求榮之作,只能視為反面教材參考,例如陳弘毅關於特首任命權的表述,就是推銷韓大元的論說

高鐵一地兩檢 袁國強稱明年初再與內地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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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早在立法會回應民協立法會議員馮檢基就高鐵一地兩檢事宜的質詢,袁國強稱需進一步研究法律及運作問題,將在明年初再次與內地商討,目標在高鐵通車時(2018年第3季)同時落實一地兩檢。袁國強明言把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讓內地人員在西九龍總站執法的方案亦在研究範圍之內。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上週出席立法會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就高鐵超支196億回應議員質詢,當日張炳良拒絕回應一地兩檢問題,稱留待袁國強於今日回覆。袁國強今日回覆並無新意,指一地兩檢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及操作事宜,現時正積極研究,並將於明年初與內地部委商討。對於公民黨倡議的車上清關問題,袁國強指一班高鐵最多可容納579名乘客,由西九龍往福田只須14分鐘,清關須於極短時間完成,質疑是否可具操作性。

馮檢基批評,當局仍在考慮賦權內地人員在西九龍總站執法、違反《基本法》方案。袁國強則只不斷重申會在符合《基本法》的情況下推行一地兩檢。工聯會黃國健則稱,外地常見一地兩檢,「點解一個國家下咁難落實?」袁國強回應指會在通車(2018年第3季前)落實一地兩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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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郭榮鏗質疑根本不可能在符合《基本法》的前題下實行一地兩檢,郭榮鏗引述2002年大律師公會立場,指把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將違反《基本法》第18條(「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亦「不適當」。袁國強則指現階段認為此途徑必然違反《基本法》是「過於武斷」。

圖:蘋果日報立法會直播

一地兩檢與基本法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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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也《基本法》敗也《基本法》;成也《基本法》,要實現「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必須準確落實《基本法》;敗也《基本法》,回歸後香港紛亂無休,主因是中央和香港特行政區都不遵守《基本法》。特區政府其身不正長期奉行「非法也是法」,從未也從來不敢正確宣傳《基本法》,回歸已經十八年,大部分市民仍未知道什麼是「一國兩制」,一直都是柴娃娃呼啦啦,結果被「飯民陣營」食住上搞亂香港混水摸魚。

人無釁焉,妖不自作,只有當人違背常道行事,妖怪才會產生。2015年12月9日,律政司長袁國強在立法會爆笑料,表示將相關內地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容許內地檢查人員在西九龍總站特定範圍執行內地相關法律,是政府解決高鐵「一地兩檢」其中一個研究方向。袁國強解釋,根據基本法,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是可以透過基本法第18條納入附件三,不能斷言違反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

《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列於附件三之法律,規定由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附件三只規範特別行政區而不是規範中央。由特區刊憲或立法,附件三之法律在香港實施已成為地方性法律,不再是全國性法律,內地檢查人員不能夠在香港執行地方性法律實施內地通關管制,《基本法》亦無賦予中央在特區實施行內地通關管制的權力,將相關內地法律納入附件三的主張絕對是一個錯,是大錯不是小錯,違反《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袁國強唔夠班就應該早啲番屋企唔好害人害己。

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為何必須以地方性法律實行?是由國家法律體系和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決定。中國的法律體系,從上而下分別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組成,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觸。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主要由原則構成。

法律是指國家法律,是憲法下位法,主要是將憲法原則具體化的規則,是全國施行的全國性法律,效力覆蓋全國包括特別行政區。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國家法律立法權,國務院及其下級機關制定的法規,只能稱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基本法》是憲法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特別法,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同本法不相抵觸予以保留。」第十一條規定:「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法律意義已經確立香港地方性法律是憲法的下位法,在國家法律體系與全國性法律屬同一位階的法律。

「一國兩制」,國家法律屬憲法規則是一國,特別行政區地方性法律等同國家法律是兩制。兩制大於一國,當一國原則抵觸到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及其享有的自治權,該一國原則就不能適用在特別行政區,因此,全國性法律適用在特別行政區,必須由當地公布或立法轉變成地方性法律實施。

《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香港享有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並無特別行政區立法權,全國性法律不能直接成為香港地方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並無居留權,因此設立附件三裝載適用於特區的全國性法律,規定由特區轉變為同位階的地方性法律執行。用心研究《基本法》就一定會發現,設立三個附件都是規定由特別行政區執行的法律。

《基本法》對中央是原則規定,對特別行政區的規範則是原則和規則同在的法律。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是原則規定,全國性法律香港駐軍法就是第十四條的規則性法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規範特區而應由全國人大決定的規則性法律,必須由《基本法》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香港享有立法權是原則規定,第七十三及第七十四條就是立法權的規則性法律。

《基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自行處理的行政管理權,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的社會治安,香港的地方性法律,就是第十四條的規則性法律;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管理列明的事項是原則規定,香港自行制定相關的法律,就是第二十三條的規則性法律。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性法律,帶有具體化憲法原則的性質,在國家法律體系成為憲法下位法是必然結果。

《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香港區全國人民代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全國人大在香港選舉港區人大代表是原則,什麼法律是第二十一條的規則?就是全國性法律中國選舉法,人大機構是依據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在香港選舉人大代表。

全國人大在香港選舉人大代表,不涉及特別行政區管理的事務或法律,故此中國選舉法不需也不能夠加入附件三。九七前《英國國籍法》承認在香港出生的人是英國國民,而《中國國籍法》不承認公民具有雙重國籍,香港回歸成為特別行政區,需重新規定香港的中國公民及其他族裔居民的國籍問題,因此《中國國籍法》列入附件三加以規範。中國選舉法並無加入附件三,《中國國籍法》則列入附件三,已經清楚說明附件三的功用,只規範特別行政區而不是規範中央,中央行使全國性法律由《基本法》第二章規定的職權決定。

《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全國性法律效力覆蓋全國包括特別行政區,1997年7月1日零時零分,解放軍駐港部隊由陸路邊境兵分多路從大陸進入接管香港防務,就是依據全國性法律駐軍法的規定進駐香港履行職責。「一國」與「兩制」互相聯繫,是一個整體,全面貫徹在《基本法》中;《基本法》第二章規定由中央負責管理的事務,中央直接行使相關的全國性法律是一國全國性法律適用於特別行政區以地方性法律實施就是兩制

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基本法》只規範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列於附件三之法律,由特區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的用意一睇就明,附件三之法律完全適用在特別行政區,由當地刊憲成為當地法律;不完全適用由特區重新立法實施。編寫《基本法》的起草委員高度專業,值得欽佩。

歷史的痕跡清晰顯示,自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國家就進入了荒謬的時代。香港回歸成為特別行政區,劣幣驅逐良幣,香港也早已被荒謬淹沒。《基本法》附件三增加全國性法律以及特區政府對附件三之執行,就是中港合演一齣又一齣的荒謬劇。

《中國國籍法》是規範全國,不完全適用於香港,特區政府不能刊憲公布,應該將適用部分重新立法實施。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議,通過常委會就《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出的解釋。常委會的有關解釋,對香港應如何實施《國籍法》作出具體規定,並授權入境事務處根據《國籍法》和常委會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

授權香港依照法律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特區護照,給在香港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旅行證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通過《基本法》授權香港依照《中國國籍法》規定自行處理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籍問題。

如何實施《國籍法》屬香港自行處理的行政管理權,《基本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由特區立法實施。常委會對《國籍法》的解釋,完全是應由香港自行立法的事項,常委會作出具體規定,就是代替特別行政區立法,踐踏《基本法》侵犯香港自治權破壞「一國兩制」。國家權力由全國人大統一行使,常委會無權行使國家權力,根本不能夠對香港入境事務處授權;處理國籍問題,回歸前已是入境事務處職權,亦無需授權。常委會的決議名符其實佢老母離乜晒譜,事實和歷史說明中央一直有人權慾薰心,未回歸已謀奪香港自治權,習近平總書記應該追究責任。

《基本法》只規範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加入附件三。該法律所規管的範圍在香港水域以外,不屬於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而是中央負責的國家事務。加入附件三成為特別行政區地方性法律,超級無厘頭,荒謬已經不能裝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荒謬,簡直是國家的奇恥大辱。香港地方性法律不能管轄國家事務,特區政府照單全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則是阿荒擁抱阿謬。

1999年2月10日立法會會議,李柱銘議員提問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籍法》的解釋在香港的法律地位。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答覆,有關解解釋是常委會對《中國國籍法》作出的一份立法解釋,是《國籍法》的組成部份。孫明揚的回應完全是技術官僚派頭,鬼話連篇。

《中國國籍法》是全國的規則,立法解釋增加規範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條款,背離《國籍法》之立法目的。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常委會無權通過解釋決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常委會的解釋違憲。《基本法》第十八條明文規定,附件三不得加入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常委會的解釋侵犯香港自治權踐踏「一國兩制」。常委會對《國籍法》的解釋以及將《駐軍法》加入附件三的決議,是一筆應該秋後算帳的大課題;《駐軍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是否違反憲法第三十一條亦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地方性法律不能夠規範國內事務及中央在香港的權力,《國籍法》和《駐軍法》都不能夠直接刊憲,應該依據須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事項重新立法。李柱銘的一問及孫明揚的一答,說明特區政府從未就《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重新立法在香港實施。特區政府與港澳辦相討將相關內地法律納入附件三,「一地兩檢」暴露出特區政府十八年來都不知道應該如何執行附件三之規定。

無法無天的事跡顯示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幾十年來都是一個「犯罪組織」,港澳辦就一直是獨立王國,並不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回歸後一直成為顛覆「一國兩制」的司令部。「釋法」和將內地法律納入附件三解決「一地兩檢」,都是顛覆「一國兩制」的旁門左道技倆。「一地兩檢」涉及內地海關和公安系統,關係到特別行政區制度改變,是國家事務不屬於港澳辦職權;港澳辦與特區政府「研究」內地法律納入附件三,反映港澳辦又一次同常委會狼狽為奸,意圖陷香港特別行政區於不義。

「一地兩檢」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執行內地法律,法理上應該由國務院提出方案要求特別行政區配合。政府官員及立法會議員對「一地兩檢」說三道四同屬語無倫次,政府管治咁乜低B,「飯民陣營」又豈會放過食住上的機會?香港又點會唔亂?「一地兩檢」設在特別行政區有利香港更有利國家,行政長官梁振英應該履行職責,盡「地主之誼」正式向國務院總理提出高鐵西九龍總站實行「一地兩檢」的要求。

西九龍總站實行「一地兩檢」,內地公職人員執行相關法律,只是辦理進出內地的通關手續,只可實施出入內地的限制,無權限制任何人出入香港境,進出香港境是由香港入境事務處管制。「一地兩檢」符合一國兩制,亦無抵觸香港自治權。

《基本法》第二章是中央和香港權力劃分的關係,規範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要實現「一地兩檢」,必須修改第二章增加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別行政區內實施出入內地管制的職權,內地公職人員就可在西九龍總站行使相關全國性法律執法。中央擁有香港的絕對主權,「一國兩制」是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有權修改《基本法》實現「一地兩檢」。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修改提案權屬於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立法會都無權阻擋。準確落實《基本法》關係到特區人民福祉,關乎國家與民族的榮辱;已經犯下的錯誤無力撥亂反正,中央也不能繼續犯錯,希望習近平主席和李克強總理不要陶醉於「坐山觀虎鬥」,應該高度關注事件。

駐軍法第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香港駐軍人員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遵守軍隊的紀律。」駐軍人員須遵守香港法律,香港司法管轄範圍覆蓋整個特別行政區,包括駐港部隊營地和高鐵西九龍總站內地出入境管理區。「香港人優先」成員擅闖解放軍駐港部隊總部,案件由特區政府檢控香港法院審理已是案例,香港人對「一地兩檢」應該冇有怕。

※公民教育和通識教育參考資料之六※


東校場記分牌 不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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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Wing

昨日省港盃次回合賽事,話說東校場的記分牌在半場突然將「香港」隊的名稱換成了「中國香港」隊。這真奇怪了。因為一直以來,參加省港盃的香港隊一向的名義都是「港聯」或者「香港」隊,而不會是「中國香港」隊。

「中國香港」隊的由來是《基本法》第151條。要注意的是第151條是在第七章「對外事務」下的。該條的條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所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其實只是國際場上的名義。

因此,無論是甚麼運動項目,香港隊參加全運會或者其他中國國內賽事時,其名義都是「香港」隊。但如果中國隊跟香港隊碰頭,或者大陸傳媒報道香港隊參加國際賽,香港隊才會被叫做「中國香港」隊。而省港盃既然一國之下兩個地區的賽事,當然是廣東對香港,而非廣東對中國香港。

顯然,下令將記分牌名稱作改動的人,不是不了解《基本法》,就是分離分子了!?

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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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關注點往往由傳媒主導,新聞選擇一直引領市民的視線。踏入2016年,銅鑼灣書店股東李波失蹤事件一直被傳媒及政客熱妙,銅鑼灣書店並非港人蒲點,一般市民都唔知李波係乜誰,佢失蹤冇乜切身利益,故事並不動人,無法成為全城熱話。

回歸十八年來,香港從未有人因公開反對共產黨而被綁架,肥佬黎仲生勾勾在香港就是最有力的證明。李波無出境紀錄而身在內地得到廣東省公安廳證實,銅鑼灣書店專職爆共產黨人黑材料書籍,在出版界屬撈偏門,被「強力部門」邀請返大陸飲咖啡,與「壓制言論自由」無關,得不到廣泛同情。

中央某個派系一直堅持「一國兩制」是一國大於兩制,《基本法》之上還有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曾明確表示,講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就是要在遵循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基礎上來加以把握,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中央對港澳仍然擁有全面的主權。喬曉陽更明言,中央國家機關的權力方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同對內地是一樣的。

除2011年香港終審法院按《基本法》規定提請釋法之外,其他所有的釋法和「2007年決定」及「8‧31決定」等等,全國人大常委會都是非法行使「非法的一國權力」。拳在中央,回歸十八年來,特區政府和立法會一直視中央的非法指令為金科玉律,奉行「非法也是法」。而愛國陣營、憲制派和「民主派」,以及司法界、法律界、傳媒界、教育界、文化界等等,都基於各自的原因,早已將一國大於兩制「good一聲」吞咗佢,欣然接受中央擁有香港全面的管治權。

「一國兩制」,香港享有的司法管轄權和出入境管制權,都只是「兩制」中的自治權。一國大於兩制,「強力部門」行使一國的權力做嘢,是國家機關理直氣壯地行使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令李波「採取自己的方式返回內地配合有關方面調查」,根本不需辦理出境手續,不存在越境執法同非法拘捕。李波失蹤事件在香港被熱妙,令北京人感到困惑和不解。

與喪失自治權相比,李波失蹤事件對「一國兩制」的傷害簡直是雞毛蒜之事,傳媒同政客鬼殺咁嘈,完全是作賊心虛裝兇作勢,存心要擺梁振英上枱是真正目的。2015年特首到北京述職,座位安排一改以往領導人與特首並排而坐的格式,改為領導人居中,特首與國內官員同枱「靠邊坐」。新安排展現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宣示中央對港澳方針政策根本性改變,體現中央的權力對香港同對內地是一樣的,顯示出中央決心霸王硬上弓非法行使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

港澳辦負責人表示,特首述職場地佈置變化,有關調整更好地體現了憲法和基本法關於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有關規定,及特首作為特別行政區首長和特區政府首長向中央負責的要求,更加規範、更加莊重。王光亞主任為老不尊,無法無天囂張跋扈,如果雍正回朝,不斬立決都會敲跛王光亞對腳。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是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而不是向「中央」負責。特區首長與中央的關係由《基本法》規定,不是由憲法規定。特首述職新安排,定性為「更好地體現了憲法和《基本法》關於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純屬拳頭大就是道理,顛覆憲法和《基本法》,踐踏人民的權力。

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由全國人大統一行使。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成為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授權香港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行政長官職權第一項是「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從未享有香港的行政管理權,並無權力基礎領導行政長官,中央和特別行政區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中央強調擁有香港的全面管治權,「法理依據」就是行政長官由中央任命,向中央負責,中央對行政長官的工作有監督權和指導權。誰是中央?中央是指整個政權,《基本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香港享有自行處理的行政管理權,中央人民政府並無香港的行政管理權,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些什麼?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長官的十三項職權,只有第九項「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是需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其餘十二項包括提名主要官,都屬自行處理的管理權,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職權第一項是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第六十四條規定特區政府對立法會負責,立法會最終由普選產生,第六十四條的法律意義,就是規定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對香港人民負責。

行政長官職權第三項規定,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香港享有自行處理的行政管理權,財政預算和決算只需報中央備案而不必中央批准,行政長官簽署後法案已經生效,第三項的規定已清晰標示,中央並無行政長官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基本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第十五條是原則性規定,第四章就是第十五條的規則性法律,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十五條的法律約束力,就是規定中央必須依照選舉結果任命行政長官。國內的省長與特區行政長官一樣,權力都是來自人民選舉授權,中央任命只是憲政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從未享有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根本無權可授。行政長官由中央任命就須向中央負責,絕對是強盜的道理。

特首述職新安排純屬表演性質,就算行政長官須向中央負責,新安排也不是正常處理問題的運作程序。新安排反映中央有人權慾薰心,夜郎自大自認乜乜為大七,揮舞拳頭羞辱七百萬香港市民。而大部分香港市民只知吃喝玩樂唯利是圖,從未理會「一國兩制」是什麼模樣,被人踩到上心口都唔知發生咩事。

梁振英在中南海述職時,國家主席習近平強調,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持兩點。一是堅定不移,不會變不動搖;二是全面準確,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始終沿着正確方向前進。習近平認為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全面準確,堅定不移不會變不動搖,就是死不認錯,絕對不會撥亂反正,始終沿着一國大於兩制的「正確方向」前進。

共產黨不能犯錯所以也不會犯錯,「新時代」有新時代的規矩,老子現在有錢又有槍,我說全面準確就是完全沒錯,「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一直都是沿着正確方向前進。用陳佐洱的語言演繹習近平主席的講話,香港人就一定明白「一國兩制」為何會變血海滔滔鬼哭神號

特首述職時習近平主席提到,近年香港實踐「一國兩制」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在香港和國際社會引發議論。梁振英對新情況解說為特首普選的政改問題,指香港社會有部分人沒有跟從《基本法》規定,也不想跟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的規範是原則和規則同在的法律。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序漸進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只是原則性規定。全國人大對普選不能夠只作出原則規定,第四十五條最後一節明文規定,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附件一就是第四十五條的規則性法律,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施行細則。

行政長官產生的辦法是包括普選辦法,有人已經講過N咁多次,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是指第一同第二任的產生辦法;按民主程序提名,是附件一第四條的規定;普選的提名委員會,其廣泛代表性必須能夠代表全港選民。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常委會的「2007年決定」以及2014年的「8‧31決定」,百分百是顛覆《基本法》踐踏全國人大的權力。2017政改方案出現爭拗,完全是中央和特區政府不遵循《基本法》,被「泛民陣營」食住上意圖混水摸魚。

2016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致辭,除回應前首席李國能及烈顯倫大法官之外,並提到《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問題,指出「我們在考慮那些在《公約》內載列的權利之內容及實質要義時,必須顧及其在國際上公認的法律理解」。馬道立的致辭,就是含蓄地批評2017政改方案。

未能落實《基本法》規定的雙普選,是強權政治衝擊香港,強權衝擊是導致社會紛亂無休的最重要原因。「8‧31決定」出台後,梁振英未效法海瑞罷官抗逆,已失行政長官應有之氣節,更接受一國大於兩制斷送自治權,政治層面梁振英已經背叛香港。而林鄭月娥歸邊依附邪惡,死心塌地執行「非法指令」傷害香港,仲蟹口蟹面話自己問心無愧,已經不是令人髮指咁簡單。

回歸已十八年,香港人已經大個仔,社會正開始踏入清醒的新時代。長期奉行「非法也是法」背離香港利益,梁振英及特區政府已不可能再得到「識字分子」的支持和同情。拳在中央,任何人做行政長官只會是奴才一個,梁振英未有做好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呢份工,最近表示並無連任計劃,應是明智決定。

機三跑須割讓空域予深圳 或違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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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跑道系統航道嚴重影響深圳及澳門機場運作
影響6成深圳降落航班
民航處指需割讓空域予深圳
三跑勢淪高鐵一地兩檢「空中版」

環保觸覺與機場發展關注網絡合力分析2016年1月進出深圳機場及澳門機場的超過1萬8千航班,調查三跑系統航道對深圳及澳門機場的影響,以及背後的嚴重航空安全憂慮。

空域衝突的背景

因香港、深圳及澳門機場間的距離近,第三跑的部份航道便需於低空進入深圳空域,特別是中跑道的「西北向離場航道」和北跑道的「緊急復飛航道」將和深圳機場現時頻繁使用的「西南降落航道」於低空交錯。同時,亦會與澳門機場的「東北向離場航道」交錯。各交錯點的航道垂直距離或不符國際安全要求,航班有撞機風險,亦即中、港、澳三方在使用空域上將出現嚴重衝突。

2016年1月份的數據分析

深圳方面,團體分析逾8千班降落航班當中,當中6成將與未來三跑系統航道出現衝突。而澳門方面,逾1千6百多班離場航班,衝突航道的航班超過9成。換言之,三跑系統的空域問題是沒有可能單方面由香港處理。而民航處提出和深圳方面以空域分享的方式處理,但這將引發香港失去空域主導權的隱憂。

空域問題未有解決、淪為「空中版高鐵」

就空域衝突,環保觸覺總幹事譚凱邦預計三跑空域問題最終只有以下2個可能的結果:

結果A:「空域共享」- 深港互相交出部分空域供對方管理
交出予深圳管理的部份將違反基本法第130條
結果B:「統一空域」- 將中港空域統一由一空管中心管理

按現時政治形勢,預計空管中心相信由大陸管理及主導,違反基本法第130條。

譚凱邦認為困局無法解決:「三跑面對的『終極兩難』就似高鐵現時情況:要麼『兩地兩檢』- 跟當初設計效益有極大差距;或『一地兩檢』 - 違反《基本法》及破壞『一國兩制』。同樣,要是我們維持空域現狀,三跑無可能達到機管局提出的大幅增加航班;但如要強推三跑,則香港會被奪走空域自主權,進一步被大陸侵蝕。三跑將是「空中版」高鐵,浪費大量公帑及資源填海,並破壞環境。」

我們認為,三跑的工程絕不應上馬,「絕不應洗濕個頭」 !

自決論與世代交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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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打著香港自決的旗幟成立,見證新一代組織政黨去舊換新,是傘後時代的必然。但重要的不是人的新舊,而是所提倡路線的新舊。

傳統的泛民主派本來就只是小鬥大幫忙的口頭反對派,在港英護蔭下乘八九民主思潮而起,政治路線上以民主回歸論為主軸,經濟上則是與政權調子一致的放任自由市場派。在那些年,這是非政治化的中產論述的反映。這一切在一個風平浪靜,經濟蓬勃發展的年代,還勉強可以過得去。

但面對二○○三年後中共以中聯辦建立第二管治核心,操縱各層社會組織,以及政府又在經濟上進行「中國依賴化」之後,這條「只傾不砌」的傳統泛民路線漸見無力回應時局,早早應該交替。領匯、高鐵、政改都是其敗筆之作。

後來,大概於反高鐵前後數年崛起的社民連、人民力量等激進民主派,則與當時冒起的激進青年社運路線互相呼應,形成「議會內外抗爭」的理論,開始取代上一保守政治世代的「只傾不砌」路線。這當然又反映香港已變得更為不平等,因而產生更大的反抗力量。「沒有抗爭、哪有改變」成為青年的時代精神,有著推動時代進步的政治意義。

然而,雨傘運動一役,反映香港的民主運動在整體政治力量上、社會凝聚力上、動員力量上、思想武裝的層次上,亦即根本在總體力量上,仍未足以撼動中共專權。因此,傘後的新時代亦有相應的新形勢及新方向。在批判地承繼過去的政治基礎上,再思考出路,建立新的政治範式實屬這個時代需要。

雨傘時代後,我們要的是有尊嚴地站起來,重掌香港的命運,這就是所謂自決之意。香港的命運將是甚麼?是依賴中國?依賴財團?依賴精英?是貧富懸殊?絕不是。

我們從《基本法》的政制框架跳出去,也從舊時代的「打份工啫」、「只傾唔砌」、「和理非非」、「自由市場萬歲」、「都係改變唔到現實」的框框中跳出去。這是在政治、社區、文化、經濟上的陣地上重奪自主。

主權意識出現,這是過去任何政治路線都未能吸納或反映。因此自決論的出現,正正是整理雨傘以來的千頭萬緒,成為政治綱領和社會願景。上一代未做的,新一代現正展開。

香港從來沒有經歷完整的去殖化,成為一個自主的政治主體,現在談自主自決,是遲來但必要。正如一個人沒有經歷鍛鍊又何來成長?初期定會有很多波折,但不在狹縫中成長,又何來有掙爆石牆的力量?

香港前途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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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革新論》兩位作者方志恒和王慧麟,聯同三十名來自不同民主派政黨的中青代,發表一份名為《香港前途決議文》的宣言,就香港前途提出四點主張,將揭開泛民主派的本土轉型的序幕。

(一)前言

我們是一群來自不同民主派團體的中青代。

1980年代,民主派按「民主回歸」的理念,參與《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力爭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實現「港人民主治港」的理想。從過渡時期爭取「民主基本法」、八八直選、九一直選、彭定康政改方案,到主權移交後力阻23條立法、爭取普選時間表,民主派一路走來,為守護香港孜孜不倦力戰到底。

但「民主回歸」之路,至今已經走到盡頭。民主派在1980年代支持「民主回歸」,是設想了中國大陸在經濟改革後,會逐步走上政治改革之路,令中港處於良性互動循環,並最終實現「港人民主治港」的理想 ── 但30年過去,中國大陸始終未見開啟政治改革,反而走上了結合威權專制政治和國家資本主義的「中國模式」;而中港良性互動的願望,亦在2014年被「人大831決定」無情地壓碎。

今天,「民主回歸」之路走盡,香港主體意識抬頭,我城政治正經歷30年未有之大變。為總結過去、並展望未來,我們聯署了這一份決議文,向各界表明現階段我們對香港前途的主張,以迎接新時代的挑戰。

(二)主張

(1)香港我城,自治傳承:

我們認知,英國按照《中英聯合聲明》,在沒有經過香港人民的民主授權下,在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主權移交給中國。香港,依目前政治地位,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按中國在《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承諾,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基本法》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制定,並没有得到香港人民的民主授權,部分條文亦為北京政府所利用,以控制香港的自治空間;但《基本法》畢竟沿襲了香港政府自二次大戰後逐步建立起來的廣泛自治權,並且將《中英聯合聲明》這條國際條約所保障的各項自治權予以成文化,是我城自治地位的具體體現。我們認為,香港人民必須捍衛《基本法》下我城的各項自治權,並爭取修改當中的不合理條文,以充分確立和保障香港的自治地位。

(2)香港人民,內部自決:

我們認為,香港人民應該團結爭取「內部自決」,以實現由香港人民自行管理香港事務 ── 即透過內部方式實現《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人民自決權,由香港人民自由決定香港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中國承諾香港可享有廣泛的自治權,由1997年7月1日起維持50 年不變。我們認為,2047年後香港的政治地位,必須經由香港人民透過有充分民主授權、以及有約束力的機制,自行決定;而只要香港人民能夠按「內部自決」原則實現自決權,「永續自治」將是處理二次前途問題的恰當選擇。

(3)主體意識,核心價值:

香港,歷來都是華洋共處的社會,不同族裔的香港人民,定居香港都能以港為家,自由生活和平共存,形成一個獨特的政治社群。

我們認為,香港人民的主體意識,根本體現在一種對我城核心價值和文化的認同 ── 任何香港居民,無論什麼時候來到香港,只要認同香港這片土地、認同香港核心價值和文化,就是香港人民。

(4)多元爭取,政治革新:

我們認為,非暴力抗爭 ── 包括議會抗爭、佔領、抵制、罷工、罷課、罷市等等 ── 能夠凝聚大多數香港人民的認同,應該是爭取政治革新的主流方法。

在公開和透明的原則下,我們不反對就香港政治地位問題,與北京政府談判。

(三)結語

我們對香港有最深厚的感情,最堅定的信念。我們深信,只要香港人民團結起來,共同承擔起時代的責任,我們終會在香港這片土地上,真正確立香港人民的主體性。

聯署人(依筆劃序):
方志恒
王慧麟
何啟明
余德寶
李俊晞
李浩然
李偉峰
李健勤
李嘉豪
林立志
施德來
冼豪輝
梁穎敏
畢東尼
陳文煇
陳淑莊
曾健超
曾國豐
曾繁俊
温仲然
黃俊傑
黃嘉琪
黃鶴鳴
楊岳橋
葉子聰
鄒穎恒
趙家賢
歐陽東
蔡雨龍
鄭達鴻
譚文豪
蘇綺雯

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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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恩國大律師批評包致金大法官錯解言論自由,認為國家利益與個人權利,《基本法》都有法律條文保障雙方的利益。馬恩國指第27條維護言論自由,但第1條說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更指第12條規定香港特區是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管轄,強調一個公平的法官應在兩個權益當中取得平衡,指責包致金心中只有人權,「一國」似乎蕩然無存。

《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二條的「直轄」,一直被國內「法律磚家」解釋為領導與被領導的規定,是中央「實質任命權」同「政改決定權」的法理依據。特區政府以及龐大的奴才階級(包括「民主派」)亦一直奉若神明,馬恩國大律師更將「直轄」解說為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管轄。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在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說明,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條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是規定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及其同中央的關係的基礎。……香港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轄的地方行政區域,同時又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因此,在基本法中既要規定體現國家統一和主權的內容,又要照顧到香港的特殊情況,賦予特別行政區高度的自治權。

《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大授權香港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但不是完全自治,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由誰管理?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就是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因此,第十三及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

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不直接管理地方事務。國家設立特別行政區,規定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的法理依據,也就是規定特區的外交事務和防務由國家管理。因此,《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管理香港的外交事務和防務,屬於國家行為,特別行政區法院無管轄權。

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由全國人大統一行使。《基本法》第二條是全國人大行使國家權力授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的自治權不是與國家權力機關分權。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成為特別行政區,中央人民政府從未享有香港的行政管理權,《基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特區政府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行政事務,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中央人民政府亦無權力基礎直接管轄特別行政區。

面係人哋畀架係自己丟,馬恩國大律師最好勤力啲做功課,學好基本法練好基本功再挑戰包致金大法官。

※公民教育和通識教育參考資料之八※

其實基本法搵你笨,你又知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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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雖然有些條款保障港人自由,但更多是保障中共隨時插手香港事務。基本法,就是大鳥籠,例如:

第5條:五十年不變。

——這一條最多只保障五十後那一兩代人。基本法對於九十後一代,其下半世的自由毫無保障。基本法根本把一代代香港人,當成租客,而不是公民!港人應該發動全民商討,共商對策,要中共把港人當公民,尊重港人自決權:香港內政,變與不變,俱由港人自定。

第18條:中央有權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將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

——這一條等於消滅香港自治權。

第21條:香港港區人大由選舉產生;選舉辦法由人大規定。

——這條規定港區人大由「選舉」產生,卻無規定由「普選」產生,結果就是,港區人大不代表港人,反而有份作出 831決定。

第23條:此條威脅港人自由,應該刪除,人人都懂。

第4章關於政制:香港政制,特點是特首權力大到無譜,立法權力小之又小;特首可以解散立法會,但立法會無權彈劾特首。至於普選,雖訂明循序漸進,卻無具體日期。這一切不過複製殖民地港督獨裁制而已,本應全部改掉。

第8章:把基本法解釋權與修改權全歸中央,剝奪港人自治權!

第107、108、112、114條:
這幾條把預算平衡、低稅制、外匯管制、不收關稅、資本自由流動等具體經濟政策,由基本法定死。這其實荒謬,沒有一個地方的憲法,會把具體經濟政策抬高為憲法條文。中共為什麼要這樣?其實旨在預先縮小特區政府的權力,以便延續過去的經濟殖民主義,方便「宗主國」及其企業圖利。


楊庭輝:參選變篩選,選舉操控籠罩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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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庭輝 《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立法會選舉是兵家必爭之地,各方勢力為求當選,勢必扭盡六壬。近日,民主動力委託港大民意研究中心的首輪民調結果已經公布,不過,政治是一天也嫌長的,更何況是兩個後才投票的立法會選舉。

能夠改變立法會選舉結果的因素,當然首推政治醜聞。不過,現時具震撼性的政治醜聞尚未出現,而為立法會選舉揭開序幕的,卻是選管會要求候選人簽署確認書,承認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份確認書還提到,若參選人作虛假的聲明,須負上刑事責任。換言之,公開支持港獨或外部自決的參選人,可能會在日後遭到法律追究。

確認書一出,便遭律師出身的泛民政治人物口誅筆伐,指它欠缺法理的基礎。如要尊重法治,須首先尊重司法獨立。正如香港政治學者馬嶽在〈選舉事務處,你有權審查嗎?〉(2016年4月19日,《香港01》)一文所指,只有法院才能定斷擁護港獨的人士是否具備參選立法會的資格,選管會現時所做的,已是越俎代庖的嘗試。再者,選管會毫無先兆地推出確認書,即使有人提出司法覆核,也不可能在提名期完結前完成審理。從陰謀論的角度看,選管會可能利用法律未釐清的地方摸水摸魚,藉此協助製造白色恐怖。

諷刺的是,這個陰謀論得到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的印證。劉兆佳強調,確認書能起「政治制裁」的效果。說白一點,政府就是要篩選參選人。

政治學上有所謂「選舉專制政體」(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的概念,即當權者透過各種操控,打壓反對派壟斷選舉。除了香港人熟悉的種票和幽靈選民外,篩選參選人也是常見的選舉操控手段,例如在2012年俄羅斯總統大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便透過審核候選人資格的程序,篩走多名獨立反對派領袖,包括當時聲望極高的經濟學家亞夫林斯基(Grigory Yavlinsky),從而令普京可以輕鬆地贏得選舉,再度入主克里姆林宮。

在香港,各種選舉操控例如中聯辦協調配票、老人院種票、掌心雷等等,已不是什麼新穎的事:但選管會推出確認書,卻是一個新的發展 ── 以往好歹都會偽裝中立的選管會,現在也明刀明槍地靠邊站,淪為俄羅斯式的選舉篩選委員會,意味香港已經無限接近「選舉專制政體」了。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面對當權者肆無忌憚的壓迫,香港人必須力挽狂瀾,團結守住立法會關鍵少數議席,並連結公民社會聯合作戰,抵抗全方位的選舉操控!

〈延伸閱讀〉
香港前途決議文
《香港革新論》 Facebook

本文章原刊於《蘋果日報》評論版,特別鳴謝作者及《蘋果日報》授權轉載。

民主黨全部8名候選人將拒簽「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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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選管會在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開始前,突新增一份「確認書」,要求候選人確認部份涉及主權的《基本法》條文。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昨指,如容許「港獨」份子參選,並不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民主黨今午到中聯辦示威,指「港獨」屬言論自由,應予尊重,譴責張曉明「指指點點」,干預立法會選舉。民主黨雖表明反對「港獨」,但8位候選人會全部拒絕簽署確認書。

《星島日報》今日引述「政府消息人士」稱,當局或會拒絕發表「港獨」言論的人士成為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截至目前為止,非建制派候選人僅熱血公民候選人黃洋達、鄭松泰及鄭錦滿表明會簽署確認書。

民主黨今午約50人到中聯辦示威,立法會議員胡志偉表示,民主黨立場是反對「港獨」,捍衛一國兩制。他又指,普通法下言論自由應受尊重,「港獨」的主張是否獲接受應由選民決定,是選民的權利,批評當局以意見或言論審查候選人的參選資格「絕對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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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偉又指,立法會選舉的提名表格中,已有條文確認候選人擁護《基本法》,「確認書」是「多此一舉」。他指《基本法》有不同內容,「不能隨便抽幾條額外確認 」,民主黨所有候選人會拒絕簽署「確認書」。

民主黨由西區警署遊行到中聯辦,沿途高呼「中聯辦指指點點、殺死一個兩制、違反《基本法》」,在中聯辦門外張貼聲明後散去。

民主黨候選人包括九龍東胡志偉、九龍西黃碧雲、港島許智峯、新界東林卓廷、新界西尹兆堅、「超區」涂謹申及鄺俊宇、批發及零售界區諾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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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治主張審查候選人資格,香港即刻變第三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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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先係響立法會通過嘅參選表格之外,僭建一份只有一日諮詢期嘅「確認書」,除咗熱普城同建制派話會簽之外,本土同泛民都唔簽。跟住就嚟料,email問梁天琦會唔會否認自己「仍然主張及推動香港獨立」,要佢去面見選舉主任,結果見完之後選舉事務處限佢幾日內回答。

呢件事嚴重程度,足以令香港即刻變成第三世界失敗國家。點解?

以政治主張去審查一個參賽人有冇資格出選,係以任意及主觀嘅條件去剝奪公民參選權,係嚴重侵害公民基本權利嘅做法,絕對不能讓選委會得呈。呢單嘢一定要鬥到底。

好快會有人話,唔係主觀架,違反《基本法》條文喎佢。

喂,醒下啦,《基本法》係憲制文件,內容係用嚟規限公權力、定立重要社會制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等等,唔係好似刑事法咁set仔細規矩要公民去守,所以我地只會見到新聞話政府政策被裁定違反《基本法》、現有法律條文不符合《基本法》,而唔會聽到有市民被裁定違反《基本法》。

如果要用法律限制候選人資格,而家《選舉條例》已經寫得好清楚,例如年齡、國藉、坐監冇得選等等。用違反《基本法》嚟剝奪候選人資格,絕對不能接受。

況且,退二百步講,《基本法》明明有條文講點樣修改,咁有人要求改到變邦聯、自治、獨立、變直轄市、歸台,或者歸自護公國得唔得?咁又何來違反《基本法》?

再者,《選舉條例》裡面只係授權選舉主任確定候選人符合法例要求,而唔係去以政治主張審查候選人。今日可以審查港獨主張,聽日唔知會審查乜嘢,簡單嚟講,就係可以好似伊朗、東南亞同南美某啲獨裁國家咁,搵啲針對性嘅藉口阻止反對力量參選。香港變南美失敗國家,慢慢變又得,即刻變都得,得咗。

喊捉賊的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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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喊捉賊,顧名思義,即是做賊的人喊捉賊。一些作惡的人,喜歡刻意故弄玄虛,大玩文字偽術或將罪加名轉嫁他人,好讓自己逃脫罪名,一邊食花生看著受害者,一邊繼續作惡。這種人極度無賴,作為一個有良心的人,若見到喊捉賊的賊,理應大聲舉報,讓眾人阻止他、制服他。

喊捉賊的賊很常見,近來最佳例子就是港共政權。

港共政權旗下的選管會越過法律賦予的權限去褫奪陳浩天的立法會參選資格,本身就是違憲。《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要年滿21歲、過去三年通常在香港居住,並且已登記為選民,就可有權參選。無論有意參選者有什麼政治立場,香港政府都不可隨便剝奪市民被選舉的權利。如果政府可隨便剝奪市民被選舉的權利,今日被取消資格的是主張港獨的人,下次就可以是所有政權討厭或與政權意見相左的人。如今這算什麼?如今算是違憲,違憲的是政府,政府就是「賊」。

當這個「賊」作完案後,就急急腳走出來發出新聞公佈,試圖將違反《基本法》這個罪名轉移到失去參選資格的陳浩天身上,叫大家去「捉賊」,讓本身的受害者成為眾矢之的。政府說「港獨」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港獨」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好一招賊喊捉賊,現在大眾眼中,陳浩天就背著違憲的罪名,港共便得逞了。

但是,任「賊子」如何大喊捉賊,陳浩天都不是賊,他被取消資格一事依然是無理的。所謂「港獨」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所說的是關於香港在中共統治下的地位,不代表鼓吹或推動「港獨」不符合《基本法》。《基本法》是憲法,是給政權乖乖遵從,而不是給人民遵守。香港人有言論自由,鼓吹及推動「港獨」,只是推動人民應有的自決權利,有何不可?至於他們可不可進入立法會,決定權理應在人民而不在政權手上。他們擁不擁護《基本法》,如何宣誓,就是當選後的事。現在政權無理褫奪陳浩天參選資格,就一定是不符合《基本法》。把鼓吹或推動「港獨」及香港在《基本法》並不是獨立國家地位混為一談,說到鼓吹或推動「港獨」好像違反《基本法》一樣,亦無法掩飾政府自身違憲的行為。

喊捉賊的賊經已原形敗露,人民決不可放過他。相信大家都明白,當憲法無法阻止及限制政權,人民就會面對極大的危險。

(圖片來源:BBC)

一千零一魚 之 䲞魚選味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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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酒樓大魚缸的「䲞魚選味會」快將序幕,各品種的䲞魚都紛紛登記參加。但賽會突然在參賽表格上加進新的條文,要選手聲明自己沒有本土泥味。其實䲞魚選味會的規則從來都是為了讓顏色鮮豔的「刺身寵兒」 - 赤䲞容易勝出而設計的了,如今再加進明顯排擠「黃腳䲞」、「黑沙䲞」等在河口覓食的土產䲞魚的新條文,顧客對選味會的信任度跌至新低,不如直接改成「赤䲞選味會」罷了。其實食家都知道赤䲞除了做魚生外,煮熟後肉質粗糙又欠魚味,廣東菜還是用本地黃腳䲞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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