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屆「立發飛魚」游泳大賽確認書〉
- 我保證不會在池中大小便
- 我肯定沒有生香港腳
- 我確認沒有患可在水中傳播的疾病
- 我發誓不會用提升比賽能力的工具或藥物
- 我絕對不會用任何手段傷害其他泳手
- 我儘量不會賄賂評判
- 我多數不會造馬
- 我明白擁護《泳會法》,包括擁護下述條文:
- 第一條:泳池中所有繩索皆為泳池不可分割的部分。
- 第十二條:評判享有高度自由決定權,直轄於泳會。
- 第一百五十九(四)條:評判決定不容侵犯,也不容會外人士干涉。
(轉載自《香港蘋果日報》【網上論壇】 2016.07.26)
〈第6屆「立發飛魚」游泳大賽確認書〉
(轉載自《香港蘋果日報》【網上論壇】 2016.07.26)
立髮山武林大會舉行在即,各門派的高手雲集山中。
本土派小師兄涼天奇於上山途中遭狼鷹幫的爪牙孫管會刁難攔截。二話不說,孫管會打出了兩招前所未見的低招「確認書」和「亂提問」,直取天奇背後,群雄嘩然。孫管會心中盤算:此等「理想流」門人背脊骨硬挺,定會用「懶企硬」這招來接,到時只需踢出「順理成章」、「大條道理」兩招,即可以將其了結。沒料到天奇不依章法,非但沒有運用「懶企硬」,竟順勢以其他正派視為大忌的虛招「呃住先」化解。
孫管會大吃一驚,唯重招一發難收,情急之下使出最為武林不齒,狼鷹幫「無恥寶典」中的「狗屁大發」,硬將天奇轟下懸崖。孫管會雖然把天奇打了下山,但自己也冷汗直冒:為了一個武林後輩,竟提早暴露了幫主親傳的「無恥寶典」神功,着實不智。現在群雄再無懸念,徹底了解到一場武林浩劫經已降臨。
涼天奇被轟下懸崖,生死未卜。欲知後事如何,且看下回分解。
專訪:石永泰資深大律師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夏季號2016
網上閱讀:請按此
專題專訪:石永泰談法治
問: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答:石永泰資深大律師、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
攝影師:戴毅龍
你對香港法院保障人權有何評價?
國際人權公約透過立法方式引入香港,即一九九一年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法)及一九九七年回歸後透過《基本法》引入。回歸後,香港人權保障來自《基本法》第三章及《人權法》,並由香港法院審視立法會制訂的法律是否符合上述兩份法律文書。當有人對政府舉措作出司法挑戰,指其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訂明的人權原則,香港法院就會負責裁決。
香港法院是否稱職,這不由我品評,我亦不應指指點點。我會說香港做法如同一般崇尚法治的社會,透過獨立司法機構執行國際人權公約,保障人權。香港制度有幾個特點:一、香港司法獨立,法律制度完全獨立於行政當局和內地法院,且公開透明;二、終審法院有足夠國際視野和質素;三、法庭援引國際案例,判案有充足理據。
此外,有人擔心法律界被染紅(意即被中共滲透),法官遲早會淪為強權的一部分,但我覺得此時未必需要擔心,因為《基本法》規定終審法院可邀請海外普通法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終審法院以往一直都有非常任法官是來自英國、澳洲和紐西蘭等領導性普通法地區,並為當地德高望重的現職或前法官。這機制確保終審法院有足夠國際視野,了解其他地方對權利保障的看法,亦有助建立外界對香港法院公正和權威的看法。有海外法官來港出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是因為對香港法治有信心,相信法院獨立運作。若當權者破壞香港法治制度,海外法官因而離開,就會造成很大震撼。
中央於今年工作報告提到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指「要『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你有何看法?
全面準確的潛台詞:奉中央理解為尊
許多公共論述都是「阿媽係女人」(人所共知的事),很空泛,表面字眼不會有異議,但背後演繹截然不同。純粹說「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我對此不會有異議,但問題在於一國兩制的內容是甚麼。同樣,《基本法》是憲制文件,一定要全面準確理解,但內地說「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潛台詞是要根據中央的理解來理解。
法院對憲制文件的理解就是正確理解
內地評論指香港政府甚至法官不太全面理解《基本法》,這是倒轉來說。因為在普通法制度,如果法律或憲制條文含混不清,應由獨立法院解釋,而非當權者說了算。香港有人大釋法,但人大常委會尚未釋法之前,在我們的文化中,正確理解應以法院為準。
這些內地講法,令人覺得當權者、內地教授、護法或權威人士,好像手執正確理解《基本法》的marking scheme(評分表),然後視乎香港法院判決是否合其心意,能合意就是司法獨立,不合就是理解錯誤,需要糾正,但這並非香港或崇尚法治文化應有的說法。你可以不同意,但要道出理由,而不是抱持這種居高臨下,我手中就是正確的態度。以後再有不是來自我們法治文化的人,說香港法院未能正確理解《基本法》,大家要洞悉其背後思維,是與香港一向崇尚的法治文化相違。
人大常委會掌握《基本法》最終解釋權。你認為此如何影響香港法治?
狹義而言,根據《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但另一方面,由非獨立司法機關演繹憲制文件,甚至是立法者演繹立法原意,並不符合國際社會一貫的法治原則。
如果人大常委會過於有權必用,會潛在地影響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傳統的看法。人大常委會不是經常釋法,但當年釋一兩次法已很震撼。由法院要求提請人大釋法,震撼不大,因為香港人相信法院,但政府輸官司,主動要求釋法,就會引起軒然大波。當年大律師公會曾言,內地需要知道,每釋一次法也會潛在引致對法治的震撼。
中國國務院於二○一四年公布《一國兩制白皮書》,提到法官是治港者及必須愛國。你認為此是否符合法治精神?
曾有人說「法官是治港者」是翻譯問題,但我覺得這是基本思維問題。法官的責任並非管治,而是監察政府行事是否符合法定規限,所以將法官界定為治港者並不正確。若要求法官愛國,會有好大問題。愛國是否一定要將國家利益放於前提?若是,法官裁定政府敗訴和賠錢,或說政府舉措雖然出於好意,但法律不容,那是否愛國?法治精神其中一個元素就是司法獨立,即是法官判案不應因愛不愛國或訴訟一方是否國家而受到影響。
近期有團體批評「警察拉人,法官放人」。你有何評論?
這種說法突顯香港有許多人對司法獨立認知皮毛,口頭說尊重,但心底毫不明白。我所詫異的是,有所謂研究組織或有頭有面的人,竟然說出如斯評論,真的令人懊惱和氣憤。有法律知識的人甚至前執法者居然有這種看法,令人心寒。「阿爺吹雞」(中央號召,眾人隨從)就一定要跟主調,但司法獨立豈是如此。
「警察拉人,法官放人」這句說話,前設是警察一定是對的,法官放人就不行,但事實是否如此?若警察「拉人」,法官全部奉旨要「釘」(判罰),這並不是司法獨立。第二,現在法官並無釋放所有被告。好多人放大「法官放人」的案件,但其實可能只有少數案件如此。法官放人可基於不同理由,譬如可能警察秉公行事但錯誤拘捕;「砌生豬肉」(誣捏);警察拘捕疑犯時覺得證據足夠,但法官認為證據不足;有肢體碰撞,但是否蓄意有疑點,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官放人的理據都寫了出來。如果不滿法官某一判決的理據,大可公開討論,無法官會絕對正確,但明顯早前對香港法院的攻擊,完全不是學術研究。這些情緒化謾罵,完全缺乏分析案件證據,純粹說法官皆是泛民主派人士。如此說三道四,實在是對司法獨立最大衝擊。
不過,當法院判決不利抗爭者,抗爭者或網民亦會大肆批評。譬如二○一三年八月反林慧思老師公眾集會中,參與集會的退休警員與持相反立場的示威者有肢體衝突,被控普通襲擊,但法官基於控方未能證明蓄意襲擊,裁定退休警員罪名不成立。平心而論,這些事情經常發生,不過這次法官釋放的是親建制人士,但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一篇題為〈雷老虎與法治〉的報章評論文章卻上綱上線,竟說成各級法院陷落,「習近平的『香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必須合作』指示已經大致實現」,「蒙眼司法女神」「今天還危立香港,但顯然已經改用透明蒙眼布,能夠清楚分辨誰是權貴,誰是權貴眼中釘」。
香港法院司法獨立於國際排名頗高,譬如在《全球競爭力報告》中,香港司法獨立全球第四。香港最高級法院的法官最精明,下級法院偶會犯錯,但可透過上訴糾正,這並非制度問題。香港法院制度很好,但無論抗爭者還是親建制人士說三道四,也會對法治造成衝擊,令不知就裡的人誤以為法官判案憑政治取態。久而久之,不同聲音重複同一批評,不斷蔓延,就會不得了。
你認為香港法治是否籠罩「前所未有兇猛的暴風雨」?
包致金法官未有言明「暴風雨」,我難以評論。不過,香港法治有需要保持警惕的地方。
首先,我們需要教育公眾何謂司法獨立、法院角色及對公權力的限制,不然歪論一出,欠缺糾正,就如星星之火,令一般市民及學生對法庭完全欠缺尊重,或誤以為公權力永遠是對的,或警察「拉人」不會出錯,只是法院「阻頭阻勢」。我們要有所警惕。
第二,香港和內地最大分別是香港有法治精神。雖然內地也談「法治」,也有自己所謂的法治,但與香港所說的法治截然不同。我們要認清楚大家口中的「法治」定義為何,要對內地諸如三權合作、治港者及愛國等「法治」說法保持警惕。很多時不斷重複,就會有人信以為真。
延伸閱讀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於二零一五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中文譯本)〉。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老爺:「嗱,俾你直選嘞~」
細路:「真嘅?… 咦?我睇到你成疊牌收咗喺後面喎!我要揀嗰啲!」
老爺:「我邊度有收埋啲牌呀,你眼花啫…」
細路:「仲話冇?我要覆核副牌!肯定唔啱數!」
老爺:「嗱,咁我要解釋吓個玩法嘞,而家唔係紅色嘅都唔准揀。」
細路:「有冇搞錯!?你又話玩法『五十局不變』嘅!」
老爺:「同你玩仲呢樣嗰樣… 阿英!攞條『基本家法』出嚟打個衰仔一餐!」
英姐:「係~~ 老爺~」
專制當局撕掉最後一塊民主面紗
社會主義行動報道
九月四日是香港四年一度的立法會選舉日,但今屆與過去不同,隨著社會反對政府情緒日益高漲,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所有參選人簽署「確認書」,並聲明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至今已經有至少六名候選人因被指不擁護基本法而遭取消參選資格,包括於二月立法會補選時奪得超過六萬票的梁天琦。這是香港自主權移交以來首次有立會候選人因為政治立場原因被褫奪參選資格,是公然的政治審查行為。社會主義者雖然不支持極右民粹派,但對政治篩選表示強烈抗議。
專制政權利用政治篩選來打壓本土派,反而會讓他們得到更多同情。香港民族黨這個被傳媒嘲諷為「一人黨」的組織,在事件後號召了數千市民於金鐘集會,證明了梁振英就是港獨最有力的鼓吹者。
今次政府引用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指責候選人支持港獨而不擁護基本法。但對梁振英來說最重要不是要阻止本土派當選,而是開一個先例,日後讓政府更大力操控議會選舉。
政府未來可以依樣畫葫蘆指所有反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國安法)的人不能夠參選。實際上,基本法是一部由中共與港英資本家制訂的憲法,而且十分傾斜於資本家,例如基本法內就明文香港必須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第五條),政府財政需要維持低稅率政策(一百零八條),而立法會議員又不能夠提出任何增加公帑運用的議案(七十四條),雨傘佔領所反對的特首假普選也是基本法所規定的(四十五條)。社會主義者反對上述所有的基本法條文,根據政府的邏輯,可能一樣會被取消參選資格。
社會主義者並不支持「本土派」,尤其是他們一些排外、反基層勞動者的主張,譬如反對全民退保、反對租金管制等。但是,專制當局由上而下的政治篩選只是為了進一步操控選舉,令立法會最終淪為橡皮圖章,是完全不能夠接受的。
統獨自決問題乃一地人民的民主權利,如果大多數港人認為有獨立的需要,社會主義者予以支持,並將之連結至反資本主義的鬥爭。立法會選舉的政治審查使當局撕掉謹餘的民主面紗,更證明了中共專制一天存在,香港要實現民主是難過登天,獨立亦然!不幸的是,無論是泛民主派對中國民運只是表達口頭支持,而本土派更是反對中國民主,兩者都不會爭得真正的民主或自決權。現在的當務之急,勞動者和受壓迫的大眾要組織起來,反抗作為資本和中共傀儡的香港政府,並且連結中國的工人民主鬥爭,推翻中共暴政。
林鄭月娥批評有人為求入立法會「擘大眼講大話」,因此政府要依法處理。林鄭出任政務司長,曾經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但任職四年多來的所作所為,林鄭名符其實是食碗面反碗底,踐踏基本法棄守「一國兩制」背叛香港。回歸十九年來,三任行政長官以及大部分主要官員,都不是真誠擁護基本法不是真心效忠香港,一直都是奉行「非法也是法」,林鄭月娥係自己「擘大眼講大話」。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十二條規定:「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基本法》明文規定,只有相關公職人員必須擁護基本法,擁護就是贊成並全力支持,而市民只需遵守法律。中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制定和修改,只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全世界任何國家的憲法同法律,都不可能得到全體國民贊成,因此只能規定主要公職人員必須擁護憲法,人民只需遵守法律。
立法會參選人未當選是市民,法例不能夠要求市民簽署聲明承諾「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法理上,市民亦無從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條例》第40條b(i)關於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是簽署當選後的承諾,聲明是規範當選人而不是約束參選人。
選舉主任應該都是大學生,不可能不明白第40條b(i)的聲明,都是未來的行為規則,是規範參選人當選後的行為。參選人當選後已經是議員,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是管理選舉事務,有無權力管轄議員行為,選舉主任冇可能唔熟書。參選人必須簽署第40條b(i)的聲明,但不需選舉主任信納,「監粗嚟」否決持「港獨」政見人士參選資格,選舉主任不是依法履行職責,而是執行「非法也是法」。誠實?政府依法處理?有口話人冇口話自己,林鄭月娥「擘大眼講大話」。
選舉主任要徵詢法律意見,法例訂明應向提名顧問委員會尋求。選舉主任不按規章辦事,唯命是從向律政司尋求意見,選舉主任的決定其實就是律政司的決定。指「唯獨選舉主任有法定權力決定參選人提名資格」,林鄭月娥係卸責搵選舉主任「孭飛」。
選舉主任執行「非法也是法」,是自己選擇做妓女,市民不可能送貞節牌坊。寄恐嚇信的惡作劇是有些過份,但警方以有犯罪意圖取用電腦罪拘捕網絡戲言帖文者,明顯是濫用公權力製造白色恐怖,政治欺凌市民。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是管理選舉事務,選舉主任職責是覆核資料確認參選資格,並無權力評審資格。表揚選舉主任及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為選舉把關,林鄭月娥佢老母簡直是狗娘養的。
《明報》林鄭月娥「擘大眼講大話」
作者按:以下一文是「巴拿馬文件」被揭發後所寫。在收到稿件後,香港大學學生會刊物《學苑》的編輯與我聯絡,謂趕不及於六月號刊出,故只能押後至八月那一期。八月號現已出版,但拿來一看,以「港獨」為題的文章佔了大部分篇幅,拙文則仍未有蹤影。筆者決定,與其寄望於十月號,還是早點透過大眾媒體把文章發表,以引發大家的思考和討論。
給香港大學的師弟師妹:
你們好!我是一九七八年物理系畢業的「大仙」,雖然離校近四十載,但過去十多二十年來,曾替母校主持不少通識課程(全球視野、氣候災變、科幻電影、兩性大戰…),所以也和你們有所接觸。當然,每次開班最多只得數十人,所以這次決定用書信的形式表達,希望有更多的人可以看到。
我年輕時很抗拒精英主義,但年事漸長則懂得以較開放的態度待之。簡單地說,能真誠地為人民大眾服務的精英,是任何社會所必需的,史學家湯恩比稱這為「創造少數」。我正是以這個角度來跟你們談談香港的未來。
讓我直截了當說出我的看法吧,那便是「馬照跑、舞照跳、死路一條!」而作為香港社會花了不少資源(當然也包括你們自身努力)所培養的精英,你們有責任喚醒大眾,並且發揮創意身體力行,為香港的未來另辟蹊徑。
留意「死路一條」這個判斷不單適用於香港,也適用於中國,以至全世界。雨傘運動期間,我曾先後寫了三封公開信給發起「佔領」的學生,也在金鐘、銅鑼灣和旺角的佔領區主持了五次露天講座。我的主旨很清晰,就是這次佔領運動,必須和2011年爆發於紐約的「佔領華爾街」運動在理念上結合起來,我們的長遠權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而一個更美好的世界才有機會出現。(不要忘記,香港歷史上第一次「佔領中環」不是發生於2014年的金鐘,而是2011年匯豐銀行總部之下的廣場,並且維持了十個月之久。)
為什麼這樣說呢?一個字:可持續性。因為主導現今世界發展的全球化壟斷性金融資本主義(global financial monopolistic capitalism)、新殖民主義(neo-colonialism)和新帝國主義(neo-imperialism)下的國際勞動分工秩序、不平等貿易和由此引起的壓迫剝削(遍布全球「血汗工廠」)、資源掠奪和全球「圈地」引發的國族爭霸、不少國家(包括我們的偉大祖國)實施的法西斯獨裁專制統治、各國社會(也包括偉大祖國和我們深愛的香港)發展時所盲目奉行的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經濟政策(市場至上及不斷「將餅做大」)、鋪天蓋地無孔不入的廣告所推動下的超級消費主義(「我消費所以我存在」)、投機投資不分的賭場經濟(casino economy)和債務文明、企業主義管理主義(corporatist managerialism)下的股東利益至上效益至上所帶來的非人化效果… 已經導致全球生態環境急速崩壞、氣候災變愈演愈烈、大規模的難民潮日益嚴重、國際關係陰霾密布、全球財富空前集中、貧富懸殊不斷加劇、社會流動性空前低落、恐怖主義迅速蔓延、經濟危機此起彼伏、中產階級備受侵蝕、生活壓力有增無已、廣大人民(特別是年輕人)的怨忿日益增加和社會普遍動盪不安… 也就是說,現今世界發展的趨勢是完全不可持續的。
簡單地說,我們過去大半世紀所締造的金碧輝煌的經濟繁榮(其實只局限於全球人口中的少數),完全是建築在不公義的國際和社會秩序、天文數字的金融債務,以及斷子絕孫的生態環境債務之上的。一個建築在「透支」之上的文明,試問又怎能持續呢?
美國學者Paul Hawken數年前曾在一次大學演講中說:「文明需要一個新的操作系統,你們便是程式設計者,並且必須在數十年內把工作完成。」(Civilization needs a new operating system. You are the programmers, and we need it within a few decades.) 太高調了嗎?事實是,願意不願意也好,各位畢業後很快便要面對如下的選擇:繼續使用現今的操作系統?還是參與一個嶄新系統的設計和實踐?
零八金融海嘯之後,不少人看出世情的荒誕,並提出要「回歸基本」(back to the basics)。可惜由於巨大既得利益集團的極力阻撓(最顯著的是美國金融業成功抵制聯邦政府的恢復監管), 「別無他選」(There is no alternative!)的主流意識仍然牢牢地宰制著人們的思想,而權貴的遊戲遂得以延續。結果是,香港人飽受其害的「地產霸權」、「金融霸權」和結構性官商勾結,並沒有因為金融海嘯而退減,反而變本加厲貽害更深。前些時揭發的「巴拿馬文件」醜聞只是冰山的一角而已。
近年香港出現了重新重視本土價值的「本土主義」,我對此十分興奮。《十年》獲頒「最佳電影」更令我異常雀躍。但請讓我鄭重指出,祇看到中共的專制和紅色資本主義之惡,而看不到西方的新殖民主義和全球資本主義之惡,則我們所面對的問題將永遠無法解決。「本土主義」的核心思想必須包括「去全球化」、「本土自足」及至最後的「去資本主義」等目標。
我當然知道以下這個弔詭:《基本法》中的「一國兩制」指明香港可以保持她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那麼捍衛「一國兩制」不就等於捍衛資本主義嗎?但這種看法是錯誤的。一些人已開始看出,資本主義所維護的自由本質上只是是「資本家的自由」,它的核心價值與我們香港人所珍視的價值每每背道而騁。不錯,很多香港人思想上未能協調「反共」與「反資」必須並立的道理而感到困惑,但作為精英的你們,必須盡快超越這種狹隘的「非此則彼」並看清前路。
前路應該怎樣走?我一年多前出版了一本名叫《資本的衝動—世界深層矛盾根源》的書,其中列出了五十多項短期、中期和長期的具體建議,大家不妨拿來看看。
無論是冰川的融化、熱帶雨林的消失、機械人武器的發展、還是紅色資本在香港文化界演藝界的滲透,周遭確實充斥著令人不安的發展。但香港也好,地球也好,這是我們惟一的家園,所以我們沒有條件悲情。
全球公義運動的一個信念是:「另一個世界是可能的!」(Another World Is Possible!)印度知名女作家兼社運分子阿蘭達蒂·洛伊(Arundhati Roy)更這樣說:「另一個世界不但可能,她正一步一步的靠近。在寧靜的日子裡,我已經可以聽到她的呼吸聲。」(Another world is not only possible, she is on her way. On a quiet day, I can hear her breathing.) 我十分希望,在這些呼吸聲中,將有你們的分兒。
在打擊港獨問題上,港奸工聯會理事長吳秋北鼓吹將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在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它的第一條已經令特區哽唔落,香港人怎樣保衛人民民主專政?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宗教問題
但最大問題的是宗教,目前國內不准梵蒂岡封聖。中國天主教由官方控制的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及中國天主教主教團管理,即所謂的「中國天主教一會一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這點明顯地與香港不同。因此,引入國安法後必須在香港本地立法。
第二十七條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目前附件3的全國性法律為:
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 《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當中主要涉及國歌、國旗、及國慶日等(之後增加了3條),但有一條無人留意,它是領海聲明。這份過時的聲明納入了基本法,即一切外國飛機和軍用船舶,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許可,不得進入臺灣。臺灣和澎湖地區現在仍然被美國武力侵佔。
後記
由此看來,民主派一直以來不投民建盟,不投工聯會,是有理由的。下星期天就是立法會投票日了, 你們投了工聯會候選人的選民,叫他們擁護基本法,在下一屆立法會會期,提私人議案,抗議美國武力侵佔臺灣吧!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1958年9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裡。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臺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二)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的領海以連接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各基點之間的各直線為基線,從基線向外延伸12海裡的水域是中國的領海。在基線以內的水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在基線以內的島嶼,包括東引島、高登島、馬祖列島、白犬列島、烏嶽島、大小金門島、大擔島、二擔島、東碇島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
(三)一切外國飛機和軍用船舶,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許可,不得進入中國的領海和領海上空。
任何外國船舶在中國領海航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有關法令。
(四)以上(一)(二)兩項規定的原則同樣適用于臺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臺灣和澎湖地區現在仍然被美國武力侵佔,這是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的和主權的非法行為。臺灣和澎湖等地尚待收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採取一切適當的方法在適當的時候,收復這些地區,這是中國的內政,不容外國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1958年9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00次會議通過)
熱普城為了參選,從過去燒基本法,忽然變成主張「永續基本法」。現在熱普城以為,整部基本法,只有一條不好,就是第五條只保障香港資本主義50年不變。只要無限延長年期,基本法便好得很。
陳雲及黃洋達更離譜,說永續基本法,便能保障你層樓。然而,這首先自相矛盾,因其黨友鄭松泰的政綱,白紙黑字說「個人資本可能於2047後再無保障」。如此自打嘴巴,你仲信佢地?
更重要是請看看基本法如何界定香港土地的所有權。基本法總則第七條規定,香港土地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香港政府只有管理權及收益權。這不過是延續英國殖民政府的政策,所改變的,只是香港土地,從前屬於英王室,九七後屬於中國政府。要注意,土地國有,本身不一定是壞事。如果國家,是真正民有民治民享,這可以是好事。其次,國有化,也可以有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孫中山的「平均地權」的思想,就是把地主所獲得的土地增值,收歸國有。而他的主張,其實來自英國約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和美國亨利喬治(H.George)。問題是,現在的中國政府,完全是中共官僚的政府,殘民自肥,暴虐貪腐,這個政權就是香港普通市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的最大威脅,而且不用等2047!說基本法保障你層樓,乃無恥謊言。
更無恥的是陳雲居然說香港無論在英國還是中共統治下(在基本法框架下),都享有「實然主權」。你係咪發緊夢,陳雲?
其實呢,基本法首先保障中共隨時插手香港事務。基本法,就是大鳥籠。港人在它裡面,勉強生存還可以,不過,就沒有飛翔自由。
例如:
第18條:中央有權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將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
——這一條連「先諮詢香港政府」的溫和規定,都付諸闕如,等於消滅香港自治權。
第21條:香港的中國公民可以依法參與國家事務;港區人大由選舉產生;選舉辦法由人大規定。
——港區人大不代表港人,但他們卻有份參與831決定!所以此條對港人自由,事關重大。他們並非普選產生,正是拜21條所賜,它規定港區人大由「選舉」產生,卻無規定由「普選」產生,連「循序漸進」四字擺擺樣都沒有。這連大陸憲法和選舉法,都違反了。既要港人承認一國,又不准享有一國公民的普選權,擺明要港人做奴隸。
第23條,人人知道威脅港人自由。
第4章關於政制,特點是特首權力大到無譜,立法權力小之又小;特首可以解散立法會,但立法會無權彈劾特首。至於普選辦法,訂明循序漸進,卻無具體日期。
——換言之,這不過複製殖民地港督獨裁制而已,本應全部改掉。
第8章把基本法解釋權與修改權全歸中央,剝奪港人權利,也應全改!
第107、108、112、114條,把預算平衡、低稅制、外匯管制、不收關稅、資本自由流動等具體經濟政策,上升到憲法文件高度,要由基本法定死,為什麼?
——那是旨在預先縮小特區政府的權力,以便延續過去的經濟殖民主義,方便「宗主國」及其企業圖利。
整部基本法,根本就是殖民主義的延續!陳雲和熱普城根本是殖民主義騙子!
小編早前講咗一些2047地契到期的小分析,經過近幾日與各方友好的討論,現把相關資料綜合,再次與大家分享 :
要討論香港在2047年的地契到期問題,首先當然係要認識一條香港本地法例 :《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第150章)"New Territories Lease (Extension) Ordinance" (Cap 150)
綱上有以下介紹,清楚簡潔地說明,有相當數量(當然唔係全部)位於界限街以北(即新九龍和新界)的地契,是如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 :
《聯合聲明》附件III載列的大部分不可續期契約是關乎新界(包括新九龍)的土地。當時有超過30,000張新界土地契約,不少屬共有業權。由於沒有可能逐張契約續期,唯一可行方法就是透過立法,在差不多同一時間把大批的契約續期。政府因而在1988年制定了香港法例第150章《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該條例第6條把所有新界土地契約自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毋須補地價,但承租人須按照第8條的規定,每年按時繳納相當於批租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不過,有關新定應繳地租和豁免地租的條款稍後被廢除,並納入1997年制定的《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中。
Cap 150 是處理在回歸嗰時,已經存在在界限街以北,而本身的地契在1997年6月27日(即 30 June 1997 less 3 days) 已經到期,當中包括在1898年批出的集體官契 Block Crown Leases 和之後批出的 New Grant Lots。當時的港英政府以 Cap 150 把這些大量將會到期的地契,一次過以法例形式續期至 2047年6月30日。由於這些地契的年期已經由法例定明,政府是否仲可以以地主身分 (acting in the capacity of landlord),以全權酌情方式 (at sole discretion)按政策把原本的地契再度續期,表面上不太清楚,所以才有 2047 這個問題要去攪清楚!
而在1985年《聯合聲明》附件III 生效起至1997回歸日前,由當時港英政府批出的地契,無論是在港九新界,已經可以去到2047年6月30日,所以又咁講,其實唔係全部在界限街以北的地契,都屬於由 Cap 150 續期的範圍。
講返 Cap 150 的到期日子,如果這條法例未改,當時間愈來愈接近這個2047年6月30日到期日子,對這類物業的市場(尤其是一般小業主)當然有不確定性的影響!
發展局表示,地政總署的一般土地政策是可以批出超越2047年的50年期地契。
既然在政府眼中「2047」根本不是土地年期的「大限」,政府(和相關學會)是否應該盡快回應,將會如何處理 Cap 150《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所涉及土地物業的續期安排,例如是否可以修改 Cap 150 把相關地契再續期50年至2097年?並繼續以應課差餉租值3%作為地租而免補地價?
討論 Cap 150 時,大家要明白「法例」和「政策」是兩碼子事。
政府可以有土地政策把「全新的」地契年期繼續定為由批地日子起計50年 (例如剛賣出的沙田九肚地皮的年期是至 2066年),又或者把「新到期的」地契續期50年 (例如薄扶林花園),使它們續期後實際上可跨過2047,這些績期工作全部都是政府以地主身分 (acting in the capacity of landlord),依據相關土地政策和地契內容作出的合約層面的決定,與任何本地法例無關。
但就算有以上的土地政策,這是否代表政府可以就咁用政策和合約把 Cap 150 中的「2047年6月30日」這個地契到期日子向後更改?當然唔可以。相信任何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例」的地位是高於 「政策」和 「合約」的!
如果要把 Cap 150 中的「2047年6月30日」這個地契到期日子向後更改,就即係要修改 Cap 150 ,又或者另設一條全新法例去取代 Cap 150。
問題係如果改 Cap 150 這條法例咁簡單,政府已經可以出聲話幾時改、如何改,使乜好似依家咁左避右避,仍停留在講政策、講合約,不斷去講「全新的」和「新到期的」地契可跨過2047,而隻字不提 Cap 150 ? 大家以為政府真係唔知 Cap 150 這個法律問題 ?是否因為特區政府無權單方面去改 Cap 150 ? 這點政府需要盡快「講清講楚」!
小編知道學會和它的 Land Policy Panel 亦跟進緊 2047 這個議題,有可能會發出 Press Release 協助市民清楚理解這個議題。而早幾日會長亦邀請 Council Members 參與討論,小編亦回覆會長以下內容:
Thank you President for sharing your newspaper article, which is very well-written. In particular, I find the following points very useful for preparing the HKIS press release :
..... 2047年到期的土地契約距今尚有31年租期,因數量極大,預期要按早前做法,在到期前以立法處理有關續約 ....
.... 但假若這市場續約信心受動搖,土地及樓房價值將有大幅度貶值之風險,皆因價值可能只反映租約期內價值.....
..... 以上這兩個案例,反映續約要接近原租約到期日才能完成,原業主要承受有關續約風險及經濟成本。政府宜就此等續約安排發出公告,令市場有所預期,減輕憂慮 ....
HKIS could also, in the press release, ask DEVB to consider and formally announce whether an amendment to Cap 150 (e.g. to renew a further 50 years to 2097 at 3% RV as govt rent) would be a "smart way" to resolve this property market uncertainty, and if so, what will be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and timing. Thanks.
所以大家以後如果講 2047 地契到期這個問題,只需要不停問政府,Cap 150 所涉及在界限街以北、在2047年6月30日到期的地契,係咪可以自動續期50年到2097 並繼續免補地價?睇吓政府可以點答 !
有進一步消息會再同大家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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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州公屋計劃近乎夭折,再次反映《新界條例》所保護的新界大地主特權,與原居民中的小戶的矛盾,與大多數中下層市民的矛盾,日益不可調和。這條法律,雖然在1994年曾經修訂,讓新界原居民婦女,在父母無預立遺囑下,也有權繼承財產,但是,新界那種父權宗族主義,仍然絲毫未曾動搖。該條例規定了新界家族堂及祖等名下的物業,仍然只有男丁才有權繼承和享受。這也是為什麼,鄉議局至今仍是大男人的天下。事實上,按照1910年制定的《新界條例》所承認的「傳統習俗」,大清律例到今天仍然奉行於新界。
英國殖民主義的兩面
談到新界,不能不談英國殖民主義的「國際標準」。英國殖民他國的政策,總有兩面,也總是互相矛盾。一方面,它在殖民過程中,總不得不局部促進被殖民國的工業化現代化,並因此多少破壞後者的原有體制;另一方面,由於剝削的需要,它亦必然與被殖民國的原有產階級/統治階級,局部或全部,密切合作。既有合作,也就必然多少保留該國的專制主義/封建主義權力結構和高度選擇性的「傳統習俗」。例如十八世紀英國征服印度後,便收編了印度五百多個大小王公邦國,保障其特權,聯合剝削基層農民和工匠。更找來當地土豪劣紳,擔當殖民者的包稅頭。
英國1840年侵占香港時,在殖民技術上早已駕輕就熟。再殖民新界時,當然照辦煮碗,收編新界大地主,保留《大清律例》。大地主把「傳統習俗」和「土地兼併」二者,靈活結合,從此風生水起。
1997年,鄉議局在大埔海濱公園建回歸塔樹碑,把他們的歷史寫成為反英國殖民主義先驅,什麼「保衛鄉土,慘烈犧牲。…九七年七月一日,國家恢復行使香港主權,殖民管治,宣告結束,前恥盡去,國運當興。」的確,當英國佔領新界時,吉慶圍村民曾經抗戰六日。然而,戰敗之後,新界大地主很快就被殖民地政府收編,形成官鄉合作,剝削小農的土地。所以,1925年當英國交還從吉慶圍所繳獲的鐵門時,當地紳士便感恩圖報,樹碑立傳,指責幾十年前的反抗鄉民,實出於「無知者,受人煽惑,起而抗拒」;反之,現在英國交還鐵門,更證明「英政府深仁大德」,所以「對英政府誠心悅服」,而立此碑文。[1]
把大清律例提高到憲法高度
如果說,當時新界大地主,即使擁護殖民政府,即使與之合作,但是,兩者的利益共謀還是比較間接,因為殖民政府當時還遠未需要發展新界。到了1950年代之後就不同了。從此之後,政府要發展哪裡,當地大地主/鄉議局中人往往很早預知,預先賤價買入土地,待政府徵收時再高價賣出,並連帶也從周邊土地價格大升中額外獲利。官商鄉黑的貪腐集團,其實從來都有。從此,電影《竊聽風雲》中新界大地主如何搶奪小戶土地的戲碼,便演完一幕又一幕。
極具諷刺的是,號稱追求民族獨立和民主建國的中共,在收回香港時,不僅沒有廢除大清律例這種封建陰魂,去保護大多數原居民小戶,反而像英國殖民政府一樣,繼續實行官府和新界大地主的共謀。而且中共比諸英國,更加頑固。英國政府的《新界條例》,不過是法律,並非憲法文件,要修改易過借火。而憲法文件《英皇制誥》,無一字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傳統習俗」,全都只是保護英國皇室的利益,尤其是其土地擁有權(所謂「官地」)。在這個情況下,新界原居民的「傳統習俗」,只受到法律保護,卻不必然受到憲法保護,所以在香港範圍內加以大幅修改,還是有可能的。但中共收回香港,卻在「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基本法第五條)的名目下,順理成章地把大清律例的封建陰魂,不只一併保留下來,而且抬高到憲法文件水平!從此,即使香港立法會成功以民主原則,通過修改《新界條例》,但也可以輕易被鄉議局入禀法院,指其修訂有違《基本法》第五條,並輕易獲勝。所以,追本溯源,今日橫州公屋計劃大半夭折,新界大地主之跋扈囂張,其前因早在1980年代便種下。
更可悲的是,當時的老泛民,或今日之老泛民,因為自己的靈魂也被深深殖民而不知,所以一聽到「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的承諾,便額手稱慶,以為執到寶貝,所以基本法不可挑戰,不該挑戰,因為它「保障了港人的自由」。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之下的自由,是誰的自由呀,老兄?
不過問憲政,不如食花生
排外本土派力主獨立,當然很有新鮮感。獨立?好呀!但我們要問:獨立之後,《新界條例》也是照舊嗎?「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也是永續下去嗎?如果又照舊又永續,就是讓財閥和大地主壟斷民生的制度,又照舊又永續!你們排斥新移民非常起勁,但是對於財閥和大地主之魚肉人民,不置一詞,請問,你們的香港國,究竟是誰的國家呀?財閥地主的,還是勞動人民的呀?
但此文主旨,既非譴責老泛民之順民思想太深,亦非批判排外本土派之雖新實舊,而是請社運界朋友注意:今日港人若要爭取橫州公屋計劃如舊落實,若要保護新界原居民中的小戶,若要為港人實現居者有其屋,便不得不以民主原則改造新界土地的權力結構,不得不大幅修改《新界條例》,更不得不民主重訂基本法,所以,最後亦不得不爭取民主自決。說民主自決不過是時髦者,請反思。
[1]《香港新界原居民特權身份的歴史建構過程》,鄭家駒
題為編輯所擬。
當年,即八十年代時期,為什麼提出要有《基本法》?講得白點,就是「不相信共產黨」。當年那些親英的兩局非官守議員,就是因為「恐共」、「怕被鬥」,才希望英國繼續管治香港,在不被接納下也曾提過「中英共管」;又不成,就衹能夠靠《基本法》。
《基本法》是文件、是一大堆字,關鍵是靠《基本法》內的機制和人物,《基本法》實際的功用是「區隔」開中共和所關連的制度和思想,而當中用作「區隔」的屏障,也實在不少。
1、行政長官代表香港人
2、公務員制度上政府中立
3、司法官員和法院獨立
4、立法會民選化
5、基本法諮詢委員會
6、公民權利保障
7、解放軍不離營
8、中央衹管外交、軍事。
以上種種,一點也不含渾,但問題是《基本法》是文字,得個講字,關鍵是人類怎樣把它實行。
回頭一望,事隔已是三十多年,明年是香港強制回歸二十週年,一切都是預計之外,我們都被《基本法》誤導和出賣了,或被自己的幻想誤導和出賣了。
正如二百年前西風東漸,西方現代文明遇上東方古老文明,踫個焦頭爛額,結果靠第二次世界大戰打到大家都元氣大傷,各自回家收拾殘局,東西方的踫撞才告平息。
中國和香港情況也是相類似,即使中國已沒有帝制,不再靠儒家制度來管治,但這都是表面,在制度上、管治思想和方法上,以至人民心性理念,其實仍舊實行著帝制和皇權統治,官民的思想方式和行為,沒有改變,其相似度令人驚訝無言。
反觀香港,西方制度在此地實施過百年,已很有深度,亦影響了香港人的思考方式和思維,這當然不是全部,這類人為數不少,也未必是大多數,但數目足以與中國仍存的皇權臣民邏輯思想出現強大的衝撞,足以令雙方持續地爆發衝突。當以上 1 至 8 這些屏障都紛紛失去的時候,即使解放軍不離營(第7項),《基本法》已淪為一堆文字,各個持份者或角色扮演者,都放棄或忠實地遵行自己的任務,二百年的東西方相遇,今日在香港重現,不同者,是東方變成北方,西方變成南方。
今天的歷史展示著二百多年的過去,而今日香港人的命運,可追溯至1839年的清廷與大英帝國的鴉片貿易戰爭,可惜清廷已非如當日積弱,大英帝國亦無船堅炮利,歷史對待今日的香港,是多麽無情。
根據數月前解密的英國殖民外交部文件(FCO 40/1868),顯示在1985年剛決定將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及初步構想《基本法》時,曾在內部就香港回歸後的釋法權 (power of interpreting law)作出較前期的討論。
密件提到當時一名比較政府研究的牛津教授 Professor Samuel Finer,當時在公開場合發言討論香港前途問題,已經率先注意到中英聯合聲明沒有清清楚楚交代最終釋法權是在香港法院一方,將會導致英方應許的香港自治狀態形同幻覺 (Illusionary)。
當時港督尤德的回應,透露了英方在中英談判桌上刻意迴避基本法釋法權的討論,認為談判時不向中方提出會比提出更好,理由是從香港民情壓力覺得香港未來應有釋法權,會更有效令中方接受。
英國官方就 Professor Finer 的質疑並不同意,指出中英聯合聲明清楚講明香港 1. 司法權(同時包含釋法權)在香港法院(vested in SAR courts);2. 香港法院有最終裁判權;3. 作為中國一法(as a law of China),中國將在未來《基本法》留有最終釋法權。
這就形成了《基本法》最弔詭之處:如果司法權與及當中包括的釋法權是屬香港一方,那人大釋法後香港應可運用司法權再自行釋法及裁決。一旦中方有最終釋法權,香港的司法權必然就並非完整的,與及司法權就難以說是屬於香港法院,那就讓《基本法》出現根本性的自相矛盾,也是一種普通法與大陸法之間看待司法權的矛盾。究竟《基本法》是普通法但首先是中國屬法,還是《基本法》基於中國憲法31條是分開於中國憲法?
當時Professor Finer認為這個矛盾含糊的地方一直不被澄清,對於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將會出現高度危害,釋法危機將會因中港法治概念不一而影響自治,會令香港前途相當冒險(dicey)(Professor Finer語),就如一個擲骰子的未來。
不幸地,今日香港人卻已掉進這個骰盅內,每次都只能待被揭盅,並苦等著破土而出的一天。
可參考本土研究社之節錄英國密件 (courtesy to The National Archives):
FCO 40/1868: Future of Hong Kong: Basic Law
中國人是甚麼?中國人是蟑螂。請注意,這不是侮辱,這是稱頌。
蟑螂是地球生物史上最偉大的物種,自三億年前到今天,經過恐龍時期、冰河世紀、及至人類主宰地球的時代,歷三次物種滅絕而不倒。即使人類連蜜蜂也能消滅、冰川也能融化,蟑螂這個族群依然欣欣向榮,不論是城鎮裡的大街小巷,還是鄉郊中的山林荒野,他們總能在最惡劣的環境中找到生存的罅隙。
中國人五千年的歷史可不是展現了這堅強的民族性麼?五胡亂華、蒙古侵略、滿清入關,不論受到怎麼樣的壓迫,中國人都一一熬過了。區區的大躍進、上山下鄉和文化大革命就更不足為道。作為全球人口最多的大一統國家,作為唯一存活至今的遠古文明,中國人向來十分團結。他們的團結,在於每一個人都抱著一個相同的信念:生存至上。一日還有生存的空隙,一日也不會冒險求變。是以歷史上每一個朝代的終結,必是因為「民不聊生」。只要民可聊生,聰明的中國人又怎會跟那些驅除韃虜、反清復明的瘋子去送死?
中國香港人和中國人血濃於水,自也繼承了這能屈能伸的美德。老實說,要爭取民主,早在英殖時代就爭取了。要爭取香港自決,就算1984年不提出,1989年也早爭取了。你以為真的有那麼多人仍然相信一國兩制?少年,你太年輕了。一路走來,香港人始終如一,不論政治環境如何改變,只要尚有生存的空間,自能馬照跑舞照跳。你在廚房下了殺蟲藥,蟑螂便到垃圾堆裡找吃的。嗯,反正垃圾堆的食物也不錯啊,又何必冒著生命危險硬要闖進廚房裡去?
甚麼兩制已死、甚麼憲政危機,只是西方國家用來搞亂香港的說法。兩制死了,香港人還有飯吃嗎?有就行了。退一萬步,就算人大釋法會破壞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以香港人的聰明才智,難道就會餓死了?既然北京上海都能在中國治下蓬勃發展,一國一制下的香港,又何愁沒有出頭之日?
生存的要訣,在於安份守己。中國公安來港抓人嗎?只要你不買賣禁書就沒問題了。提出港獨被告上法庭?只要你不提港獨就沒甚麼好怕的。普教中消滅廣東話?那大家一起轉用普通話不就行了麼?以香港人生命力之頑強,即使有一天Google、Facebook被禁,也定能開開心心的轉用百度、人人網。真的想看看外面的世界,開個VPN也就行了,犯不著和政府對著幹。
中國沒有曼德拉、馬丁路德金這些蠢才。他們自視過高,覺得自己比蟑螂高尚,死要從臭水渠裡爬出來。於是,為了那些不能當飯吃的自由和尊嚴,一個被關在牢裡三十年,一個被槍手暗殺。你有沒有見過蟑螂聯群結隊出來反噬人類的?他們當然不會這樣做。就算有成功的機會,人類一隻拖鞋拍下來,難保自己不會成為犧牲品。因此當人類一舉起殺蟲劑,蟑螂們必定團結一致,四散奔逃。
因此,謹代表全港700萬蟑螂,奉勸那些港獨份子和為他們護航的反對派:收手吧,你們搞甚麼黑衣遊行,甚麼民主自決,是沒有人會理你們的。我們秉承了中華民族的美德,知道退一步海闊天空。來,和我們一起接受現實,鑽進臭水渠裡吧。假如惹怒了上面的人類,將來他到處噴殺蟲劑,威脅到我們生存至上的核心價值,一眾蟑螂可不會原諒你。
(圖片來源:Kedamono Mizudori @ Deviant Art)
編按:英國時間11月6日下午2時,在倫敦的港人亦在倫敦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外,舉行反對人大釋法集會,並促英國政府審視中國政府履行《中英聯合聲明》的情況。
UK government should re-examine the implementation of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on HK
Demand the NPCSC to stop interpreting Basic Law
Sunday, 06 November 2016
A protest took place outside the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 on Sunday, 06 November 2016 at 2pm, with Hongkongers and concerned friends of other backgrounds coming from all around the UK. The protesters expressed concern that amidst the economic aftermath of Brexit, the UK government choose to favour economic ties with China over the Rule of Law, a core value of British society, which it bestowed to Hong Kong when under British Colonial rule.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 disregarding and dismissing UK’s role and rights in overseeing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post-colonial Hong Kong, while it is dealing the greatest blow to Hong Kong’s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most blatant violation to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Demand the NPCSC to stop interpreting Basic Law
Two HK young localist lawmakers were not allowed to deliver their oath to take up their places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s the HKSAR government brought a judicial review on the pow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resident and demanded the court to strip them of their seats. However,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NSPSC)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nounced that they would interpret Article 104 of the Basic Law on Monday, skipping over the case procedure by the Hong Kong court, as the NSPSC’s interpretation would be final and binding. The NSPSC’s determination to ban elected pro-independence voices through direct intervention by preemptive interpretation would not only violate the judicial procedure stated in the Basic Law (that NSPSC should only proceed to interpret if asked by Hong Kong Department of Justice), but also deprive local courts’ adjudication right. It is destroying confidence in the judiciary and is detrimental to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that is rightfully guaranteed to Hong Kong by the British under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framework.
UK government should re-examine the implementation of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on HK
Moreover, The NPCSC’s interpretation is not solely a domestic matter of Hong Kong, it also jeopardizes the conditions laid down in the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an international treaty. It clearly states that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ll be vested with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including that of final adjudication.” The UK government has the absolute duty to re-examine the implementation of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on Hong Kong.
Amidst the economic aftermath of Brexit, we are afraid that the UK government is turning a blind eye to the Chinese infringement of the Declaration. It is deeply worrying should the UK government choose to favour economic ties at the cost of the rule of law,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In this light, statements about the importance of Hong Kong to the UK in the “Six Monthly Report on Hong Kong,” that “Hong Kong remain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UK,” are hypocritical lies that amount to nothing.
Hence, we came together, in solidarity with thousands who took to the streets in Hong Kong in protest to such unjust intervention, to express our solemn condemnation towards China and solemnly demand that the UK government to uphold their promise, re-examine Chinese compliance to the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and stop such kowtowing to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t the expense of fundamental justice. We are calling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come together and stand in solidarity against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 political suppression and interference in Hong Kong.
當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公民黨主席余若薇仍是議員時,曾為高等法院和立法會大樓、有逾百年歷史的這幢建築物,是她經常出入辦公之地。周日晚上,有逾1.3萬人參與、由民陣舉行的反釋法遊行完結後,就在這處別有意義的地方前舉行集會。夜幕下,她與李柱銘和戴耀廷坐在樓前,說起人大不惜第五次釋法,也要消滅異已、驅逐有民意授權的議員時,不無感觸和憤慨。
今次是97年後人大第五次釋法,余若薇說,這是最叫她傷心的一次。「有人要我們效忠,人大就當基本法和法庭『無到』。你叫香港人點支持『一國兩制』和擁護基本法呀?」
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說,今次人大乘機釋法,目的是永遠把權力交給立法會秘書長,定奪誰人能當上立法會議員,無論得票多寡。
法律學者戴耀廷說,香港法治就仿如高樓,本有穩固地基,今次釋法人大就是要以大錘打擊這城的法治根基,「係唔可以畀佢一路打落去」。他說,當大樓快要塌下時,大家要有「心理準備」:「準備咩嘢?呢度係中環,我唔想再多講。唔係今日,我對法官仲有信心。」,語音甫落,在大樓附近聚集的市民,不禁輕笑了起來。
法律界周二將接力舉行反釋法黑衣靜默大遊行(Silent March), 傍晚由高等法院出發,遊行至終審法院。有人質疑,在這樣的關口,法律界是否可以主動地做得更多。
較早前,自決派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在集會發言時,提出期望法律界捍衛司法獨立,面對釋法時能擺脫過往「被動接受」的慣性而據理力爭。他提出三點:第一,香港法庭不應盲從釋法,以捍衛司法制度獨立;第二,法律界應就基本法158條向香港人建議制度改革,以及修改方向;第三,法律教育界和兩個律師會,應考慮發起不合作運動,如停止與中國作教育或業界交流。
在皇后像廣場四周,有很多趁周日放假,在水池畔聚首、談天說地的外傭姐姐們,與在場一臉凝重聚集的市民,形成很大對比。有一位伯伯,在離台不遠的花糟邊端坐,專心地聽三名法律界元老發言。他仰望良久,目光停留在大樓上,右手持天秤、左手持劍的正義女神(Themis)像。前者代表公正,後者代表權力,而女神蒙眼則代表大公無私。
這尊象徵法律精神公正不阿的泰美斯女神像,在逾百年後的夜色中,仍然孤高不屈地佇立著。
攝:Alex Leung
在人大釋法的記招中,李飛叫人再把基本法第158條好好讀一讀;又稱「我佩服剛才提問的這兩位內地記者,他們雖然是記者,但是他們對基本法的研究勝過香港所謂的法律權威」。李飛認為人大常委和他自己,是真正認識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比香港的法律學者和資深大狀還要清楚,連記者都比他們高強。李飛的一番話,證實大家在很多方面都不一樣,從事情的發展上,這早已有了答案,一個在南面香港如此富爭議的事,在北面的大陸可以出現「全體一致通過」的無爭議情況,這說明兩者之間是多麽的不同。
從基本法草擬的第一日開始,很多人認為基本法在解釋時的邏輯,會按香港法律的一貫邏輯,今次的人大釋法,證實這個想法是澈底落空,人大是用自己的一套來看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與此同時,人大是將中國的制度和意識思維,加到香港發生的事情,即「二制」間的制度和思維衝突,人大邏輯踫上港法邏輯,就如火星撞地球。一些人將這個制度和意識上的衝突,簡單看成「港獨vs反港獨」,釋法解決了港獨的問題,就沒有問題,是屬於無知還是可笑呢?
人大不採用香港法律邏輯,而採用人大自己發展出來的一套獨特邏輯,自然與李飛口中所指的「香港所謂的法律權威」產生對疊和踫撞。所謂《港法邏輯》,即普通法法系中的演繹法律準則。《港法邏輯》是從何而來的呢?在草擬基本法時,參與者都明白,即使中國的法律有自己的法系,與香港行之已久的普通法法系,是完完全全不同的。此外,當時香港的終審庭乃英國的樞密院所屬的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 成員都是來自樞密院的頂尖兒法官。對香港的明文法和案件,訟方如有爭議,可上訴至樞密院,而樞密院法官所奉行的,就是香港法系的根源,其根源正是英國行之數百年的法系,比香港歷史長很多很多。因此,香港法系實質上是英國法系,香港作為彈丸之地,在短短的一百年,就能夠建立起一個宏偉的法律系統,完全是以此作為根基而發展出來,一百年等如英國的數百年!此外,這個司法終審權極之重要,因為它可以糾正香港本地法院判案上的錯誤,將它拉回英國法系的正軌,當人大常委會取代了英國樞密院,但在判案是卻採用《人大邏輯》,香港法系的根基如何,不是很清楚嗎?這樣說,並非在貶低中國的法系,而是香港法系換了根基,又如何保持和運作下去呢?而結論衹有一個,是中共在改變香港現有制度,以新的一套取而代之,而在中共眼中,這個新的制度比現狀更優越。若有人對此仍存樂觀,就衹能夠流於些唯心的字眼,如中共「有誠意」、「真心」、「認真」、「有能力」、「不會」等等,很難找到證據。那麼,是否又有證據證明制度已遭破壞嗎?就這點,香港內部也爭論了多年,是否故意各持己見,衹能夠問心,對那些堅持認為沒遭破壞的人,我衹能說,人能夠看見一隻杯被打爛,而制度遭受破壞,乃屬於無形,衹能用將來的歷史來證明,到時已是事過境遷,為時已晚,大家就衹能承受惡果,看好的人,大可以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放心留下。
在草擬基本法時,香港人的確擔憂在出現釋法須要時,人大常委不採用《港法邏輯》,才在釋法條文上,加上了一些頗具創意的機制,彰顯「兩制」特色,希望透過一些程序機制,確保將人大邏輯排在香港制度之外,其一是賦予香港終審庭有釋法權;其次是經終審庭向人大常委提請;其三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在釋法上的參與。這幾種的機制,都是出於一種意圖,就是讓香港人來決定有關事情,即是由香港來充當香港法系的守護者和擔任基石,人大常委會出於對香港的信心和保存現有制度價值,基本上衹擔任一個名義角色,以「授權」方式交給香港人治理香港。如今看來,中共對此已產生後悔,因為這樣做等於做就「港獨」,排拒中國的主權,便選擇以釋法作出糾正。
如今香港法系,香港法院已無法充任基本法的基石,已由人大常委全面擔當了,而令人心酸的,是未知人大常委還會在其他什麼事上,會透過釋法或其他手段改變香港,插手香港事務早已成為常態,但改變預期和制度基礎,特別是香港的司法人員系統和就廿三條進行立法,當法律原則失去了理性和一貫性,法規邏輯存在混亂和衝突,則最後衹會將香港制度變成一片無形的焦土,到時香港再無任何制度上的價值。
司法獨立,是法治精神重要的一環;而法治則是對人權的一項基本保障。不過中國政府今次於香港立法機關及法院提出結論前已主動對《基本法》作出解釋,除了令香港人本應享有的表達自由,進一步受壓外,更削弱了一直以來保障香港人權的一項關鍵因素:香港司法機構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的自主權。
聯合國早已指出釋法可能削弱和破壞法治和司法獨立
即使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聲稱「釋法只作原則性解釋,不會干預法庭判案,有信心本港司法制度仍然能保持獨立。」不過這與國際標準不太吻合。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13年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香港的實行狀況發表審議結論中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一般性和沒有任何限制的』,這項原則在香港的法院得到充分的確認和尊重。但委員會仍感到關切的是,一個由非司法機構對基本大法作出具約束力解釋的機制可能會削弱和破壞法治和司法獨立」(段5)。[1]
和平表達主張會危害國家安全?
另一方面,特首梁振英近日被傳媒問及23條立法時回應指,「香港最近出現一些『港獨』和分裂國家的主張,相信會令中央政府認為,就23條立法已經不只是未完成的憲制責任問題,而是有現實意義。」不過,純粹支持獨立的主張,是否就構成對國家安全的威脅呢?讓我們一同看看一下國際原則怎樣說。
首先,表達政治主張,屬表達自由;表達自由受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所保障。若要限制,則須「經法律規定」,且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所必要者為限。
以和平的方式表達主張,並不應受到任何限制
而何謂國家安全?由國際人權法學專家於1984年制訂,並獲國際法及聯合國專家廣泛承認,[2]香港終審法院案例亦有援引[3]的《錫拉庫扎原則》[4]訂明「只有在保護國家存在或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以免於武力或武力威脅時」(原則29),並有「足夠保障及有效補救,以防止濫用」(原則31)政府才可基於國家安全限制某些權利。
另一方面,由國際法、國家安全及人權專家於1995年制定的《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表達自由及獲取資訊的約翰內斯堡原則》(《約翰內斯堡原則》)[5]亦指出合法國家安全利益包括「保護國家存在或其領土完整,免受武力或使用武力的威脅」或保障其「回應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能力,無論該武力來自外界,諸如軍事威脅,還是內部,如煽動以暴力推翻政府」(原則2a) 。政府要懲罰「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論」,須證明該言論「旨在煽動即時暴力」、「有可能煽動即時暴力」及「言論與暴力或有可能發生的暴力有直接和即時聯繫」(原則6a-c)。《約翰內斯堡原則》亦指出,和平行使表達自由「不應視為威脅國家安全」,亦不應「受到任何限制和懲罰」;例子包括「倡議以非暴力手段改變政府政策或更換政府」、「批評或侮辱國家或其象徵、政府、政府機構或官員,或外國或其象徵、政府、政府機構或官員」(原則7a)。換言之,若純粹以和平的方式表達獨立的主張,並不應受到任何限制和懲罰。
以國家安全為名有系統地侵犯人權,才是損害真正國家安全
《約翰內斯堡原則》亦訂明,保護「政府免於尷尬或為其掩飾錯誤、隱瞞公共機構運作相關資料、鞏固某一意識型態、鎮壓工業行動」並不合乎國家安全利益。(原則2b);而《錫拉庫扎原則》亦指出,政府「為防止對法律與秩序的本地或個別威脅而施加限制」(原則30)或「打壓異見或鎮壓人民」(原則3),不屬維護國家安全。以國家安全為名有系統地侵犯人權,才是「損害真正國家安全,甚至是國際和平及安全」 (原則32) 。
不認同意見,也不應同意侵害人權行為
社會上,有不同的聲音和意見,自是理所當然;而市民應享有表達自由,任何人不應因和平表達意見而被剝奪任何權利,包括公民參與和政治參與權利;然而,因為不認同某一觀點而對活生生的人權剝削視若無睹,甚至對政府剝削個別人士的權利,或者破壞法治的行為表示歡迎,對一個成熟的公民來說,恐怕難以接受 - 因為,這不單是對於個別人士的人權侵害,更是削弱對整個社會的所有人的人權保障。
參考資料:
[1] 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n the third periodic report of Hong Kong, China, adopted by the Committee at its 107th session (11 – 28 March 2013). 29 April 2013. CCPR/C/CHN-HKG/CO/3.
[2] Sandra Coliver. Secrecy and Liberty: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Page 18. 1999.
[3] HKSAR v. Ng Kung Siu and another. FACC4/1999. 15 December 1999.
[4] 全名為《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限制及減損條文的錫拉庫扎原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文件:U.N. Doc. E/CN.4/1985/4附件。
[5] 全名為《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表達自由及獲取資訊的約翰內斯堡原則》。此文中譯參考ARTICLE 19及香港人權監察中譯本。
[6] 「基本法23條立法與國家安全」—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夏季號2015
立發小學飯堂釋法:
一、本飯堂獨家為學校提供膳食,同學必須效忠飯堂,不得在學校內進食外來/自家食品。
二、飯堂法第104條規定學生要尊重飯堂。這「尊重」有四個層次的含意:
(1) 對價錢的尊重。餐價多少就付多少,不得異議。
(2) 對廚師的尊重。不得批評飯餸的味道,也不准使用調味醬汁。
(3) 對眾生的尊重。飯餸發現小強、小蠅,請唸餐牌後的「大悲咒」為它們超渡。
(4) 對命運的尊重。同學光顧後生病或食物中毒,與人無尤。
三、飯堂法第104條的約束力
在飯堂開張以來光顧過的所有學生都受此條約束,之前食物中毒後控告飯堂的同學,必須馬上撤消控訴,並賠償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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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鴉釋法,惡意修理,復活蛋程式,法律病毒
任何參與過開發大型設計、合約、工程或軟/硬件程式的專業人士都會了解,無論多認真、聰明、小心,任何程度複雜的計劃都沒有可能在第一代完成品就盡善盡美。開發者因此有義務及責任對計劃作出修正、解釋。有時甚至有必要把若干部份刪除,或從新設計。但任何有經驗的開發人都尊重一條重要的戒條,就是:「沒有壞的東西不要去修理」。("If it ain't broke, don't fix it.") (1)
基本法跟任何大型合約、軟件、系統設計一樣,難免存在漏洞、矛盾、甚至設計上的錯誤。因此有時確實有修改、補遺、解釋的需要。但在香港司法程序都未出現任何問題前來個怱怱隨意釋法,就干犯了國家/機構運作大忌,跟人大有沒有權這樣做毫無關係。借解釋條文來增添新規矩,就更是一個機構完全沒有紀律的表現。從軟件開發者的經驗來看,無端去對運作正常的發行中軟件作改動/改進,就算原意是多麼高尚,極大機會會牽連其他部分而出現連鎖破壞,亂改的工程師隨時人頭落地。如果自以為是的在作出修改時,暗中加進自己的「復活蛋」(最有名的就是微軟 Word 裡面被暗藏一套彈珠機遊戲)或「後門」,就更不負責任,製造安全性漏洞。如果現在有工程師還敢搞這種「僭建」,被團隊發現保證炒魷。
不屬於原設計的胡亂增添,差不多一定會出現兼容/干擾的問題。人大這次故意的「僭建」釋法,如同病毒程式借「更新」為名,植入侵害香港的法律系統。因此這次釋法的離譜,不止是「權」的行使時機或釋法的目的問題,而是這次根本是對香港的司法系統的惡意破壞,對基本法的塗鴉。這當然證實人大毫無專業操守,也表示他們已經對香港的利益或法治完全不放在眼內。另一個「兩制」已死的鐵證。
參考(1): Thomas Bertram "Bert" Lance 湯馬士﹒畢特﹒蘭斯 (June 3, 1931 – August 15, 2013) 在1977年任美國卡特總統的管理與預算事務所總監。他曾著名地提出此金句以作為保障國家/政府有效率運作的戒條。根據蘭斯解釋:「政府的通病就是專去搞沒有問題的東西,但卻不去修理壞的那些。」"That's the trouble with government: Fixing things that aren't broken and not fixing things that are broken."
(刊於《蘋果日報》網上論壇、《立場新聞》、作者Facebook)
教育的一項功能是去神秘化,關於「釋法」的教育,必然涉及繁瑣的條文和程序,但教材只要整理得宜,法律其實並不神秘,一般中學生都可理解、分析和判斷,理解法律實在也是公民素養的重要部份。
教授「釋法」必須理解關於釋法的條文。《基本法》第八章題為《本法的解釋及修改》,其中第158和159條分別就是「解釋」和「修改」的條文。158條規定了解釋權在人大常委、人大常委授權香港法院在審案時自行授權、以及進行解釋時的程序,即如果:
(1) 香港法院在審案時需要對中央事務和中港關係的條文進行解釋,
(2) 而該解釋又影響判案,
(3) 在終局判決前,
(4) 終審法院向人大常委提請釋法,
(5) 人大常委解釋前,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上述(1)是關於釋法內容的,其餘(2)-(5)是關於釋法程序的。
過去歷次「釋法」的程序資料也可整理成學生可理解的文字:
1999年人大常委第一次釋法,是由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交有關居留權的報告,指吳嘉玲等案出現對第22條第4款及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的爭議,「涉及應如何理解《基本法》的原則性的問題」,「而內地居民來香港的管理方法,涉及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因此建議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有關規定」對上述兩條條文作出解釋。
2004年人大常委第二次釋法,所針對的是《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載列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這一次釋法是人大委員長會議向人大常委提請的,正式的公告並沒有列出釋法的理由。
2005年人大常委第三次釋法,是由署理行政長官就《基本法》第53條第2款關於行政長官的任期,而向國務院建議提請人大常委進行解釋,理由是為了如期選出行政長官,確保香港社會的正常運作。
2011年人大常委第四次釋法,是應香港終審法院按第158條第3款的規定,向人大常委提出,對《基本法》第13條第1款和第19條進行解釋。第13條是關於外交事務的,第19條則訂明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對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
2016年人大常委第五次釋法,是人大委員長會議提請人大常委審議《基本法》第104條關於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等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規定。正式的公告並沒有列出釋法的理由。
至此,教授「釋法」時便可有兩個關鍵提問:
A. 歷次釋法的內容,是否符合第158條的規定(即是否涉及中央事務或中港關係)?
B. 歷次釋法的程序,是否符合第158條的規定(即上述(2)-(5)的規定)?
我認為,對A和B兩問的回答,只有第四次釋法可答「是」。就A而言,第一次釋法所說因內地居民來港的管理而涉及中央和香港關係,是牽強的,其餘第二、三、五次釋法不涉及中央事務或中港關係,則更為明顯。就B而言,無論是第一、三次由行政長官建議國務院提請,或由第二、五次由人大委員長提請,都不是按第158條進行的。
於此,可以引導學生討論的是:
C. 既然第158條已列明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那麼,人大常委可否不按明文規定的程序,是否合理?又或者說,158條以外的釋法,是否合法、合理?
可以預計,認為如此仍然合理的觀點,大多會從現實政治、國家/政權至上等立論;認為不合理的觀點,大抵會著重制度、法治的重要性等。教師在這種爭議中,當然可以持有其個人的觀點,但更重要的不是強求學生認同教師的觀點,而是要促導學生按理、據作出結論,並同時理解推論、理據的強或弱。
(教授「釋法」的擬答二之二)
文:戚本盛 @進步教師同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