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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提名縱容貪污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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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越來越明顯:中央政權正在充份利用「談不攏便拉倒」的「優勢」,肆意搶攻,毫不講理,否則,譚耀宗不會連「普選未必平等」這種話也說得出口。

俞正聲提出「愛國愛港」,喬曉陽說要「機構提名」,譚惠珠指「選舉權並不包括提名權和參選權」,甚至有人到「真普聯」的研討會搗亂,和譚耀宗「普選未必平等」的話,全都是廉價手段,如果成功「偷雞」,自然檢到便宜;即使檢不到便宜,也可給對手留一個「不肯退讓」的罵名,也好讓將來「反枱」多一個理由;反正有「五部曲」在手,到最後,沒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通過,極其量是原地踏步,哪有損失?

所羅門王審判中,真母親愛子情切、投鼠忌器,假母親則肆無忌憚,不惜一拍兩散?中央政權的策略像哪一位?明乎此,九七回歸像重返母親懷抱之喻,應可重新解讀,而4月11日《明報》中譚耀宗關於「普選」的說法,就已幾近諸多砌詞,必須反駁。

譚耀宗指《基本法》沒明言普選「平等」,其實是要呼應「機構提名」的言論,把「選舉權」肢解,把包含提名、選舉在內的權利,加以切割,任何合理的人都不會同意。提名制度的功能,在於讓選舉較有秩序,是輔助選舉,而不是反過來異化為對選舉的閹割。

民主選舉的基礎是人皆生而平等的天賦人權。讓一小部份人作出篩選,方讓全民選舉,則這一小部份人,其實已凌駕於其他人,也可以說,所謂「提名」,實質就是首輪選舉,能通過這次首輪選舉者,才能成為全民選舉的候選人,那全民參與的一次,只不過是次輪選舉;全民選出的,不過是首輪的餘唾。

如此,有權在首輪選舉投票的人,便比只能在次輪選舉中投票的人,多出一票。這就是特權,就是不平等。借提名製造篩選特權,其實就是否定人人平等,否定民主選舉,不讓政權得到人民認受。

《明報》報道還提到,民主派質疑,如果早有篩選,則會剝奪部份人的被選權,譚耀宗便回應說並非人人都有平等被選權,這其實是含混其詞。如上文所說,因為存在以「提名」為名的篩選特權,讓小部份人擁有篩選特權而大部份選民沒有,這是選舉權的不平等,而不是譚耀宗所說的被選權的不平等。講求民主的選舉,又怎能接受這樣的不平等呢?

更重要的是,《基本法》附件一列明現行特首選舉,須為選委不記名投票。香港其他重大的政治選舉,也全不記名。不記名的功能之一,是防止舞弊,是保證人民可以行使自由意志,這樣才能體現真正的民主。

可是,不記名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提名程序。如果容讓提名委員會以「提名」名義擁有首輪選舉特權,便等如容讓首輪選舉可以記名,則貪污舞弊的風險便大大增加。通過提名拉關係、做生意,甚至買官賣官,甚或脅迫部份提名委員會成員提名或不提名,都極為可能而無從查證。且以2012特首選舉為例,劉夢熊即使披露了若干情節,廉政公署也無從偵查。不少梁粉亦相繼獲委公職,雖啟人疑竇,卻又可以「相同理念」解釋。提名委員會「機構提名」的設計,大大增加了貪污舞弊的機會,起碼為壟斷權力提供土壤。

提名委員會「機構提名」之議,一直被論述為不許泛民參選,或許這是中央政權的動機之一,但更重要的是,這個制度為選舉權製造了不平等,更佈下貪污舞弊的風險,這或許不是設計者的原意,但若不根治這個制度上的風險,則無疑如同為了手握權力而不惜傷害香港,如此情境,又怎能不讓人聯想到所羅門王審判呢?

(2013.04.12)


寫在「剪布」之後:假如2007/08年已經有雙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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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見

無論是行政長官梁振英,還是民建聯主席譚耀宗,都聲稱在街上碰到不少市民向他們表示對拉布有何不滿。梁振英於「剪布」當天上午,更表示希望財政預算案可盡快完成審議和表決,「立法會可以繼續正常履行他們對社會的責任」。那麼,必須問的是,何謂「民意」?何謂「正常」?

眾所周知,根據《基本法》原來的「三部曲」,香港最早於2007年及08年已經可以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如果沒有臨立會,則更可早於2007年同步雙普選)。如果2007/08年已經有雙普選,如果「三部曲」沒變「五部曲」,退休保障制度這些問題又何需拖到2013年仍未解決,何用藉對財案拉布去尋求出路?

當然,由於香港並非奉行歐洲諸國、加拿大、日本、泰國、澳、紐那種議會制,而是類近美式總統制,加上行政長官選舉與立法會選舉的周期又不同步,行政和立法的控制權未必會落在同一政黨或聯盟之中。但至少,當兩者都有民意授權,便有更大責任去順應民意,亦有更大牙力去代表民意抵住壓力。

這,才是絕大多數香港人所理解的「正常」狀態。

但在香港,泛民主派和人民力量於地方直選中得票合計逾五成六,但在立法會全數70席中只佔三成九議席。這是否梁振英心目中的所謂「正常」?如果這是「正常」,即拉布亦實屬正常。反之,如果這種得票與席次的落差、扭曲、不公並不正常,則才可斷定拉布並非常態。

行政長官和立會最大黨黨魁都聲稱「民意」。如果他們真誠地相信他們代表的就是真正民意,那他們的議員和司局長就應拉隊離開議事廳,抗議拉布,讓反對派否決財案,然後按照《基本法》解散立法會重選。如此一來既不會出現行政長官聲稱的「財政懸崖」,更可獲得清晰的民意授權大條道理壓抑反對派。


圖片來源見

2005年日本自民黨時任首相小泉純一郎面對黨內黨外對日本郵政改革方案,就是藉解散衆議院重選,以贏得更清脆的民意授權,推動他所相信的事。結果,支持郵政改革的自民黨及盟友公明黨議員贏得衆院逾三分之二多數,除得以落實推行郵政改革,更足以把參議院的否決推翻。

相比之下,大家當可看清行政長官和最大黨黨魁口中所說的,是什麼貨色的「民意」。

不敢普選,不敢解散重選,卻主動聲稱自己就是代表「民意」,或者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才會是「正常」的事。

誠如泛民主派一些議員今天在立法會會議中所言,即使不支持今次的拉布,也要尊重並捍衛任何議員拉布的權利。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不捍衛立法會的尊嚴和在香港憲制秩序中該有的身份,更配合行政機關粗暴地「剪布」,踐踏民選議員的表達權利,是比任何形式的肢體動作上的表達,更加暴力。

沒人脫離《基本法》 只是龍門不斷的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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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普選問題之際,經常聽見人說,香港人不能脫離《基本法》,說脫離只會令雙方各走極端,云云。

每次聽見,我都甚感混淆。首先,今天最大的矛盾,真的在於擁護或否定《基本法》嗎?不是,而是有人不斷移動《基本法》的龍門架。譬如說,《基本法》45條,明明寫好了行政長官最終由「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後由普選產生。這本來沒什麼問題,只要真的達至「廣泛代表性」,相信不會有強烈反對。但到了今天,中央卻提出附加要求,說「提名委員會」得「參照」之前特首選舉的「選舉委員會」(參照4個界別組成的基本要素),云云。

這就怪了!45條那個原本為「普選時代」而設的「提名委員會」,為什麼要參考一個屬於小圈子時期的「選舉委員會」呢?關鍵在於,前者背負「普選時代」的使命,該跟任何小圈子式的做法絕緣才對,兩者不能相提並論。實際上,兩者所身處的時代和職能本就有異,硬要互相「參照」,這到底是時代錯置抑或倒退?何,《基本法》原文並無這種「參照」的規定,這是人大常委07年底所加諸的額外決議。這就是筆者所謂不斷移動龍門架的意思。

因而,矛盾不在《基本法》,而是來自中央對地方的壓抑。想一想,是誰否決了0708雙普選呢?《基本法》有說過不准嗎?又是誰決定2012年「不實行雙普選」呢?事實上,《基本法》並無規定或禁止2007年之後的雙普選。說到底,否決的是中央。

不要轉移視線了。八九後,香港人的民主訴求,實在清楚到不得了,進程也一直比《基本法》原來規定的要前,這是公開的秘密。但回歸後,香港人一直自我約束,主流訴求是0708雙普選,刻意不離開《基本法》允許的框架。

只是今天,已經等無可等。

原刊2013年7月25日,《明報》論壇版

普選:最古老和最尖銳的中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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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一年,爭取普選的全民運動勢將成為社會焦點。這是一場硬仗。可以預料,來自中央的威迫利誘,將從四方八面而至。香港若要成功,除了廣泛民眾願意挺身而 出之外,起碼,人們能堅持到最後,遇威武而不屈。這方面就需要強烈的主體意識和意志,擺脫殖民地以來跟民主普選擦身而過的命運。

借用本土思想家馬國明所 說,本土就是「追認被壓迫的袓先」,而若放在政改問題上,香港人必須重新確認,近三十年來民主路上種種未完成的追求和希冀。「追認被壓迫的袓先」,首先是 放棄那種來自北京的扭曲視野,並從本土出發,用我們自己的語言講述自己,重構我們的政治主體。或許,這句話有點別扭,何謂「用自己的語言講述自己」呢?

「用自己的語言講述自己」

以當下為例,大家先別要為坊間的政改方案,貼上什麼「理想」或「現實」的標籤。若是「用自己的語言講述自己」,首先要問,我們香港人原本想望的普選該在何 時發生呢?這個問題,對於像筆者這種年齡的人來說,哪怕純粹是從記憶出發,也至少可以追溯至九七後的集體意願:○七○八雙普選。後來遭否決後,我們很快又 調整為二○一二雙普選。再後來,正如你所知道的,再遭否定。

我舊事重提,是想指出,若從香港的歷史出發,要求二○一七的真普選,真是一點都不過分。現在中央不斷拿《基本法》出來,大玩文字遊戲或變相修改,企圖剝奪香港人普及而平等的提名權,只是延續多年來中央對香港的欺壓。

然而,這只是回歸後香港人被壓迫的故事。說到底,普選問題可以說是最古老的中港矛盾。正如佔領中環發起人朱耀明牧師所說,他「參與民主運動逾三十年」,但 是,這三十年又該如何從本土視野「重新講述」呢?這卻甚少人認真討論。惡劣一點,更是今日的我打倒昨天的我,而主體恰恰是這樣難產的。

遺憾的是,今天普選問題雖然成了社會焦點,鬥爭氣氛好像更濃厚,但不少人在討論之際,用的依然並非「我們自己的語言」,即一種跟「被壓迫袓先」的經歷相認的語言。

「政改飯聚」

最近有個很好的例子。話說,泛民一些成員跟梁振英「政改飯聚」之後,有人竟然提議,將來政改諮詢可以參考當年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立一個類似的機構云云。

問題是「基諮會」真的這麼值得參考嗎?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個貌似普通、有迹可循的建議,其實荒謬絕倫。事實是,基本法諮詢的花瓶性格,於一九八八年底,即《基本法》(徵求意見稿)草案第一次 公開諮詢之後,已經表露無遺。因為,中方通過了缺乏民意授權的基本法政改方案(史稱「查良鏞方案」),而將諮詢時港人提交的意見,都丟進垃圾箱。因而人們 更為認定,官方的諮詢渠道不過是公關手段,隨之更激發了「焚燒基本法」的歷史性行動。而在其後的第二次公開諮詢期間(一九八九年),更多人不滿那種官式諮 詢遊戲。當時,很多聲音(例如民促會、兩個律師會)都要求「全民公投」,即要求讓香港人就普選進程,直接表達公意。為什麼?正如今天的「政改五部曲」,大 家逐漸領略到,真正的公義無法在既定的官方架構中體現,因而公民社會需要另闢蹊徑,表達香港人的集體意願(所謂另闢蹊徑,就像今天的佔中)。弔詭在於, 「全民公投」在那些年的香港社會,完全具有政治正當性(當時很多民主派都贊同),但在今天看來卻大逆不道,歷史彷佛在倒退。

今天,有人竟然援引「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作良好範例,這其實是欺負香港人沒有記性。

《基本法》,歷史健忘症又一範例

普選作為古老和尖銳的中港矛盾,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就摩擦不斷,而它的傷痕清楚刻印在《基本法》的起草過程,抹不走擦不掉。奇怪的是,今天不少人卻將《基本法》奉若神明,賦予很高評價,堪稱歷史健忘症又一範例。

事實上,《基本法》於八八、八九年那兩次公眾諮詢,香港人其實提過不少獲得廣泛支持的普選方案。像是說,民主派就提出了「九七年全面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 會不少於半數直選產生」,史稱「一九○人方案」;又或於六四後,如李鵬飛、鄧蓮如等當時的殖民精英,也提出了「兩局共識方案」(要求二○○三年普選立法會 和行政長官),方案在當時受到不少支持。

凡此種種,中央都不予採納,因而沒能寫進《基本法》。根據當年報紙上的一項民調顯示,一九九○年《基本法》定案之時,百分之五十五市民不滿,而滿意的只佔百分之二十四。

但更可怕的是,這本所謂小憲法,其實制定於六四屠城後,即香港人對政局徹底幻滅的情况下趕製而成,它的最後諮詢就是發生在那絕對黑色的一九八九年七至十月 份。因而在這最後諮詢階段,香港人反應異常冷淡,大家心裏莫不有個更根本的疑問:怎麼能跟一個殺人政權訂立政治契約呢?《基本法》能擋坦克嗎?《基本法》 還有什麼意義?也就是說,哪管《基本法》的局部條文有多好,但它的政制部分(當年被認為是扮演了靈魂般的角色)和最終制定時刻(一九八八至九○年),都足 夠使它失去僅餘的認受性。

以上都是歷史的證言,筆者並沒有任何激憤的修飾。我認為,在佔領中環之前,香港的當務之急是「追認被壓迫的袓先」,用自己的語言講述自己,重構這個遭閹割多年的政治主體,而唯有這樣,才足以在排山倒海的威迫利誘之下,打好未來這場硬仗。

文章刊明報世紀版(2013-08-13)

直接提名 全民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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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浩銘、鍾碩殷、何雋謙

為甚麼要爭取「公民提名」(直接提名)?

「公民提名」是人民參與政治事務的途徑之一。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凡屬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換言之,凡是登記選民都有資格提名代表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當某人獲得特定數目的聯署,即可成為候選人參與選舉。行政長官候選人當然可有多種產生方式,但社民連認為「公民提名」是人民應有的政治權利,應為多項提名辦法中的一種重要的提名方法,體現公民直接的政治參與。

世界各地公民提名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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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名」是否違反《基本法》及「人大決定」?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列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香港是實行普通法的地區,根據普通法原則,普羅市民享有剩餘權力,簡單來說就是法例沒有禁止規限的,我們都可以做或享有,因此即使有「提名委員會」存在,亦可同時有「公民提名」這個機制,更何況「公民提名」賦予所有香港合資格選民直接提名權,與《基本法》中的「廣泛代表性」並無衝突。然而,《基本法》的詮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條文內容任由中共解釋,若然「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那麼從來沒有香港人正式授權的《基本法》理應加以修改,將「公民提名」納入其中,保障港人能享有無篩選的真普選。

此外,所謂「人大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亦只是中共的決定,非港人的集體決定,社民連並不會接受所有「人大決定」的內容,尤其是2007年的「人大決定」提到:「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若果我們同意「人大決定」,亦即代表同意選舉委員會轉化為提名委員會,讓中共繼續篩選行政長官候選人,真普選只會離我們更遠。

「公民提名」會否變相公開選民的投票意向?

「公民提名」只反映選民的提名意向。候選人獲越多選民提名,其支持率就越高,有較大機會當選。然而,選民的提名意向並非完全等同真正投票時的選擇。在提名期間,市民可能會提名一些社會上具聲望人士,或政黨黨魁,但投票取向則要視乎該候選人的政綱和競選表現。由於競選時選民可比較各名候選人,一旦發現自己提名人選未能達致心中期望,亦可另投他人。如若「公民提名」變相公開選民投票意向,違反「不記名投票」原則,那麼同理需要獲100個提名的立法會選舉候選人都公開了選民投票意向,可見此說並不合理。

公民提名門檻太高就是篩選,太低就太多候選人,究竟多少選民提名才算合適?

各地「公民提名」均有不同門檻,以台灣總統選舉的門檻為最高。總統候選人需得1.5%選民總數的提名才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在2012年的總統大選,6份申請名單只有宋楚瑜以50萬人提名成為候選人;歷屆亦只有兩人能夠獲得足夠的聯署提名,可見1.5%的門檻已經相當嚴謹。若將1.5%門檻套用在香港約350萬合資格選民,即需要約5萬多的提名聯署,相比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只需要100個選民提名的要求高得多。

別讓中央政府毀了香港的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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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扉覓

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早前在《明報》撰文,重申他認為香港的三權分立並不是平行主體之間的關係,因為《基本法》規定特首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對特首下達的指令不受香港立法會和法院的制衡。

把文章閱畢,不禁讓人質疑《基本法》的存廢,到底一國兩制意義何在。

一國兩制,意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指在與中國大陸政治環境不同的地區以特別行政區作為具體政府建制,中央政府對於這些地方原有的社會體系則不予干涉。但根據郝鐵川的撰文,他所說的話根本與香港的《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大相徑庭。

三權分立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權組織形成。但郝鐵川指出香港的三權不是平行主體之間的關係。行政長官不僅要對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負責,而香港立法會雖不直轄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擁有備案審查權、發回權等監督權;特區法院雖不直轄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也擁有審查權,特區法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作出的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因此這三者無法構成平行主體而開展互相制衡。

郝鐵川的解釋,根本只是「中央政府話一,你唔可以話二。」一話對外公佈的官方版本。若果中央對特首下達的指令不受香港立法會和法院的制衡的話,這絕對不符合一國兩制中,中央不干涉社會體系的說法。要知道,香港人並不歸順於中央政府。法例是要用來保護人民,而非用作操控人民。香港特别行政區在現行的制度下受《基本法》約束,我們就要把法例變成香港人爭取民主的把握。

中國內地大條法例寫明不可引發社會秩序,以防止政治動蕩,明目張膽地打壓人權,世界的人還有理由去為中國人爭取權益。反觀香港,任香港市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通訊、遷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可是你何時經歷過,香港政府為市民發的聲音回應訴求? 香港特首換了第三個,普選依然未能實現。光明正大地漠視人民,中央政府給香港的政治壓力好像比中國內地更可怕,更陰險了。

別再挑戰香港人耐性的極限,我們不能再容忍香港失去自由。

議員按中聯辦指示投票 顛覆香港和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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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11月8日,刊出中科院特約研究員蒯轍元的評論文章,說「中聯辦出手捍衛行政主導體制天經地義」,更讚揚「中聯辦做對了」,斥「反對派」議員是賤骨頭,認為中聯辦應當強硬地「支持」港府依法施政,「反對派」終將要習慣這一點。更進一步將之説成是中聯辦的職責,若對香港事務「如果不管不問,那就是失職」。

早在中共建立政權時,即1949年香港還受英國管治,中共已有國策,如何處置香港,即所謂「長遠打算,充分利用」,97延伸至「一國兩制」。在英殖時代,香港沒有發展民主政治,基本上是源自中共和港英間的默契,而戰後的「非殖化」沒有延伸到香港,是源於中共當時忙於建國內務而無意收回,在非殖過程中,一些國家更出現內部分裂,分裂後獨立成新的國家,香港當時卻沒有將「獨立」搬上議程,我認為是現狀令英國無損,故無意沾上半點麻煩的緣故。

中央涉足香港內政,早在香港97金融危機和2003年「沙士」時期,已有跡可尋,從2003年前的「不干預」、「不介入」,繼而其後的「不干預但有所作為」。最後演變至今,中聯辦已變成明目張膽的插手和指導政府施政,更而指導各政治力量「支持」政府政策。就這得寸進尺行為的背後原因,在身兼行會議員的葉劉淑儀今番説話也見「露底」,她説 :「問題係特區政府自己的力量唔夠,如果佢力量夠,冇人質疑佢決定,冇人查,根本唔使捍衞」。前朝政府,不論是董建華或曾蔭權充任特首的,在中共眼中,都是弱勢政府,而按中共的解構邏輯,是「愛國愛港」陣營不敵「反對派」的緣故,令香港施政失效,中聯辦便出手領導和團結這個陣營,一致抵抗「反對派」的勢力。今次的電視發牌事件,正是這個策略的具體實行。

中聯辦干預港共政府施政,固然是一項違反《基本法》的行為。相關的章節是《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從政治體制的安排上,特首和立法會有責任捍衞《基本法》,制止中央干預,不致令《基本法》遭受踐踏。但如今兩者雙雙甘願唯中聯辦馬首是瞻,同告失陷,齊齊協助中聯辦違反《基本法》,只剩下「司法」和制度外的「民權」力量,抵禦中聯辦的干預,而「司法」力量,是被動式的參與,有案件提上法庭,才可進行判斷、裁決或定立規則,無從主動出擊。這兩股力量可以撐得多久,不得而知,但已令人感到岌岌可危,擔心遲早也被馴服。

立法會議員是監察和影響政府行為的恆常制度內組織要員,亦身兼體現民權的要務責任,建制派議員現在公然接受中聯辦指點香港江山,是充當中聯辦違反基本法的幫凶,理論上,這可以被視為「顛覆香港」和「顛覆基本法或一國兩制」的行為,自然邏輯上是於法不能容忍,應受到懲治,相關具體法律,值得考究。在法律基礎而言,實非無的放矢,除了上述《基本法》22條有言在先,便是立法會議員履職時必須提呈的法定誓言可以佐証,要留意的,誓言中沒有提及中國,只提及香港和基本法,亦即是說,只有香港和基本法,才是立法會議員的唯一效忠對象,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更加不是中聯辦。立法會議員的履職誓言是這樣的:「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面對指控,建制派已築起了防禦,相信亦是中央政府的密令,便是將中聯辦的干預「制度化」(institutionalised)和「正常化」(normalised),試圖將干預變成合情合理,屬於制度的一部分,甚至是將之扭曲為符合基本法的「合法」行為,將干預說成「溝通、接觸、關心、了解或認識」。因此,葉劉淑儀便指出,中聯辦出手是「無可厚非、不足為奇」,當有人指中聯辦做法並不恰當之時,更反咬指「可能啲人潔癖過大」。

「維護憲制問題」所謂何事──評特區特色的內閣保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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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蘋果日報

誰說電視牌照不涉政治?

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前梁振英競選辦公室主任、前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管羅范椒芬正正就是要告訴大家,電視發牌事件涉及行政會議保密制這個「憲政問題」,因此要勞動到中聯辦出手,去為特區「維護」基本法和一國兩制。難道,在羅范椒芬的字典裏頭,「憲制問題」可以不是政治?

那,為什麼忽然間羅范椒芬和中聯辦要跑出來捍衛行會保密制這件「前朝遺物」?

卻其實,按照公民黨郭榮鏗議員的修正議案,立法會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要求政府出示的資料,將不包括行政會議的文件。

究竟,羅范女士指稱中聯辦有責「維護」的「憲政問題」,又是什麼?

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1)款,「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而列於中聯辦網站上的中聯辦5點「主要職能」,則為:

  • 『1. 聯繫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  2. 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的中資機構。
  •  3. 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
  •  4. 處理有關涉台事務。
  •  5. 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按照羅范女士的邏輯,「憲制問題」顯然不是《基本法》第22條第(1)款「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而電視發牌本身卻是),因此令中聯辦出手的,須是「憲制問題」,才能夠不抵觸第22條第(1)款的規定。

姑且先不論所謂的「憲制問題」是否「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要是「憲政問題」如此重要,為何在中聯辦網站上的頭4點「主要職能」中都沒有列明?

要是「憲政問題」如此重要,歸類為「中央…交辦的其他事項」又是否匹配?

行政長官梁振英10月22日出席行政會議每週例會前會見傳媒,在他那長達23鐘的記者會中,有這樣的一番話(引自政府新聞處之新聞稿,內附短片):

『我們有兩個制度同時運作、同時要遵守,一個是發牌制度,第二個就是行會的運作制度,而行會的運作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就是保密制。行會很多時被形容為世界各地政府的內閣,其實我們的工作性質是類似的。世界各地的內閣他們開會亦是完全保密,議程保密、會議內容保密、出席者的發言內容保密,他們發言的傾向或是立場亦是保密,這並不是通過保密可以讓出席者能夠暢所欲言,而是全世界各地政府的內閣運作都是這樣的。』

這裏最後兩句看來要說明的,就是總之的內閣都是這樣運作,保密制不只是讓出席者能夠暢所欲言。

但其實,內閣保密制是否絕對?

既然梁振英藉「全世界各地」為自己解說(或解脫),筆者亦不妨翻閣一下「全世界各地」的情況。

世界各地的內閣保密制

澳洲國會圖書館2010年5月就內閣保密制度這個題目整理過一份background note (背景資料),內裏指出「The confidentiality of cabinet proceedings supports the principle of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by promoting open and free discussion including the airing of dissenting views and compromise.」

這裏的「the principle of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就是香港亦會常聽到的「集體負責制」。而為支持「集體負責制」,就必須保證閣員能夠在內閣會議中暢所欲言,包括表達不同的意見,而又不會令公眾覺得閣員之間口徑不一。

澳洲國會圖書館的background note還指出,英國1800年代出現的兩黨制,是影響內閣制度演化的重要特徵。對抗性質的政黨政治使到閣員不得公開跟內閣的決定唱反調。

另外,紐西蘭內閣辦公室網站上的2008年內閣手冊(Cabinet Manual 2008),亦指出大臣或官員不應公開內閣將在會議討論的建議,亦不應透露會議的討論內容或個別大臣或官員的看法。

這裏可見,保密制的目的,就是為讓閣員能夠暢所欲言,因此須保密的就是會議記錄和會議中的討論內容。奉行保密制並不代表內閣或閣員無須就內閣的決定公開向議會和公眾解釋。

那麼,即使立法機關欲索取的是內閣(或行會)的保密文件,「保密制」是否一塊絕對的「免死金牌」?

事實上,紐西蘭已容許內閣或閣員主動發布內閣資料,而且更有公眾利益測試(public interest test)(Cabinet Office Notice (09) 5,2009年8月)。

其實早於1942年,英國上議院(按:2009年之前上議院為英國的最高法院,但裁決都是由Law Lords以上議院名義作出)在Duncan v. Laird & Co.案中裁定大臣可證明某文件公開有違公眾利益,而法院不會就該證明作任何爭議。

但至1968年,上議院在Conway v. Rimmer案中提出,將文件保密的公眾利益,必須與公開文件的公眾利益互相平衡。

1976年英格蘭首席大法官Lord Widegery在AG v. Jonathan Cape Ltd案的判決中指出,公開文件的限制不應超越公眾需要(public need)的嚴格要求。

英國北愛爾蘭高等法院2013年在Finucane’s (Geraldine) Application案中指出,即使一份文件受保密文件,亦不代表可免於公開,必須在把文件保密的公眾利益和履行司法的公眾利益。

而在澳洲,1991年高等法院(按:High Court為該國聯邦層面的最高法院)在Commonwealth v. Northern Land Council案中表示,是否涉及公眾利益由法院裁定,在相當特殊的情況下,法院可下令內閣文件提交法庭。

在1993年,愛爾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Thomas Finlay在AG v. Hamilton案指出,政府討論內容的保密並不包括政府的決定以及作出這些決定所基於的文件(documentary evidence of [decisions made])。

愛爾蘭的判例,導致該國在1997年透過公投修憲,在憲法中列明列明若法院為履行司法責任,又或國會授權政府設立的調查委員會基於公眾利益而提出申請,則高等法院可裁定應否將政府會議的討論內容公開。

說到底,梁振英政府所述的保密制,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都包括在內,一來有違西敏寺傳統中實行保密制的原意和目的(容許閣員在會議中暢所欲言,同時又確保內閣的意見在公眾面前一致,達至集體負責),另方面亦有悖近數十年內閣保密制在多個普通法司法區的發展。

親北京議員對郭榮鏗的修正案投下反對票,其一理由就是有違行會保密制,但郭氏的修正案卻其實已明文排除要公開任何行會保密文件。

而羅范女士的說法,更是連《基本法》第73條第(10)項賦予立法會的傳召證人作證和提供證據的權力,都一併否定。

或者,中聯辦和羅范女士出手,所要維護的就有中國的特別行政區特色的保密制。(而這樣子的露馬腳,實在不下於梁振英及商經局的「六頁紙」揭露當局考慮批給牌照時,並沒理會申請者須為非附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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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周記:就免費電視牌照發出的六頁紙「進一步闡釋」自露馬腳


「按民主程序」提名特首,不能有程序沒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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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在七月六日發表我的特首提名方案,當中説到《基本法》第45條的詮釋和應有理解,文章中,我對如何組成提委會沒有興趣,此因即使提委會如何組成、有那些人和人數多少,都必依據45條「按民主程序」而作出提名決定,我們先看看45條的相關內容: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關鍵字眼是「按民主程序」,我的舊文探究焦點,正是提委會如何遵照《基本法》法律條文要求的「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中央政府也關注到這個重點,與我理解卻完全不同。在11月22日的政總座談會上,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明言「民主程序」是在下一步公衆諮詢中,香港社會要深入討論的「具體安排」之一。就「民主程序」的理解而言,李飛説成兩步,第一步是由提委會若干委員提出特首候選人「推薦」人選;第二步是由提委會在其中,以「適當方式」以機構提名模式,提名正式候選人。怎樣才是「適當方式」,李飛沒有進一步論述。就機構提名説法,翌日他則有進一步的講法。

李飛發水提委會權力

由於李飛對「民主程序」的理解,與我所提的完全不同,他所説的「適當方式」,也就不會與我説法相同。首先,李飛所講的二步曲,純屬提委會的內部操作程序,兼且只是「程序」,沒有「民主」成分,所謂「民主」,即是由人民決定。至於我的方案,是指在提委會決定提名前,先舉行全民投票,公投選出候選人,提委會便按公投結果提名,最後交由選民一人一票投票選出新特首,公投便是「民主程序」,民主成分充足和符合定義。比較之下,李飛的二步曲,明顯缺少了「民主」成分,不符《基本法》,因此,他所說的「適當方式」,也就無關宏旨了。

其實,李飛明白,除非提委會是由全民組成,提委會人數多極都只不過是小圈子,它的選擇不可能被視為等同市民的選擇,但於法理和政治上,提委會作決定不可以沒有民主成分,因此李飛在11月22日説:「但因未來特首誰屬的決定權在選民手上,提委會的提名行為必然深受選民投票取向的影響」;而星島日報亦引述「港府消息人士」,指「李飛是希望説明提委會不可能是小圈子,要照顧選民意向」。看得出,李飛和港府內部亦明白,如果特首提名沒有順應選民的選擇意向,不符政治現實,例如,有數十萬選民支持某人參選特首,提委會卻置之不理,視若無睹,做法便不切實際。

機構提名不符《基本法》

既然李飛和港府都明白甚至接納「民意」必須是提名決定的前提,其他方面的説法,是否與此一致呢?很不幸,答案是否定的。就提委會的組成,李飛提及可參照特首選委會由四大界别組成,這點關係不大,關係大的反而是在於選委會決議機制,李飛提及所謂「機構提名」和「集體意志」,我的理解的「機構」是將提委會視為一個機構,而「集體意志」即是提委會的「集體意志」,以「多數決」或「2/3多數決」作具體議決,通過誰人可以作為特首候選人,是「多數決」抑或「2/3多數決」並不重要,但這正是我理解李飛所説的「適當方式」,用於表達「機構」「集體意志」。如此決議機制,實際上是自打嘴巴,原因是提名的結果,既然是提委會的「機構」「集體意志」決定,那就不會是李飛有言在先的「深受選民投票取向的影響」,或港府消息人士的「照顧選民意向」。具體的質疑是,提委會在決定時,如何確保選民取向或意向受到充分合理甚至絕對的考慮呢?選民若屬意某人做特首候選人,提名結果只有「成功」和「失敗」,不會有中間,提名的結果,若非依照選民意旨,那就肯定是提委會的意旨,結果便是言不由衷,做法亦不符《基本法》。

「公民提名」當然也是個值得討論的題目,由於李飛在11月22日的發言沒有採用「公民提名」的字眼,致令公眾就「公民提名」是否已被排除出現爭議。翌日(11月23日),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兼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在一電台節目中指提委會是唯一提名途徑。明報是這樣引述的:

「陳弘毅強調根據基本法45條,除了提名委員會外,沒有另外一種提名途徑。他指假如有人根據公民提名,毋須經過提委會即能決定候選人,提委會將變成橡皮圖章,不符合基本法45條要求。」

李飛未有排除公民提名

李飛對「公民提名」則如何呢?在追問下,李飛卻沒有排除「公民提名」,動機何在,奈人尋味,但起碼與陳弘毅有所出入。我認為陳弘毅説法魯莽,李飛卻謹慎,從法律詮釋角度看,在提委會以外,《基本法》確實不設另一提名途徑,因此,即使我認為全民有權參與特首提名,亦沒有採納「公民提名」的字眼來倡議。然而,自年中至今,民間提出的「公民提名」,實際上是表述一個政治立場,用意在於抗衡提委會的小圈子泛代表性的提名機制,簡而言之,提委會不是民主機制,市民憂慮在提名一事上,提委會只會按中央意旨作選擇,不是民意所在。因此,所謂「公民提名」,意思上可以是要求提委會必須按公民意旨作提名決定,既是一項原則和精神訴求,《基本法》即使沒有,已不重要,重要在《基本法》所說的特首提名,是否有明文規定必須容許公民直接參與或直接反映公民意旨,我認為「公民提名」的原則和精神,正是《基本法》45條「按民主程序」這五個字的應有理解,只不過沒有「公民提名」稱之,無「公民提名」之説,卻有「公民提名」之實。 換言之,剛巧與陳弘毅的説法相反,提委會應該只可以擔當「橡皮圖章」的角色,因為「民主程序」並不容許提委會作出悖逆民意的提名決定。《基本法》第45條正是提委會必須是一個「橡皮圖章」的法理根據。

最後,我對《基本法》45條中「民主程序」的理解,寸步不讓,其理解依據包括對法律條文的詮釋原則和政治上的權威定義,詳見於我七月六日已公開發表的舊文,不作重覆,讀者了解當中論據,必需重看。

七月六日舊文:我的民主核彈特首提名方案

原題為《李飛飛了,我的特首提名方案變得如何?論《基本法》第45條中的「按民主程序」》,小題為編輯所加。

李飛「滿紙荒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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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罷李飛的政改「宣言」,筆者不禁擲筆三嘆,腦海馬上浮現曹雪芹的詩句:「滿紙荒唐言」,香港市民只能無奈地「一把幸酸淚」,哀嘆「真普選」遙遙無期。

李飛不斷在「宣言」潛建基本法沒有的法律條文,「自吹自擂」,「自說自話」,將他自已的「解說」合理及合法化,冀圖「一錘定音」,定下框架,展開所謂「香港政改」的假諮詢。

他文內兩次提及「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但他刻意漏掉香港永久性居民亦應享有「提名權」。一個真正普及而平等的普選制度,每個市民應同時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

李飛談到基本法45條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他突然提出,「這個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來組成」。他這種說法是完沒有法律基礎,不符合基本法。反而很多香港人提出的「全民提名」,更加符合基本法的精神,「全民」的提名委員會,毫無疑問是最有「廣泛代表性的」。

他最離譜的說法是「提名委員會提名是機構提名」,完全悖於現實,百分百「潛建」。基本法從頭到尾,從來沒有「機構提名」這四個字,李飛等人「挖空心思」,唯一目的是排除所有北京不屬意人選,操控選舉,將行政長官選舉再次變為「豬」與「狼」的選擇。

最後他用了大量篇幅,强調行政長官要「愛國愛黨」,這說法,相信連李飛本人心中亦有數,「愛國愛黨」是抽像名詞,在法律條文下,不可能寫下嚴謹定義;但為何仍要「殫精竭慮」地不斷重提?答案很簡單,他的想法是提供理由給「提名委員」,將來在「機構提名」時,篩走香港人擁護,但北京不屬意的人選。

由此可見,京官及香港政府是不會給香港人真正的普選。

若要香港明天會更好,落實真普選,看來只有「佔領中環」,才能有機會迫使北京讓步。

回應郝鐵川:特首忠於憲法?不符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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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今日中聯辦文體宣傳部部長郝鐵川出席樹仁大學講座,又談到特首必須「愛國愛港」,作者謝連忠律師不同意這個說法,並以特首就職誓言為例,指出特首效忠的對象首先是香港。有關效忠對象的爭議,社會常有討論,中央政府放風人或是反對佔領中環的「幫港出聲」,便曾在不同場合要求特首須宣誓效忠中國憲法,立法會議員陳家洛便曾就特首是否須擁護中國憲法是否符合《基本法》作提問。文章經編輯略作修改,原題為《「愛國」地位連二奶也不如》。

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又發言,他說香港實現普選必須確保「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特首。郝又表示國際社會的主流共識,是擔任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行政首長,必定是忠於國家憲法的人。我不得不說,要特首忠於國家憲法,並不符合《基本法》。因為除了《基本法》附件三內的全國性法律之外,其餘中國法律均不適用於香港,中國憲法亦不例外。

共産黨和香港人講法律,令筆者也希望與他們討論一下。姑且以特首的就職誓言來談「愛國愛港」,誓言是這樣的:

「本人______ ,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愛國除了是感情或是哭哭啼啼,客觀而言便是盡忠,但特首就任誓言要求盡忠的對象只限香港。誓言中對香港「效忠」英文是 "bear allegiance",意即效忠香港、為香港服務,誓言正是憑証。誓言對中國的態度則只是「負責」,英文是 "held accountable to",意即同時對香港負責。對香港談「效忠」字眼,可以說成「愛港」,但將對中國「負責」也說成「愛國」,便是言不由衷,差之千里。何況「愛國」、「愛港」兩者不時會有正面交鋒的衝突,限奶令、拒雙非、港人優先這些港府已有政策,性質上是「愛港」,但就不會被視為「愛國」,那麽特首情歸何處,花落誰家呢?

當大家看見國旗面積大過區旗,會以為「愛國」為先時,原來「愛國」在誓言中不單沒有行先,就連二奶的地位也沒有。特首誓言是很清楚的,只要向國家「負責」,對香港則「效忠」,就是這樣,可見「愛國」是無名份的,「愛國愛港」,特首情何以堪?

基本法係子法?咪教壞細佬

入閘方案的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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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作者為pcgn7,來源自

這兩三個月來,我已經不斷在說「入閘方案」,不管是李柱銘的,還是陳弘毅的「不任免權提案」,對民主派自己都只會有百害而無一利。說過的話我不想重覆,一言蔽之,就是民主派本身會因爲分贓不均,自己先打起上來,互相攻擊對方參選/當選的合法性。假如認爲如果有民主派候選人參選,選民就必然會投票給他,這是一個非常愚蠢的想法

因爲始終希望中央恩賜民主普選,他們到現在依然認爲只要他們說中央就會聼,跟他們談判談出民主來,故此一直不能改變想法去制定新的策略。今天陳方安生認爲「如果2017年泛民連入閘都無機會,這就是『倒退』」,就是「入閘方案」的思想病毒繼續發揮作用,不容許受病毒影響的人有條理的考慮問題並制定有效的策略。

泛民入不入閘,根本不是「民主鬥士」應該提出的問題。如果選舉制度民主、合理,泛民候選人就可以自由的參選,不會受配額的限制。問題是制度是否合理,而非誰能不能入閘。再説,你又怎樣界定誰是「泛民」?要求泛民入閘,其實是在要求中央給某個派別的人參選配額,不屬於這個派別的人就不可以獲得配額競選特首。説白了,就是要求中央分贓分得平均一點,根本就不是為民主奮鬥。

至於公民提名,「她認為是其中可考慮的提名方法,亦不一定違反基本法,只要提名委員會在提名程序中,能接受公民提名,便不會違反基本法」 ,到底想說什麽?既不表示支持也不提出反對,有又可沒有亦可,這樣的話說出來並有什麽意義,只會讓人懷疑她沒有最起碼的政治魄力。要提公民提名,如果覺得它最適合香港的情況,就應該表示支持;如果是覺得不是適合,就應該表示其他選項會更好,並用道理説明原因(「公民提名」又是一個説了無數次的話題)。模稜兩可,圍著違不違反《基本法》轉,什麽都可以考慮,就是沒有表明態度,也不清楚民主到底需要什麽。

説到《基本法》,這又是另一個思想的緊箍咒,只要中央一念咒語,所有人就得跟著它翻滾。《基本法》文字部分,只有一些模糊不清的原則性語言,如果真的要說,其實所有提案都可以「合法」。問題在於《基本法》的解釋權在人大手中,實行起來就是他們說什麽是合法就是合法。要討論選舉方法違不違反《基本法》,不如去討論人大釋法違不違反《基本法》。再説,如果按照《基本法》原則得出來的方案不是有效的民主,你打算怎麽辦?唯一結果就是硬要說這樣的選舉既「民主」也「合法」,所有原則都可以放棄。現在各路人馬推出的五花百門方案,其實都已經將他們的利益盤算放在裏頭,陷阱重重,希望在這樣的環境中談出「真民主」,可謂是異想天開。

如果到現在還不明白跟一個獨裁政權要求民主自由法治是與虎謀皮,要獲得民主就要進行政治角力,香港的民主反抗力量已經是失敗得徹底,因爲内裏根本沒有反抗的成分和組織能力。不要以爲我信口開河,證據就是真普選聯已經不再出現在最近的政改討論中。另一個原因是有太多政治人物想當特首想到口水直流,只要給他們「看似民主」的選舉和上位的臺階,他們就什麽都可以接受。

原文刊於此

回應陳弘毅:擴提委會 不如公民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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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成員陳弘毅在報章撰文,以個人身分提出建議方案。我唯一讚賞的,是他提出了八分之一這個神奇分數和60多萬這個選民基礎。我認為60多萬的選民,八分之一便是大約8萬,這便是公民提名方案的具體數字,引伸出來的,便是任何人有8萬個選民的提名,便可出選特首。

陳弘毅以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日前作出的主張作前題:

1、提名委員會由四個界別組成,按原有選委會格局。
2、機構提名。

陳弘毅提出改進措施,即加大四個界别的人數,用意是擴大選民基礎。他聲稱,選民基礎可以由現時的20多萬,增加至60多萬。

陳弘毅的想法是依舊排除公民提名,始終拒絕將公民提名的原則參入提名機制,接納李飛所提出的作為框架,是一個忍讓方案,絕不民主。我認為所謂「選民基礎」是有誤導的,大家都清楚,選民要選出的,只是「提名的投票人」,不是選特首候選人,有人叫它做「間接提名」,其實也是欺騙公衆。

至於增加人數,加多了提委會委員數目,只是將小圈子加大,但它仍舊是個小圈子。選民投票選出了界别中的提委,之後便失去對提委的控制,不受選民意旨左右,即使投票前做意見調查或意向投票,對提委亦不具約朿力,提委投的是不記名票,選票花落誰家無從稽考。另外,小圈子人數終歸有限,提名結果易受游説、影響或操控,甚至出現以利益交換選票或賄選犯罪行為,投票制度沒有客觀的信譽保證,選民被出賣亦不得而知。如果聲稱這種「間接提名」便等同民意,為什麽不索性直接由選民選出候選人?因此,這實際上是個「偽民主」提名方案,亦証明這種「選提委去選候選人」是不會真的會代表或反映民意,所代表或反映的,只是提委會委員的意旨。

至於機構提名應如何實行,陳弘毅建議,提名委員會可以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合資格的人士可以向提名委員爭取提名,好像上一屆,有八分之一的提名委員聯合推薦,就可以成為參選人,按這個門檻,最多會有八名參選人,進入第二階段。到第二階段,設定可以有五人出線。提名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的方式,向參選人投票。最高票數的五人,而得票超過提名委員會的八分之一,就可以晉身為候選人。我認為假設選民基礎是64萬的選民,八分一的提委會委員即等同8萬名選民,既然八分一這個神奇分數有此含義,為何不採納「公民提名」方案?即凡有人取得8萬個選民的提名,便可交由提委會確認提名資格,出選作為特首候選人,不得拒絕。香港人現時不滿的,是提委會是一個完全不可信的提名機制,是一個敵民意和親共的組織。提委會按中共意旨提供幾個臭皮囊,便交給香港人去選,香港人失盡了尊嚴,豈能接受。

圖來自 NOW 新聞台,圖及題均為編輯所加。

編輯室週記:一份不言而喻的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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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本週終於啟動政改諮詢,由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負責,林鄭到立法會解畫時,被問到「愛國愛港」是否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一項條件,以「不言而喻」回應。其實林鄭說得不錯,整個政改諮詢以至整個特區政局,套用白宮發言人馮煒光的金句——三個字:「不言而喻」作總結。

為期五個月的政改諮詢,口說是聽大家意見、一齊參與,其實大家心知肚明,一切「不言而喻」。阿爺根本從無打算給予香港真普選,「普選」方案一早已經準備妥當——小圈子組成的提名委員會以「機構提名」,會進行初選篩走「與中央對抗」的候選人,然後一人一票選出。一旦有意外發生,中央會執行「任命權」的守尾門權力,否決任命任何不應當選的當選人。

至於立法會選舉,其實阿爺的盤算也相當清楚,便是「行政主導」,將大部份權力集中於安全系數最高的行政長官手上,任憑你立法會議員三頭六臂,在沒投案權、功能組別永存及分組點票制度下,永遠只能吵吵鬧鬧。

目今民主運動最大的兩股力量,不是泛民政黨,也不是真普選聯,他們分別是學民思潮及和平佔中運動。前者為公民提名打響名堂,後者則成功程定議程,將民主運動的威脅力提升了一個檔次。因為學民思潮及和平佔中,阿爺的劇本也作了一點修改。首先是將形象極差的梁振英打入冷宮,變為「虛擬特首」,捧起民望較好的林鄭月娥,由林鄭主責政改諮詢。政改諮詢的劇本也因而作出一點修改,第一當然是日程安排。特區政府這年的不作為,令民間主導了政改的討論,政府在劣勢之下,惟有提早進行諮詢。諮詢為何是五個月?用意自然是消解佔中的部份威脅。昨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提到,於來年五月完成諮詢後,須兩個月作總結,換言之來年七一之前,政府也會以正總結政改諮詢意見未有定案為由,消解原定來年七一的佔中運動。今日佔中發起人戴耀廷也在報章撰文,佔中運動或須改於來年七一之後。七一已成特區民眾上街的大日子,七一以外的日子,再強的動員也頂多只有七一人數的一半左右。解決了佔中,要在立法會拉五個泛民議員支持政府的方案不會是甚麼難事。

我們要感謝學民思潮及和平佔中運動,他們為突破這份阿爺「不言而喻」的劇本提供了變數,由今日到立法會就政改方案投票的一日,就看香港市民願意為民主付出多少代價。

當然,這只是阿爺劇本的一部份而矣。上星期日沈旭暉教授的世紀婚禮,嘉賓雲集,出席者從梁振英到黃之鋒,基本上香港市民熟悉的政圈人物也在被邀之列,成政圈社運圈熱話,讓筆者想到劇本的後半部。

政改方案毫無疑問也是有 Plan B 的,即是有一個可以在阿爺接受範圍的讓步方案,這個 Plan B 是否拿出來,端看香港的民主運動能搞出甚麼來。阿爺對於 Plan B 的後特區政局自然也留有一手,且讓我們從梁振英及唐英年的競選格局談起。

梁振英及唐英年,兩個也屬中央可接受的人物,前者是根正苗組的自己人、地下黨,後者則是本地英式資本家的代理人。這兩股力量加上傳統左派如民建聯、工聯會及鄉議局構成紙面上支持中央政府的政治力量版圖。

梁振英上任一年的大潰敗,令阿爺看到舊式地下黨「寧左勿右」、缺朋少友的弱點。不過梁振英參選當時,以專業、革新的形象,確是完勝習慣於上流資本圈的唐英年。資本家這些年來過份依靠護蔭,只有曾背叛阿爺、反對廿三條的田北俊能勝出直選,其餘全靠小圈子功能組別延續權力,加上唐英年在參選期間崩盤,結論只有一個——即使他們被「機構提名」,也很容易於一人一票的選舉中敗選,不能依靠。

因此阿爺剩下的問題是,如何改良「梁振英」式候選人,以及開發其他模版的「中央可接受」候選人。

坊間盛傳的2017年行政長官候選人主要有三個,第一是李慧琼,代表的是傳統左派力量,輔以政黨支持。李以專業人士包裝,但掛上民建聯的牌頭始終有負面影響。第二是陳智思,形象獨立專業。第三則是葉劉淑儀,她的優點與陳智思相似,不過更多是「神女有心、襄王無夢」,2003年推銷廿三條立法是其硬傷。

假如阿爺依照原劇本進行,在提名委員會篩走並非「愛國愛港」的候選人,讓上列幾位競爭一下倒是無傷大雅。可是一旦特區須在政改上讓步,容讓一個較民主的 Plan B,那麼阿爺在挑選候選人上,也必須 Plan B,如何確保自己人能在「一人一票」的選舉中勝出呢?

答案可能是需要一種新類型的「新建制派/新民主派」,他們必須與建制派及民主派也「有偈傾」,形象必須是獨立專業。除了中央不可觸碰的底線如六四之類外,會擁多的做事空間,例如阿爺可能會放棄一些傳統盟友如鄉事、傳統資本家,成就其「新建制派/新民主派」的形象。目的?便是確保這種類型能在較原設想「更民主」的行政長官選舉中勝出。

未來一年對香港而言實在相當關鍵。政改結果如何,基本上決定了特區未來十年、二十年的政治格局,各方人馬自然也神經緊張。假如鄉事失勢,日後在大浪西灣甚至檢討丁權這些議題上,必然會陷於劣勢。

香港的劇本能否不再那麼「不言而喻」,也就看我們的了。


申綜援來港七年限制違憲終院判決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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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一名2005年持單程證來港的女子,在來港第二日後丈夫便去世,該女子申請綜援被拒,因而提出司法覆核。終院今日判女子上訴得直,裁定來港須滿七年才有資格領取綜援的規定違憲。謝連忠律師撰文小析,指綜援屬「社會福利」,而《基本法》對維持社會福利有條文說明不能削減,終院亦指有關行政措施沒合理基礎,政府亦承認有關措施不是為了減少綜援開支。

根據《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社署就綜援資格的「七年居住」限制,是於2004年一月一日實施,乃一項政府行政規定。終院指出,社署有權就社會福利訂立行政規定,但此等行政規定,若「顯著地缺乏合理基礎」(manifestly without reasonable foundation),法院才會視之為違憲。

社會福利不屬於基本人權,綜援符合社會福利定義,政府有權酌情決定福利政策。《基本法》第1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一些取消或減少原有社會福利的措施,只要有証明是用於發展、改進和維持整體福利制度的持續性,仍可視為沒有違反基本法第145條。

終院裁定綜援乃《基本法》36條中所指的「社會福利」,「七年居住」的行政要求是 「顯著地缺乏合理基礎」,違反了《基本法》36條,至於其他社會福利,則不屬於裁決範圍,仍存開放爭論空間。結論是綜援措施只受原有的一年居住限制,十八歲以下的新來港者則不受到任何居住限制。

最後一提的是,政府在庭上陳述的綜援支出與人口政策的關係,處處表現進退失據,對新移民對港做成的福利壓力有多大,和與人口政策之間的關係,令人撲朔迷離,終院有以下觀察:「在本案中,政府聲稱,居港七年的規定,乃奉行壓縮公共開支要求,以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可符合法持續性的合法要求。法院認為這種說法是並不成立。此項居港七年的規定,與政府其他政策,即單程證的家庭團聚政策,人口政策,以振興我們的人口老齡化兩個重要的社會政策的七年限制衝突。沒有任何證據此規定可以達致何等的節約和何等程度的節約,政府亦確實承認,新的居住要求不是為了減少綜援開支而帶動。」

圖為編輯所加,來自NOW新聞截圖。

終院判辭:選舉權和申請綜援居港年期毋須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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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截圖)

終審法院判「綜援申請人必須居港七年」的限制違反基本法第三十六條,回復至「居港一年」。網上有人認為,此案例將會影響公共房屋申請,甚至選民資格的釐定。其實,法庭在判辭的98段至104段已就這部份提出意見,法庭指出,單單為了統一而將申請綜援、申請公屋、接受公營醫療服務以及投票權資格劃一的做法,並非恰當的目標。享有不同的權利要有不同的理據。

終審法院這個說法,是要駁斥政府二○○四年將申請綜援居港年期延長至七年的理據。法庭引述政府在二○○三年公布的《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書》指,「專責小組認為有必要在主要的受資助福利上,消除享用資格上現存的不合理現象,所有接受巨額資助的社會服務,包括綜援和公共醫療護理服務,都應實施統一的在港住滿七年的享用資格規定。以住滿七年作為資格的基礎,反映了一個居民在一段持續的時間內對我們經濟的貢獻。通常,要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也要在香港住滿七年。根據香港法律,這一身分並享有其他的權利。」(第5.56段)

法庭在102-104段中反駁這種「統一論」,法庭指:

一)「公共租住房屋輪候時間的長短明顯要按公屋的供應量而定,供應量不足可能會導致當局制訂更長的合資格申請年期。為何公屋的合資格申請年期要與綜援的申領資格掛勾呢?後者的目標是要滿足貧苦個人及家庭的逼切基本需要。」(有關公屋)

二)「難以理解為何公共醫療及住院服務不設居港年期限制會被視為『不合理現象』。若果有需要緊急醫療服務的人因未住滿一定年期被拒絕,而設定該限制只是為了與其他福利項目達致『統一』,那可以說我們的公共醫療系統已經失效。」(有關公共醫療服務)

三)「更加難以想像,(綜援申請資格)為何與由基本法24(2)條規定的住滿七年可享永久居民身份相關。七年居港要求基本上是參與特區政府的標準。只有香港永久居民才可在選舉中投票或參選、出任行政長官、出任行政會議成員和立法會議員。沒有理由對綜援申請人加諸與成為永久居民相同的居港要求。」(有關選舉與被選舉權)

法庭否定了不同的政治權利和社會福利應該有劃一的居港年期要求,每項權利都有其獨特法律及現實理據。

判辭中另一個相關的決定是,《基本法》實施以前的社會福利制度及申請資格均被法庭認可。就申請綜援而言,法庭是將申請人的居港年期由二○○四年一月一日後的七年,回覆至○四年前的一年,並非完全撤銷居港年期限制。公屋房屋的居港申請資格,在一九九七年實施《基本法》不單沒有像申請綜援那樣收緊,反而是放寬了,由「家庭成員一半以上居港七年」放寛至「家庭成員至少一半居港七年」。因此,就算公共房屋屬於《基本法》第36條定義的「社會福利」,要根據這個案例來挑戰公屋申請制度的成功機會不大。

這項判決與選舉權的關係就更小:《基本法》本身規定香港永久居民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而香港永久居民的資格亦已在《基本法》24條列明,與36條保障的「社會福利」不相關,因此判決也不會動搖有關選舉權利的規定。

暴露《基本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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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終審法院的一裁決,筆者不禁泛起一些對法治的迷思,到底法律應否只考慮及解讀法律條文中的一字一句作出裁決,而毋須考慮整體社會的利益?當司法機關的裁決與社會大眾意願不同,那我們應如何接受?

昨日終審法院的判決一出,輿論四起,歡迎的一方指不會對香港福利造成負擔,另一方則指會對政府開支造成壓力。雙方的理據壁壘分明,毫無交集之處。終審法院只考慮法律條文,故認為非永久性居民都能領取綜援;而港人考慮的是社會的承受能力和制度的公平性。兩者皆有理,政府該如何做?

首先,其實有關須等候七年的申領規定是2004年才作修訂;在此之前,申領規定只須住滿一年,就可申領綜援。故法庭認為七年的規定有當年政策的原意。由此可見,如果當初政府可作更完善的政策考慮,今天的結果自可避免。

其次,今次判決只適用於綜援,並不適用於申請公屋及投票權資格等其他規定。各界現時毋須反應過敏,政府亦應該藉此重新審視所有有關政策,以免對政府開支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負擔。

最後,法院只是根據法律條文作出判決,並沒有其他考慮。這次判決顯示出《基本法》不清楚的地方,但政府不應因此而貿然尋求人大釋法,這只會更加危害香港的司法獨立權,應從正常程序修改有關的《基本法》條文。

單程證人士固然有權到港居住及生活,但能否領取政府福利有待商榷。政府的福利開支又應否幫助這些新來港人士,社會仍未有共識。如果政府要將這些福利開支讓新來港人士都可以受惠,首要工作是取回單程證審批權。因為這才可保證公帑可用得其所,如果香港政府連審批權都沒有,就要貿然提供政府福利予這些新移民,實在說不過去,這還是高度自治的香港?

轉載自蘋果日報論壇版

無知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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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批評某人時用了Orwell這段話:

The point is that we are all capable of believing things which we know to be untrue, and then, when we are finally proved wrong, impudently twisting the facts so as to show that we were right. Intellectually, it is possible to carry on this process for an indefinite time: the only check on it is that sooner or later a false belief bumps up against solid reality, usually on a battlefield … To see what is in front of one’s nose needs a constant struggle.

昨天終審法院下的判決,又會引來一場現實對幻想的鬥爭。沒辦法,人只看到他們想可到的;當別人和我們一樣痛恨我們所不喜歡的東西時,我們就會很高興地贊同他們的意見,並且以錯為對。我沒有能力改變人性,所以不打算就這次判決大作文章。簡單而清楚地點出判決的重點,説明現實,就已經很足夠:

法院重申法律的非任意性原則(non-arbitrary),政策與法律須要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合比例的決定。

劃一的七年期限引起不公平,有違政策原意和基本法的效果,故此七年期限無效。

政府須要恢復2004年以前所一直源用的一年期限制,但這個限制不應適用於18歲以下人士。

獲得社會福利的權利不祇限於永久居民,但這並不代表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有絕對同等的權利;雖然如此,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必須符合非任意性的要求。

亦即是說,制度沒有什麽大變化,也不會引起更多新移民不必要的領取福利,因爲政府依然有能力制定合憲的限制,例如入息審查,最後的結果依然是,有需要領取綜援的依然可以領取綜援,祇不過是由七年等待期縮短到一年,而18歲以下則不在此限制,這樣更符合福利政策之所以制定的原因,也符合人權法的要求。

至於一些人所提到的公屋和選舉權,就根本不在討論範圍,法院亦說得很清楚,並非所有政策都須要有一個劃一的期限。再者,公屋的申請資格取決於家庭的總資產,而單程證來港者是來與香港的永久居民團聚,亦即是說,申請公屋的始終是「香港人」。本可申請公屋的依然是按照原來的制度申請公屋。

法院的判決就這樣簡單不過,但群衆看到什麽就是他們的問題了。讓情緒牽著頭腦走,是無知的表現。而聽命於公衆情緒的,不叫民主政治,而是稱爲暴民政治。再套用Orwell寫在《1984》裡的話:Ignorance is Strength。用這句話來形容現在香港的某些人,是最適合不過。

原文刊於此

圖為編輯所加,來源自

沒有義務,哪有權利:就綜援違憲案談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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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援違憲案終審判決一出,全港嘩然。論者謂:豈非納稅養懶蟲?法官賣港!又有謂:此非法官之錯,是立法之誤!另一方面,又有人怪港人為何嘩然:彼此皆人類,人家有難,我們就要幫,不應分畛域。筆者固不以為綜援在養懶蟲;法官亦是依法行事(至於政府是否有意輸官司就不得而知);《基本法》漏洞,更非朝夕新聞。我最怪的,是怪那群左翼與社會工作者,為甚麼會認為此案判得合理。

香港向來輕文賤史,一般而言,市民決不會對法庭判案有任何感受。然而,此案觸及的,正是公民權(Citizenship)之基本,即使是對政治與歷史一向冷感的香港人,切身利益受侵犯,自然要大呼不公。可是,社福界與左翼團體,卻判斷此種反響,是源於中港矛盾。誠然,若無中港矛盾背景,港人大概未必會這麼快有反應,但這並不表示香港市民至終都不會有反應。因為此案所壞的,是香港公民之界定,連帶的不只是社會福利問題,而是參政權的問題。如若社福界及左翼執意於以歧視來解讀市民的反應,套用友人一句話:若非不學無術,必然別有用心。

公民權大概源於古希臘的城邦社會。城邦(Polis)的意思是城市國家:一國只有一城,並周圍數十村社。人口可以過萬,也可以是數百──但這個人口只計算了「公民」(Citizen)。國內的居民,除了「公民」,還有「自由民」(Freeman)和「奴隸」(Slave)。因應身份不同,國家對三種居民也有不同的待遇:公民有權參與國家的慶典、有權領取國家的奉養金、有權參與政治,因為公民是國家之主,連政府也是屬於公民的;自由民有人身自由,他們客居本國的別國公民,可以在國內自由來去、買賣,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入籍本國,不過在入籍前絕對不能享有國家福利、參與國家政治;奴隸只是財產,不當是人,自然沒有人身自由。

古希臘政治中的公民權理念,後來為古羅馬所繼承,並隨之流傳至現代的西方文明之中。因此,即使是今天,當歐洲內部打算消弭國界,歐洲亦同時訂出歐盟的邊界,也有「歐洲公民」的概念,來區分一個人是否歐洲人,在歐盟內是否享有公民權利。這並非歧視與否的問題,但卻是個公平與否的問題:假如「歐洲公民」身份可以隨便取得,那才是對歐洲人的不公。

公民的權利不是隨便享有,因為在公民權利的前題是公民的義務。古希臘的公民,他們有獻祭、參政、參軍的義務:作為國家的主人,必須代表國家對神靈獻祭;作為國家的主人,必須參與國家政治,不能政治冷感;作為國家的主人,國家遇上外敵,必須保衛家園。因為公民遵守義務,國家才可穩固發展,才有餘力發放福利。福利不是因為你是個人就給的,因為隨便贈送公民權,等同於輕視公民對國家所付出的一切。沒錯,自由民是有權歸化成公民的,但前題是他能夠為本國而戰:以參軍若干年換取公民權,以表達對你本國的付出與忠誠。

中世紀封建領地取代城邦,成為歐洲政體的主流。但不代表不再有「公民權」。封建領主大多不擅理財,又鍾情比武,周身無銀之下惟有求助商人。商人開出條件,以現金向領主購買「特許狀」(Charter)建立城市,領主不能干涉城市裡的事情。建城的商人也就要自治,中世紀的「公民權」也由此而生。雖然「城市空氣使人自由」,但進入城市不代表成為「市民」(bourgeoisie)。即使是在同一領主的領內,不同城市的市民只能在各自城市裡享有公民權。即使到了文藝復興時代以後,民族國家與國家的公民權開始出現,也只不過是代表這些市民多了一個「國家公民」的身份。馬賽人不能去巴黎選市長、牛津人不會去倫敦選市長,但馬賽人與巴黎人都能參加法國大選;牛津人和倫敦人都是英格蘭人。

在現代社會,同樣也區分公民權:你旅居美國期間遇上了美國大選,你不能參與;公司派你駐澳門工作,你不能領到澳門福利,因為你不是當地公民。六十多年前中華民國公民即使僑居外地兩三代,國民大會上仍然會有「華僑代表」;澳門公民在加拿大留學,澳門政府仍要按時給你發放現金,只因你是公民。公民仍然有義務:在日本發展多年的韓星,避不過南韓兵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參與高中、大學軍訓,當是服了兵役。公民有權參政領福利,是因為公民有所付出,而不是公民住在那裡。

香港一向無「公民」一詞,但社會一般認知,是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來表達香港的「公民權」。縱用詞不同,這仍然是一種公民權。因此只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才能參與香港政治、申領社會福利,除非有司以酎情權特許。即使香港不是一個國家,即使香港只是一個城市,這仍然是一個公民權系統。香港這個系統甚至不區分國籍:好一部分香港永久性居民既不是英籍人士又不是華籍人士,加拿大籍倒是不少,還有很多印度、尼泊爾、巴基斯坦籍的。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在多有,與中國國籍絕非掛鉤。居港三四代不諳華文的廓爾喀兵可以是香港公民,但來港一日而父母皆非香港公民的廣州大嬸絕對不是香港公民。香港有空間讓你表現忠誠與付出,但沒有立刻如供養公民般供養你的餘地。

如今,終審法院據《基本法》第三十六條判申領香港社會福利的條件應是「香港居民」,正是香港《基本法》對香港公民權界定的缺失(相信澳門《基本法》也有這一漏洞)。一地「居民」可享有完整的福利權利,正是對「公民」的不公,而非左翼團體所謂的「公義」。利用法律漏洞來製造社會不公平,竟敢怪港人歧視!無怪乎左翼近來日遭貶斥:自揭弱點,屢受攻訐,理固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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